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亚制程(浙江)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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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亚制程(浙江)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证监会广东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2023〕18 号
原文发布日期:2023年9月13日摘自上市公司新亚制程(002388)公告(编号:2023-137)转载自:巨潮资讯网
当事人:新亚制程(浙江)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亚制程),住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中康路卓越梅林中心广场(北区)1 栋 306A。
徐琦,女,1967 年 4
月出生,时任新亚制程董事,系新亚制程原实际控制人,住址:广东省深圳市。
胡大富,男,1979 年 10
月出生,时任新亚制程董事、总经理,住址:广东省深圳市。
胡丹,女,1981 年 9
月出生,时任新亚制程董事、财务总监,住址:广东省深圳市。
许雷宇,男,1988 年 12
月出生,时任新亚制程董事长,住址:广东省深圳市。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我局对新亚制程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也未要求听证。本案现已调查、审理终结。
经查明,新亚制程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2019
年 5 月至 2022 年 11
月,徐琦是新亚制程的实际控制人。同时,徐琦能够直接或间接控制深圳市新力达电子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力达集团)、深圳市盛世伟宸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曾用名江西伟宸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深圳市科素花岗玉有限公司、深圳市新力达出行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深圳市新力达新亚汽车贸易有限公司、深圳市亿众鑫达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亿众鑫达)等公司,徐琦和上述公司均构成新亚制程的关联方。其中,亿众鑫达于 2019 年 4 月成立。2019
年至 2022
年,新亚制程子公司深圳市亚美斯通电子有限公司及深圳市亚美斯通商业保理有限公司以供应链垫资、预付货款、发放保理款、代付资金等名义,经过多层中间公司账户过渡后,将大量资金转入上述新亚制程关联方或其指定的公司账户,主要用于关联方归还贷款、缓解资金紧张情况。2019 年、2020年、2021
年和 2022 年,新亚制程与上述关联方发生非经营性资金占用金额分别为254,047,900
元、450,000,000 元、984,694,000
元和 715,000,000 元,占公司当期或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9.49%、34.80%、68.40%和 49.66%,新亚制程未按规定及时披露、未在 2019 年年度报告、2020 年年度报告、2021 年年度报告及
2022年半年度报告中披露相关关联交易,也未在上述定期报告中披露与亿众鑫达的关联关系,存在重大遗漏。新亚制程于
2023 年 1 月 20
日发布公告,经公司积极敦促,已经收到新力达集团及其关联方偿还的非经营性往来款 626,310,000
元以及利息 24,742,300 元,相关往来款项及其利息已清偿完毕。
上述违法事实,有公司公告、相关银行账户资金流水、合同、记账凭证、情况说明、询问笔录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新亚制程未按规定及时披露关联交易,未在 2019 年年度报告、2020 年年度报告、2021 年年度报告及 2022
年半年度报告中真实、准确、完整披露关联关系及关联方资金占用的情况,相关定期报告存在重大遗漏的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七十九条,第八十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三项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所述的违法情形。
根据《证券法》第八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徐琦作为公司上述违法事项发生期间的实际控制人、时任董事,主导实施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事项,胡大富作为公司时任董事、总经理,胡丹作为公司时任董事、财务总监,参与、知悉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事项,是对新亚制程上述违法事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许雷宇作为公司时任董事长,疏于行使管理职责,在相关业务审批过程中未审慎核查,未勤勉尽责,是新亚制程上述违法事项的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此外,徐琦作为公司原实际控制人,组织、指使从事上述违法行为,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所述“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组织、指使从事上述违法行为,或者隐瞒相关事项导致发生上述情形”的行为。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我局决定:
一、对新亚制程(浙江)股份有限公司给予警告,并处以 150 万元的罚款;
二、对徐琦给予警告,并处以 180 万元的罚款。其中,对其作为实际控制人违法违规行为处以 100
万元的罚款,对其作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处以 80 万元的罚款;
三、对胡大富、胡丹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 60 万元的罚款;
四、对许雷宇给予警告,并处以 50 万元的罚款。
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 15
日内,将罚款汇交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开户银行,由该行直接上缴国库,并将注有当事人名称的付款凭证复印件送我局备案。当事人如果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 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
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