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新野纺织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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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新野纺织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河南监管局行 政 处 罚 决 定 书
原文发布日期:2025年1月24日转载自:中国证监会网站

当事人:河南新野纺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野纺织或公司),住所:河南省南阳市新野县。

魏学柱,男,1948年1月出生,时任新野纺织董事长,住址:河南省南阳市新野县。

许勤芝,女,1970年1月出生,新野纺织董事、副总经理,时任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住址:河南省南阳市新野县。

陶国定,男,1964年12月出生,新野纺织副董事长、总经理,住址:河南省南阳市新野县。

吴勤霞,女,1963年1月出生,时任新野纺织董事、常务副总经理,住址:北京市通州区。

王峰,男,1966年10月出生,新野纺织董事、副总经理,住址:河南省南阳市新野县。
鲁西平,男,1962年11月出生,时任新野纺织副总经理,住址:河南省南阳市新野县。

宋锐,男,1963年1月出生,时任新野纺织副总经理,住址:河南省南阳市新野县。

韩振平,男,1967年8月出生,新野纺织副总经理,住址:河南省南阳市新野县。

白普,女,1964年6月出生,时任新野纺织副总经理,住址:河南省南阳市新野县。

赵娜,女,1976年8月出生,新野纺织董事、副总经理,时任监事,住址:河南省南阳市新野县。

万华楠,男,1977年11月出生,时任新野纺织财务总监,住址:河南省南阳市新野县。

肖新宅,男,1978年10月出生,新野纺织财务总监,住址:河南省南阳市新野县。

郑军辉,男,1972年10月出生,新野纺织董事长,住址:河南省南阳市新野县。

依据2005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2005年《证券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我局对新野纺织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按照当事人陶国定、吴勤霞、王峰、鲁西平、宋锐、韩振平、白普、赵娜、郑军辉的要求,我局举行了听证会,听取了当事人及其代理人的陈述和申辩。本案现已调查、办理终结。

经查明,新野纺织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一、新野纺织虚增、虚减营业收入,导致2016年至2022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

(一)新野纺织以虚假贸易虚增营业收入

2016年至2022年,新野纺织及子公司通过与外部业务主体之间不具有商业实质、不符合收入确认条件的虚假贸易虚增营业收入和营业成本。其中2016年虚增营业收入230,769,367.22元,虚增营业成本230,769,367.22元;2017年虚增营业收入376,808,093.62元,虚增营业成本376,808,093.62元;2018年虚增营业收入676,413,521.45元,虚增营业成本594,586,571.57元,虚增利润总额81,826,949.88元;2019年虚增营业收入1,248,292,575.59元,虚增营业成本1,162,222,148.81元,虚增利润总额86,070,426.78元;2020年虚增营业收入763,278,484.94元,虚增营业成本868,613,960.73元,虚减利润总额105,335,475.79元;2021年虚增营业收入816,543,078.67元,虚增营业成本808,076,293.09元,虚增利润总额8,466,785.58元;2022年虚增营业收入1,308,659,414.88元,虚增营业成本1,329,380,874.55元,虚减利润总额20,721,459.67元。

(二)新野纺织以重复确认收入虚增营业收入

2020年至2022年,新野纺织在不符合收入确认条件时提前对部分销售业务确认收入,在符合收入确认条件时再次确认收入,导致公司虚增营业收入,并虚增或虚减利润总额。其中,2020年虚增营业收入214,754,652.92元,虚增营业成本151,031,328.16元,虚增利润总额63,723,324.76元;2021年虚增营业收入42,274,596.90元,虚增营业成本33,082,770.05元,虚增利润总额9,191,826.85元;2022年虚增营业收入3,578,346.46元,虚增营业成本4,718,206.06元,虚减利润总额1,139,859.60元。

