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易连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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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易连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沪【2024】56
号、62号
原文发布日期:2025年1月8日摘自挂牌公司易连3(400226)公告(编号:2025-001
)转载自:巨潮资讯网

当事人:上海易连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当事人:柏松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有关规定,本局对上海易连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易连或公司)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应当事人要求,本局于2024年12月23日举行了听证会,听取了当事人及其代理人的陈述和申辩意见。本案现已调查、办理终结。

经查明,上海易连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一、2020年和2021年年度报告未如实披露实际控制人,存在虚假记载

2020
年和2021年年度报告所涉期间,王正郁依其实际支配的上海易连股份表决权足以对上海易连股东大会决议产生重大影响。根据《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66号)第八十四条第四项的规定,王正郁为公司实际控制人。

上海易连2020年和2021年年度报告披露王爱红为公司实际控制人,存在虚假记载。

二、2020年和2021年年度报告未披露重大关联交易,存在重大遗漏

2020
年 10
月起,上海易连陆续与宁波才相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宁波才相)、宁波森嘉亚美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宁波森嘉亚美)、宁波国宁中昊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宁波国宁中昊)签订《大宗商品业务合作框架协议》(以下简称《框架协议》)。在上述《框架协议》下,2020年11月至2021年12月期间,上海易连及其子公司与宁波才相、宁波森嘉亚美、宁波国宁中昊在未实际开展大宗商品贸易的情况下,发生资金往来,资金以预付款名义从上海易连及其子公司转入上述三家公司,月末或季度末以退款名义从上述三家公司退回上海易连及其子公司。宁波才相、宁波森嘉亚美、宁波国宁中昊为上海易连的关联方,上述资金划转构成关联交易。

2020
年累计关联交易金额为16,884.04万元,占期末净资产的15.86%;2021年累计关联交易金额为136,150.00万元,占期末净资产的107.94%。

根据《证券法》第七十九条、《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 号)第二十一条第十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
号)第十四条第十项、《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证监会公告〔2017〕17号)第四十条、第四十六条、《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证监会公告〔2021〕15
号)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七条的规定,2020 年和
2021年年度报告应当披露上述重大关联交易。但上海易连2020年和2021年年度报告未披露上述重大关联交易,存在重大遗漏。

三、通过虚假贸易虚增营业收入、利润总额,导致2021年至2023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

2020
年 9 月至2021 年12月期间,上海易连开展以化工品为主的大宗商品贸易;2021
年10月至2023年8月期间,上海易连开展以煤炭、木材为主的大宗商品贸易。案涉大宗商品贸易系根据事先制定的资金划转路径图或业务需求表,指定相关公司作为上游供应商或下游客户,通过调整价格,安排上海易连账面留存利润,贸易链条上的特定主体承担相应亏损,且均为货权交易,没有实物流转。上述大宗商品贸易为虚假贸易。

上海易连涉嫌通过上述虚假贸易虚增营业收入、利润总额,导致2021年至2023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其中,2021年虚增营业收入、利润总额15,025.85万元,占当期披露营业收入、利润总额绝对值的18.04%、62.15%;2022年虚增营业收入、利润总额9,508.82万元,占当期披露营业收入、利润总额绝对值的18.49%、152.23%;2023
年虚增营业收入、利润总额 2,333.14
万元,占当期披露营业收入、利润总额绝对值的4.52%、118.15%。

上述违法事实,有上海易连相关年度报告、相关财务资料、相关合同、发票、银行流水、工商登记资料、员工名册、相关情况说明、相关人员询问笔录、年审会计师事务所提供的材料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上海易连的上述行为违反《证券法》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九条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所述情形。

根据《证券法》第八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及时、公平地披露信息,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柏松作为公司时任董事长、同时代行公司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职责,全面负责经营管理工作,审批大宗商品贸易相关付款事项。柏松在签署确认年度报告中未勤勉尽责,是2023年年度报告虚增营业收入、利润总额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上海易连及其代理人在听证会和陈述申辩材料中主要提出如下意见:

一是案涉信息披露违法行为是原实际控制人隐瞒相关情况或组织、指使所致。二是发现大宗商品贸易预付款异常后,公司积极采取补救措施,并在
2023年年度报告中充分提示相关风险。三是公司积极配合调查,具有从轻情节。四是与同类案件相比,本案量罚偏重。今年以来,公司经营情况向好,积极承担社会责任。过重处罚不利于公司债务风险化解,超出了公司的承受能力。综上,请求对公司从轻、减轻处罚。

经复核,本局认为:

第一,上海易连作为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保证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原实际控制人隐瞒相关情况或组织、指使行为不影响公司相关年度报告虚假记载、重大遗漏的违法性。同时,案涉期间实际控制人变更后,公司仍存在信息披露违法行为。

第二,对公司的量罚,已综合考虑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配合调查等因素。

综上,本局对上海易连的陈述申辩意见不予采纳。

柏松及其代理人在听证会和陈述申辩材料中主要提出如下意见:

一是柏松对案涉贸易业务未参与、不知情。开展大宗商品贸易时,柏松未代行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职责,未负责具体经营事项。柏松虽审批大宗商品贸易相关付款事项,但相关人员未汇报具体情况,根据相关材料、基于商业信用,柏松没有理由对贸易业务的商业实质产生怀疑。二是柏松在签署确认2023年年度报告中做了大量工作,并要求公司在年度报告中充分提示相关风险,已勤勉尽责。三是量罚过重,不符合过罚相当原则和类案同罚精神。柏松主观上没有过错或过错极其轻微,积极配合调查,具有从轻情节。

综上,请求对柏松免于处罚,或从轻、减轻处罚。

经复核,本局认为:

第一,柏松负责审批大宗商品贸易相关付款事项,其陈述申辩意见所针对预付款等事项的相关工作,不足以证明其对案涉信息披露事项已勤勉尽责。因此,柏松是2023年年度报告虚增营业收入、利润总额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第二,对柏松的责任认定和量罚,已综合考虑其履职情况、主观过错程度、配合调查等各种因素。

综上,本局对柏松的陈述申辩意见不予采纳。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本局决定:

责令上海易连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1,000万元罚款;

对柏松给予警告,并处以150万元罚款。

上述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汇交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开户银行:中信银行北京分行营业部,账号:7111010189800000162,由该行直接上缴国库,并将注有当事人名称的付款凭证复印件送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委员会办公室和本局备案(传真:021-50121039)。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本局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当事人如果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行政复议申请可以通过邮政快递寄送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法治司),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2024年12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