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智汇未来医疗服务股份有限公司
企业会计准则及应用指南系列
上海智汇未来医疗服务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证监会上海证监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沪[2022]41号
原文发布日期:2022年12月28日
摘自上市公司*ST未来 600532公告
转载自:巨潮资讯网
当事人:上海智汇未来医疗服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未来股份或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70000720757247Q,住所:上海市宝山区高逸路 112-118号 5 幢 203 室。
依据 2014
年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 2014 年《证券法》)和 2019
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有关规定,本局对未来股份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也未要求听证。本案现已调查、审理终结。
经查明,未来股份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一、未按规定披露关联关系、关联担保、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及相关关联交易
不晚于 2019 年 12 月 1
日,未来股份实际控制人俞倪荣实际享有上海启宁能源化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启宁)经营管理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一十六条第四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40 号)第七十一条第三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182
号)第六十二条第四项、《企业会计准则第 36 号——关联方披露》第四条第十项的规定,上海启宁是公司的关联方。公司未在 2019
年、2020
年年度报告中披露与上海启宁的关联关系,与《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 15 号——财务报告的一般规定》(证监会公告[2014]54
号)第二条、第五十一条相关要求不符。
2019 年 12
月,未经未来股份董事会、股东大会决议并履行相应用印审批程序,未来股份全资子公司深圳宏达医疗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深圳宏达)先后共质押 7 亿元定期存单为上海启宁委托第三方代为借入的银行贷款提供担保,直至 2020
年 12 月才解除质押。2020 年 12 月,未经未来股份董事会、股东大会决议并履行相应用印审批程序,深圳宏达先后共质押 5
亿元定期存单为上海启宁向银行借入的相关贷款提供担保,直至 2021 年 6 月才解除质押。根据 2014
年《证券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及第二款第三项、第十二项,《证券法》第八十条第一款及第二款第三项、第十二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40号)第三十条第一款及第二款第三项、第十七项,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七十一条第二项的规定,并参照《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9 年修订)第10.1.1 条、第
10.2.6 条第一款的规定,案涉关联担保事项属于应及时披露的重大事件。未来股份未及时披露上述质押合同,也未在
2019 年年度报告、2020 年半年度报告、2020
年年度报告中披露期间涉及的关联担保事项。
2020 年 12 月至 2021
年 12
月,未经未来股份董事会、股东大会决议,深圳宏达共发生向上海启宁及其指定的第三方资金划转累计 44.49
亿元,其中:2020年 12
月,划转资金共计 13 亿元,约占公司最近一期(2019
年度)经审计净资产的 69.73%,2021
年度,划转资金共计 31.49 亿元(包括 2021
年上半年划转资金共计 11.12 亿元),约占公司最近一期(2020 年度)经审计净资产的
167.16%。深圳宏达案涉期间日常并未实际开展经营业务,上述资金划转,实质构成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并构成关联交易。根据《证券法》第八十条第一款及第二款第三项、第十二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40
号)第三十条第一款及第二款第三项、第二十一项,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七十一条第二项的规定,《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182
号)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二条第三项、第四项的规定,并参照《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9 年修订、2020 年修订)第
10.1.1 条、第 10.2.4
条的规定,涉案的资金占用及相关关联交易事项属于应及时披露的重大事件。未来股份未及时披露上述资金占用及相关关联交易事项,也未在 2020 年年度报告、2021年半年度报告中披露期间涉及的该事项。
未来股份未在上述定期报告中披露相应期间上述案涉关联担保事项、资金占用及相关关联交易事项,与《证券法》第七十九条、《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2 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证监会公告[2017]17 号)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第四十六条,《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3 号——半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2017 年修订)》(证监会公告[2017]18
号)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三条,《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3
号——半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2021
年修订)》(证监会公告[2021]16
号)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二条相关要求不符。
综上,公司未按规定及时披露涉案关联担保、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及相关关联交易事项,且公司 2019
年年度报告、2020 年半年度、2020
年年度报告定期报告、2021 年半年度报告存在重大遗漏。
二、财务报表货币资金存在虚假记载
公司未将前述资金占用及相关关联交易所涉资金变动情况在案涉期间披露的财务报表如实入账反映,导致披露的相关定期报告财务报表的货币资金存在虚假记载。其中:公司 2020 年年度报告虚增货币资金 6 亿元;公司 2021 年第一季度报告虚增货币资金 11.00 亿元;公司 2021 年半年度报告虚增货币资金 16.01亿元;公司 2021 年第三季度报告虚增货币资金 17.45 亿元。2022 年 4 月 27
日公司发布《关于前期会计差错更正及追溯调整的公告》,披露 2020 年末虚增货币资金 6 亿元。2022 年 6
月 30
日,公司又一次发布《关于前期会计差错更正及追溯调整的公告》,披露案涉货币资金虚假记载情况,对会计差错进行更正和追溯调整。
三、未在法定期限内披露 2021
年年度报告
2022 年 4 月 29
日,未来股份已完成 2021 年年度报告的编制,中审亚太会计师事务所出具了“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公司董事长俞倪荣提议不接受会计师出具的年度审计报告,并同意年度报告披露延期,公司董事郭伟亮、卢奋奇对此表示同意。董事会共 5 名董事,3 名同意延期披露 2021
年年度报告。公司未在《证券法》第七十九条第一项规定的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四个月内( 即不晚于 2022
年 4 月 30 日)披露 2021 年年度报告,直至 2022 年
6 月 30 日才披露。
上述违法事实,有相关信息披露公告、银行资金流水、财务资料、相关合同、相关人员询问笔录、相关公司提供的情况说明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本局认为,未来股份未按规定披露关联关系及关联担保、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及相关关联交易,违反《证券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二款以及第八十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所述情形。未来股份相关财务报表中货币资金存在虚假记载,违反《证券法》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所述情形。未来股份未在法定期限内披露 2021 年年度报告,违反《证券法》第七十九条第一项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一款所述情形。
根据当事人的涉案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对于未来股份未按规定披露关联关系及关联担保、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及相关关联交易,财务报表货币资金存在虚假记载,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本局决定:
对未来股份给予警告,并处以 250
万元罚款。
根据当事人的涉案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对于未来股份未在法定期限内披露 2021
年年度报告,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本局决定:对未来股份给予警告,并处以 50
万元罚款。
综合上述两项,本局决定:对未来股份给予警告,合计处以
300 万元罚款。
上述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 15
日内,将罚款汇交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开户银行:中信银行北京分行营业部,账号:7111010189800000162,由该行直接上缴国库,并将注有当事人名称的付款凭证复印件送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委员会办公室和本局备案(传真:021-50121039)。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本局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当事人如果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 60 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 6
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