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陇科学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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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陇科学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2023〕16号
原文发布日期:2023年7月11日
转载自:中国证监会网站
当事人:西陇科学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西陇科学),住所:广东省汕头市潮汕路西陇中街1-3号。
黄某群,男,196X年9月出生,西陇科学董事长、总裁,住址:广州市天河区。
黄某鹏,男,196X年1月出生,西陇科学时任董事长、董事,住址:广州市海珠区。
张某国,男,197X年11月出生,西陇科学基础化工事业部时任总经理,住址:广州市黄埔区。
王某东,男,197X年5月出生,西陇科学时任财务总监,住址:广州市黄埔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我局对西陇科学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也未要求听证。本案现已调查、审理终结。
经查明,西陇科学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西陇科学出于增加贸易规模以扩大市场影响力和便利融资等目的,通过虚构乙二醇、甲醇等贸易业务虚增收入利润。其中,2020年度虚增营业收入合计597,647,922.97元、营业成本合计595,989,246.87元、利润合计1,658,676.10元,分别占当期营业总收入、总成本、利润总额的9.57%、10.34%、2.04%。2021年度虚增营业收入合计1,457,764,040.40元,营业成本合计1,444,283,514.95元,利润合计13,480,525.46元,分别占当期营业总收入、总成本、利润总额的21.32%、22.98%、5.93%。2022年上半年虚增营业收入合计785,354,194.46元,营业成本合计777,229,329.99元,虚增利润合计8,124,864.47元,分别占当期营业总收入、总成本、利润总额的22.94%、22.97%、8.98%。2023年4月29日,西陇科学发布有关上述差错更正公告。
上述违法事实,有上市公司公告、相关银行账户资金流水、记账凭证及原始凭证、情况说明、询问笔录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西陇科学公告的2020年、2021年年度报告、2022年半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违反《证券法》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九条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所述违法行为。
根据《证券法》第八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根据《信息披露违法行为行政责任认定规则》(证监会公告〔2011〕11号)第十七条的规定,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之外的其他人员,确有证据证明其行为与信息披露违法行为具有直接因果关系的,应当视情形认定其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者其他直接责任人员。黄某群作为西陇科学董事长、总裁,主持西陇科学的经营管理工作,知悉多家公司实际由西陇科学管理控制,相关贸易业务以及回款资金由西陇科学协调安排,黄某鹏作为西陇科学时任董事长、董事,主持公司全面工作,知悉相关公司由西陇科学管理控制,二人均签字保证2020年年报、2021年年报、2022年半年报真实、准确、完整,是对上述信息披露违法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张某国作为西陇科学基础化工事业部时任总经理,负责西陇科学基础化工贸易业务,具体组织、实施西陇科学与相关公司开展无商业实质的贸易业务,是对上述信息披露违法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王某东作为西陇科学时任财务总监,负责组织财务会计部门进行会计核算,编制财务报告,签字确认保证2020年年报、2021年年报、2022年半年报真实、准确、完整,是上述信息披露违法行为的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我局决定:
一、对西陇科学股份有限公司给予警告,并处以120万元的罚款;
二、对黄某群给予警告,并处以80万元的罚款;
三、对黄某鹏给予警告,并处以80万元的罚款;
四、对张某国给予警告,并处以60万元的罚款;
五、对王某东给予警告,并处以50万元的罚款。
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汇交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开户银行:中信银行北京分行营业部,账号7111010189800000162,由该行直接上缴国库,并将注有当事人名称的付款凭证复印件送我局备案。当事人如果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广东证监局
2023年7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