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和佳医疗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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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和佳医疗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证监会广东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2023]7 号
原文发布日期:2023年3月29日
摘自上市公司*ST和佳(300273)公告
转载自:巨潮资讯网
当事人:
珠海和佳医疗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郝镇熙,时任和佳医疗董事长、总裁,与蔡孟珂为公司实际控制人
蔡孟珂,时任和佳医疗副董事长,与郝镇熙为公司实际控制人
张晓菁,时任和佳医疗董事会秘书
龚素明,时任和佳医疗监事、和佳医疗子公司珠海恒源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源租赁)副总经理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的有关规定,广东证监局对和佳医疗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也未要求听证。本案现已调查、审理终结经查明,和佳医疗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一、2020 年年度报告、2021 年半年度报告未按规定披露关联方占用资金事项,存在重大遗漏
截至 2021 年 12 月 31 日,郝镇熙、蔡孟珂合计持有和佳医疗 21.25%的股份,是和佳医疗实际控制人。和佳医疗 2020
年以恒源租赁融资租赁业务、员工借款等名义,对外划转 501,915,344.44 元,2021 年上半年再以员工借款的名义,对外划转 4,501,739
元,相关款项均用于偿还郝镇熙、蔡孟珂的个人债务。
和佳医疗未在 2020
年年度报告和 2021
年半年度报告中真实、准确、完整披露上述关联方资金占用的情况,相关定期报告存在重大遗漏,违反了《证券法》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九条的规定。
二、2020 年年度报告、2021 年年度报告报存在虚假记载
2020 年度,和佳医疗对恒源租赁虚假融资租赁业务进行了财务记账,从而导致虚增 2020
年收入 39,823,742.14 元,占 2020
年营业收入的 4.28%,虚减 2020
年利润 5,716,275.28 元,占 2020 年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绝对值的 9.14%。
2021 年度,和佳医疗通过虚假融资租赁业务虚增 2021
年收入 62,430,864.78 元,占 2021
年营业收入的 8.51%,虚增 2021
年利润 7,054,481.14 元,占 2021
年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绝对值的 1.86%。
和佳医疗未在 2020
年年度报告、2021
年年度报告中真实准确、完整披露当年度公司的营业收入、利润、净利润等信息,相关定期报告存在虚假记载,违反了《证券法》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九条的规定上述违法事实,有相关公司公告、相关银行账户资金流水、记账凭证及原始凭证、情况说明、询问笔录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和佳医疗公开披露的 2020
年年度报告存在重大遗漏和虚假记载、2021 年半年度报告存在重大遗漏、2021
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违反了《证券法》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所述的违法行为。
对和佳医疗上述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行为,郝镇熙作为公司实际控制人、时任董事长和总裁,组织、策划、指使及隐瞒资金占用事项,蔡孟珂作为公司实际控制人、时任副董事长,参与、知悉并隐瞒关联方资金占用事项,上述行为同时导致公司收入、利润虚假披露,是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张晓菁、龚素明知悉郝镇熙通过虚假融资租赁业务划拨资金等情况,未勤勉尽责,是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此外,郝镇熙、蔡孟珂违反《证券法》第八十条第三款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所述“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组织、指使从事上述违法行为,或者隐瞒相关事项导致发生上述情形”行为。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广东证监局决定:
1、对珠海和佳医疗设备股份有限公司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 300
万元罚款。
2、对郝镇熙给予警告,并处以 200
万元罚款,其中,对其作为实际控制人违法违规行为处以100万元罚款,对其作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处以100万元罚款。
3、对蔡孟珂给予警告,并处以 150
万元罚款,其中,对其作为实际控制人违法违规行为处以 100
万元罚款,对其作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处以 50 万元罚款。
4、对张晓菁给予警告,并处以 70 万元罚款。
5、对龚素明给予警告,并处以 70 万元罚款。
当事人应自收到上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 15
日内,将罚款汇交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定的银行账户,由该行直接上缴国库,并将注有当事人名称的付款凭证复印件送广东证监局备案。当事人如果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 60 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 6
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