第三章 控制模型与风险报酬模型

实务 · 约 25,295 字 · 约 84 分钟阅读

企业会计准则及应用指南系列

第三章 控制模型与风险报酬模型

第三章 控制模型与风险报酬模型

一、概述

控制模型与风险报酬模型是会计准则体系中应用较为广泛的两
种处理标准,在资产定义、集团主体定义,以及确认和终止确认等会计基本理论中,均体现了两种模型所带来的影响。在这些基本理论框架之下,合并财务报表、收入确认、租赁、金融资产终止确认等具体会计准则,也反映了两种模型对会计处理的影响。在传统利润表观的会计准则下,主要采用的是风险报酬模型,例如现行准则中的收入确认方法。随着会计理论的发展,近年来,美国财务会计准则委员会和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越来越偏向于采用与资产负债表观更趋一致的控制模型,并开始对其制定统一的概念基础。在具体准则中,已修订完成的合并财务报表准则、收入确认准则删除了现行准则的风险报酬模型,采用了经过完善的控制模型。此外,正在修订的租赁准则也采用了控制模型来对租赁业务进行定义和处理。

二、对会计基本理论的影响

(一)对资产定义的影响

在现行国际国内准则下,资产被定义为:“因过去事项形成的,由主体控制且预期会导致未来经济利益流入主体的资源。”即,资产被视为由主体控制的一项资源,但是,现行准则中并未对“控制”定义进行明确阐述。2013
年 7
月,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发布了《对<财务报告概念框架>的复核》(讨论稿),提议将资产的定义修订为:“因过去事项形成并由主体控制的现时经济资源。”定义仍然保留了“控制”的条件。同时,该讨论稿对“控制”的基本概念框架进行了进一步讨论。

1.

对一项资产的控制的定义

在考虑了理事会近年来所进行的收入确认、合并财务报表等准则修订项目的成果后,讨论稿提议针对资产的控制定义是:“如果主体拥有主导对经济资源的使用以便获得源于该资源的经济利益的现时能力,则主体控制了该经济资源。”其中,主导方只能是唯一的,但享受经济利益可以是多方的。该定义没有提及获得经济资源包括多大程度(大部分、实质上全部或其他)的“经济利益”才属于控制。理事会认为,对一项经济资源的控制,不应通过定量分析来确定,而应通过定性分析确定。“实质上全部”的限制,仅适用于以下情况:

(1) 将一组权利作为单个资产(计量单元)进行会计处理时;以及

(2) 交付了某项权利的大部分,从而终止确认全部原有资产并对剩余权利重新确认一项资产时。(金融工具、权益性投资;跨越重大经济界线的基础)

2.

控制的进一步阐释

针对资产定义中的控制概念,理事会进一步阐述了其理论内涵。当主体控制一项经济资源时,该资源产生的经济利益必须(直接或间接)流入主体而不是其他方。该定义并不要求该资源在所有情况下都能产生经济利益。它只是说明,如果该资源产生经济利益,则主体将作为获得该经济利益的一方。

如果主体有权通过其活动支配经济资源,或者允许其他方通过其
活动支配该经济资源,则主体具有主导该经济资源使用的能力。很多经济资源来源于法定的强制性权利,比如法定所有权或合同性强制权利,他们赋予主体主导该经济资源使用的能力。但是,主体主导经济资源使用的能力,也可以通过排除其他方使用的方法获得,比如,通过排他性的占有该经济资源。具体的例子包括专有技术和客户清单等。

当主体没有主导经济资源使用的现时能力,则主体没有控制该经济资源。因此,以下例子不属于主体的资产:

(1) 使用公共物品的权利,比如开发的道路,因为此类权利对于其他方来说也可以无偿使用;

(2) 对公众无限制的水中的鱼群。尽管它们可以带来潜在的经济利益,但对任何主体都不属于经济资源,因为这些经济利益对任何一方都是可以获得的。

(3) 不受版权限制和对任何人都不需要花费重大成本而获得的知识。

3.

委托和代理关系

根据收入准则、合并财务报表准则中对代理关系的判断条件,理事会在概念框架讨论稿中概括了代理关系的基本概念框架。理事会提议,代理方,是指代表其他方(委托方)及其利益进行活动的一方。如果主体以代理方而不是委托方身份持有一项资源,则该资源产生的经济利益将流入委托方而不是代理方。因此,代理方并没有控制该资源,也就不拥有一项资产(此时,代理方具有将该资产产生的经济利 益转让给委托方的义务)。例如,如果主体持有一项资源,并根据单独的约定,如合同要求或法定规定,需要将该资源产生的全部经济利益都转让给其他方,并单独向其他方收取固定费用,则主体是以代理方持有该资源。因此,主体不拥有一项资产或负债。在代理关系中,代理方收取的佣金和代理费,即使是以标的资产收益的一定比例计算,实质上也不属于享有标的资产产生的经济利益,而是由于提供代理服务而另外向委托方收取的费用。

对委托和代理关系的判断,实质上是对控制的两个基本要素——权力和利益之间的关系的判断,它是对传统控制概念的有效补充。同时,它也是对传统控制模型(强调权力)和风险报酬模型(强调利益或风险)可能带来的不同结论的统一。如果仅考虑权力,不考虑所获得的利益或承担的风险,则可能将仅作为代理方行使权力的一方判断为对资产具有控制的主体;相反,如果仅考虑所获得的利益或承担的风险,则可能将不具有实际权力的一方作为资产的控制方。只有同时具备权力和利益两个要素的一方,才是资产的实质控制方。

(二)对集团主体概念的影响

在 2002 年签订的“诺沃克协议”中,美国财务会计准则委员会和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就将“报告主体”的概念作为概念框架修订项目的重要部分,计划联合制定统一的报告主体概念。针对报告主体概念,双方理事会自 2005 年 12
月开始讨论,到
2010
年 3
月发布征求意见稿,经过了多次讨论,但是,双方未对报告主体概念达成一致意见。之后,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于 2013
年开始,单独对概念框架进行修订,并继续讨论了报告主体的概念。

2008 年 5 月,双方理事会曾发布了一份讨论稿
“关于改进财务报告概念框架:报告主体的初步意见”,其中,讨论了确定集团报告主体的两种主要模型:控制模型和风险报酬模型。

1.

对一个主体的控制的定义

在讨论稿中,双方理事会曾详细阐述了“对一个主体的控制”,但反馈意见者认为,详细阐述该概念应当属于具体准则的范围,所以在概念框架中只对控制作了概念性定义。在考虑控制的定义是,双方理事会参考了各方的不同定义。

在 1989
年第二版《牛津英语词典》中,对控制的解释是:“控制、或检查和主导行动的事实;主导和规范的功能或权力;支配、指挥、统治。”
因此,“控制可能被看作权力(power)的同义词,特别是,主导某事项的权力。”

加拿大注册会计师手册将一个主体控制另一个主体定义为:“…在不存在与其他方的合作下,决定其经营战略、投资和筹资政策的持续性权力”。类似的,在比利时会计立法中,控制被定义为:“…在法律上或事实上对企业大多数董事会或一般管理层,或者经营方针的任免具有决定性影响的权力。”

但是,大部分控制的会计定义,不仅是指对另一主体的权力,还包括从该主体获得的利益。例如,原《国际会计准则第 27 号——合并财务报表和单独财务报表》将控制定义为:“控制,是指一个企业能够决定另一个企业的财务和经营政策,并能据以从另一个企业的经营活动中获取利益的权力。”日本会计准则将控制定义为:“控制,是指影响一个主体的财务和管理政策,或者业务构成的能力,从而从该主体或业务的活动中获得利益。”

