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宏图高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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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会计准则及应用指南系列

江苏宏图高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2024〕36
号)和市场禁入决定书(〔2024〕9
号)
原文发布日期:2024年4月30日摘自江科宏 3(400169)公告(编号:2024-027)转载自:全国股转公司网站
第一部分 违法违规事实

一、虚假记载

(一)虚构交易,虚增收入和利润

经查,2017
年至 2018 年,宏图高科通过宏图三胞及其 32 家子公司、3 家分公司与三胞集团安排设立、借用并控制的,交由宏图三胞管理的南京龙昀电脑有限公司等 18
家公司虚构购销业务,虚增收入和利润,导致 2017 年和 2018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

具体情况如下:

2017
年,宏图三胞虚构销售业务 677 笔 ,虚增收入7,418,380,324.79元,虚构采购业务
677 笔,虚增成本6,902,732,589.74元,虚增利润总额515,647,735.05元。宏图高科
2017 年年度财务报告披露营业收入为19,032,259,081.76元,利润总额为714,090,164.08
元,其上述虚增营业收入金额占当年披露金额比例为38.98%,虚增利润总额占当年披露金额比例为72.21%。2018 年,宏图高科虚构销售业务 416
笔,虚增收入4,582,133,040.08元,虚构采购业务
416 笔,虚增成本4,289,122,525.97元,虚增利润总额293,010,514.11元。宏图高科
2018 年度财务报告披露营业收入 14,018,181,636.91元,披露利润总额-2,115,966,425.70元,其上述虚增营业收入金额占当年披露金额比例为
32.69%,虚增利润总额占当年披露金额绝对值比例为 13.85%。

(二)虚减负债

2017
年至 2018 年,宏图高科(包括宏图三胞)以自己名义与银行、信托等金融机构发生未进行账务处理融资共计 33 笔,金额合计 8,766,270,000.00元,截至
2021 年 12 月 31 日尚未完全偿还, 2017 年至 2021 年末未偿还融资余额分别为7,132,071,094.45
元、7,335,777,279.85元、7,334,360,547.17元、7,281,073,995.91元、7,281,073,995.91元;宏图高科(包括宏图三胞)以第三方名义通过商业保理和票据贴现等发生未进行账务处理的融资共计
25 笔,金额合计2,806,657,403.00元,截至
2021 年 12 月 31 日尚未完全偿还,2017 年至 2021年末未偿还融资余额分别为1,931,000,000.00元、2,467,349,819.67元、2,466,546,377.70元、2,466,546,377.70元、2,466,546,377.70元。

宏图高科上述行为导致其 2017
年至 2021 年财务报表虚减负债金额分别为 9,063,071,094.45元
、9,803,127,099.52元、9,800,906,924.87元、9,747,620,373.61元、9,747,620,373.61元,占当期披露负债的比例为
81.28%、104.55%、106.40%、103.34%、101.75%,存在虚假记载。

二、重大遗漏

2017
年 10 月 25
日,宏图高科形成董事会决议,同意宏图高科签署《保证合同》,为《国内保理合同》(F17C1952)项下保理本金总额不超过人民币贰亿壹仟万元,期限壹年的债务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宏图高科时任董事杨怀珍、辛克侠、宋荣荣、仪垂林、施长云、邹衍在董事会决议上签字。10
月 26
日,三胞集团实际控制的上海越神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越神)与海通恒信国际租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通恒信)签订《国内保理合同》(F17C1952),合同约定上海越神以对宏图三胞的
210,000,000.00
元应收账款向海通恒信申请保理融资210,000,000.00
元,回购日期分四期,分别为 2018 年 1 月30 日、 2018 年 4 月 30 日、2018 年 7 月 30 日、2018 年 10 月 30
日,每期 回购金额为 52,500,000.00元。同日,宏图高科与海通恒信签订《担保合同》(GCF17C1952-02),合同约定由宏图高科为上述借款提
供连带责任保证,保证期间为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两年。2017 年 10 月 31 日、11 月 1 日,海通恒信向上海越神分别放款100,000,000.00
元、94,070,000.00
元。2018 年1 月 31 日、4 月 28 日、7 月 20 日,上海越神分别还款52,500,000.00元、52,500,000.00元、5,000,000.00元。2018
年 12 月 21 日,宏图高科、上海越神与海通恒信签订《还款协议》,协议约定将剩余款项还款日延长至 2020年 10 月 31
日,宏图高科在上海越神未还款的情况下承担还款责任。截止 2021年 12 月 31 日,上海越神未偿还上述借款,宏图高科 2021 年年末仍承担担保义务。根据
2005 年《证券法》第六十六条第(六)项、《证券法》第七十九条、《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2 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
(证监会公告〔2017〕17 号)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第(二)项、《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2
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证监会公告〔2021〕15
号)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第(二)项的规定,宏图高科应当在相关定期报告中披露其对关联方担保事项。宏图高科未在 2017 年至2021
年年度报告中披露该事项,导致 2017 年至 2021 年年度报告存在重大遗漏。

