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银鸽实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企业会计准则及应用指南系列
河南银鸽实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河南监管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原文发布日期:2023 年 1 月 19 日
摘自挂牌公司银鸽3(400094)公告
转载自:巨潮资讯网
作出主体: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河南监管局)
措施类别:行政处罚(行政处罚决定书)
违法违规主体:河南银鸽实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挂牌公司或其子公司 /
违法违规事项类别:
(一)未按规定履行有关临时信息披露义务,2018
年、2019 年年度报告存在重大遗漏;
(二)2018 年、2019 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
(三)诉讼、仲裁披露不及时。
主要内容
(一)违法违规事实:
1、未按规定履行有关临时信息披露义务,2018 年、2019 年年度报告存在重大遗漏
(1)2018 年,河南银鸽实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银鸽投资”或“公司”)在未经审议等情况下,分别为控股股东漯河银鸽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银鸽集团”)有关借款合同项下债务提供无限连带责任保证担保、最高额授信合同项下一系列债务提供最高额保证、贷款本金和利息等费用承诺差额补足义务,涉及本金和授信 14.39 亿元,未按规定及时进行信息披露,且未在 2018年、2019 年年度报告中披露,构成重大遗漏。
(2)2018 年、2019
年,银鸽投资在未经审议等情况下,向银鸽集团分别提供资金 24,500,000.00 元、51,810,000.00 元,未按规定及时进行信息披露,且未分别在 2018
年、2019 年年度报告中披露,构成重大遗漏。
2、2018 年、2019
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
(1)2018 年,银鸽投资虚增收入 24,951,456.40
元,虚增利润总额24,043,612.37 元,2018
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
(2)2018 年、2019
年年度报告实际控制人信息披露不实,构成虚假记载。
3、诉讼、仲裁披露不及时
2020 年,银鸽投资未及时披露诉讼事项,涉案金额 400,080,000.00
元;未及时披露购销合同仲裁事项,涉及货款 989,255,265.58
元及相关违约金等。
上述违法事实,有相关公告、合同文书、会计凭证、银行流水、当事人询问笔录等证据证明。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河南监管局认为银鸽投资上述行为违反 2005 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2005
年《证券法》”)第六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以及 2019
年修订的《中华入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八十条第一款、第二款第十项的规定,构成 2005
年《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和《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所述的违法情形。
(二)处罚/处理依据及结果: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并结合违法行为跨越新旧《证券法》适用的特别情形,依据
2005 年《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和《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河南监管局决定:
对河南银鸽实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 270 万元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