新西兰注册会计师协会对一个主体控制另一个主体的判断条件 为:“当同时满足下列两个条件时,一个主体控制了另一个主体:(1)一个主体拥有决定指导另一个主体的财务和经营政策的能力;(2)一个主体有权利影响从另一个主体的活动中产生的当前或未来的所有者利益,包括减少所有者损失。”

英国会计准则委员会(UK Accounting Standards Board)的《财务报告原则公告》(Statement of Principles for Financial Reporting,SoP)从一般原则和对另一主体的控制两方面解释了控制的定义:“控制具有两个方面:部署所涉入经济资源的能力,以及从其部署中获的利益(或遭受损失)的能力。一个主体对另一个主体具有控制权,则必须同时拥有这两方面的能力。如果一个主体具有主导另一个主体的经营和财务政策的能力,并能从其活动中获得经济利益,则对另一个主体具有控制权。”

在控制定义中包括获得利益的能力,而不仅仅是将控制作为权力的同义词,是为了将某些可能对另一主体具有权力,但仅仅是作为受托方或代理方的情况排除。当然受托方或代理方也有能力获得某些利益,例如佣金或代理费。但是,受托方或代理人的主要责任,是使用对另一主体的权力,但该权力并不会使受托方或代理人获得利益,而是使委托方受益。代理方所获得的佣金或代理费等利益,本身并非产生于对被投资方的权力,而是源于提供代理服务而产生的向委托方收取款项的权利(代理方本身作为投资方所获得的利益除外)。此外,大部分控制的会计定义,只提到“利益”或“经济利益”,而没有指定为特定类型的利益,它们包括股利、利息、收取的费用、使用费,以及内部销售利润等。

综合各方定义,双方理事会在讨论稿中提议的对一个主体的控制的定义是:“对一个主体的控制,是指主导一个主体的财务和经营政策,从而自该主体获得利益(或减少损失),并且增加、保持或保存这些利益的金额(或减少损失金额)的能力。”该定义与 2011 年发布

的《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第 10 号——合并财务报表》中控制的定义已非接近。《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第
10 号》将控制定义为:“控制,是指投资方拥有对被投资方的权力,通过参与被投资方的相关活动而享有可变回报,并且有能力运用对被投资方的权力影响其回报金额。”讨论稿提议的对另一主体控制定义,与最终完善的控制定义,均包含了 “权力”、“回报”,以及“权力和回报的连结”三个要素。

2.

风险报酬模型

也有观点建议,当一个主体的活动影响另一个主体作为剩余所有者(或剩余要求权)所拥有的财富,则应当将两个主体作为一个集团主体。但是,这样的定义太过宽泛。根据剩余权益的性质,一个主体的活动,几乎都会影响其他所有剩余权益持有者所享有的财富。

因此,如果采用风险报酬模型来定义集团主体,则需要缩小其范围并明确其各项定义,此时,需要考虑以下因素:

(1) 金融权益的性质,特别是,它是否赋予一个主体风险和报酬,比如一项“剩余”或“所有者”权益。此时,就需要区分该金融工具是属于负债还是权益工具,不同类型的资本将赋予一个主体对另一个主体的不同权益。

(2) 所承担风险和报酬的程度。考虑这个因素时,将涉及一系列的问题。例如,一个主体是否是另一个主体的“主要受益者”?如果没有单独的主要受益者,但是,一个主体对另一个主体具有重大投资时,如何区分?一般,一个主体对另一个主体的投资超过 5%时,即属于重大投资。换个角度,如果一个主体享有另一个主体重大金额的利益(或承担重大风险),是否表明属于重大投资?同时,所谓的“重大”,是相对于投资方的角度,还是被投资方的角度,或者二者兼有?

上述两个因素所带来的问题,将使风险报酬模型变得无法确定,也就无法明确定义集团主体。

对于特殊目的主体(SPE),在《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第 10 号》发布之前,一般认为,《解释公告第
12 号——合并:特殊目的主体》所规定的判断标准,更多的代表了风险报酬模型。它是在无法明确判断哪一方具有实际权力的情况下,关注哪一个主体获得了另一主体大部分的利益,或承担了大部分的风险,即通过确定“主要受益方”来对控制进行判断的。但是,理事会在概念框架讨论稿中强调,在实务中,很难对特殊目的主体(SPE)完整运用控制模型,并不表明控制模型存在缺陷,获得大部分的利益本身可能是具有权力的一个证据。

3.

控制模型和风险报酬模型在集团主体定义的关系

在早期对控制模型的讨论中,风险报酬模型是作为它的一个补充。例如,对于特殊目的主体(SPE),很难确定哪个主体对其具有权力,
因此,承担的风险和享有的利益被作为判断控制的因素。二者在某些方面具有一致性,但是,风险报酬模型相对于控制模型,其带来的判断结果有可能更加宽泛,也可能更加狭窄:

(1) 风险报酬模型没有要求一个主体必须对另一个主体具有权力,因此,它的范围可能比控制模型更加宽泛。如果仅采用风险报酬模型,无论一个主体对另一个主体的权力是否可以清晰辨认,都可能导致在不具有权力的情况下将两个主体作为一个集团主体。

(2) 风险报酬模型也可能比控制模型更加狭窄。一方面,它要求的是特定类型的风险和报酬,比如产生于剩余或所有者权益的风险和报酬,而不包括一般的风险和报酬。另一方面,它可能要求一个最低程度的风险和报酬,比如,一个主体必须享有另一个主体大部分或重大金额的报酬,或者承担大部分的风险。

综上所述,由于风险报酬模型所涉及问题的不确定性,以及相关问题无法明确定义,双方理事会认为,以控制模型对集团主体进行定义,是更为适当的方法。

(三)对终止确认理论的影响

前述资产定义和对另一主体的控制定义中所讨论的控制模型和 风险报酬模型,实质上体现了两种模型对会计确认理论的影响。与之相对应,在终止确认理论中,也体现了控制模型和风险报酬模型的影响。在现行会计准则中,并未阐述终止确认的基本理论框架,导致在收入确认(本质上属于资产终止确认产生的结果)、金融工具转移等具体准则中,所采用的终止确认标准和方法不一,导致会计准则的内在不一致。针对这一现状,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在 2013 年 7 月发布的《对<财务报告概念框架>的复核》(讨论稿)中,讨论了终止确认的基本理论框架。

1.

