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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南京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
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和税务处理决定书
原文发布日期:2025年4月11日
摘自莱绅通灵珠宝股份有限公司(603900)公告(公告编号:2025-009)
转载自:巨潮资讯网
第一部分 《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宁税稽一罚[2025]44号】)主要内容
经我局(所)于2020年05月29日至2025年04月01日对你(单位)(地址:南京市雨花台区花神大道19号)2003年01月0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所属期内涉嫌接受的虚开发票的情况进行检查,你(单位)存在违法事实及处罚决定如下:
一、违法事实及证据
2017
年-2018
年期间,你企业通过银行汇款、资金回流的方式取得外部第三方劳务公司(非关联方)开具的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增值税普通发票,在账薄上多列支出、少缴企业所得税,票面额合计12312732.62元。套取资金用于发放员工工资奖金,未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且无法代扣代缴。
上述违法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企业情况说明、银行流水、账薄资料、询问笔录等。
二、处罚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决定对你企业虚开发票且在账薄上多列支出、少缴企业所得税的行为,处少缴税款0.5倍的罚款,计509771.08
元;对你企业应扣未扣个人所得税且税款无法代扣代缴行为,处应扣未扣个人所得税税款1.5倍的罚款,计5148640.83元。
以上应缴款项共计5,658,411.91
元。限你(单位)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
日内到国家税务总局南京市雨花台区税务局缴纳入库。到期不缴纳罚款,我局(所)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江苏省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如对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的,我局(所)有权采取《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条规定的强制执行措施,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二部分《税务处理决定书》(【宁税稽一处[2025]110号】)所涉相关情况
根据《税务处理决定书》,公司2017年至2018年取得的外部第三方劳务公司虚开的总金额为12312732.62元的增值税普通发票不得作为税前扣除凭据,应调增2017年、2018年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其中:2017年调增5242132.62元、2018
年调增 7070600 元。公司 2017 年至 2018 年支付中高层职员的奖金8234563.96
元准予在税前扣除,应调减2017年、2018年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其中:2017年调减4187313.12元、2018年调减4047250.84元。共计应调增2017
年应纳税所得额1054819.5 元、2018 年应纳税所得额3023349.16
元,应补征2017年企业所得税263704.87元,2018年企业所得税755837.29元,共计1019542.16
元。公司已于2021年5月、2024年11月自行补缴入库。
对上述已补缴的企业所得税1,019,542.16元,根据《税务处罚决定书》公司被处以0.5倍罚款509,771.08元,根据《税务处理决定书》,公司另须缴纳滞纳金301,375.06元。
第三部分 公司对相关事项的说明
经公司自查及向税务机关了解,所涉及事项主要为:
2017
年4月至2018年6月,公司通过与外部第三方劳务公司签订人事代理合同方式,向部分员工发放了8,234,563.96元奖金(已计入公司当期期间费用),未能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3,432,427.22元。税务机关对公司处以未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税款1.5倍的罚款5,148,640.83元。该事项共涉及员工15人,其中时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4人。
公司原控股股东、董事长、总裁沈东军2017年-2018年占用公司的资金(金额4,078,168.66
元,通过外部第三方劳务公司为沈东军垫支费用的形式占用)于2020年-2021年退回,公司收到退回资金后于2020年后陆续补缴了相应的企业所得税;税务机关对上述事项导致公司2017
年-2018 年度少缴纳企业所得税1,019,542.16 元处以 0.5
倍的罚款509,771.08元,另须缴纳滞纳金301,375.06元。
截止本公告日,公司已向税务机关缴纳罚款和滞纳金合计5,959,786.97元,拟不进行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上述事项所涉资金占用、薪酬及财务管理等,公司已完成整改。今后,公司将进一步强化内部控制,坚决杜绝类似事件的再次发生。
公司根据前期《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情况,基于会计谨慎性原则,对税务机关拟处罚金额已进行了相应的会计处理(计入各期营业外支出和预计负债)。本次行政处罚对公司2022年-2024年损益的影响分别为4,431,483.93元、717,156.90 元和
811,146.14 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