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弘高创意建筑设计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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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弘高创意建筑设计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北京弘高创意建筑设计股份有限公司、何宁、甄建涛、孙志新、荆明、贺利双、杨立微、张艳宇)
〔2023〕12号
原文发布日期:2024年1月3日转载自:中国证监会网站
当事人:北京弘高创意建筑设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弘高股份或公司),住所:北京市朝阳区。
何宁,男,1963年3月出生,时为弘高股份实际控制人,时任弘高股份董事长,住址:北京市朝阳区。
甄建涛,女,1962年12月出生,时为弘高股份实际控制人,住址:北京市朝阳区。
孙志新,男,1968年2月出生,时任弘高股份董事、副总经理、弘高股份子公司北京弘高建筑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弘高装饰)经理,住址:北京市西城区。
荆明,男,1976年3月出生,时任弘高股份副总经理、弘高装饰董事长,住址:北京市朝阳区。
贺利双,男,1961年6月出生,时任弘高股份财务总监,住址:北京市昌平区。
杨立微,女,1973年6月出生,时任弘高股份副总经理(2019年5月至2022年3月主管财务工作),住址:北京市通州区。
张艳宇,男,1987年1月出生,时任弘高股份财务总监,住址:黑龙江省拜泉县。
依据2005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2005年《证券法》)及2019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我局对弘高股份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也未要求听证。本案现已调查、审理终结。
经查明,弘高股份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弘高股份下属子公司弘高装饰通过虚构工程项目合同、未对工程项目如实核算、未对已结算项目及时做结算会计处理等方式虚增收入和利润。
1.弘高装饰虚构工程项目合同,虚增工程项目收入和利润,导致弘高股份2015年虚增收入7,939.97万元,虚增利润2,116.53万元;2016年虚增收入21,906.38万元,虚增利润3,113.97万元。该等项目合同产生的应收账款的减值计提与转回,导致弘高股份2017年虚减利润2,698.04万元,2018年虚增利润3,100.33万元。
2.弘高装饰对仅收取管理费的建筑施工挂靠类工程项目,按照项目合同金额确认收入和成本,并确认相关应收账款,虚增工程项目收入和利润,导致弘高股份2015年虚增收入2,450.00万元,虚增利润512.00万元;2016年虚减收入223.25万元,虚减利润302.18万元;2017年虚增收入6,199.41万元,虚增利润367.24万元;2018年虚增收入7,108.41万元,虚增利润1,432.40万元;2019年虚增收入58.02万元,虚增利润58.02万元。
3.弘高装饰在工程项目实施过程中,未在合同解除年度对出现合同解除情况的工程项目进行相应财务核算,虚增工程项目收入和利润,导致弘高股份2019年虚增收入1,184.44万元,虚减利润42.80万元;2020年虚增收入6,048.19万元,虚增利润103.06万元。
4.2018年至2021年,弘高装饰多个工程项目已结算或涉诉视同结算,弘高装饰未在工程项目结算年度按照实际结算金额进行财务核算并相应调整应收账款,而是在2022年均视同结算计提减值,影响相关工程项目相应年度收入和利润,导致弘高股份2018年虚增收入1,511.36万元,虚增利润3,248.22万元;2019年虚增收入2,565.05万元,虚增利润1,438.28万元;2020年虚增收入231.47万元,虚增利润1,324.87万元;2021年虚增收入4,832.66万元,虚增利润248.08万元;2022年虚减利润11,056.65万元。
上述事项导致弘高股份2015年、2016年、2017年、2018年、2019年、2020年、2021年、2022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2015年虚增收入10,389.97万元,占当期披露营业收入的3.16%,虚增利润2,628.53万元,占当期披露利润总额的7.18%。2016年虚增收入21,683.13万元,占当期披露营业收入的5.77%,虚增利润2,811.79万元,占当期披露利润总额的8.64%。2017年虚增收入6,199.41万元,占当期披露营业收入的3.5%,虚减利润2,330.80万元,占当期披露利润总额绝对值的12.60%。2018年虚增收入8,619.77万元,占当期披露营业收入的5.97%,虚增利润7,780.95万元,占当期披露利润总额的355.66%。2019年虚增收入3,807.51万元,占当期披露营业收入的4.59%,虚增利润1,453.50万元,占当期披露利润总额的4.13%。2020年虚增收入6,279.66万元,占当期披露营业收入的13.95%,虚增利润1,427.93万元,占当期披露利润总额的27.80%。2021年虚增收入4,832.66万元,占当期披露营业收入的27.99%,虚增利润248.08万元,占当期披露利润总额的0.74%。2022年虚减利润11,056.65万元,占当期披露利润总额绝对值的23.97%。
上述违法事实,有相关公告、合同、会议资料、询问笔录、情况说明、财务账套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弘高股份的上述行为违反了2005年《证券法》第六十三条及《证券法》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构成2005年《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所述的信息披露虚假记载行为。考虑到公司2014年重组上市后,自2015年起连续8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2018年通过虚增利润由亏损变为盈利,我局结合上述情形依法确定量罚幅度。