终止确认的基本理论

终止确认的结果体现在三个方面:一是主体不再确认原已确认的资产或负债;二是一项导致终止确认的交易,可能导致主体重新确认其他资产和负债;三是终止确认原已确认的资产或负债、确认新的资产或负债可能产生损益。

从会计处理的目标来看,对于一项导致终止确认的交易,应同时如实反映两项内容:一是交易后剩余的资源和义务;二是因交易所导致的资源和义务所发生的变动。如果主体一次性把一项资产或一项负债全部处置,则实现上述双目标就简单直观。在这种情况下,终止确认如实反映了两个事实:一是主体不再拥有与该项目相关的权利和义务;二是一项交易或其他事项的发生,消除了先前存在的所有权利或者义务。类似地,如果主体按比例处置了一项资产的一部分(例如 30%),那么终止确认 30%的资产,则如实反映了主体仍然保留
70%的资产,而处置的部分仅为
30%。

但是,如果主体所保留的资产或负债与所保留的风险或报酬不成比例,要实现上述双目标就格外复杂。在这种情况下,终止确认有两种方法可供选择:

控制模型。在控制模型下,终止确认就是确认的简单镜像,当一项资产或负债不再满足确认标准时(或者不复存在时,或者不再是主体的资产或负债时)即应终止确认。这种观点意味着,资产的终止确认标准主要关注主体是否对资产存在着控制(而非法定所有权,也非风险和报酬),负债的终止确认标准主要关注主体是否仍然承担义务。

风险报酬模型。在风险报酬模型下,在主体处置资产(或负债)其他组成部分时,即使保留的资产(或负债)不再满足交易发生日单独购买一项资产(或发生一项负债)的确认标准,只要主体承担了一项资产或负债的绝大部分风险和报酬,主体就不应终止确认该资产或负债。按照这种观点,在某些情况下,主体是否确认一项资产或负债,主要取决于主体先前是否确认了一项资产或负债。正是因为如此,也有人把风险报酬模型贴上“历史事件法”或“粘性法”的标签。

支持控制模型的观点认为,它对可识别的权利或义务采用相同的方法处理,而不管它们是否曾经被确认。这样做,可以使财务报表所反映的主体经济资源和义务更具有中立性,从而更能如实反映。它也可以通过增强可比性而提高财务报表质量。此外,与风险和报酬模型不同,它避免了确定主体是否转移了足够的风险和报酬,从而可以终止确认该资产或负债。

支持风险和报酬模型的观点认为,在下列情况下,终止确认可能无法如实反映环境的变化:

(1) 所确认的资产或负债显著减少的同时,主体所承担的义务并未显著减少,例如,当主体转移了一项应收款项,同时又为购买方因该资产产生的全部或大部分未来收款信用损失进行担保。

【案例 1】A
主体把所控制的一项账面价值和公允价值均为 1 000CU 的应收账款,以
1 050CU 出售给 B 银行。对于
B 银行遭受的超过 140CU 的任何损失,A 主体提供担保、该担保的公允价值为
50CU。

采用控制模型进行会计处理。根据控制模型,A 主体应首先评估
B
银行是否是代表 A 主体持有应收账款的代理人。如果
B 银行是该应收账款的代理持有人,A 主体应继续确认该应收账款,并按
1 000CU进行计量。同时,A 主体还应确认
1 050CU 现金和 1 050CU 存款性负债。如果 A 主体认为 B 银行是作为当事人持有该应收账款,A 主体则应终止确认应收账款,同时确认 1 050CU 现金和 50CU 担保负债:

采用风险报酬模型进行会计处理。根据风险报酬模型,假定 A 主体保留了足够的风险和报酬,则不应终止确认。A 主体应继续确认该应收账款并按
1 000CU 进行计量。同时,A 主体还应确认
1 050CU 现金和 1 050CU 存款性负债。继续以
1 000CU 计量该应收账款,反映了 A 主体依然承受因该应收账款产生的信用风险这一事实。但是,该交易发生后,A
主体不再承担小于 140CU 的损失.因而消除了此类风险。所以,继续以 1
000CU
计量该应收账款,并没有反映风险降低这一事实。

辨析。在某些情况下,尽管主体承担的风险度没有太大的变化,但终止确认后财务状况表所保留的金额却很小。本例中,终止确认意味着,尽管 A
主体仍然承担应收账款产生的大部分信用风险,但 A主体已不再确认原账面价值为 1 000CU 的应收账款。在这种情况下, A 主体必须通过恰当的列报和披露传递这样的信息:尽管担保以 50CU计量,但 A 主体仍然承担着该应收账款产生的大部分信用风险。

担保属于衍生工具,相较于贷款这种现金工具,杠杆要高得多,主体承受的集中风险更大。一个解决方法是改革所有衍生工具的会计处理方法,更加直接地揭示所存在的额外杠杆。例如,本例中,对于此类担保的发行方,可以列报 1 000CU 的应收账款和
1 050CU 的存款性负债,而不仅仅列报
50CU 的担保负债。如果把上述处理方法应用至所有担保人而非仅仅应用至转移方,就会消除本例继续确认存在的压力。但是,不清楚按上述方法报告的应收账款是否符合资产的定义。

(2) 通过看跌期权、看涨期权或租赁等远期合同,转移一项可能或必须返还卖方的资产所产生的收入或利得。

【案例
2】C 主体控制的一项零息债券,账面价值为 800CU(系摊余成本,实际利率为 5%),公允价值为
1 000CU(反映 4%的市场利率)。C 主体将该债券售予
D 银行,取得现金
1 000CU,合同同时规定:12 个月后再以
1 045CU 购回该债券(45CU 的差额,反映当日以该类债券作担保的贷款市场利率)。假定 C
主体回购债券承诺的公允价值为零。

采用控制模型进行会计处理。根据控制模型,C 主体应首先评估
D 银行是否为债券的代理持有人,如果
C 主体经评估后认为
D 银行系代理人,则 C 主体保留了对债券的控制,不应终止确认。会计处理是:继续确认该债券并在购回之前和之后均以 800CU 进行计量(并按 5%计提债券的应计利息);确认 1
000CU
现金;确认 1 000CU 存款性负债(12 个月后支付,利率为
4.5%)。

如果 C 主体评估后认为,D 银行不属于代理人,则
C 主体应终止确认债券,同时确认 1
000CU
现金、0CU 回购负债和
200CU 利得,回购债券时,C
主体应确认回购的债券并以 1
045CU
计量,同时终止确认回购负债。

在 D 银行不属于代理人的情况下,按控制模型进行会计处理所报告的资产和负债,与假定 C
主体存在的一项 12 个月独立远期合同所报告的资产和负债类似。

按风险报酬模型进行会计处理。根据风险报酬模型,假定 C 主体保留了足够的风险和报酬,则不应终止确认该债券。C 主体的会计处理方法,与
D 银行作为债券代理持有人的会计处理方法相同。

颇具说服力的是,当 C 主体认为 D 银行不属于债券的代理持有人时,与控制模型相比,按风险报酬模型进行会计处理更为清晰地反映了这样的事实:除了收到 1
000CU
现金且一年后连本加利予以偿付外,该交易对 C 主体现金流量的金额、时间和不确定性,实质上都没有任何影响了。

辨析。在某些情况下,如果把收到的现金作为融资交易处理,则终止确认时而产生的利得或损失就不会出现。在本例中,C 主体在终止确认债券时确认了利得,且以高于初始成本的金额对重新购回的这一债券进行后续计量。

针对本例,人们的疑虑在于:如果主体持续持有一项资产(或负债)不会产生损益,但发生了售后回购时却要确认利得(或损失)。当一项资产或负债的计量基础不同于向其他主体转移的价格时,就会发生上述情况。一种解决方法是:所有的资产和负债均按公允价值(或公允价值减销售成本)计量。但是,理事会的初步观点是,无论何种情况均按公允价值计量所有资产和负债,并不能向财务报表的使用者提供最为相关的信息。

2.

完全终止确认和部分终止确认

上面的讨论主要考虑的是:如果一项交易发生后,仅消除了一项 资产(或一项负债)的部分而非全部的权利和义务时,是否要终止确
认一项资产(或一项负债)的问题。如果的确需要终止确认,一个相关的问题又随即产生,对保留的那部分权利和义务如何进行会计处理?可供考虑的方法有以下两种。

(1) 完全终止确认法:将一项资产(或负债)的整体终止确认,同时把保留的组成部分重新确认为一项新资产(或新负债)。如果所保留部分的账面价值不等于其原账面价值,则该部分就会产生利得或损失。

(2) 部分终止确认法:继续确认所保留的组成部分,同时终止确认不予保留的组成部分,所保留的部分不会产生利得,也不会产生损失(除非发生减值)。

3.