(三)新野纺织以母子公司之间购销业务等虚增、虚减营业收入

新野纺织与子公司之间以购销棉花、棉纱业务所开具的发票作为确认收入依据,与实际情况不符,母子公司之间合并抵销不准确,导致公司虚增营业收入。其中,2016年虚增营业收入96,804,453.34元,2017年虚增营业收入38,378,779.79元,2018年虚增营业收入114,847,273.19元,2019年虚减营业收入33,463,735.89元,2020年虚增营业收入55,846,361.10元,2021年虚减营业收入192,180,639.87元,2022年虚减营业收入54,004,603.39元。

二、新野纺织虚减、虚增营业成本,导致2016年至2022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

2016年至2021年,新野纺织通过调整原材料入账数量、金额或凭证,虚增产成品数量等方式虚减营业成本。其中,2016年虚减营业成本407,336,236.27元,2017年虚减营业成本490,396,266.71元,2018年虚减营业成本270,382,948.85元,2019年虚减营业成本715,047,697.44元,2020年虚减营业成本533,420,583.38元,2021年虚减营业成本748,794,987.89元。2022年虚增营业成本585,196,740.52元。

三、新野纺织虚增存货,导致2016年至2022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

2016年至2022年,新野纺织因虚减营业成本等因素影响,导致虚增存货。其中,2016年虚增存货396,692,050.48元,占当年报告期末总资产的5.00%;2017年虚增存货916,140,513.06元,占当年报告期末总资产的10.05%;2018年虚增存货1,603,235,873.84元,占当年报告期末总资产的16.43%;2019年虚增存货1,836,650,855.70元,占当年报告期末总资产的19.22%;2020年虚增存货1,903,560,824.92元,占当年报告期末总资产的18.69%;2021年虚增存货2,505,006,490.84元,占当年报告期末总资产的23.71%;2022年虚增存货220,135,774.33元,占当年报告期末总资产的3.26%。以上虚增存货均不考虑存货跌价准备影响。

四、新野纺织虚增研发费用,导致2016年至2022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

2016年至2022年,新野纺织通过拆分生产成本计入研发费用等方式虚增研发费用。其中,2016年虚增研发费用145,689,276.86元,2017年虚增研发费用161,430,520.00元,2018年虚增研发费用182,711,331.72元,2019年虚增研发费用184,918,136.28元,2020年虚增研发费用156,715,336.95元,2021年虚增研发费用163,025,099.78元,2022年虚增研发费用101,186,735.00元。

综上,2016年,新野纺织虚增营业收入327,573,820.56元,虚减营业成本176,566,869.05元,虚增研发费用145,689,276.86元,虚增利润总额358,451,412.75元,占当期对外披露利润总额的159.81%;2017年,新野纺织虚增营业收入415,186,873.41元,虚减营业成本113,588,173.09元,虚增研发费用161,430,520.00元,虚增利润总额367,344,526.50元,占当期对外披露利润总额的115.62%;2018年,新野纺织虚增营业收入791,260,794.64元,虚增营业成本324,203,622.72元,虚增研发费用182,711,331.72元,虚增利润总额284,345,840.20元,占当期对外披露利润总额的65.78%;2019年,新野纺织虚增营业收入1,214,828,839.70元,虚增营业成本447,174,451.37元,虚增研发费用184,918,136.28元,虚增利润总额582,736,252.05元,占当期对外披露利润总额的180.47%;2020年,新野纺织虚增营业收入1,033,879,498.96元,虚增营业成本486,224,705.51元,虚增研发费用156,715,336.95元,虚增利润总额390,939,456.50元,占当期对外披露利润总额的199.63%;2021年,新野纺织虚增营业收入666,637,035.70元,虚增营业成本92,364,075.25元,虚增研发费用163,025,099.78元,虚增利润总额411,247,860.67元,占当期对外披露利润总额的1,013.30%;2022年,新野纺织虚增营业收入1,258,233,157.95元,虚增营业成本1,919,295,821.13元,虚增研发费用101,186,735.00元,虚减利润总额762,249,398.18元,占当期对外披露利润总额的53.41%。

