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正达-中国基建投资
企业会计准则及应用指南系列
中正达-中国基建投资
会财局谴责中正达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陈锦福及凌镇国严重违反专业标准,处以合共港币 70
万元罚款及取消陈锦福的执业证书 12 个月
原文发布日期:2023
年 8 月 29 日图文转载自:香港会计财务汇报局网站
受规管者
会计及财务汇报局( 会财局 )就下列受规管者在香港上市公司中国基建投资有限公司(该公司)及其附属公司 【注释1:该公司因若干未完成的主要审计事项,未能刊发其 2021
年经审计业绩及年报。故此,该公司股份于2022 年 7 月 11 日暂停买卖。】截至 2016
年 12 月 31 日止年度的综合财务报表的审计(该审计项目)中严重违反专业标准,施加处分:(i)
中正达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M0561)(中正达);(ii)
项目合伙人陈锦福(A20032)(陈先生);及(iii)
项目质素监控审视员凌镇国(A19094)(凌先生)。会财局发现,审计项目团队未能获得充分适当的证据来评估一项由收购而产生的商誉的计量和减值评估,且未有遵从基本的审计要求及运用充分的专业怀疑态度。该等缺失对 2016
年整体财务报表构成重大错报风险。
本局决定
会财局就中正达、陈先生及凌先生(统称该等受规管者)严重违反专业标准予以谴责,并分别处以罚款港币 35
万元、25 万元及 10 万元 【注释2:由于该审计项目已于 2019
年 10 月 1 日前完成,在有关过渡安排下,该等受规管者均被视为专业人士并根据《会计及财务汇报局条例》(会财局条例)第 37CA
条就干犯会计师失当行为而受到处分。就每项会计师失当行为,会财局可下令受规管者缴付不超过港币 50 万元的罚款。然而,就于 2019年 10 月 1
日或之后完成的公众利益实体项目,会财局可根据会财局条例第 37D 和 37E 条,就每项失当行为下令受规管者缴付最高数额不超过港币 1,000
万元的罚款,或因该项失当行为而令受规管者获取的利润金额或避免的损失金额的三倍(以金额较大者为准)。】。此外,会财局下令取消陈先生的执业证书,并且自 2023
年 8 月 29 日起的 12 个月内不获发执业证书。该等处分旨在促进及维护受规管者的正当操守标准、阻吓受规管者作出失当行为、防止出现类似失误及维持公众对会计专业规管的信心。会财局纪律处分部主管梁惠珊女士表示:「有效的纪律处分制度对维护受规管者的正当操守标准至关重要。为保障受规管市场的审计质素并保障公众利益,会财局将毫不犹豫地向干犯失当行为的人士问责。」
背景
该公司主要从事物业投资及天然气业务。于 2016
年底,该公司收购了一家公司(该附属公司) 51
%的股权(该收购)。该附属公司的主要资产包括两座建筑物,该公司拟将其开发为物流基地。该公司确认因收购而产生的商誉为港币 4,930
万元(商誉),金额较该审计项目的重要性水平港币 320 万元超出逾 15 倍。该公司于编制 2016
年财务报表时,就因收购而产生的商誉进行减值评估(减值评估),并决定无需为该公司 2016 年末的商誉进行减值。然而,于 2017
年财务报表中,该公司将商誉价值全额减值。中正达及陈先生于该审计项目中识别了五项关键审核事项,当中包括 (i)
该公司就业务合并(即该收购)的会计法及 (ii)
减值评估。这些事项对该公司的财务报表有重大影响,若果评估不当,将增加投资者被该公司财务状况误导的风险。纵使中正达和陈先生将收购及减值评估识别为关键审核事项,他们并未对这些事项进行严谨的评估并取得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
严重违规
中正达及陈先生
审计的目的在于加强财务报表使用者对财务报表的信心。核数师在确保财务汇报质素方面担当重要角色。项目合伙人须对审计项目的整体质素负责,包括确保审计项目的表现符合专业标准。作为独立核数师,中正达及陈先生未能就 2016