理事会对终止确认概念的初步结论

终止确认的标准必须使主体的权利和义务及其变动得到最好的 反映和描述,在绝大多数情况下,当一项资产或负债不再满足确认标准时(或者不再存在,或者不再是主体的一项资产或负债),终止确认即可实现上述目标。但是,当主体保留了一项资产或一项负债的一部分时,在制定或者修订具体准则时,理事会就必须确定怎样才能最好地描述因交易而导致的变化。可供选择的方法包括:一是强化披露;

二是把保留的权利或义务与原始的权利或义务列报为不同的单行项目,以突出累积的重大风险;三是继续确认原资产或负债,而把收到的对价作为收到的贷款,把支付的对价作为授予的贷款。

如果主体保留了一项资产或一项负债的一部分时,在制定或修订的具体准则时还可能要根据计量单元的不同,明确规定在终止确认时到底是使用全部终止确认法还是部分终止确认法。

四、对具体会计处理的影响

(一)对合并财务报表准则的影响

1.

控制模型的修订历程

在 2011 年发布的《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第
10 号——合并财务报表》之前,国际国内合并财务报表准则对控制的判断标准,采用了传统控制模型与风险报酬模型各成一体,互相补充的方法。其中,《国际会计准则第 27 号——合并财务报表和单独财务报表》(2008 年版)中采用了传统的会计控制模型,我国《企业会计准则第 33 号——合并财务报表》(2006 年版)与其实质趋同。另一方面,作为传统控制模型的补充,《解释公告第 12 号——合并:特殊目的主体》针对特殊目的主体单独设定了控制判断标准,该标准关注于享有或承担被投资方的风险或回报的敞口,体现了风险报酬模型的理论基础。

由于原准则下两种模型带来的诸多实务问题,比如,两个准则对控制的判断模型可能得出不同的结论,特别是对特殊目的主体,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决定对其进行修订。2003 年 6 月,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将合并项目纳入议事日程。该项目的目标是制定一套统一的控制判断标准,消除传统控制模型和风险报酬模型并行所带来的问题。

2007 年至 2009 年之间爆发的全球金融危机,凸显了对投资者涉入 “表外工具”(如资产证券化)所面临的风险缺乏透明披露的问题,二十国集团(G20)领导人、金融稳定理事会(FSB)与其他利益相关方要求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审议这些“表外工具”的会计处理与披露要求。

2008 年 12 月,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首先发布了《征求意见稿第 10 号——合并财务报表》(ED 10)。之后,自
2009 年 10 月开始,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与美国财务会计委员会联合对合并项目进行修订。2011年 1 月,美国财务会计委员会决定,除一个项目外,不改变其公认会计原则中有关合并财务报表的会计处理规定。在评估决策者是否为委托人或代理人时,美国财务会计准则委员会暂时决定,建议对可变利益主体(VIE)与投票权主体都相关的合并规定进行修改。此外,针对金融危机中“表外工具”的质疑,双方理事会还对纳入合并范围和未纳入合并范围的被投资方相关信息提出了披露要求。

2011 年 5 月,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发布了修订完成的《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第
10 号——合并财务报表》、《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第 12 号——其他主体中权益的披露》。2014 年,我国财政部发布了修订后的《企业会计准则第
33 号——合并财务报表》,与《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第 10 号》实质趋同。新的合并财务报表准则中,将传统控制模型和风险报酬进行改进后,融合为一套单独的控制判断标准,从而发展为更加完善的控制模型。为了与传统控制模型相区别,我们称之为新控制模型,后续文章将详细讨论传统控制模型和新控制模型的区别,以及风险报酬模型在其中所处的地位,并总结它们对合并财务报表准则带来的影响。

2.

传统控制模型在合并财务报表准则中的运用

1989
年 4
月,国际会计准则委员会(IASC,International Accounting Standards
Committee)发布了《国际会计准则第 27
号——合并财务报表和对子公司投资的会计》。2001 年,改组后的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IASB,International Accounting Standards Board)沿用了该准则。2003 年12 月,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发布的经修订的《国际会计准则第 27 号》,变更为新的名称——“合并财务报表和单独财务报表”。2003 年至 2008年之间,《国际会计准则第 27 号》又根据其他准则的修订,相应进行了修订。

《国际会计准则第 27 号——合并财务报表和单独财务报表》(2008年版)采用的是传统控制模型,它将控制定义为:“控制,是指统驭一个主体的财务和经营政策,并籍此从该主体的活动中获取利益的权力。”该定义包含了“权力”和“利益”两个要素,与传统的会计控制模型一致。

对于“权力”要素,原定义将其表述为“统驭一个主体的财务和经营政策。”该定义存在的缺陷是,尽管“权力”通常产生于统驭被投资方的财务和经营政策,但这仅仅是获得被投资方活动的权力的方式之一。

投资方可以通过与被投资方特定活动相关的决策权来获取主导被投 资方活动的权力。相对应的,统驭被投资方的财务和经营政策的权力,对于未通过表决权或类似权力主导的被投资方也并不适用。

同时,原控制定义虽然要求具备“获得利益”的能力,但并未明确“权力”和“利益”之间的关系。当某一投资方以代理人身份行使决策权,具有对被投资方的权力,但其获取的利益与其权力并没有直接联系,在原控制定义下也可能将被投资方纳入合并范围,这与此类投资关系的经济实质不相符。事实上,即使投资方没有积极统驭被投资方的活动,仍能表明其拥有统驭被投资方的“现时能力”。相反,不能简单的因为投资方在积极统驭被投资方的活动,就推定该投资方具有统驭被投资方的“现时能力”。原准则并未对代理关系的判断提供明确指引。

此外,原控制定义中并未涉及“实质控制”、“保护性权利和实质性权利”等判断指引,这些问题在理事会的合并项目中均进行了考虑。

3.

风险报酬模型在合并财务报表准则中的运用

针对未通过表决权或类似权力主导的被投资方,如“特殊目的主体”(SPE),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于 1998 年 6
月发布了《解释公告第12 号——合并:特殊目的主体》,对其控制判断进行了补充。之后,理事会又于 2003 年对该公告进行了修订。

特殊目的主体是根据法定程序创立,这些法定程序对于董事会、受托人或管理层对特殊目的主体经营活动的决策权施加了严格的限制,有时是永久性限制。特殊目的主体可能采用公司、信托、合伙或非公司制的形式。在大多数情况下,特殊目的主体按照既定的方式运行,在设立之后,就没有其他主体就其经营活动拥有明确的决策权(特殊目的主体处于“自动驾驶”状态)。此时,很难判断哪一投资方对其具有“权力”,也就很难适用《国际会计准则第
27 号》的控制定义。

《解释公告第 12 号》指出,如果主体与特殊目的主体之间关系的实质属于主体控制特殊目的主体,该特殊目的主体应予合并。就特殊目的主体而言,预先决定特殊目的主体的经营活动(根据所谓的“自动驾驶”原则进行经营活动)或其他情形,可能产生控制。下列情况可能表明一个主体控制了一个特殊目的主体,从而应当将该特殊目的主体纳入合并:

(1) 特殊目的主体的经营活动在实质上是由主体根据其特定经
济业务的需要实施的,以便从特殊目的主体的经营活动中获取利益;此类情况的具体例子包括:

①特殊目的主体主要致力于向主体提供长期资本来源,或向主体融资以支持其持续的主要或核心经营活动;或者

②特殊目的主体向主体提供与主体持续的主要或核心经营活动 相一致的商品或劳务,如果没有特殊目的主体,这些商品或劳务则必须由主体自己提供。

同时,特殊目的主体对报告主体的经济依赖(例如,供应商与主要客户之间的关系)本身并不会导致控制。

(2) 主体在实质上具有获取特殊目的主体在经营活动中产生的大部分利益的决策权,或者按“自动驾驶”原则,主体已经授权了这些决策权;此类决策权的具体例子包括:

①单方而结束特殊目的主体的权力;

②变更特殊目的主体章程或规章制度的权力,或者

③否决提议变更特殊目的主体章程或规章制度的权力。

(3) 主体在实质上具有获取特殊目的主体在经营活动中产生的大部分利益的权力,因而承受着特殊目的主体经营活动可能存在的风险;获取利益的方式包括:

①以未来净现金流量、收益、净资产或其他经济利益的方式,获取由特殊目的主体分配的大部分经济利益的权力;或者

②从特殊目的主体的预期剩余权益分配中或在清算中获取大部分剩余权益的权力。

(4) 主体在实质上保留了与特殊目的主体或其资产相关的大部分剩余风险或所有权风险,以便从其经营活动中获取利益。”通常,报告主体通过特殊目的主体以直接或间接的方式,对实际上向特殊目的主体提供全部资本的外部投资者保证一定的回报率或信用保护。这种保证的结果是,报告主体保留了剩余权益风险或所有权风险,而投资者在实质上只是贷款人,因为他们获得的收益或遭受的损失是有限制的。具体例子包括:

①资本提供者对特殊目的主体的基础净资产不享有重大利益;

②资本提供者不具有获取特殊目的主体未来经济利益的权力;

③资本提供者在实质上没有承受特殊目的主体基础净资产或经营活动的固有风险,或者

④实质上,资本提供者取得的对价大体上相当于贷款人通过贷款或权益获取的回报。

4.

传统控制模型和风险报酬模型产生的冲突

《国际会计准则第 27
号》要求报告主体合并其控制的主体,并且将控制定义为决定其他主体财务和经营政策以从其活动中获得收益的权力,属于传统控制模型。《解释公告第 12
号》针对特殊目的主体进行解释,更多地强调了风险和回报,属于风险报酬模型。二者的差异导致对控制概念运用的不一致。例如,主体在以下情况应用控制概念时存在差异:(1)
投资者控制了被投资者但未拥有多数投票权(并且投票权明确是控制的基础)的情况。(2)涉及特殊目的主体(在《解释公告第 12
号》中使用了“经济实质”概念)的情形中。

(3)
涉及代理关系的情况。(4) 涉及保护性权利的情况。

《解释公告第 12
号》中的风险报酬模型存在的缺陷主要是,它对特殊目的主体的一般特征进行了描述,但是,并未明确对特殊目的主体进行定义,实务中要准确识别适用于该公告的特殊目的主体是困难的。同时,投资方也无法明确的区分某个被投资方究竟属于《国际会计准则第 27
号》还是《解释公告第 12
号》规定的范围,加重了控制概念应用的不一致性。因此,评估控制有时会被简单等同于对投资者是否承担多数风险的数量评估。这种基于明确界线区分的测试可能为实现特定的会计结果提供了构造交易的机会。《解释公告第 12
号》为特定类型的被投资方制定了单独的控制判断标准,这样将连续的被 投资方分门别类,并要求不同类别的被投资者适用不同的合并模型的处理,将会导致某些无法明确其所属类别的被投资方,在实务操作中出现各种不同的会计处理。

此外,在特定情况下,将风险和报酬作为控制的前提或替代基础将使得风险报酬敞口的计量压力更大。对风险和报酬的计量要求将迫使投资者采纳以更多的定量标准(例如更加关注绝大多数风险和报酬的模型)为基础的合并模型。对风险和报酬的定量分析无疑是复杂的,也是难以理解、应用和审计的。在特定情况下,定量分析所识别的控制方可能与基于对被投资者拥有权力及回报的定性分析所识别的控 制方不同。

5.

新的控制模型

鉴于前述传统控制模型所存在的缺陷,2011 年 5
月发布的《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第 10 号——合并财务报表》,取代了《国际会计准则第

27 号》(2008 年修订)和《解释公告第
12
号》,并重新对控制进行定义,建立了更加完善的控制模型。新的控制定义为:“控制,是指投资方拥有对被投资方的权力,通过参与被投资方的相关活动而享有可变回报,并且有能力运用对被投资方的权力影响其回报金额。”

新的控制模型包含三个要素:

(1)
拥有对被投资方的权力。其中,权力,是指能够赋予投资方现时能力,以主导被投资方相关活动的现有权利。该要素继承了传统控制模型下的“权力”因素,新准则同时对该要素所涉及的“相关活动”、“实质性权利”等概念进行了修订,更加趋向于权力的经济实质。

(2) 能够通过参与被投资方,承担或享有其可变回报。该要素继承了传统控制模型下“利益(或风险)”因素。新准则进一步解释:“投资方自被投资方取得的回报可能会随着被投资方业绩而变动的,视为享有可变回报。”指出了控制模型中回报的性质,应当是与被投资方业绩相关的回报。

(3) 能够行使对被投资方的权力,以影响回报投资方的金额。 该要素是对传统控制模型的补充完善,强调了权力和回报之间的关系。根据新准则的判断指引,对该要素的判断,实际上也包含了风险报酬模型的理念。

权力

权力是投资方的一项现时能力,如果投资方能够在需要决策时作出决策,则表明投资方拥有主导被投资方相关活动的现时能力。这种定义方法通常被称为“能力法”。在“能力法”下,即使投资者没有在积极主导被投资方的活动,仍可能表明其拥有主导被投资方活动的现时能力。相反,不能因为投资方正在积极主导被投资方的活动,就认定投资方拥有主导被投资方活动的现时能力。例如,拥有 70%表决权的投资方(假定其他相关因素不存在),即使尚未行使其表决权,仍表明其拥有现时能力以主导被投资方的活动。尽管剩下的 30%投票权被单一利益方所持有并且其正在积极行使投票权,该少数股东仍不具有权力。

权力具有几个主要特征:权力不需要绝对的权力,权力不需要已被实施,权力使得其他利益方无法控制被投资方。权力可以是未来某一时点在特定条件下或特定事件发生后才可实现的权利。权力并不一定仅来源于法定或合同的权利,也包括其他能够赋予投资方主导被投资方活动的情况,权力可能产生于表决权、潜在表决权、其他安排中的权利等。

相关活动

在传统控制模型下,权力是指统驭一个主体财务和经营政策的能力。新的控制模型下,权力是指主导被投资方相关活动的现时能力。权力通常产生于统驭被投资方的财务和经营政策,但这仅仅是获得权力的方式之一,投资方还可以通过对被投资方特定活动相关的决策权来主导被投资方的活动。相反,对于未通过表决权或类似权力主导的被投资方,并不一定适用统驭被投资方财务和经营政策的定义。作出此项明确将对评估控制十分有益,特别是在评估非直接通过表决权或类似权利主导被投资者的活动时,以及当多个利益方对被投资方的不同活动同时拥有决策权的时候,作出该区分有利于判断是否控制被投资者。

