亚太会计师事务所-新亚制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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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会计准则及应用指南系列

亚太会计师事务所-新亚制程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浙江证监局对亚太所对新亚制程(002388.SZ,ST新亚)2022年度财务报表审计执业未勤勉尽责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经查明,当事人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一、亚太所出具的新亚制程2022年年度审计报告存在虚假记载
经我局另案查明,新亚制程未能恰当计量对深圳市新中教系统集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中教)应收账款的预期信用损失,应收账款坏账准备计提不准确,导致2022年年报虚增利润总额1,866.62万元,占当期利润总额的30.83%,其2022年年报相关财务数据及披露不真实、不准确。
亚太所为新亚制程2022年年度财务报表提供审计服务,出具了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二、亚太所在新亚制程2022年年度财务报表审计过程中未勤勉尽责
亚太所在已识别新亚制程应收账款存在认定层次重大错报风险的情况下,未对新中教大额长账龄应收账款存在较高信用风险保持充分关注,仅针对应收账款的存在、计价与分摊认定实施了细节测试、函证、重新计算等审计程序,未对新中教未回函的异常情况保持合理关注,未针对应收账款的可收回性设计并执行进一步审计程序,应对重大错报风险的审计程序不充分。按照账龄法对新中教应收账款坏账准备计提情况进行复核时,未充分了解掌握上述应收账款的形成和变动情况,应收账款账龄划分和坏账准备计提出现差错,审计调整不准确。
亚太所未按照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相关要求开展审计工作,在审计过程中未勤勉尽责,出具的审计报告存在虚假记载,违反了《证券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二百一十三条第三款所述的违法行为。签字注册会计师王某民、陈某生是上述违法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亚太所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也未要求听证。王某民、陈某生在申辩材料和听证过程中共同提出:第一,当事人是新亚制程新聘年审会计师,对公司提供的新中教按账龄测算的坏账准备、利息计提表,会计师核对后未发现异常。2022年公司与新中教发生6,000万元的资金占用,前期不知道该笔款项性质,在核对账龄时未考虑该因素。第二,案涉保理款发生在2018年、2019年,而非报告期2022年。从信用角度分析,考虑到了新中教股东情况、款项性质等。第三,考虑到公司与新中教特殊关系,加之资金占用导致账龄无法核实,企业正常计提利息,会计师对应收账款进行了单项减值测试并较为谨慎的计提坏账,大于公司按照账龄计提金额。第四,不能采用事后情况倒推2022年年报计提坏账错误等。综上,二人希望从轻减轻处理。
对于上述申辩意见,经复核,我局认为:第一,案涉新中教大额长账龄应收账款存在较高信用风险,审计未对此保持充分关注。当事人提出根据口头约定的还款计划进行单项计提,但未就此提供证据,且与询问笔录、审计底稿等在案证据不符。第二,2022年审计报告及新亚制程年报均将公司与新中教之间6,000万元的资金往来认定为资金占用,会计师在计算账龄时未予以关注并剔除,审计调整不准确。第三,新亚制程于2024年4月对案涉应收账款坏账准备计提不准确进行了会计差错更正,亚太所就此出具专项鉴证报告。我局已综合基础事实、审计执业情况、配合调查情况等因素确定责任及量罚。综上,对王某民、陈某生的申辩意见不予采纳。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二百一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我局决定:
一、对北京郎鉴企业管理咨询中心(普通合伙)(案涉期间名为亚太(集团)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责令改正,没收业务收入943,396.2元,并处以943,396.2元罚款;
二、对王某民、陈某生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20万元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