年整体财务报表是否不存在重大错报获得合理保证。如纪律处分行动声明所述,会财局就与该两项关键审核事项相关的审计中发现多项缺失。就收购而言,中正达及陈先生未有执行任何审计程序,以评估在收购中取得的其他可识别资产及承担的负债于收购日的公允价值。就减值评估而言,中正达及陈先生:(i)
未能运用充分的专业怀疑态度,以严格评估该公司提供的资料如何支持该附属公司的估值;(ii)
未能获得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以评估该公司对构成该附属公司估值基础的收入预测是否合理,包括六份该附属公司和潜在客户签订的意向协议如何充分可靠地支持该公司进取的
16 年收入预测;(iii)
在该附属公司的两座建筑物明显是主要作为可产生收入资产的情况下,未能就该公司估值师将建筑物整体视为非营运资产的错误处理,作出适当评估并提出充分质疑;及(iv)
未能评估核数师所聘用的估值师的技能、能力和客观性,以及其在审核该公司估值师报告方面的工作是否充分。
凌先生
项目质素监控审视员担当重要角色,通过客观评估项目团队的重大判断及制定核数师报告时所达成的结论,维护审计项目的审计质素。作为审计项目的项目质素监控审视员,凌先生未能对项目团队就收购日商誉的计量及减值评估所作出的下列决定进行客观评估:(i)
所执行工作的范围和性质,及所取得的证据;及(ii)
当中的重大判断和结论。
本局处分的理据
在决定该等受规管者的适当纪律处分时,会财局考虑了本案的所有相关情况,包括失当行为的性质、严重性、次数、持续时间及影响,以及任何加重及/或减轻处分的因素。在众多因素中,会财局认为本案违反专业标准的情况严重。本局所发现的多项违规源于核数师未有运用采取专业怀疑态度。此态度是核数师在整个审计项目中必须运用的。然而,本案并没有证据显示该等受规管者涉及有意、不诚实或蓄意的失当行为。若有此等证据,该违规将会被视作非常严重,所施加的处分亦将更为严厉。在决定每位受规管者的适当处分时,会财局亦考虑到中正达曾于 2017
年有一次被香港会计师公会处分的记录及陈先生近期于 2016 年、2019 年及 2021
年有三次被香港会计师公会处分的记录为加重处分因素,以及凌先生没有任何处分记录为减轻处分因素。处分旨在向该等受规管者发出强烈的阻吓信息,以防止类似失误再次发生,并确保市场明白本局如何应用监管原则,以维护审计质素。梁女士严正强调:「本案是根据旧制度作评估。在旧制度下,每项失当行为的最高罚款为港币 50
万元。倘若在新制度下出现涉及 2019 年 10 月 1
日或之后的公众利益实体项目的类似个案,罚款尺度将有所不同。新制度下,每项失当行为的罚款上限为港币1,000
万元或获取的利润金额或避免的损失金额的三倍(以金额较大者为准),因此可施加的处分预期会更加严厉。」有关会财局所作的决定详情,请参阅纪律处分行动声明。会财局敦促核数师需特别留意本局在 2022
年度查察报告和 2022 年度调查报告中指出的普遍审计缺失范畴,包括 (i) 在资产减值评估中运用专业怀疑态度以及 (ii)
充分评估核数师所聘用专家的工作两者的重要性,并提升相关审计质素。会财局行政总裁马力先生表示:「高质素审计能加强公众对香港资本市场的信心。作为会计专业的独立监管机构,会财局将继续采取有力行动以维护受规管者的正当行为标准,并增强公众对会计专业诚信和财务汇报质素的信心。」
附件:
纪律处分行动声明
纪律处分行动
1.
根据《会计及财务汇报局条例》(会财局条例) 第 37CA 条,会计及财务汇报局 (会财局):1.1
公开谴责中正达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中正达)【注释1:于关键时间,中正达在香港会计师公会注册为执业法团。中正达目前为会财局注册的执业法团(M0561),但并非注册公众利益实体核数师。】并处以罚款港币35
万元;1.2
公开谴责陈锦福(陈先生)【注释2:陈先生目前注册为香港会计师公会会员,并持有会财局颁发的执业证书(P04257)。】、处以罚款港币 25
万元、取消陈先生持有的执业证书,并命令 12 个月内不予其发给执业证书;及1.3
公开谴责凌镇国(凌先生)【注释3:凌先生目前注册为香港会计师公会会员。他并未持有执业证书。】并处以罚款港币 10
万元。2.
