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盛文化创意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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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盛文化创意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浙江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原文发布日期:2024年12月19日摘自美盛3(400213)公告(公告编号:2024-085)转载自:巨潮资讯网

当事人:美盛文化创意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美盛文化或公司),住所:浙江省新昌省级高新技术园区内(南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我局对美盛文化、赵小强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应当事人美盛文化的要求,我局于2024年11月21日举行了听证会,听取了美盛文化及其代理人的陈述和申辩意见。本案现已调查、审理终结。

经查明,美盛文化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一、未按规定披露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情况 2022
年 1 月-12月,美盛文化实际控制人赵小强组织、指使美盛文化以股权收购交易、配合相关方划转资金等形式,将公司资金用于归还赵小强及其控制的美盛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美盛集团)等关联方债务或供赵小强及其关联方使用。

(一)2022 年4月13日和4月14日,美盛文化以股权收购交易形式转出资金47,000万元,2022年期末余额47,000万元。具体如下:2022 年4月13日,美盛文化子公司杭州真趣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杭州真趣)与太逗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太逗集团)原股东北京天马星途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马星途)、北京湫禾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张永辉和王鹏肖签署《股权收购协议》,约定以47,000万元收购太逗集团100%股权。前一日即2022年4月12日,美盛集团与太逗集团上述四名股东签订《借款协议》,向太逗集团股东借入47,000万元,赵小强担保。赵小强与太逗集团时任总裁张雁就股权收购交易开展商议,美盛文化时任财务总监石军龙具体办理,张雁、太逗集团时任副总经理于亮参与。于亮在《股权收购协议》和《借款协议》上签字。

2022 年4月13日和4月14日,赵小强从外部资金方借入47,000万元后将款项转入公司作为其前期资金占用还款,随后47,000万元以股权转让款名义转入天马星途,由天马星途转回外部资金方指定账户。上述资金划转均于当日完成。2022 年4月14日,太逗集团完成股东变更工商登记。工商变更登记完成后,美盛文化未实际取得太逗集团控制权。2023年4月25日,杭州真趣与太逗集团上述四名股东签署《补充协议》,约定撤销《股权收购协议》和《借款协议》。于亮在《补充协议》上签字。

(二)应美盛集团借款出借方要求,赵小强分别于2019年4月和2021年1月安排美盛文化将相关银行印章、空白支票等交由出借方保管,并将上述银行账户大额交易有权确认人变更为出借方法定代表人。美盛集团上述借款到期后未及时还款,2022年6月7日和2022年11月24日,出借方以填制上述空白支票并背书方式,分别将12,921.9万元和175万元美盛文化资金划转至出借方账户。

(三)2022年1月-12月,美盛文化通过直接间接划转资金等形式,替美盛集团还款、供赵小强及其关联方使用资金8,486,072.26元。上述行为构成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2022
年 1 月-6 月发生额为604,705,072.26 元,2022 年 6 月 30 日余额为893,903,642.69元,分别占2022年6月末净资产的29.31%和43.33%;2022
年发生额为609,455,072.26 元,期末余额为899,033,490.69 元,分别占2022年末净资产的49.82%和73.49%。

对于上述资金占用情况,美盛文化在2022年半年度报告中披露报告期新增占用金额为0,期末数为15,102.36 万元;在2022
年年度报告中披露报告期新增占用金额为62,109.09万元(含2021年股权交易占用发生额14,000万元),期末数为76,991.45万元(含2021年股权交易占用余额14,000万元)。美盛文化未及时通过临时公告进行披露,亦未在2022年半年度报告、2022年年度报告中准确、完整披露资金占用情况。

美盛文化2022年半年度报告未披露的发生额、余额分别约占2022年6月末净资产的29.31%和36.01%;2022年年度报告未披露的发生额、余额分别约占2022年末净资产的10.49%和22%。美盛文化未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第八十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三项及时披露上述资金占用情况,涉嫌违反《证券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一款所述“未按照本法规定报送有关报告或者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违法行为。

根据《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3号——半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2021年修订)》(证监会公告〔2021〕16号)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九条第四项、《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2021年修订)》(证监会公告〔2021〕15号)第四十五条、第五十四条第四项的规定,美盛文化应在相关定期报告中如实披露上述资金占用情况。美盛文化2022年半年度报告、2022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涉嫌违反《证券法》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九条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所述“报送的报告或者披露的信息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违法行为。

