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高新橡塑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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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高新橡塑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行政处罚决定书[2022]
41号(杭州高新)
原文发布日期:2022年12月6日
转载自:中国证监会网站
??当事人:杭州高新橡塑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杭州高新),住所:浙江省杭州市。
依据2005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2005年《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我局对杭州高新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也未要求听证。本案现已调查、审理终结。
经查明,杭州高新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一、未按规定披露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情况
(一)2018年2月至2019年7月期间,时为杭州高新实际控制人、董事长的高某虹通过杭州高新向供应商支付采购款并间接划转至高某虹控制的企业或其债权人等方式占用公司资金。2018年累计发生额63,554.43万元,2019年累计发生额114,260万元。
(二)2019年3月22日,高某虹私自借出杭州高新公章,并以杭州高新名义与黄某凤签订借款合同,借款金额3,000万元。杭州高新认可黄某凤将上述借款通过上海中色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中色)账户划出,并授权黄某凤将上述款项划付至时为杭州高新控股股东且由高某虹控制的高兴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高兴集团)。当日,上海中色分三笔各1,000万元划款至高兴集团账户。
二、未按规定披露为关联方提供担保、共同借款情况
(一)2018年6月18日,高某虹私自借出杭州高新公章,以杭州高新作为高某虹及其妻子楼某娣、高兴集团共同借款人,与宋某栋签订借款合同,借款金额3,700万元。2018年6月29日,宋某栋将3,700万元转入高某虹个人账户。
(二)2018年7月5日,高某虹向宋某栋借款4,000万元。该笔借款未签订借款合同。2019年10月23日,因未能偿还剩余借款,高某虹私自将杭州高新1,202.81万元承兑汇票交给宋某栋作为还款担保。2019年12月31日,万人中盈(厦门)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代高某虹偿还杭州高新1,202.81万元。
(三)2019年3月22日,高某虹私自借出杭州高新公章,以杭州高新作为高兴集团共同借款人,与上海福镭德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福镭德)签订借款合同,借款金额1,150万元。高某虹、楼某娣、缪某刚在相关《保证合同》上签字,为前述借款提供担保。2019年3月22日,上海福镭德将1,150万元转账给高兴集团。
(四)2018年4月27日、7月10日,高兴集团与杭州余杭众保财务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余杭众保)分别签订两份借款合同,借款金额分别为5,000万元和3,700万元,高兴集团于签订合同当日实际收到款项。借款到期后,高兴集团无法偿还前述借款,剩余本金合计4,279.12万元。
2019年4月,高某虹私自借出杭州高新公章与余杭众保签订两份保证合同,由杭州高新为高兴集团的前述借款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合同落款日期倒签为“2018年4月27日”和“2018年7月10日”。
(五)2019年5月18日,高某虹私自借出杭州高新公章,以杭州高新作为高兴集团共同借款人,与杭州中小企业金融服务中心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小企业公司)签订借款保证合同,借款金额4,000万元。由杭州天眼投资有限公司、杭州双溪旅游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双溪旅游公司)、杭州双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双溪房地产)、高某虹、楼某娣作为担保方,为上述借款提供连带保证责任。中小企业公司于2019年5月20日将4,000万元转账给高兴集团。
(六)2019年6月27日,高某虹私自借出杭州高新公章,以杭州高新作为高兴集团的共同借款人,与浙江物产中大联合金融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物产金融公司)签订借款合同,借款金额4,000万元。高某虹、楼某娣、缪某刚、双溪房地产、双溪旅游公司与物产金融公司签订保证合同,为上述借款合同提供连带保证责任。物产金融公司于2019年6月27日将4,000万元转账给高兴集团。
对于上述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违规担保、共同借款事项,杭州高新未履行相应决策程序,未按规定及时履行临时信息披露义务,也未在2018、2019年相关定期报告中如实披露。
上述违法事实,有公司公告、相关财务凭证、相关合同及协议、相关法院判决及裁定、银行流水、情况说明、询问笔录等证据,足以证明。
杭州高新的上述行为违反了2005年《证券法》第六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的规定,构成2005年《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所述的信息披露违法行为。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2005年《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我局决定:对杭州高新橡塑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60万元罚款。
上述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汇交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开户银行:中信银行北京分行营业部,账号:7111010189800000162,由该行直接上缴国库,并将注有当事人名称的付款凭证复印件送我局备案。当事人如果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浙江监管局
???????????2022年12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