本纪律处分是针对中国基建投资有限公司(该公司)及其附属公司(集团)截至 2016 年 12 月 31 日年度的综合财务报表(2016
年财务报表)的审计(该审计项目)而采取的。中正达是该审计项目的核数师,陈先生是项目合伙人,凌先生是项目质素监控审视员(项目质素监控审视员)。3.
该审计项目是在 2019 年 10 月 1 日之前完成的公众利益实体项目,此纪律事项是根据过渡安排处理的【注释4:此纪律事项是根据《会计及财务汇报局(过渡及保留条文及相应修订)规例》处理的。中正达、陈先生和凌先生被视为会财局条例下的专业人士。】。4.
会财局发现,就该审计项目而言:4.1
中正达及陈先生(合称该核数师)未能就集团收购附属公司所产生的商誉的初始确认,以及于 2016 年 12 月 31
日的商誉减值评估,执行充分的审计程序,以获取充分适当的证据;及4.2
凌先生作为该审计项目的项目质素监控审视员,未能对项目团队就上述事项作出的重要判断进行客观的评估。5.
具体而言,会财局发现:5.1
中正达及陈先生未能遵守、维持或以其他方式应用以下香港审计准则:5.1.1
《香港审计准则第 500 号 ─ 审计证据》(香港审计准则第500.6、500.8 及 500.9 段);5.1.2
《香港审计准则第 540 号会计估计的审计(包括公允价值会计估计)及相关披露 》(香港审计准则第 540.13 及 540.18 段);5.1.3
《香港审计准则第 620 号 ─ 核数师使用所聘用的专家之工作》(香港审计准则第 620.9、620.10 及 620.12 段);及5.1.4
《香港审计准则第 200 号 ─ 独立核数师的总体目标和按照香港审计准则执行审计工作》(香港审计准则第 200.11 及200.15
段);5.2
凌先生未能遵守、维持或以其他方式应用《香港审计准则第 220 号 ─ 对财务报表审计实施的质素监控》(香港审计准则第 220.20
段);及5.3
陈先生及凌先生未能遵守、维持或以其他方式应用专业会计师道德守则(道德守则)(道德守则 第 100.5(c) 及 130.1 段)。6.
由于未能遵守、维持或以其他方式应用上述专业会计师条例专业标准(根据会财局条例第 2 条的定义),根据会财局条例第 3B 条及 37CA
条,中正达、陈先生及凌先生均作出专业方面的不当行为,并干犯会计师失当行为。
事实摘要
7.
该公司主要从事物业投资及天然气业务。于 2016 年 9 月 9 日(收购日),集团以人民币 6,000 万元现金(折合港币 6,670
万元)收购天津俊华物流有限公司(该附属公司)51%股权(该收购)。该收购在 2016 年财务报表中按照《香港财务报告准则第 3 号 ─
业务合并入账》(香港财务报告准则第 3 号)。8.
该附属公司的主要资产包括两座工业厂房(建筑物)。该公司拟将该建筑物改造成煤炭仓库业务(煤炭仓库业务),提供包括煤炭储存、保安及运输等物流服务。9.
于收购日,集团评估该附属公司可识别净资产的公允价值为港币 3,410 万元,产生商誉港币 4,930 万元(商誉)及非控股股东权益港币 1,670
万元。10.
根据该公司估值师(公司估值师)出具日期为 2017 年 3 月 27 日的物业估值报告(物业估值报告),该等建筑物于收购日期及 2016 年 12 月 31
日的公允价值均为人民币 5,500 万元(相当于港币 6,110 万元)。11.