上述违法事实,有公司公告、记账凭证及原始凭证、银行流水、会议决议、询问笔录、情况说明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新野纺织的上述行为违反2005年《证券法》第六十三条、《证券法》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构成2005年《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所述的违法行为。

魏学柱、许勤芝、陶国定、吴勤霞、王峰、鲁西平、宋锐、韩振平、白普、赵娜作为时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对新野纺织2016年、2017年、2018年年度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保证报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

魏学柱、许勤芝、陶国定、吴勤霞、王峰、鲁西平、宋锐、韩振平、白普、赵娜、万华楠作为时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新野纺织2019年、2020年年度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保证报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

魏学柱、许勤芝、陶国定、吴勤霞、王峰、鲁西平、宋锐、韩振平、白普、赵娜、肖新宅作为时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新野纺织2021年年度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保证报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

许勤芝、陶国定、王峰、韩振平、赵娜、肖新宅、郑军辉作为时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新野纺织2022年年度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保证报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

上述人员违反2005年《证券法》第六十八条第三款和《证券法》第八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为2005年《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和《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所述“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其中,时任公司董事长魏学柱在涉案期间承担公司全面管理职责,是涉案信息披露违法行为的主要策划者、组织实施者。董事、副总经理、时任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许勤芝,长期负责财务管理工作,组织财务部门并协调相关部门实施财务造假违法行为;副董事长、总经理陶国定长期在公司任职,知悉公司财务造假事项却未能采取有效的纠正、报告等措施,仍签字并保证年度报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时任董事、常务副总经理吴勤霞长期分管公司生产工作,组织实施虚增研发费用违法事项,在审议公司定期报告时未对生产数据相关事项予以必要关注、核查,未就相关信息披露内容保持应有审慎;董事、副总经理王峰以及时任副总经理鲁西平、宋锐所分管部门配合参与财务造假,知悉相关财务造假事项。上述人员是新野纺织信息披露违法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中,副总经理韩振平长期分管公司的生产管理,知悉公司真实生产数据;时任副总经理白普长期分管作为造假主体之一的子公司,并长期担任该子公司总经理;董事、副总经理、时任监事赵娜曾参与起草虚增研发费用相关的研发材料。以上人员在审议公司定期报告时未对相关事项予以必要关注、核查,未就相关信息披露内容保持应有审慎,在涉案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时任财务总监万华楠、财务总监肖新宅均知悉公司财务造假情况仍在涉案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董事长郑军辉未能有效识别公司2022年度财务造假情况。上述人员是新野纺织信息披露违法行为的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陶国定、吴勤霞、王峰、鲁西平、宋锐、韩振平、白普、赵娜、郑军辉及相关代理人在其申辩材料和听证过程中提出下列意见:

陶国定及其代理人提出:一是不分管财务工作,无法发现、不知悉且无证据证明其知悉财务造假行为,出于信任审计意见在年度报告上签字,已尽审慎义务;二是违法情节较轻,薪酬较低且部分被拖欠,患有重大疾病,对其处罚过重,无力承担罚款;三是违法事实认定证据不足,在否定审计意见后才能认定公司年报存在财务造假。请求免除或减轻处罚。

吴勤霞提出:一是仅负责生产技术方面的材料,未组织实施虚增研发费用违法事项,认定该违法行为证据不足;二是主要负责技术质量管理,不知悉虚增利润问题,对定期报告中相关产品生产数据有迟疑,信任审计机构意见,在领导说不存在问题、带头签字情况下签字,有失察之责,但属履行工作程序、职务行为,非主观故意行为,且非本人意愿;三是收入来源只有工资,较低且部分被拖欠,处罚过重,远超承受能力,将无法生活和生存;四是对2022年定期报告不知情,处罚时应考虑有所区别;五是不应被认定为直接负责主管人员。请求免除或减轻处罚。

王峰提出:一是未直接参与财务造假,其提交的证据证明本人未在相关票据上签字,对分管部门参与财务造假不知情,仅有失察之责;二是实际收入较低且部分被拖欠,对其处罚过重;三是工作任劳任怨、认真负责,多年带病工作;四是领导安排签署年报;五是对指认其知情的相关笔录内容不认可。请求减轻处罚。