第二部分 处罚/处理依据及结果

一 、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对三胞集团有限公司处以四百万元的罚款;对袁亚非处以二百万元的罚款;对檀加敏处以一百万元的罚款。

二 、依据 2005
年《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对杨怀珍、檀加敏、宋荣荣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二十五万元的罚款;对杨帆、仪垂林、辛克侠、邹衍、施长云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二十万元的罚款;对李旻、鄢克亚、苏文兵、林辉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十万元的罚款。

对江苏宏图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违法行为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二百万元的罚款;对廖帆给予警告,并处以一百万元的罚款;对钱南、李国龙、许娜、刘正虎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六十万元的罚款;对王家琪、李浩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五十万元的罚款。

上述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 15
日内,将罚款汇交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开户银行:中信银行北京分行营业部,账号:7111010189800000162,由该行直接上缴国库,并将注有当事人名称的付款凭证复印件送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委员会办公室备案。当事人如果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
处罚决定书之日起 60 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 6
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三、袁亚非作为控股股东三胞集团董事长,依据《证券法》第 二百二十一条、《证券市场禁入规定》(证监会令第
185 号)第三条 第(一)项、第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五条和第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我会决定:对袁亚非采取 10
年市场禁入措施,在禁入期间内,除不得继续在原机构从事证券业务、证券服务业务或者担任原证券
发行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外,也不得在其他任何机构中从事证券业务、证券服务业务或者担任其他证券发行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

檀加敏作为控股股东三胞集团副总裁、时任宏图高科监事会主席,接受指示,组织、策划、实施信息披露违法行为,违法情节严重。依据《证券法》第二百二十一条、《证券市场禁入规定》(证监会令第
185 号)第三条第( 一 )项、第四条第 一 款第( 一 )项、第五条和第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我会决定:对檀加敏采取 5
年市场禁入措施,在禁入期间内,除不得继续在原机构从事证券业务、证券服务业务或者担任原证券发行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外,也不得在其他任何机构中从事证券业务、证券服务业务或者担任其他证券发行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

杨怀珍作为控股股东三胞集团有限公司总裁、时任宏图高科董事长,知悉、参与、实施信息披露违法行为,违法情节严重。依据 2005
年《证券法》第二百三十三条、2015 年《证券市场禁入规定》(证监会令第 115 号)第三条第(一)项、第四条、第五条的规定,我会决定:对杨怀珍采取 3
年市场禁入措施,自我会宣布决定之日起,在禁入期间内,除不得继续在原机构从事证券业务或者担任原上市公司、非上市公众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外,也不得在其他任何机构中从事证券业务或者担任其他上市公司、非上市公众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

宋荣荣作为时任宏图高科董事兼财务总监,接受指示,组织、 策划、实施信息披露违法行为,违法情节严重。依据 2005
年《证券 法》第二百三十三条、2015 年《证券市场禁入规定》(证监会令第 115 号)第三条第(一)项、第四条、第五条的规定,我会决定:对宋荣荣采取 3
年市场禁入措施,自我会宣布决定之日起,在禁入期间内,除不得继续在原机构从事证券业务或者担任原上市公司、非上市公众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外,也不得在其他任何机构中从事证券业务或者担任其他上市公司、非上市公众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

当事人如果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60
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6
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