相关活动,是指对被投资方的回报产生重大影响的活动。如果投资方控制被投资方,则投资方的权力应当与对被投资方的回报能够产生重大影响的活动相关,而不是对被投资方的回报影响甚微乃至没有任何影响的行政事务活动。对于不是直接通过表决权或其他类似权利主导被投资方活动的情况,很难确定哪位投资方满足控制定义中有关权力方面的规定。另一项风险在于如果没有增加修饰语“重大影响”,则拥有微小的现时能力主导被投资方活动的投资方可能被视为对被投资方拥有权力。例如,当投资方拥有能力以主导大多数对被投资方的回报影响甚微的非重大活动。

修改后的措辞将对所有类型的被投资者都适合。一般来说,对于直接通过表决权或其他类似权利主导被投资者的情况而言,一系列经营与财务决策就是对被投资方的回报有重大影响的活动——例如,销售商品或服务、购买存货、资本支出或融资决策。在这种情况下,能够决定被投资方的经营与财务政策的投资方通常拥有权力。

回报

新的控制模型以两种方式使用回报的概念。

为获取对被投资方的权力,投资方必须拥有现时能力以主导被投资方的相关活动,即对被投资方的回报能够产生重大影响的活动。控制定义的第一个要素首先使用了回报概念,以明确拥有现时能力以主导被投资方的非重要活动,这与权力和控制的评估不相关。

控制定义的第二个要素要求,投资方通过参与被投资方的活动而获取或承担可变回报的权利或风险。这保留了传统控制模型中获得被投资方回报的概念。为控制被投资方,投资方必须对被投资方拥有权力,承担或有权获得因涉入被投资方所产生的可变回报,且投资方凭借对被投资方的权力有能力影响上述回报。控制并不等同于权力,因为将控制与权力划等号将在一些情况下得出不正确的结论,例如代表其他利益方的代理人。

新的控制定义使用“回报”取代了原定义中的“利益”,这使其内涵也被拓宽。“利益”可能仅被解读为财务回报,例如企业分红。回报,既包括直接财务回报,也包括协同回报,它可以是正回报、负回报或者有正有负。回报的例子包括:(1)股利,被投资方其他经济利益的分配,以及投资方对被投资方的投资的价值变动。(2)因向被投资方的资产或负债提供服务而得到的补偿、因提供信用支持或流动性支持产生的费用或损失风险、清算被投资方时对被投资方资产与负债的剩余利益、税收回报,以及因涉入被投资方而获得的未来流动性。(3)其他利益持有者无法得到的回报。例如,投资方也可以将自身资产与被投资方的资产一并使用,比如合并运营能力以获得规模经济、节省成本、为稀缺产品提供资源、获得专有知识或限制某些运营或资产,以提高投资方其他资产的价值。

新的控制定义将享有可变回报明确为:投资方自被投资方取得的回报随着被投资方业绩而变动的。它强调了具有控制权一方所获得的回报与被投资方经营业绩之间的关系。投资方需要基于安排的实质而不是回报的法律形式评估来自被投资方的回报是否变动,以及这些回报是如何变动的。例如,投资方可以持有固定利率的债券。在评估控制时,固定利率也被视为可变回报,因为固定利率取决于违约风险,并使投资方承担债券发行者的信用风险。变动金额(即,这些回报是可变的)依赖于债券的信用风险。相似地,管理被投资方资产的固定业绩费用也是可变回报,因为它们使投资方承担被投资方的业绩风险。变动金额取决于被投资方产生足够收入以支付费用的能力。

权力与回报之间的关联

《国际会计准则第 27
号》与《解释公告第 12
号》原文及应用指南均没有涉及是否应当评估决策者是代理人还是委托人。由于缺乏这方面的应用指南导致实务操作出现各种差异,需要引入规范代理关系并降低实务操作多样化的原则。新的控制定义将权力与回报之间的关联作为控制判断的关键要素,解决了存在代理关系时控制方的识别问题。

新的控制模型以传统代理理论作为委托代理关系判断的基础。詹森和麦克林于 1976 年发表的《企业理论:管理行为代理成本和所有权结构》中,将代理关系定义为“代理关系是这样一种合同关系,一人或多人(委托人)雇用另一人(代理人)代表他们提供服务,同时授予代理人一定的决策权。”新的控制模型基于两个基本假设来识别代理关系:(1)委托人与代理人均力图实现各自利益的最大化。因此,委托人很可能引入其他方法以确保代理人不违背自己的利益。例如,委托人可能有权利有因或无因开除代理人。(2)委托人没有动机支付代理人多于与其服务相称的酬劳。因此,与服务量不相称的酬劳可能表明该决策者并不是代理人。

在具体判断委托和代理关系时,需综合考虑该决策者与被投资方以及其他方之间的关系,尤其需要考虑下列四项:

(1) 决策者对被投资方的决策权范围。在评估决策权范围时, 应考虑相关协议或法规允许决策者决策的活动,以及决策者对这些活动进行决策时的自主程度。与该评估相关的因素包括但不限于:被投资方的设立目的与设计、被投资方面临的风险及转移给其他投资方的风险,以及决策者在设计被投资方过程中的参与程度。例如,如果决策者参与被投资方设计的程度较深(包括确定决策权范围),则可能表明决策者有机会,也有动机获得使其有能力主导相关活动的权利,但这一情况本身并不足以认定决策者必然能够主导相关活动。允许决策者(如资产管理人)主导被投资方相关活动的决策权范围越广,越能表明决策者拥有权力,但并不意味着该决策者一定是主要责任人。

(2) 其他方享有的实质性权利。其他方享有的实质性权利可能会影响决策者主导被投资方相关活动的能力。其他方持有实质性罢免权或其他权利并不一定表明决策者是代理人。存在单独一方拥有实质性罢免权并能够无理由罢免决策者的事实,足以表明决策者是代理人。当拥有此权利者超过一方,且不存在未经其他方同意即可罢免决策者 的一方时,这些权利本身不足以表明决策者为其他方的代理人。在罢免决策者时需要联合起来行使罢免权的各方的数量越多,决策者的其他经济利益(即薪酬和其他利益)的比重和可变动性越强,则其他方所持有的权利在判断决策者是否是代理人时的权重就越轻。

在判断决策者是否是代理人时,应考虑其他方所拥有的限制决策者决策的实质性权利,这与考虑上述罢免权的方法相似。例如,决策者决策所需取得认可的其他方的数量越少,该决策者越有可能是代理人。在考虑其他方持有的权利时,应评估被投资方董事会(或其他权力机构)可行使的权利及其对决策权的影响。

(3) 决策者的薪酬水平。相对于被投资方活动的预期回报,决策者薪酬的比重(量级)和可变动性越大,决策者越有可能不是代理人。当同时满足下列两项时,决策者有可能是代理人:一是决策者的薪酬与其所提供的服务相称;二是薪酬协议仅包括在公平交易基础上有关类似服务和技能水平商定的安排中常见的条款、条件或金额。决策者不能同时满足上述两个条件的,不可能是代理人。

(4) 决策者因持有被投资方的其他利益而承担可变回报的风险。持有被投资方其他利益表明该决策者可能是主要责任人。对于在被投 资方持有其他利益(如对被投资方进行投资或提供被投资方业绩担保)的决策者,在判断其是否为代理人时,应评估决策者因该利益所面临的可变回报的风险。评估时,决策者应考虑:决策者享有的经济利益(包括薪酬和其他利益)的比重和可变动性。决策者享有的经济利益的比重和可变动性越大,该决策者越有可能是主要责任人。决策者面临的可变回报风险是否与其他投资方不同,如果是,这些不同是否会影响其行为。例如,决策者持有次级权益,或向被投资方提供其他形式的信用增级,表明决策者可能是主要责任人。

6.