鲁西平提出:一是不能完全认可事先告知书认定事实,未参与、不知悉财务造假,未在相关单据上签字,他人的指认笔录并不真实,是在推卸责任,年报已经财务部门和会计师事务所审核,没有资格质疑。根据安排签署年报,属职务行为;二是分管部门积极配合开展公司会计纠错及监管部门调查;三是曾就公司存在的业务管理问题起草规则;四是实际收入较低且部分被拖欠,对其处罚过重;五是恪职尽责,分管部门及本人多次被评为优秀等奖项;六是应当区分不同部门责任和不同人具体情况作出责任认定。请求从轻处罚。

宋锐及其代理人提出:一是对职责范围和涉案违法事实的时间认定等不准确;二是不知悉、未组织或配合财务造假,只对自己分管部分真实数据知情,未直接实施编制汇总造假数据、实施虚假信息披露,不是直接负责主管人员;三是非公司董事,无权参与重大事项决策;四是无主观故意,积极配合调查,主动配合交代相关事实,未因违法违规情形获利,具有主动消除和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情形,属次要责任人员,符合减轻、免于处罚等条件;五是工资不高且长期被拖欠,已退休,生活困难,对其处罚过重,将无法正常生活;六是建议不将部分询问笔录作为证据,认定配合参与和知悉造假证据不足。请求免除或减轻处罚。

韩振平提出:一是不知悉、未参与造假,只分管公司本部,负责上报的生产数据真实准确,虽有失察之责,但不是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二是会计师事务所已出具审计报告,公司相关会议以及领导审核通过年报,领导未告知虚假情况,按照领导要求签署年报,属常规签字流程,非本人意愿;三是对认定其知悉公司真实生产数据部分事实不认可,实际生产数据与定期报告财务数据是完全不同体系,知悉真实生产数据与信息披露违法行为之间不存在直接因果关系;四是对比类案和本案其他责任人员的量罚,对其处罚过重,家庭无力承担;五是工作尽职尽责,工资较低且部分工资被拖欠、借款未归还,没有股份分红等其他收入;六是在我局审查期间积极配合,及时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生产数据和报表。请求免除或从轻处罚。

白普及其代理人提出:一是本人未在涉案期间年报上签字,也未指使他人代签,不知悉年报具体内容,不存在主观故意,申请笔迹鉴定;二是不具有造假主体之一的子公司总经理的全部职权,仅负责生产及生产部门的人事管理,财、供、销均由新野纺织相关部门或派驻人员直接负责,职责范围内所报送数据真实,不清楚该子公司参与造假,不知悉、没有能力发现财务造假事实;三是2021年5月8日前的违法行为已过追诉时效;四是已退休,家庭经济困难且负担较重,工资较低且部分被拖欠,处罚过重,严重影响精神状况和家庭生活;五是对比类案,不应受到处罚或处罚较重。该案责任划分不清,主管生产人员应负次要责任或不承担责任;六是公司没有通知参与相关审议会议,情节轻微,已尽到勤勉尽责义务,且业务能力高。请求减轻处罚。

赵娜及其代理人提出:一是按要求参与起草、归纳、整理的技术资料不涉及研发费用,且其只参与织造方面技术材料申报,不知悉相关研发资料用途,从未在研发申报表上签字;二是不参与起草虚增研发费用材料,虚增研发费用系职责范围内并不知悉的范畴,无主观过错,已勤勉尽责;三是不具备财务审计知识,依照审计报告和董事会决议审议定期报告,不分管、未参与、不知晓财务造假行为,不存在知悉财务造假仍签字的情形,现有证据不能证明参与造假;四是申请在量罚时综合考虑职务职责、任职年限、主观过错、获利情况、涉案程度和勤勉尽责等情形;五是薪资收入未完全兑现,不存在分红等其他收入;六是现有量罚畸重,违反公正、公平及比例原则。请求免除或减轻处罚。

