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新生飞翔文化传媒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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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新生飞翔文化传媒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决定书
〔2022〕63号
原文发布日期:2022年12月5日生效日期:2022
年 11 月 15 日摘自ST新生(832297)公告转载自:巨潮资讯网
海南新生飞翔文化传媒股份有限公司、王柏生、官伟、杨希海、于哲、陈辉、张沛然、郭磊、肖晓冬、张珞:
经查明,ST
新生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2018
年 11 月至 2020 年 1 月(以下简称涉案期间)、海航航空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航空集团)持有 ST 新生 5.73%的股份,与 ST
新生受同一最终控制人海航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航集团)控制。海航集团、航空集团为 ST新生关联方。根据海航集团内部管理制度,海航集团对 ST
新生等下属公司的财务、资金等事务实行垂直化控制与管理。涉案期间,在海航集团及航空集团的决策、指令下,ST
新生与关联方航空集团发生多笔非经营性资金往来,形成关联方占用资金,ST 新生未按规定披露上述事项,相关临时报告、定期报告存在虚假记载。
一、2018
年至 2020 年 ST 新生关联方占用资金情况
2018
年 10 月 8 日,海南证监局因 ST 新生存在关联方航空集团占用资金情形对其作出责令改正的行政监管措施。2018 年 11 月 16
日,为应对监管检查和年底‘关账’需要,根据海航集团的指示,航空集团以资金循环的方式将占用的 86,731 万元资金分批转给 ST 新生,然后于当日以 ST
新生向上海睿银盛嘉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睿银)购买理财产品的方式,将资金回流航空集团。上述事项经 ST
新生计划财务部总经理张珞、风险控制部总经理郭磊、财务总监于哲、董事会秘书兼副总裁杨希海、总经理陈辉、董事长官伟等签批后逐级上报航空集团、海航集团审批同意。
2019
年 8 月 12 日,ST 新生根据航空集团指令向其转款 100 万元,用于垫付航空集团给 ST 新生相关股东的股权回购款。该事项经 ST
新生董事长王柏生审批,并以邮件抄送杨希海及董事、总经理张沛然等。
2019
年 11 月 15 日,因 ST 新生前述购买理财合同到期,航空集团以资金循环的方式通过上海睿银向 ST 新生转入理财本金及收益款 91,068
万元。2019年 11 月 22 日 ST 新生将 91,068 万元转回航空集团。上述事项经 ST
新生财务负责人肖晓冬、董事长王柏生审批后逐级上报航空集团、海航集团审批同意,相关邮件抄送杨希海、张沛然等。
2019
年 12 月 31 日至 2020 年 1 月 3 日,为回填资金缺口,航空集团分两笔向 ST 新生转入 91,168 万元,ST 新生于 2020 年 1 月
8 日将 91,168 万元转回航空集团。上述事项经 ST
新生财务负责人肖晓冬、董事长王柏生审批后逐级上报航空集团、海航集团审批同意,相关邮件抄送杨希海、张沛然等。
2020
年 4 月,ST 新生拟与航空集团补签资金拆借协议,约定自 2019 年 11月 22 日起,航空集团拆借 ST 新生资金累计不超过 91,168
万元。该协议在 2020年 5 月 22 日召开的 ST 新生 2019 年年度股东大会上被否决。
二、2018
年 11 月 1 日临时报告存在虚假记载
2018
年 11 月 1 日,ST
新生发布的《关于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公告》称‘本次理财产品资金用于受让上海睿银盛嘉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享有的债权资产的收益权......本次交易不构成关联交易’。上述公告未如实披露ST
新生与关联方航空集团的非经营性关联交易,构成虚假记载。
三、未按规定披露关联方资金占用事项
涉案期间,ST
新生向航空集团的大额转款无商业实质,构成关联方占用资金。截至 2020 年 1 月 8 日,ST 新生被关联方航空集团占用资金余额为 91,168万元。2020
年 4 月 23 日,ST 新生发布临时公告,披露了关联方航空集团占用资金情况及整改措施。
对于上述关联方占用资金情形,ST
新生未按规定及时披露。同时,ST 新生在 2018 年年报、2019
年半年报中将前述理财产品列示为‘其他流动资产’,且披露不存在关联方占用资金事项,构成定期报告虚假记载。
时任董事长官伟、时任财务总监兼董事于哲、时任董事会秘书兼副总裁杨希海、时任总经理、董事陈辉对 ST
新生 2018 年年报签署书面确认意见,保证报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
时任董事长王柏生、时任总经理、董事张沛然、时任董事会秘书杨希海、时任监事郭磊、临时财务负责人张珞对 ST
新生 2019 年半年报签署书面确认意见,保证报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
上述违法事实,有企业工商资料、相关合同、银行账户资料、相关请示审批流程及电子邮件、ST
新生公告、定期报告、相关会议资料、询问笔录及情况说明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我会认为,ST
新生的上述行为违反了 2013 年修订的《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96 号,以下简称 2013
年《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2019 年修正的《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161 号,以下简称 2019
年《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的规定。构成 2013 年《监督管理办法》第六十条、2019
年《监督管理办法》第八十二条所述的信息披露违法行为。对 ST
