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经纬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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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经纬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2023〕2号

原文发布日期:2023年5月18日

转载自:中国证监会网站

当事人:深圳市经纬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经纬智能或公司),为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基础层公司,住所:深圳市宝安区西乡街道盐田社区银田路4号华丰宝安智谷科技创新园D座211。

敖丽杰,男,1981年7月出生,2017年11月至2021年3月期间任经纬智能董事长、总经理,住址:深圳市福田区。

李开锦,男,1986年2月出生,2021年3月至今任经纬智能董事长、总经理,住址:广东省罗定市素龙街道。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我局对经纬智能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经纬智能、敖丽杰、李开锦均提出了陈述、申辩意见,并要求听证。我局于2023年5月11日举行了听证会,听取了当事人及其代理人的陈述和申辩。本案现已调查、审理终结。

经查明,当事人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2020年9月29日至11月26日,经纬智能与江西星星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江西星星)共签订7份采购合同,约定向江西星星采购1.4寸玻璃面板合计54.95万片,合同总价款2,857.40万元(含税)。采购合同签订当日,经纬智能与深圳市信杰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信杰实业)签订销售合同,约定将上述商品全部销售给信杰实业,合同总价款2,934.63万元(含税)。

2020年9月21日和10月9日,经纬智能与深圳市旗轩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旗轩电子)签订2份采购合同,约定向旗轩电子采购1.4寸玻璃面板37万片,合同总价款1,925.85万元(含税)。采购合同签订当日,经纬智能与上海能致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能致)签订销售合同,约定将上述商品全部销售给上海能致,合同总价款1,964.33万元(含税)。

上述采购、销售交易均无实际货物流转,相关购销货款也存在即收即付、资金循环情况。经纬智能通过虚构上述购销交易,2020年度虚增收入4,335.37万元,虚增成本4,232.96万元,虚增利润102.41万元,分别占其公开披露当期营业总收入、营业总成本和利润总额绝对值的82.70%、74.74%和17.77%,经纬智能披露的2020年年报存在虚假记载,违反了《证券法》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所述情形。

敖丽杰作为时任公司董事长、总经理,组织并参与实施上述虚构交易,导致经纬智能披露的2020年年报存在虚假记载。李开锦作为公司董事长、总经理、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签字保证经纬智能2020年年度报告真实、准确、完整,未能勤勉尽责。两人应对相关违法行为负责。

上述违法事实,有公司年度报告、购销合同、送货单据、会计凭证、银行流水、询问笔录、相关情况说明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当事人及其代理人在申辩及听证中提出:第一,上述交易是经纬智能开展的贸易类业务,且事实上增加了经纬智能的利润,不应认定为虚增收入。第二,敖丽杰未参与虚构交易,对虚构交易不知情,也没有专业能力去识别虚构交易。第三,李开锦在公司年报披露前一个多月才被任命为总经理,在合同、各类单据齐全的情况下,难以质疑给公司带来利润的业务。综上,当事人请求免于处罚。

经复核,我局对当事人及其代理人的意见不予采纳,理由如下:第一,经纬智能上述交易均无实际货物流转,属于虚构交易,导致公司虚增收入、成本和利润。第二,敖丽杰作出进行上述交易的决策,签署相关购销合同,安排人员进行资金划转等事项,且在相关付款审批单上签字,其组织并参与实施了上述虚构交易。第三,李开锦作为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在相关采购合同与销售合同的签署日期为同一天、相关资金存在即收即付等情况下,未对有关交易的业务实质及公司相关会计处理提出异议或质疑,签字确认经纬智能2020年年度报告,未勤勉尽责。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我局决定:

一、对深圳市经纬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100万元罚款;

二、对敖丽杰给予警告,并处以50万元罚款;

三、对李开锦给予警告,并处以50万元罚款。

上述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汇交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开户银行:中信银行北京分行营业部,账号:7111010189800000162,由该行直接上缴国库),并将注有当事人名称的付款凭证复印件送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委员会办公室和深圳证监局备案。当事人如果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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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5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