二、营业收入和利润总额存在虚假记载 美盛文化在2022年半年度报告中,将上述资金占用涉及的、不应纳入合并报表范围的太逗集团作为子公司纳入合并财务报表,导致美盛文化披露的 2022年半年度报告虚增营业收入 15,402.96
万元,虚增金额占当期营业收入的18.34%,虚增利润总额919.83万元,虚增金额占当期利润总额的13.07%.美盛文化上述行为涉嫌违反《证券法》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九条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所述“报送的报告或者披露的信息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违法行为。上述违法事实,有公司公告、记账凭证及原始凭证、相关银行账户流水、询问笔录及情况说明等证据证明。美盛文化未按规定及时披露且2022年半年度报告、2022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所述的违法行为。

美盛文化及其代理人在陈述申辩及听证过程中提出:

其一,询问笔录制作过程中存在当事人回答一字不差的情况,不应作为本案定性的依据;本案案涉行为已在我局去年处罚范围内,本次处罚属一事二罚;我局阅卷只能在有限的时间指定的时间地点进行。

其二,事实认定方面,一是与太逗集团及其股东相关的47,000万元,相应股权收购交易与借款真实发生且具备商业合理性,或属于对原资金占用的“形式”还款,并非新增的资金占用;与中合国信相关的13,096.9万元系中合国信对美盛文化造成的侵权损害,美盛文化已提起诉讼但未有生效判决,并非资金占用;二是对营业收入和利润总额存在虚假记载的事实认定有误。美盛文化合并报表的行为系基于其对太逗集团的控制权、无财务造假或误导市场的故意。

其三,对比同类案件本案量罚过重,希望我局考虑宏观经济背景与现实,在法律允许的自由裁量范围内,对美盛文化基于《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一款的处罚金额不高于200万元,基于第二款的处罚金额不高于300万元。

综上,美盛文化请求从轻或减轻行政处罚。

经复核,我局认为:

第一,在案证据中的询问笔录均经被询问人本人签字确认,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我局取证程序依法合规。当事人及其代理人提及的询问笔录均与其他在案证据相互印证。我局已充分保障了当事人及其代理人查阅案卷的权利。

第二,本次处罚涉及的赵小强及其关联方以股权收购交易形式占用美盛文化资金47,000万元发生于2022年4月,我局2023年11月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涉及的赵小强及其关联方占用美盛文化资金事项发生于2020年至2021年期间,美盛文化均未依法如实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为不同违法事项,我局实施处罚不违反“一事不二罚”原则。

第三,在案证据证明,太逗集团工商变更登记完成后,美盛文化未向太逗集团派驻管理人员,未实际参与太逗集团经营决策和财务管理,未实际取得太逗集团控制权。美盛文化与太逗集团交易实质为赵小强以股权收购交易形成对美盛文化的资金占用,美盛文化不应将太逗集团作为子公司纳入合并财务报表。

第四,应美盛集团借款出借方中合国信要求,2019 年4月,赵小强安排美盛文化将相关银行预留印鉴交与中合国信;2021
年 1
月,赵小强安排美盛文化将相关银行的空白支票交与中合国信,并将上述银行账户的大额交易有权确认人员变更为出借方法定代表人。2022年6月和2022年11月,中合国信以填制上述空白支票并背书方式划转了资金。在案证据足以证明,美盛文化实际控制人赵小强组织、指使美盛文化以配合相关方划转资金形式形成对美盛文化的资金占用。

第五,当事人及其代理人提及的其他处罚案例,由于个案情形存在差异,不可简单类比。当事人及其代理人提及的民事未决诉讼,与我局行政处罚不直接相关。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等,我局已在量罚时充分考虑。

综上,对美盛文化的申辩意见我局不予采纳。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我局决定:

一、针对美盛文化未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行为,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对美盛文化创意股份有限公司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300万元罚款;

二、针对美盛文化披露的定期报告存在虚假记载的行为,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对美盛文化创意股份有限公司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500万元罚款。综合上述两项,对美盛文化创意股份有限公司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800
万元罚款。上述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汇交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开户银行:中信银行北京分行营业部,账号:7111010189800000162,由该行直接上缴国库,并将注有当事人名称的付款凭证复印件送我局备案。当事人如果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行政复议申请可以通过邮政快递寄送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法治司),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