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金一文化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企业会计准则及应用指南系列
北京金一文化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证监会北京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2024〕8
号
原文发布日期:2024年6月8日摘自上市公司*ST金一(002721)公告(编号:2024-048)转载自:巨潮资讯网
当事人:北京金一文化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一文化或公司),住所:北京市海淀区。
王晓峰,男,1974
年 1 月出生,时任金一文化董事长,住址:北京市海淀区。
王晓丹,女,1982
年 3 月出生,时任金一文化董事、总经理,住址:北京市海淀区。
刘丹丹,女,1983
年 12 月出生,时任金一文化财务总监,住址:河南省新乡市。
蒋学福,男,1972
年 5 月出生,时任金一文化财务总监,住址:湖南省株洲市。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我局对金一文化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也未要求听证。本案现已调查、审理终结。
经查明,金一文化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金一文化 2020
年及 2021 年存货减值不充分,导致公司 2020 年虚增存货6.10 亿元,占当期期末总资产的 5.92%,虚增利润总额 6.10 亿元,占当期利润总额的
21.21%;2021 年虚增存货 6.37 亿元,占当期期末总资产的 7.03%,虚增利润总额 0.28 亿元,占当期利润总额的
1.89%。上述事项导致金一文化 2020 年、2021 年年度报告存在错报。
2023
年 4 月 30 日,金一文化发布《关于前期会计差错更正及追溯调整的公告》,主动对 2020 年、2021 年年度报告相关财务数据进行追溯调整。
上述违法事实,有相关公告、会议文件、询问笔录、情况说明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金一文化的上述行为违反《证券法》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所述的违法行为。
金一文化时任董事长王晓峰和时任董事、总经理王晓丹对金一文化披露的2020
年、2021 年年度报告,时任财务总监刘丹丹对金一文化披露的 2020 年年度报告,时任财务总监蒋学福对金一文化披露的 2021
年年度报告,分别签署书面确认意见并保证相关年度报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未勤勉尽责,依据《证券法》第八十二条第三款、《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40 号)第五十八条第三款,以及《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182
号)第五十一条第三款的规定,王晓峰、王晓丹、刘丹丹、蒋学福是金一文化信息披露违法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我局决定:
一、对北京金一文化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给予警告,并处以 150
万元的罚款;
二、对王晓峰给予警告,并处以 70
万元的罚款;
三、对王晓丹给予警告,并处以 70
万元的罚款;
四、对刘丹丹给予警告,并处以 60
万元的罚款;
五、对蒋学福给予警告,并处以 60
万元的罚款。
上述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 15
日内,将罚款汇交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开户银行:中信银行北京分行营业部,账号:7111010189800000162,由该行直接上缴国库,并将注有当事人名称的付款凭证复印件送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委员会办公室和北京证监局备案。当事人如果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
60 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 6
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