郑军辉及其代理人提出:一是2022年3月至2023年1月期间没有分管工作和部门。任职党委书记和董事长后,全力推进司法重整工作,保持了企业生产经营和大局稳定;二是无造假动机及主观故意,不知悉、未参与造假,2022年年报内容及相关资料在其任职董事长前已形成确定,任董事长后较短时间内基于审计意见和对公司相关人员信任签署,已反复要求会计师事务所和公司人员保证相关数据真实,短时间内无能力对年报真实性作出有效识别;三是2022年年报已被出具非标审计意见,投资者能够正确识读财务报告,未造成误导,危害后果轻微;四是认定其没有尽到审慎义务证据不足,已勤勉尽责,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仅应给予警告处分。请求免除罚款处罚。

针对陶国定的申辩意见,经复核,我局认为:陶国定自2006年6月至立案调查日任公司副董事长、总经理,涉案期间分管公司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理应知悉且已有多份询问笔录等证据证明其知悉相关违法事项,未采取纠正、补救措施,放任违法结果发生,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其勤勉尽责。

针对吴勤霞的申辩意见,经复核,我局认为:吴勤霞自2006年6月至2007年1月任公司副总经理,自2007年1月至2023年3月任公司常务副总经理,自2007年5月至2023年3月任公司董事,涉案期间分管技术、质量管理等生产工作。一是组织实施虚增研发费用违法事项有自认及他人多份询问笔录等,足以证明;二是其长期分管生产工作,知悉公司真实生产经营情况,应当关注到年报相关事项异常。

针对王峰的申辩意见,经复核,我局认为:王峰自2006年6月至立案调查日任公司副总经理,自2016年1月至立案调查日任公司董事,涉案期间分管销售管理工作。其分管部门配合参与财务造假有询问笔录、虚假产品提货单等证据证明,其知悉相关财务造假事项有多份询问笔录证明,我局对相关证据的采信符合法律规定,并无不当。其提出的不知悉相关财务造假事项的主张既未提供合理说明,也未提供充分证据予以证实,不能成立。

针对鲁西平的申辩意见,经复核,我局认为:鲁西平自2012年12月至2023年3月任公司副总经理,涉案期间分管原料管理工作。其分管部门配合参与财务造假有询问笔录、虚假棉花收购验收单等证据证明,其知悉相关财务造假事项有自认及他人多份询问笔录证明,相关证据符合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的要求。

针对宋锐的申辩意见,经复核,我局认为:一是宋锐自2006年6月至2023年3月任公司副总经理,涉案期间分管仓储等工作,其中,2016年1月至2017年12月、2020年1月至2023年3月分管仓储工作。其分管的仓储部门配合参与财务造假有询问笔录、虚假原料结算单等证据证明,其知悉相关财务造假事项有自认及他人多份询问笔录证明,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二是现有证据无法证明其有主动消除和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行为;三是部分采纳关于职务职责、仓储管理情况的陈述申辩意见。

针对韩振平的申辩意见,经复核,我局认为:一是韩振平自2006年6月至2007年1月,2009年9月至立案调查日任公司副总经理,涉案期间分管生产管理工作,知悉公司真实生产数据,应当关注到年报中相关数据异常,为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二是部分采纳其关于职务职责、生产管理情况的陈述申辩意见。

针对白普的申辩意见,经复核,我局认为:一是白普自2012年12月至2016年1月任公司董事,自2016年1月至2023年3月任公司副总经理,涉案期间分管造假主体之一的子公司,并长期在该子公司任职总经理。该子公司长期存在配合公司虚增营业收入等行为。白普未对相关异常情形予以应有关注,未进行必要、审慎核查,即在定期报告签署确认意见,未勤勉尽责;二是新野纺织2016年-2022年信息披露违法行为处于连续状态,处罚时效应从2022年年度报告披露时开始计算,白普关于处罚时效的意见不成立;三是其授权他人签署2016年-2021年年报,认定其对公司相关年份年度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的事实无误,不同意其鉴定申请。

