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交大昂立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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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交大昂立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证监会上海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沪[2023]40号)、沪[2023]41号)、沪[2023]42号、沪[2023]43号、沪[2023]44号
原文发布日期:2023年11月8日
摘自上市公司ST交昂(600530)公告
转载自:巨潮资讯网
当事人:上海交大昂立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交大昂立或公司)、嵇霖(时任董事长、代董事会秘书)、夏三燕(时任联席代理总裁)、夏景华(时任联席代理总裁)、曹毅(时任财务总监)。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本局对交大昂立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也未要求听证。本案现已调查、审理终结。
经查明,交大昂立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2023 年 4 月 29
日,交大昂立发布《关于无法在法定期限内披露 2022 年年度报告及2023 年第一季度报告暨公司股票停牌的公告》,披露公司无法在 2023
年 4 月 30 日前披露经审计的 2022 年年度报告及 2023 年第一季度报告,公司股票于 2023 年 5 月 4
日起停牌。2023 年 8 月 31 日,交大昂立披露 2022 年年度报告。
综上,截至 2023 年 4 月 30 日,交大昂立未在法定期限内披露公司 2022 年年度报告。
上述事实,有公司相关公告、相关情况说明、相关人员询问笔录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交大昂立上述行为违反《证券法》第七十九条第一项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一款所述“信息披露义务人未按照本法规定报送有关报告或者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行为。
1、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本局决定:对上海交大昂立股份有限公司给子警告,并处以五十万元的罚款。
2、根据《证券法》第八十二条第三款以及《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182 号)第五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
(1)嵇霖作为时任董事长、代董事会秘书,依法负有保证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的义务,应当全面履行管理职责及信息披露工作职责。其未能履职尽责推动交大昂立依法披露 2022
年年度报告,为信息披露违法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本局决定:对嵇霖给予警告,并处以五十万元的罚款。
(2)夏三燕、夏景华作为时任联席代理总裁、曹毅作为时任财务总监,依法负有保证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的义务,在编制公司 2022 年年度报告中未能履职尽责推动交大昂立依法披露 2022
年年度报告,为信息披露违法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本局决定:对夏三燕、夏景华、曹毅给予警告,并处以三十万元的罚款。
上述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 15
日内,将罚没款汇交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开户银行:中信银行北京分行营业部,账号:7111010189800000162,由该行直接上繳国库,并将注有当事人名称的付款凭证复印件送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委员会办公室和本局备案(传真:021-50121039)。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本局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当事人如果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 60 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 6
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