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天顺供应链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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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天顺供应链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证监会新疆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2024〕8

原文发布日期:2024年6月6日摘自上市公司ST天顺(002800)公告(编号:2024-039)转载自:巨潮资讯网

当事人:新疆天顺供应链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ST
天顺”或“上市公司”),住所:新疆乌鲁木齐市经济技术开发区。

王普宇,男,1971
年 10 月出生,时任 ST 天顺董事、实际控制人,住址:新疆乌鲁木齐市天山区。

胡晓玲,女,1967
年 8 月出生,时任 ST 天顺副董事长、实际控制人,住址:海南省海口市美兰区。

丁治平,男,1959
年 9 月出生,新西兰籍,时任 ST 天顺董事长、总经理,住址:新疆乌鲁木齐市天山区。

苏旭霞,女,1976
年 2 月出生,ST 天顺董事、财务总监,住址:新疆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

马新平,男,1968
年 8 月出生,时任新疆天汇物流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住址:新疆乌鲁木齐市新市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我局对
ST
天顺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本案当事人均未提交陈述申辩材料,也未要求听证。本案现已调查、审理终结。

经查明,当事人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一、ST
天顺未及时披露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的关联交易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一十六条第四项及《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182 号)第六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ST 天顺控股股东舟山天顺股权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舟山天顺”)、中直能源新疆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直能源”)为
ST 天顺的关联方。

2022
年 1 月至 2023 年 1 月 ST 天顺与舟山天顺、中直能源发生关联交易,关联交易具体情况如下:

2022
年 1 月 4 日 ST 天顺全资子公司新疆天汇物流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天汇物流”)与中直能源发生关联交易,金额为 15,000,000 元;2022 年
1 月天汇物流通过新疆创盈物流有限公司与中直能源发生关联交易,金额为12,317,554.6 元;2022 年 7 月 1
日天汇物流通过新疆昌顺物流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昌顺物流”)与中直能源、舟山天顺发生关联交易,金额为10,000,000 元;2022 年 9 月至 12
月,ST 天顺通过新疆蓝疆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蓝疆贸易”)与中直能源发生关联交易,金额为 1,568,746.52 元;2022
年天汇物流通过新疆恒达基业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达基业”)与舟山天顺、中直能源发生关联交易,金额为 72,317,554.6 元;2022
年天汇物流通过新疆机汇网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机汇网”)与中直能源发生关联交易,金额为 116,270,557.26 元。2022
年,天汇物流通过新疆新铁中泰物流股份有限公司与中直能源发生关联交易,金额为 26,476,201.84 元。

2023
年 1 月,ST 天顺通过蓝疆贸易与中直能源发生关联交易,金额为903,117.42
元。天汇物流通过机汇网与中直能源发生关联交易,金额为36,353,912.2 元。

2022
年 ST 天顺未在临时公告中披露与关联方发生的关联交易累计253,950,614.82 元,占 2021 年经审计净资产(565,573,849.75 元)的
44.90%;2023年ST天顺未在临时公告中披露与关联方发生的关联交易累计37,257,029.62 元,占 2022
年经审计净资产(556,788,267.33 元)的 6.69%。

2022
年 1 月 4 日,ST 天顺与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首次发生非经营性资金占用的关联交易,金额达到 105,000,000 元,占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8.57%,达到临时报告标准,ST 天顺未及时披露,且对后续发生的资金占用均未及时披露。

上述非经营性资金占用的关联交易,构成《证券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和第八十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三项应当立即予以公告的重大事件,ST
天顺未及时披露关联交易相关事项,构成了《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一款所述违法行为。

二、ST
天顺 2022 年半年度报告存在重大遗漏

2022
年 1 月至 2022 年 6 月,ST 天顺发生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合计160,916,347 元,占 2022
年经审计净资产(556,788,267.33 元)的 28.9%。ST 天顺未按《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3
号—半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证监会公告〔2021〕16 号)第三十二条的规定,涉案期间 ST 天顺发生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情况应当在 2022
年半年度报告中予以披露。

