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长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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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会计准则及应用指南系列

深圳市长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 1 月 10
日,公司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监管局对康铭盛相关责任人出具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2024]29 号,
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监管局对公司及公司相关责任人出具的《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 [2025]1
号,具体内容如下:

一、康铭盛相关责任人涉嫌拒绝、阻碍调查案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具体内容
当事人:李迪初, 男,
时任长方集团康铭盛(深圳)科技有限公司(简称康铭盛)执行董事。
彭立新, 女, 时任康铭盛财务总监。
廖聪奇,
男,时任康铭盛副总经理及江西康铭盛光电科技有限公司(康铭盛全资子公司)负责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以下简称《证券法》
)的有关规定,我局对李迪初、彭立新、廖聪奇拒绝、阻碍监督检查行为进行立案调查,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应当事人的申请,我局举行听证会,听取了当事人及其代理人的陈述申辩意见。本案现已调查、办理终结。
2021 年 11 月 11
日,我局下发检查通知书,并发送要求提供的资料清单(含子公司),对深圳市长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简称长方集团)及其控股子公司康铭盛进行现场检查。经查,李迪初、彭立新、廖聪奇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一、销毁、隐匿检查要求提供的文件资料
二、未按要求提供财务系统相关数据
三、提供虚假返利相关材料
上述违法事实,有询问笔录、情况说明、现场照片、相关合同、对账单、系统维护记录、付款记录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我局认为,李迪初、彭立新、廖聪奇上述行为违反《证券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已构成《证券法》第二百一十八条所述拒绝、阻碍监督检查违法行为。
本案当事人拒绝、阻碍监督检查手段粗暴、情节严重、性质恶劣,我局对陈述申辩意见不予采纳。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依据《证券法》第二百一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
对李迪初、彭立新、廖聪奇责令改正,并分别处以 100
万元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