新旧控制模型的关键区别

针对合并报表准则,新旧控制模型的关键区别主要包括两方面:

(1) 以被投资方类别区分合并模型,可能导致人为安排交易以达到不同结果。原准则下,根据被投资方的不同性质,针对特殊目的主体单独制定了控制的判断条件。而为一些被投资者建立不同的合并模型需要对适用这种模型的被投资者给予精确定义。实务中要准确识别适用于《解释公告第
12 号》的特殊目的主体尚且存在困难。任何意图将连续的被投资者分门别类并要求不同类别的被投资者适用不同的合并模型的想法,将会导致某些无法明确其所属类别的被投资者在实务操作中出现各种不同的会计处理,也存在通过变换被投资者类型而获得潜在套利机会。

(2) 定性分析优于定量分析。《解释公告第
12 号》的控制判断模型中,包括了是否为“大部分”的评价,这样,将风险与回报敞口作为控制的前提或替代基础将使得敞口的计量压力更大,对风险和回报的计量要求将迫使投资者采纳以更多的定量标准(例如更加关注绝大多数风险和回报的模型)为基础的合并模型。对风险与回报的定量分析无疑是复杂的,也是难以理解、应用和审计的。在特定情况下,定量分析所识别的控制方可能与基于对被投资者拥有权力及回报的定性。

(二)对收入确认的影响

1.

现行收入确认模型

现行收入准则规定,销售商品收入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才能予以确认:(1)企业已将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给购货方;(2)企业既没有保留通常与所有权相联系的继续管理权,也没有对已售出的商品实施有效控制;(3)收入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4) 相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5)相关的已发生或将发生的成本能够可靠地计量。现行收入确认模型属于典型的风险报酬模型,它强调所出售资产在所有权上的重要风险和报酬是否已经转移给买方。其中,风险是指资产由于贬值、损坏、报废等原因造成的损失。报酬主要是指资产中包含的未来经济利益,包括资产因升值等给企业 带来的经济利益。如果一项资产发生的任何损失均不需由本企业承担,带来的经济利益也不归本企业所有,则意味着该商品所有权上的风险和报酬已转移出企业。

在传统风险报酬模型下,并未考虑收入确认时的代理关系,直到 2009 年 4 月,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才在《国际会计准则第 18 号—— 收入》示例部分增加了判断主体是否属于代理关系的指引。它强调,当主体承担了与销售商品或提供劳务相关的重大风险和报酬,则主体属于委托方。当主体以委托方身份销售商品或提供劳务时,相关的收入、成本以“总额法”确认;相反,当主体以代理人身份销售商品或提供劳务时,相关收入、成本则以“净额法”确认。满足以下一项或多项条件时,表明主体属于委托方:(1)主体承担了向客户提供商品或劳务,或者完成订单的主要责任。例如,对客户订购的劳务或购买的产品的可接受性负责;(2)主体在客户订购之前后,承担了运输或退回的存货风险;(3)主体有直接或间接定价的自由,例如,提供额外的商品或服务;以及(4)主体承担了向客户收取应收款项的信用风险。相反的,如果主体没有承担销售商品或提供劳务相关的重大风险和报酬,则是以代理方身份进行活动的。例如,主体按交易量收取固定费用,或者按客户量的固定比例收取费用。

2.

新收入确认模型

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于 2014 年 5 月发布的《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第15 号——源于客户合同的收入》,对收入的确认采用了新的模型,则属于改进后的控制模型,其对概念框架中对资产的控制概念也产生了重要影响。《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第 15 号》规定,主体应当在履行了一项应履行义务,向客户交付了承诺商品或服务时确认收入。当客户获得了对一项商品或服务的控制时,该商品或服务被交付。对一项资产的控制,是指主导资产的使用,并能获得实质上全部的剩余利益。控制,是阻止其他方主导资产的使用,以及获得经济利益的能力。资产的经济利益是指潜在的现金流量,包括现金流入或减少现金流出。

在新的收入确认准则中,也增加了经改进的代理关系评价标准。当主体在向客户交付商品或服务之前,控制了所承诺的商品或服务,则主体属于委托方。当主体的应履行义务是提供另一方安排的商品或服务,则该主体是代理方。表明主体是代理方(从而在向客户提供商品或服务之前,未控制该商品或服务)的因素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另一方承担了履行合同的主要责任;(2)主体在客户订购之前后,并未承担运输或退回的存货风险;(3)主体并无对另一方商品或服务定价的自由裁量权,因此,主体能够从这些商品或服务所获得的利益是有限的;(4)主体以手续费的形式获得对价;以及(5)主体并未承担向客户收取用以交换其他方的商品或服务的款项的信用风险。与现行收入确认准则中代理关系的判断相比,原代理关系判断关注的是销售商品或提供劳务相关的重大风险和报酬,新的代理关系判断则关注的是对商品或服务的控制权,二者在概念上发生了变化。但是,对于具体的判断方法,二者又是统一的,没有发生实质性的重大变化。

3.

收入确认不同模型的差异

对于收入确认,现行准则中的风险报酬模型,与即将采用的控制模型之间的差异可归纳如下:

(1) 控制模型属于资产负债表观,风险和报酬模型属于利润表观。

在控制模型下,商品和服务被看作向客户转移的资产,尽管服务 不会被确认为一项资产,因为才获得服务的同时就立即被消耗了。而资产的定义中,是以控制为基础来决定资产是否被确认或终止确认的。因此,收入的实现,源于向客户承诺的资产控制权已转移给客户。

(2) 用控制模型来评价商品或服务是否转移,得出的结果更具一致性。当主体保留了商品或服务的部分风险和报酬,要合理判断商品或服务所有权相关的风险和报酬被转移了多大程度,是很难做到的,得出的结论可能各不相同。

(3) 两种模型下某些收入确认时点可能不同。在主体一次性转
移了一项商品或劳务时,两种模型的收入确认时点是一致的。但是,如果主体转移了部分商品或劳务,但是同时保留了该商品或劳务相关的部分风险,风险报酬模型可能认为,只有全部的风险都被消除以后,认定为一个应履行义务才整体被转移。但是,以控制模型为基础,则可能拆分为多个应履行义务,从而可以分步确认收入,与风险报酬模型确认时点有所不同。新准则下两种模型的这项差异,受影响较大的行业包括电信、软件、建筑等行业,这些行业中所涉及的产品和劳务混合销售业务,或者单独的提供劳务,在新的收入准则下,需要基于控制模型而不是风险报酬模型,单独拆分不同的应履行义务,分别确认各部分的收入,从而可能与原准则下的收入确认时点不同。

(三)对金融资产转移判断的影响

由于概念框架缺乏终止确认的研究,具体会计准则在遇到终止确认问题时,只能针对具体交易事项分别提出终止确认方法。对于金融资产终止确认,美国财务会计委员会与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先后提出了几种不同的会计处理方法,主要包括:法律标准方法、风险与报酬分析法、金融合成分析法(控制权转移法)、继续涉入法。其中,风险与报酬分析法(Risk and Returns Approach)是风险报酬模型的体现,金融合成分析法(Financial Component Approach)则是控制模型的体现。

资产证券化业务开展之后,美国财务会计委员会一直到 1983 年才台了《财务会计准则公告第
77 号——附有追索权的应收账款转移的报告》(SFAS 77),以规范应收账款转移终止确认的时点选择和具体会计处理。随着资产证券化的迅速发展,美国财务会计委员会又陆续出台了 SFAS 125、SFAS 140、SFAS 153 与 SFAS 166 等规范发起人金融资产转移的终止确认。发布这些准则的过程体现了美国的会计确认模式从风险与报酬分析法向金融合成分析法演变的路径。与美国财务会计委员会相对应,关于金融资产终止确认标准,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及其前身)于 1998 年、2000 年、2004 年等几次修改了《国际会计准则第 29 号——金融工具:确认与计量》,先后提出“风险与报酬转移法”、“后续涉入法”。

1.

