格力地产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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格力地产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证监会广东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2023〕20 号
原文发布日期:2023年9月29日
摘自上市公司格力地产(600185)公告(编号:临 2023-076)
转载自:巨潮资讯网
当事人:格力地产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格力地产),住所:广东省珠海市横琴新区环岛东路 3000
号 2103 办公。
依据 2005 年修订、2014 年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
2005年《证券法》)和 2019
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我局对格力地产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也未要求听证。本案现已调查、审理终结。
经查明,格力地产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格力地产在 2018 年至 2021 年存货减值测试中,存在对子公司上海海控保联置业有限公司“海德壹号”、上海海控太联置业有限公司“公园海德”两个地产项目可售面积、可比售价选取错误,对重庆两江新区格力地产有限公司“重庆两江”地产项目 P19
地块可比售价选取错误、未对可比售价进行修正等问题,高估存货可变现净值、少计提存货跌价准备。
格力地产在 2018 年至 2021 年度累计少提存货减值导致多计净利润626,386,989.85
元。其中,2018 年度少提存货减值并多计利润
441,920,402.48 元,占当年度净利润的 86.21%;2019 年度少提存货减值并多计利润 3,038,056.57
元,占当年度净利润的 0.58%;2020
年度少提存货减值并多计利润 162,567,224.17 元,占当年度净利润的 29.10%;2021 年度少提存货减值并多计利润 18,861,306.63 元,占当年度净利润的
4.10%。同时,2022 年度,格力地产多提存货减值并少计利润626,386,989.85 元,占当年度净利润绝对值的
23.34%。上述事项导致格力地产2018 年年度报告、2019
年年度报告、2020 年年度报告、2021
年年度报告、2022年年度报告,“21
格地 02”“22 格地 02”“23
格地 01”债券发行公告、募集说明书等文件,银行间债券市场
2018 年年度报告、2019 年年度报告、2020
年年度报告存在错报。
2023 年 7 月 18
日,格力地产发布《关于前期会计差错更正的公告》,主动纠正违法行为,采用追溯重述法补提 2018
至 2021 年度存货跌价准备,对
2018至 2022 年度财务报表进行追溯调整。
上述违法事实,有公司公告、情况说明、会议决议、专项报告、产权证明文件、询问笔录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格力地产上述行为违反 2005
年《证券法》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六条、《证券法》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九条第一项,《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8〕第 1 号)第七条的规定,构成
2005年《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所述的违法情形。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结合违法行为跨越新旧《证券法》适用的特别情形,依据《人民银行、证监会、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加强债券市场执法工作的意见》(银发〔2018〕296
号)和《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我局决定:
对格力地产股份有限公司给予警告,并处以 300
万元罚款。
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 15
日内,将罚款汇交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开户银行:中信银行北京分行营业部,账号
711101018980000****,由该行直接上缴国库,并将注有当事人名称的付款凭证复印件送我局备案。当事人如果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 60 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 6
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注:本案涉及的责任人已由广东证监局分别给予行政处罚,详见格力地产“临 2023-077号”、“临 2023-078号”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