兴源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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兴源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浙江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2024]1

原文发布日期:2024年1月7日摘自上市公司兴源环境(300266)公告转载自:巨潮资讯网

当事人:兴源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兴源环境或公司),住所: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杭州余杭经济技术开发区。

孙颖,女,兴源环境财务总监,住址:上海市杨浦区。

依据2005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2005年《证券法》)、2019
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我局对兴源环境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也未要求听证。本案现已调查、审理终结。

经查明,当事人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兴源环境全资子公司杭州中艺生态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于 2016
年、2017 年在长兴县美丽城镇(标段一、标段二)PPP 项目、温州洞头区本岛海洋生态廊道整治修复工程 PPP 项目中存在虚增项目收入及成本等情况,导致兴源环境
2016 年至 2022 年年报财务数据及相关披露存在虚假记载。其中,2016 年年报虛增营业收入 9,063.09 万元、虚增利润总额 2,202.07
万元,2017 年年报虛增营业收入26,807.66 万元、虚增利润总额 3,636.86 万元,同时影响 2016 年至 2022
年年报相关资产及负债科目金额,年报资产负债金额存在虚假记载。

上述违法事实,有公司公告、合同相关资料、财务资料及业务单据、询问笔录、情况说明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兴源环境上述行为违反了 2005
年《证券法》第六十三条及第六十六条、《证券法》第七十八条第二款及第七十九条的规定,构成 2005
年《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所述的违法行为。

公司 2016
年及 2017 年时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已全部离职且超过行政处罚时效。

公司财务总监孙颖,任职期间未对案涉事项保持充分关注,未能保证其签署的年报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违反了《证券法》第八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是信息披露违法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综合考虑案涉事项对后续年度资产负债表影响程度、公司及相关人员积极配合调查等情况,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我局决定:

一、对兴源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 200
万元罚款;

二、对孙颖给予警告,并处以 80
万元罚款。

上述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 15
日内,将罚款汇交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由该行直接上缴国库,并将注有当事人名称的付款凭证复印件送我局备案。

当事人如果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 60
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目起 6
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