ST
天顺未按照《证券法》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九条的规定,在 ST天顺 2022 年半年度报告中如实完整披露报告期内相关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事项,导致 ST
天顺 2022 年半年度报告存在重大遗漏,构成了《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所述违法行为。

截至 2023
年 4 月 24 日,ST 天顺已收回上述非经营性占用资金及利息。

2023
年 4 月 24 日,ST 天顺披露了上述关联交易及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及清偿情况。

上述违法事实,有相关当事人询问笔录、ST
天顺定期报告、临时公告、相关企业银行账户流水、记账凭证、增值税发票、书面说明、相关企业工商资料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根据《证券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八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182 号)第五十一条的规定,ST 天顺是上述信息披露违法行为主体;ST 天顺时任董事王普宇,知悉 ST
天顺资金通过第三方直接流向中直能源,部分资金被大股东舟山天顺占用的事实,其未及时向上市公司履行告知义务,以董事身份参与了 2022 年半年度报告审阅,明知 ST
天顺 2022 年半年度报告存在重大遗漏,仍然签字表决通过,是对上述全部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此外,王普宇作为 ST
天顺实际控制人,存在隐瞒上述违法行为的情形,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所述“或者隐瞒相关事项导致发生上述情形的”违法行为;时任副董事长、实际控制人胡晓玲,时任董事长、总经理丁治平,时任董事、财务总监苏旭霞未勤勉尽责,未能及时发现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行为,并签署了存在重大遗漏的半年度报告,是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马新平,时任运营总监、天汇物流董事长,负责管理天汇物流,实际履行时任
ST
天顺董事长、总经理丁治平对天汇物流资金审批职责,对天汇物流的资金支付进行最终审批,致使上市公司资金通过大额预付的形式最终被大股东舟山天顺和关联方中直能源占用,导致上市公司无法及时、准确、真实完整披露关联交易情况,该行为与
ST 天顺未及时披露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的关联交易、在 2022
年半年度报告存在重大遗漏具有直接因果关系,是上述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行为的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我局决定:

针对未及时披露非经营性资金占用的关联交易的违法行为,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

一、对新疆天顺供应链股份有限公司给予警告,并处以 1,500,000
元罚款;

二、对王普宇给予警告,并处以 2,100,000
元罚款,其中,作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处以 600,000 元罚款,作为实际控制人处以 1,500,000 元罚款;

三、对胡晓玲给予警告,并处以 400,000
元罚款;

四、对丁治平、苏旭霞给予警告,并各处以 300,000
元罚款;

五、对马新平给予警告,并处以 200,000
元罚款。

针对定期报告存在重大遗漏的违法行为,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

一、对新疆天顺供应链股份有限公司给予警告,并处以 1,500,000
元罚款;

二、对王普宇给予警告,并处以 2,250,000
元罚款,其中,作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处以 750,000 元罚款,作为实际控制人处以 1,500,000 元罚款;

三、对胡晓玲给予警告,并处以 700,000
元罚款;

四、对丁治平、苏旭霞给予警告,并各处以 600,000
元罚款;

五、对马新平给予警告,并处以 500,000
元罚款。

综合上述二项:

一、对新疆天顺供应链股份有限公司给予警告,并处以 3,000,000
元罚款;

二、对王普宇给予警告,并处以 4,350,000
元罚款;

三、对胡晓玲给予警告,并处以 1,100,000
元罚款;

四、对丁治平、苏旭霞给予警告,并各处以 900,000
元罚款;

五、对马新平给予警告,并处以 700,000
元罚款。

上述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 15
日内,将罚款汇交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开户银行:中信银行北京分行营业部,账号:7111010189800000162,由该行直接上缴国库,并将注有当事人名称的付款凭证复印件送交我局备案。当事人如果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
60 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 6
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