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证天通会计师事务所-益佰制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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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会计准则及应用指南系列

企业会计准则

1月6日,因在益佰制药年报审计项目中存在执业违规行为,贵州证监局对中证天通及4名注册会计师出具警示函。

经查,中证天通所在执业贵州益佰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益佰制药)年度财务报表审计业务过程中,未关注公司计提递延所得税资产相关会计处理的正确性和合规性,未合理运用职业判断。

上述行为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01号—注册会计师的总体目标和审计工作的基本要求》(2019年修订、2022年修订)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的规定。李朝辉、涂建芳、戴亮、戴波作为时任签字注册会计师对上述行为负有主要责任。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六十五条、《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对你们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你们应当认真吸取教训,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的规定,履行勤勉尽责义务,切实提高执业质量,并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我局提交书面整改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