何宁作为弘高股份实际控制人、时任董事长,负责公司的全面工作,未勤勉尽责,对弘高股份2015年至2022年年度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并保证报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依据2005年《证券法》第六十八条第三款、《证券法》第八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是弘高股份2015年至2022年年度报告信息披露违法行为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甄建涛作为弘高股份实际控制人,自2017年6月起不再担任弘高股份总经理,不晚于2019年5月回到弘高股份参与经营管理,实际履行总经理职责,负责公司的经营管理工作,未勤勉尽责,依据《信息披露违法行为行政责任认定规则》第十七条的规定,是弘高股份2019年至2022年年度报告信息披露违法行为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孙志新作为弘高股份时任董事、副总经理,弘高装饰时任经理,未勤勉尽责,对弘高股份2015年至2020年年度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并保证报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依据2005年《证券法》第六十八条第三款、《证券法》第八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是弘高股份2015年至2020年年度报告信息披露违法行为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荆明作为弘高股份时任副总经理,弘高装饰时任董事长,未勤勉尽责,对弘高股份2019年至2022年年度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并保证报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依据《证券法》第八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是弘高股份2019年至2022年年度报告信息披露违法行为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贺利双作为弘高股份时任财务总监,主管财务工作,未勤勉尽责,对弘高股份2017年、2018年年度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并保证报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依据2005年《证券法》第六十八条第三款的规定,是弘高股份2017年、2018年年度报告信息披露违法行为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杨立微作为弘高股份时任副总经理,2019年5月至2022年3月主管财务工作,未勤勉尽责,对弘高股份2019年至2022年年度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并保证报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依据《证券法》第八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是弘高股份2019年至2022年年度报告信息披露违法行为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张艳宇作为弘高股份时任财务总监,主管财务工作,未勤勉尽责,对弘高股份2022年年度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并保证报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依据《证券法》第八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是弘高股份2022年年度报告信息披露违法行为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此外,弘高股份内部控制薄弱、管理混乱,何宁、甄建涛作为2015年至2022年弘高股份的实际控制人,何宁2015年至2022年时任弘高股份董事长,甄建涛2019年至2022年实际履行弘高股份总经理职责,二人全面负责公司工作,怠于履行管理职责,是弘高股份连续多年信息披露虚假记载违法行为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情节严重。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我局决定:
一、对北京弘高创意建筑设计股份有限公司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500万元的罚款;
二、对何宁给予警告,并处以300万元的罚款;
三、对甄建涛给予警告,并处以300万元的罚款;
四、对孙志新给予警告,并处以120万元的罚款;
五、对荆明给予警告,并处以100万元的罚款;
六、对杨立微给予警告,并处以100万元的罚款;
七、对张艳宇给予警告,并处以70万元的罚款。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2005年《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我局决定:对贺利双给予警告,并处以20万元的罚款。
上述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汇交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开户银行:中信银行北京分行营业部,账号:7111010189800000162,由该行直接上缴国库,并将注有当事人名称的付款凭证复印件送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委员会办公室和北京证监局备案。当事人如果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中国证监会北京监管局2023年12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