新生未及时披露关联方占用资金的违法行为,王柏生、官伟是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杨希海、肖晓冬、于哲是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对 ST 新生 2018 年 11 月 1
日临时报告、2018 年年报虚假记载的违法行为,官伟是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陈辉、于哲、杨希海是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对 ST 新生 2019
年半年报虚假记载的违法行为,王柏生是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张沛然、杨希海、郭磊、张珞是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当事人官伟提出:第一,申辩人担任 ST
新生董事长、董事的时间较短,涉案资金占用违法事项在其任职前已发生,且其任职后期已无最终审批和决定权。第二,申辩人担任 ST
新生董事长期间尽职尽责完成工作,努力解决历史遗留问题,包括与股东进行沟通、向上级及控股股东反映资金占用问题并要求解决、在公司内部建立合规制度等。综上,官伟请求从轻或减轻处罚。
经复核,我会认为:官伟作为 ST
新生时任董事长,参与相关资金占用事项审批,并对 ST 新生 2018 年年报签署书面确认意见,是 ST 新生未及时披露关联方占用资金、ST 新生 2018 年
11 月 1 日临时报告和 2018
年年报虚假记载等违法行为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其所述任职时间较短、无最终审批权等均不构成免责事由。同时,我会已综合考量其职务、职责、涉案程度、履职主客观情况等情形,量罚并无不当。综上,对官伟的申辩意见不予采纳。
当事人王柏生提出:第一,事先告知书未准确描述资金占用的案件事实。2019
年 11 月 15
日流转的资金系海航财务公司虚头寸,受海航集团流动性危机影响,该资金不可用,建议在违法事实部分予以明确。第二,不存在告知书认定的‘未按规定披露关联方资金占用事项’。2019
年 11 月 ST 新生与上海睿银的理财合同到期后,航空集团无资金回填,资金占用虽然实质存在,但公司没有凭据。申辩人在此期间持续请示、协调航空集团与 ST
新生签订资金拆借协议,协议签订后于 2020 年 4 月 23
日及时披露,故不存在‘未按规定披露关联方资金占用事项’。第三,处罚过重。涉案资金占用行为产生于申辩人到任前,申辩人签署 2019
年半年度报告时并不知情,并在了解情况后主动整改、披露资金占用情况,已做到勤勉尽责,且积极配合调查工作,请求免于或减轻处罚。
经复核,我会认为:第一,关于违法事实表述。相关银行流水显示,2019年
11 月 13 日至 15 日 ST 新生建设银行账户共计收到上海睿银转入的
91,068万元理财产品本息款,申辩人称该资金来源于海航财务公司‘虚头寸’‘不可用’的说法不能成立。第二,关于未按规定披露关联方资金占用的事实认定。根据
2013 年《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2019 年《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细则》(股转系统公告〔2017〕664
号)第二十一条第二款、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五十六条第十五项的规定,ST 新生在没有商品和劳务对价的情况下,于 2019 年 8 月 12日、11 月 22
日、2019 年 12 月 31 日至 2020 年 1 月 3 日向航空集团大额划转资金,构成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资金,ST
新生应在占用事实发生后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申辩人以公司尚未与占用方签订资金拆借协议为由,否认资金占用的事实发生与公司的信息披露义务,于法无据,其主张不能成立。第三,关于处罚幅度。王柏生作为时任董事长,参与相关资金占用事项审批,并对
ST 新生 2019 年半年报签署书面确认意见,是 2019
年半年报虚假记载、未及时披露关联方占用资金等违法行为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我会已综合考量申辩人职务、职责、涉案程度、履职主客观情况及配合调查情形等,量罚并无不当。综上,对王柏生的申辩意见不予采纳。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国务院关于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关问题的决定》(国发〔2013〕49
号)第五条、2013 年《监督管理办法》第六十条、2019 年《监督管理办法》第八十二条、2005
年《证券法》第一百九一三条第一款,我会决定:
一、责令海南新生飞翔文化传媒股份有限公司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 55万元罚款;
二、对王柏生、官伟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 20
万元罚款;
三、对杨希海、于哲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 15
万元罚款;
四、对陈辉、张沛然、郭磊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 10
万元罚款;
五、对肖晓冬、张珞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 5
万元罚款。
上述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 15
日内,将罚款汇交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开户银行:中信银行北京分行营业部,账号
:7111010189800000162,由该行直接上缴国库,并将注有当事人名称的付款凭证复印件送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委员会办公室备案。当事人如果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
60 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 6
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