风险报酬模型

按照风险与报酬分析法,只有当被转让金融资产的全部风险和收益都转移了,才能对该金融资产进行终止确认。在金融资产转移过程中,如果金融资产转移发起人还保留有金融资产的风险和收益,那么就应该将该次转移认定为是担保融资。

在美国财务会计准则委员会发布的 SFAS 77 中规定,附有追索权的应收款的转让,在同时满足下面三个条件时,才能作为出售进行处理:(1)转让方必须放弃蕴涵在应收款中未来经济利益的控制权,转让人转让后再无权买回该应收款;(2)转让人对于因追索权(例如坏账和收账费用等)而产生的负债能够加以合理的估计;(3)受让人不能要求转让人重新回购该应收账款,但是按照追索权条件的要求而进行的除外。SFAS77 虽然确定了由“控制”的转移而不是由“风险与报酬”的转移来作为判断应收账款转移确认的标准,但是却又表现出了一定的风险与报酬分析法特点。

风险与报酬分析法是将资产的风险和收益是否完全转移作为资 产是否完全转移的判断标准,但这种方法在处理复杂的金融工具,例如资产证券化交易时就遇到了挑战。资产证券化交易中的合约,随着金融工具的不断衍生发展,并不是一个不可分割的资产组合整体,而是包含了多个合约集合体,以便把风险和报酬有效地分散给不同的参与者。在资产证券化中,发起人经常为了信用增级而保留了被证券化资产的部分风险和收益,例如发起人为证券持有人或者投资者提供一定的追索权等,如果按照风险与报酬分析法,在这种情况下,资产的转移就不能达到真实销售的效果了。

当交易的形式较为简单的时候,交易中的风险和报酬是不可分割的,并且是对应的。在资产转移发生后需要进行终止确认时,资产上的经济利益要么同时与预期相反,要么就达到了预期。这种一刀切式的资产确认方法,虽然对风险和报酬是完全的转移还是没有完全的转移很容易判断,但是随着金融技术的发展和交易的复杂化。风险与报酬分析法将风险和报酬视为整体的原则,已经不适应经济金融的发展了,例如,期权可以使风险和报酬相分离,卖方选择权使卖方获得价格上涨的报酬,风险却由买方承担,买方则相反。

风险与报酬分析方法的另一个缺点是双方交易形式的改变,会导 致对被转移资产确认的不同结果。即相同效果的交易形式会因为双方 的不同交易安排而产生相反的会计确认。例如,在资产证券化中,发起人为了提高被证券化资产的信用等级,对其承担 10%的信用损失担保,这样,发起人就保留了资产上部分的风险和报酬。按照风险与报酬分析法中,以“风险与报酬是否完全转移”作为出售确认的判断标准,那么,发起人就不能将该资产视为已出售,而是应该将整个资产作为担保融资进行会计处理。但是,如果发起人是将资产的全部风险与报酬转移出去了,发起人再向第三者购买上述资产 10%的信用损失风险。那么,发起人因为不直接承担被转移资产的风险,则只需要将该资产 10%份额的部分确认为担保负债即可,此时,发起人扣除该 10%比例后的部分,则被认为已经出售了。可见,采用风险与报酬分析方法,资产转移各方可以通过不同的交易形式安排来达到不同的会计处理。

2.

控制模型

SFAS 77 号以对应收账款控制权是否丧失作为终止确认的主要标准,但是局限于整个应收账款的终止确认,不符合金融资产可分割现实。在之后的 SFAS125 号和 SFAS140 号准则中,则在传统控制模型的基础上提出了“金融合成分析法”,作为金融资产转移终止确认方法。金融合成分析法实际上是把资产定义坚持的“控制权”与“资产证券业务安排中标的资产池的可分割性”相结合,允许对金融资产转移中符合条件的某部分资产终止确认,其它部分则仍然保留在发起人账上。

在 SFAS 125 中,认为应用金融合成分析法的关键在于:(1)一项金融资产提供的经济利益(一般是收取未来现金流量的权力)是从作为这项资产的基础合同条款衍生而来的,控制这些利益的主体应该将之确认为自己的资产;(2)如果金融资产被转让而且控制权已被放弃,则应被视为已出售因而应该终止确认;(3)如果转让者未放弃对被转让金融资产的控制,则这项金融资产应该被视为被抵押,来担保转让者的一项义务(因而不应该终止确认);(4)每一项债务应该由对该债务负主偿义务的主体来确认。因而,一个对别的主体的债务进行保证的主体应该只确认它在保证中应承担的债务;(5)金融资产和负债的确认不应该受导致它们存在的交易顺序的影响,除非这些交易的结果使转让者保留了对一项被转让资产的有效控制;(6)转让者和受让者对金融资产转让的处理应该相互对称。

“控制”这个概念是金融合成分析法的基石。SFAS 125 规定:当转让者在交易中收到转让资产的对价而不是受益人权益时,一项转让者失去控制权的金融资产转让(全部或部分)应确认为销售。当且仅当满足以下条件时,转让者才失去对转让资产的控制权:(1)被转让资产已经与转让者分离——假定置于转让者以及其债权人的控制范围之外,即使其处于破产以及其他接管状态。(2)每位受让者都获得免除限制其利用抵押或交易转让资产而获利的条件的权利;受让者是一个合格的特殊目的主体,而且该主体的受益人权益的持有者获得免除限制其利用抵押或交易转让资产而获利的条件的权利。(3)转让者没有通过以下途径保留对被转让资产的有效控制:一份授权并强调转让者在到期日前回购或赎回被转让资产的协议;一份授权转让者回购或赎回被转让资产的协议,而且该被转让资产不能轻易获得。

经过多年发展,对于金融资产转移的判断,国际财务报告准则和我国会计准则也形成了一套与美国准则类似的模型,该模型以金融合成分析法(控制权转移法)为基础,实质上是对控制模型和风险报酬模型的综合。

五、结论

综上所述,控制模型和风险报酬模型对资产定义、集团主体定义,以及确认和终止确认等会计基本理论均具有重大影响。在这些基本理论框架之下,合并财务报表、收入确认、金融资产终止确认等具体会计准则也体现了两种模型的影响。通过前述各项分析,我们可以归纳出二者的几个主要的差异:(1)控制模型以资产负债表为视角,属于资产负债表观;风险报酬模型以经营成果为视角,属于利润表观。(2)控制模型强调对享有权利和义务的定性分析,风险报酬模型强调定量分析。(3)控制模型更强调对资产的权力和回报的关系,风险报酬模型更关注回报的比例。(4)控制模型包括了对资产使用的完整过程,风险报酬模型主要关注其经济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