针对赵娜的申辩意见,经复核,我局认为:一是赵娜自2014年6月至2019年2月任公司监事,自2019年2月至立案调查日任公司副总经理,自2023年4月至立案调查日任公司董事,参与起草研发材料有询问笔录、公司高新技术企业申报材料、公司项目研究成果报告等证据证明。上述多项包含项目经费金额的研发材料显示其为编制人或项目负责人,其中部分显示由其书面签署,应当知悉其起草的研发材料与虚增研发费用相关;二是部分采纳其关于职务职责、研发材料参与情况的陈述申辩意见。

针对郑军辉的申辩意见,经复核,我局认为:郑军辉自2022年4月至2023年3月任公司副董事长,自2023年3月至立案调查日任公司董事长。在2023年4月年审会计师事务所对公司2022年财务报表发表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并出具了否定意见的内部控制审计报告,对公司前期会计差错更正、存货管理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等进行了风险提示情况下,仍未能有效识别公司2022年财务造假情况,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其勤勉尽责。

对于上述申辩人共同或分别提出的收入低且有拖欠、已退休、借款未归还、患有重大疾病、家庭经济困难、未因违法违规情形获利、非公司董事、无权参与重大事项决策、不分管、无实际职权、不具备专业知识、工作尽责、成绩突出、带病工作、信任领导、信任董事会决议、按照领导要求签署年报、领导未告知虚假情况、非本人意愿等申辩意见均不是法定的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理由。自身或分管部门配合公司会计纠错及调查、在职责范围内报送真实数据、起草相关管理规则等均是上市公司董事、高管的正常履职行为。信任审计机构非法定免责理由,审计机构意见无法代替申辩人自身应当履行的信息披露职责。因信息披露案件个案情况存在差异,相互之间不能简单类比。

综上,我局综合考虑各当事人的职务职责、参与情况、知悉程度、任职时长、作用大小、配合调查等相关事实和情节,对陶国定、吴勤霞、王峰、鲁西平、白普、郑军辉的量罚适当,并无不妥,对其申辩意见不予采纳,对宋锐、韩振平、赵娜酌情减轻处罚。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并结合违法行为跨越新旧《证券法》适用的特别情形,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我局决定:

一、对河南新野纺织股份有限公司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1,000万元罚款;

二、对魏学柱给予警告,并处以500万元罚款;

三、对许勤芝给予警告,并处以400万元罚款;

四、对陶国定、吴勤霞、王峰、鲁西平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300万元罚款;

五、对宋锐、白普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200万元罚款;

六、对韩振平、赵娜、万华楠、肖新宅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100万元罚款;

七、对郑军辉给予警告,并处以50万元罚款。

魏学柱时任新野纺织董事长,组织、策划涉案信息披露违法行为,涉案时间长、金额巨大,严重扰乱证券市场秩序,依据《证券法》第二百二十一条和《证券市场禁入规定》(证监会令第185号)第三条第一项、第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五条、第七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我局决定:对魏学柱采取终身证券市场禁入措施。

许勤芝作为新野纺织董事、副总经理、时任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根据魏学柱授意安排,组织实施财务造假,情节较为严重。依据《证券法》第二百二十一条和《证券市场禁入规定》第三条第一项、第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五条、第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我局决定:对许勤芝采取10年证券市场禁入措施。

自我局宣布决定之日起,魏学柱、许勤芝二人在禁入期间内,除不得继续在原机构从事证券业务、证券服务业务或者担任原证券发行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外,也不得在其他任何机构中从事证券业务、证券服务业务或者担任其他证券发行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

上述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汇交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开户银行:中信银行北京分行营业部,账号:7111010189800000162,由该行直接上缴国库,并将注有当事人名称的付款凭证复印件送我局备案。当事人如果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行政复议申请可以通过邮政快递寄送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法治司),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河南证监局 2024年12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