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13-14 涉税事项预计负债的确认时点问题
企业会计准则及应用指南系列
案例13-14 涉税事项预计负债的确认时点问题
案例13-14 涉税事项预计负债的确认时点问题
一、案例背景
2x17年7月,某地国税稽查局对X公司的子公司D公司2x16年涉税情况进行检查,发现D公司涉及450份增值税专用发票被认定为虚开的增值税发票,涉及增值税约76。万元、企业所得税约1,120万元。
2x19年4月,X公司取得该国税稽查局出具的《情况说明》:“D公司2x16年度纳税情况已经国税稽查局检查完毕,国税稽查局按照税收法律法规规定的法定程序正在对检查数据进行审理。”由于未收到税务部门结论性意见,缺少会计确认的事实依据或定性依据,D公司未就该涉税事项在2x18年年报中确认预计负债。X公司审计机构向国税稽查局实施访谈程序后认为,涉税事项对X公司合并财务报表可能产生重大影响,其获取的审计证据不足以消除对公司财务报表是否公允反映的疑虑,故就该事项在年报中出具保留意见。
2x19年7月3日,D公司收到《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以下简称《告知书》),涉及补缴税金及罚款约为1.03亿元(不含教育费附加及滞纳金)。2x19年7月17日,D公司出席听证会,对涉税事项进行陈述、申辩,并补充提供了证据材料。
D公司认为,《告知书》本身不是对涉税事项作出的终结性结论,其内容存在按照听证程序中补充的证据、材料等重新认定的可能,税务处理结果存在较大不确定性。因此,未在2x19年半年度报告中对涉税事项进行会计处理,仅就该事项及对财务报表可能产生的影响进行披露。但X公司3名独立董事均对X公司2x19年半年度报告投反对票,认为X公司没有公允反映财务状况及经营成果。独立董事判断认为,截至半年报披露日,D公司听证尚无结果,但涉税事项影响重大,基于谨慎性原则,在半年报中就涉税事项应进行会计处理。X公司年审机构亦认为X公司应在半年报中就此事项对母公司及合并报表的影响予以列报和详细披露。
2x19年10月14日,D公司收到国税稽查局《税务处理决定书》,涉及补缴增值税金及滞纳金1.04亿元,并移交司法机关。根据该处理决定,D公司做出会计处理:计提应交税费0.68亿元、其他应付款0.36亿元,营业外支出1.04亿元。
问题:D公司就该预计负债在财务报表中的确认时间是否恰当?
二、会计准则及相关规定
《企业会计准则第13号——或有事项》第四条规定:“与或有事项相关的义务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应当确认为预计负债:(一)该义务是企业承担的现时义务;(二)履行该义务很可能导致经济利益流出企业;(三)该义务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
三、案例解析
本案例中,上市公司的子公司自2x17年7月起接受税务稽查。2x19年4月,检查工作完成,稽查局按照法定程序对检查数据进行审理中。2x19年7月3日,子公司收到《税务处罚事项告知书》(以下简称《告知书》),该《告知书》是对2x19年6月30日已经存在的情况提供了新的或进一步证据,应将其作为2x19年半年报的资产负债表日后调整事项处理。虽然从程序上来讲,公司可以向稽查局申请听证,但是实务中通过该环节避免最终的行政处罚并非大概率事件。基于《告知书》中认定的税收违法事实和性质,资产负债表日子公司很可能承担现时义务;基于《告知书》中拟作出的税务行政处罚,履行该义务很可能导致经济利益流出企业,并且该义务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因此,上市公司应当在2x19年半年报中对涉税事项确认预计负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