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健会计师事务所-力玄运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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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会计准则及应用指南系列

天健会计师事务所-力玄运动

当事人:

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浙江力玄运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主板上市申请项目申报会计师;沈培强,浙江力玄运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主板上市申请项目签字会计师;-顾海营,浙江力玄运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主板上市申请项目签字会计师。

一、主要违规情况

2023
年 3 月 2
日,浙江力玄运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力玄运动或发行人)披露《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主板上市招股说明书》(申报稿)。因发行人撤回发行上市申请,2024年4月
15
日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决定终止其发行上市审核。本所在审核及现场督导工作中发现,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天健所或申报会计师)作为力玄运动项目的申报会计师,存在以下违规情形。

(一)未就关联公司资金流向重合供应商的情况履行审慎核查义务

根据申报文件,发行人的业务及资产系由实际控制人控制的关联公司(以下简称关联公司)于报告期前置入发行人。现场督导发现,关联公司的原材料供应商与发行人供应商存在重合,报告期内关联公司存在向重合供应商支付款项的情形。申报会计师未保持应有的职业谨慎,未针对上述情况扩大资金流水核查范围。应本所监管要求,申报会计师对支付款项对应原始单据等证明材料及资金实际去向开展了补充核查。

(二)未充分执行收入细节测试程序

审核问询回复显示,申报会计师对发行人主要外销客户执行收入细节测试的样本占比均超过70%。现场督导发现,上述收入细节测试核查程序主要由申报会计师执行,但申报会计师底稿未完整记录提单(外销收入确认的主要凭据)信息的核查情况,实际记录提单信息的测试比例大幅低于上述比例,未能有效支撑其出具的专业意见。

二、责任认定和监管措施决定

申报会计师未就关联公司资金流向重合供应商的情况履行审慎核查义务、未充分执行收入细节测试程序,履行专业职责不到位。天健所及沈培强、顾海营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发行上市审核规则》(以下简称《审核规则》)第十五条、第二十八条等有关规定。鉴于前述事实和情节,根据《审核规则》第七十二条、第七十四条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决定采取以下监管措施:对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沈培强、顾海营予以监管警示。请天健所及相关会计师采取有效措施对相关违规事项进行整改,结合本决定书指出的违规事项,就相关项目的审计风险进行深入排查,举一反三,制定有针对性的防范措施,切实提高审计执业质量。请天健所在收到决定书后20
个交易日内,向本所提交经首席合伙人、总所质控负责人签字确认的整改报告。会计师事务所及其从业人员应当引以为戒,严格遵守法律、法规、规章等规范性文件和本所业务规则,对出具专业意见所依-4-据文件资料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进行核查和验证,诚实守信、勤勉尽责,切实保证申报项目的信息披露质量。

上海证券交易所

2024
年6 月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