冀中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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冀中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证监会河北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2023〕6号
原文发布日期:2023年6月2日
转载自:中国证监会网站
当事人:冀中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住所:河北省邢台市信都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我局对冀中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冀中能源或公司)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也未要求听证。本案现已调查、审理终结。
经查明,冀中能源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一、冀中能源集团财务有限责任公司是冀中能源的关联方
冀中能源集团财务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财务公司)是经批准设立的持牌金融机构,依法经营吸收成员单位存款等业务。冀中能源为财务公司的成员单位。
冀中能源与财务公司均为冀中能源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冀中集团)的控股子公司。据此,财务公司是冀中能源的关联方,冀中能源在财务公司的存款构成关联交易。
????二、冀中能源未按规定披露与财务公司的关联交易
2016年12月6日,冀中能源发布《关于与冀中能源集团财务有限责任公司签署<金融服务协议>暨关联交易的公告》,披露冀中能源与财务公司签署《金融服务协议》,约定冀中能源在财务公司的每日存款余额(含应计利息)最高不超过人民币50亿元(以下简称已披露的最高限额),协议有效期三年。2016年12月21日,冀中能源2016年第六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金融服务协议》。《金融服务协议》于2019年12月到期后,自动展期三年。
2020年6月11日,冀中能源在财务公司存款余额达到63.51亿元,首次超过已披露的最高限额。2020年6月30日,冀中能源在财务公司的存款余额降至48.93亿元。2020年7月1日,冀中能源在财务公司的存款余额再次超过50亿元。此后,冀中能源在财务公司的存款余额持续增加。截至2021年4月28日,冀中能源在财务公司的存款余额为113.46亿元。期间,冀中能源在财务公司的存款余额最高达到123.48亿元,较已披露的最高限额增加73.48亿元,增加额占2019年经审计净资产的32.05%。对上述超过已披露的最高限额的关联交易,冀中能源直至2021年4月29日才在2020年年度报告中披露。
上述违法事实,有划款凭证、询问笔录、公司公告等证据证明。
冀中能源的上述行为违反《证券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八十条第一款和第二款第三项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一款所述行为。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我局决定:
对冀中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50万元罚款。
上述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汇交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开户银行:中信银行北京分行营业部,账号:7111010189800000162,由该行直接上缴国库,并将注有当事人名称的付款凭证复印件送我局备案。当事人如果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河北监管局
2023年5月30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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