致同会计师事务所-格力地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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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会计准则及应用指南系列

致同会计师事务所-格力地产

当事人: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致同所),住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22号赛特广场五层。

王某1,女,197X年10月出生,住址: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

王某2,女,197X年4月出生,住址: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

邵某荣,男,198X年1月出生,住址: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

罗某福,男,198X年3月出生,住址:广东省清远市清新县。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我局对致同所未按规定保存文件资料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致同所、王某1、邵某荣、罗某福均未提出陈述、申辩,也未要求听证,王某2提出书面陈述、申辩意见,未要求听证。本案现已调查、办理终结。

经查明,致同所在开展格力地产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格力地产)2019年至2021年年度财务报表审计项目中,对于“上海保联”“上海太联”“重庆两江”三个房地产存货项目减值测试的审计,复核了格力地产提供的减值测算表格,将其作为审计底稿,未另行制作复核底稿。2023年7月,致同所在收到我局调取格力地产历年财务报表审计工作底稿的通知后,篡改了2019年至2021年度上述三个房地产存货项目的审计底稿,包括修改原始减值测算表格内容、毁损有关纸质底稿、参照格力地产2023年差错更正时使用的方法及模型补作复核底稿。2023年8月14日,致同所将上述篡改后的底稿提交我局,并出具了完整性声明。其后,致同所再次向我局提交2019年至2021年审计底稿,并说明其于2023年8月14日提交的底稿不是年审期间归档的审计底稿版本。

上述违法事实,有审计工作底稿、情况说明、询问笔录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致同所上述行为违反《证券法》第一百六十二条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二百一十四条所述违法行为。签字会计师王某1是对致同所上述违法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签字会计师王某2、邵某荣、罗某福是上述违法行为的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王某2提出相关陈述申辩意见。经复核,我局对王某2的陈述申辩意见不予采纳。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

一、对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给予警告,并处以50万元罚款;

二、对王某1给予警告,并处以20万元罚款;

三、对王某2、邵某荣、罗某福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10万元罚款。

上述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直接汇交国库。具体缴款方式见本处罚决定书所附说明。同时,须将注有当事人名称的付款凭证复印件送我局备案。当事人如果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行政复议申请可以通过邮政快递寄送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法治司),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广东证监局

2025年11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