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煤炭投资开发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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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会计准则及应用指南系列

湖北省煤炭投资开发有限公司

财政部行政处罚事项决定书

财监法〔2023〕94 号

原文发布日期:2023年4月14日

转载自:财政部网站

当 事 人:湖北省煤炭投资开发有限公司

地 址:武汉市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吴家湾联合国际大厦17层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的规定,我部组织检查组对你公司会计信息质量进行了检查。检查发现的主要问题和行政处罚决定如下:

2021年1月4日,你公司通过进入财务系统篡改记账凭证的方式,将2020年7月至12月已入账的19笔销售业务形成的应收账款科目篡改为预付账款科目,导致2020年多计预付账款6949.95万元,少计应收账款6949.95万元。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九条、第十三条等规定。

上述事实,有检查报告、检查工作底稿、当事人签证和反馈意见等相关证据予以证实。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四十三条的规定,我部决定给予你公司罚款5万元的行政处罚。

你公司应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财政部湖北监管局申领并填写“一般缴款书”(收款单位:财政部;预算级次:中央级;预算科目:其他一般罚没收入;科目代码:103050199),将罚款缴入中央国库,并将缴款凭证等相关材料书面报送财政部监督评价局。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我部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除法律另有规定外,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联系单位:财政部条法司。

联系电话:010-68551311。

地 址:北京市西城区三里河南三巷3号。

附件:送达回证

财 政 部

2023年3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