花王生态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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花王生态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证监会江苏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苏证监罚字【2023】3 号
原文发布日期:2023年4月3日
摘自上市公司ST花王(603007)公告
转载自:巨潮资讯网
花王生态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ST 花王或公司)、肖国强、肖姣君、林晓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我局对ST
花王、肖国强信息披露违法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也未要求听证。本案现已调查、审理终结。
经查明,当事人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一、ST 花王的关联人情况
花王国际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花王集团”)是 ST 花王上市以来的控股股东,肖国强是 ST 花王和花王集团的实际控制人。江苏利鑫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利鑫进出口”)是花王集团的全资子公司,法定代表人为肖国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一十六条第四项、2007 年颁布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40 号,以下简称《信披办法》)第七十一条第三项的规定,在 2019 年年报报告期内,肖国强、花王集团、利鑫进出口是 ST
花王的关联人。
二、ST 花王涉嫌 2019 年年度报告存在重大遗漏
2019 年,在肖国强的组织、指使下,ST
花王以项目备用金借款、支付供应商款项、预付供应商款项的名义划出资金,并通过多个中间方账户最终划转至肖国强、花王集团及利鑫进出口的账户,导致肖国强及其关联方违规占用公司资金共计 8,200 万元,占 2019 年末经审计净资产的 6.54%。截至目前,肖国强及其关联方已归还 7,200
万元占用资金,仍有 1,000
万元占用资金未归还。上述资金划拨并非基于真实业务,实质构成肖国强及其关联方对 ST
花王资金的非经营性占用,属于应当披露的关联交易。ST 花王未按规定在 2019 年年报中予以披露。迟至 2021 年 4 月 30 日才披露前述非经营资金占用及整改情况。
上述违法事实,有 ST
花王定期报告、相关人员询问笔录、相关公司情况说明、工商资料、银行流水、财务凭证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我局认为,ST
花王的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九条的相关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所述违法情形。
根据《证券法》第八十二条第三款、《信披办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三款的规定,时任董事长肖姣君未对公司的资金划转进行充分关注及有效控制,且直接参与了部分资金划转审批手续;时任财务总监林晓珺知晓非经营性资金占用事宜并帮助办理资金划转,两人均是 ST 花王前述信息披露违法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肖国强作为公司实际控制人,组织、指使公司从事前述定期报告信息披露违法行为,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所述违法情形。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我局决定:
1、对花王生态工程股份有限公司给予警告,并处以一百二十万元罚款。
2、对肖国强给予警告,并处以一百五十万元罚款。
3、对肖姣君给予警告,并处以六十万元罚款。
4、对林晓珺给予警告,并处以六十万元罚款。
上述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 15
日内,将罚没款汇交中国证券监 督 管 理 委 员 会 , 开 户 银 行 :中 信 银 行 北 京 分 行 营 业部 , 账 号 :7111010189800000162,由该行直接上缴国库,并将注有当事人名称的付款凭证复印件送我局备案。当事人如果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 60 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 6
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