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旅文化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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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旅文化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证监会江西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2025〕2号
原文发布日期:2025年3月21日
摘自上市公司ST联合(600358)公告(公告编号:2025-临021)
转载自:巨潮资讯网
当事人:国旅文化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曾用名国旅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旅联合),住所:江西省南昌市红谷滩区学府大道1号阿尔法34栋6楼。
曾少雄,男,1964年5月出生,时任国旅联合董事长。
彭承,男,1980年3月出生,时任国旅联合董事、总经理。
石磊,女,1973年8月出生,担任国旅联合财务总监。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我局对国旅联合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也未要求听证。本案现已调查、办理终结。
经查明,国旅联合涉嫌违法的事实如下:
国旅联合与业绩承诺方签订《利润补偿协议》,业绩承诺方承诺北京新线中视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国旅联合子公司,以下简称新线中视)2017-2019年三年净利润分别不低于3,190万元、4,150万元和5,400万元,若任一会计年度实际净利润未达到承诺净利润,业绩承诺方需对国旅联合进行补偿。因新线中视未完成业绩承诺事项,国旅联合于2020年1月收到642.43万元业绩补偿款。该业绩补偿款应计入2019年资产和利润,但是国旅联合将其计入2020年资产和利润,导致国旅联合2019年少计资产和利润各642.43万元,占2019年当期披露利润总额绝对值的3.55%;2020年多计资产和利润各642.43万元,占2020年当期披露利润总额绝对值的25.86%。
上述违法事实,有公司公告、公司文件、财务资料、相关人员询问笔录、相关情况说明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国旅联合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所述的信息披露违法行为。
根据《证券法》第八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对国旅联合的信息披露违法行为,国旅联合时任董事长曾少雄,时任董事、总经理彭承,财务总监石磊是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我局决定:
一、对国旅文化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200万元罚款;
二、对曾少雄给予警告,并处以60万元罚款;
三、对彭承给予警告,并处以50万元罚款;
四、对石磊给予警告,并处以50万元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