公司估值师亦于 2017 年 3 月 29 日出具了一份估值报告(企业估值报告),该报告评估该附属公司于 2016 年 12 月 31 日的
100%股权的公允价值为人民币14,360 万元(相当于港币 15,980 万元)。12.
在年末进行减值测试时,集团认定该附属公司为现金产生单位,并将港币4,930
万元的商誉分配到现金产生单位。由于该公司管理层认为该附属公司的可收回金额高于该附属公司净资产与商誉合共的账面价值,故无需就商誉进行减值。该核数师同意该公司的评估。13.
于 2017 年 3 月 31 日,中正达出具了 2016 年财务报表中的独立核数师报告(核数师报告),并就无关本案的事项发表保留意见。14.
核数师报告指出,根据该核数师的专业判断,对该审计项目最为重要的多项关键审核事项包括 (i) 业务合并(即该收购)的会计法及 (ii)
商誉减值评估。该审计项目的重要性水平评定为港币 320 万元。15.
该公司将 2017 年 12 月 31 日止年度的商誉全额减值。
调查结果摘要
A.
与收购日商誉初始确认相关的审计缺失
16.
香港财务报告准则第 3 号规定企业合并中的收购方:16.1
按收购日之公允价值计量所收购的可识别资产及承担的负债;16.2
将收购的可识别净资产的公允价值与收购价格及被收购方任何非控股股东权益的合计总额进行比较;及16.3
在收购日将任何超出部分确认为商誉。17.
于收购日,集团评估从该收购中所收购的可识别资产及承担的负债的公允价值为港币 3,410 万元,包括:17.1
建筑物, 其公允价值被评估为人民币 5,500 万元(港币 6,112 万元)。17.2
两块土地的土地使用权。建筑物所在土地的土地使用权的公允价值计入建筑物的公允价值。与建筑物无关的土地使用权的公允价值被评估为港币 189
万元。17.3
其他资产港币 51 万元,其他负债港币 2,946 万元。18.
会财局发现,除了建筑物及相关土地使用权外,该核数师只执行了有限的审计程序或没有执行审计程序来评估所收购的其他可识别资产及承担的负债的公允价值。19.
举例说,在评估与建筑物无关的土地的土地使用权的公允价值时,该核数师只考虑了由该公司管理层所提供认为具有可比性的一块附近土地近期的销售交易。20.
然而,该核数师没有正确地评估该公司管理层所提供的数据的相关性及可靠性。该核数师未能识别该块土地的授权用途为工矿仓储用途,而该附属公司拥有的该块土地仅为工业用途,且仅依靠一项交易的数据亦并不足够。21.
所收购的可识别资产及承担的负债的收购日公允价值会对该收购日商誉的计量产生影响。22.
因此,会财局发现,该核数师未能执行充分的审计程序,以获取与收购日商誉初始确认相关的充分适当证据,因为:22.1
该核数师未能评估该公司管理层提供用以评估土地使用权的公允价值的数据是否充分可靠,违反了香港审计准则第 500.9 段;及22.2
就上述第 17.3
段中所该收购的其他资产及承担的负债,该核数师仅依赖该公司的陈述,而没有执行任何审计程序来获取充分适当的证据来评估这些项目的公允价值,违反了香港审计准则第
500.6 及 500.9 段。
B.
与于 2016 年 12 月 31 日商誉减值测试相关的审计缺失
23.
香港会计准则第 36
号资产减值规定报告实体每年就商誉进行减值评估。如果分配商誉的现金产生单位的账面金额超过该现金产生单位的可收回金额,报告实体应确认减值亏损。24.
该核数师同意该公司的评估,即于 2016 年 12 月 31 日无需对商誉进行减值。然而,就有关该核数师于 2016 年 12 月 31
日商誉减值测试的工作,会财局发现多项审计缺失。
问题(一)没有充分质疑该公司对新煤炭仓储业务的预测
25.
现金产生单位于 2016 年 12 月 31 日的可收回金额的计量乃基于企业估值报告中现金产生单位的公允价值。公司估值师采用折现现金流量模型来计算煤炭仓储业务于
2017 年至 2032 年预计产生的现金流现值。26.
会财局发现,该核数师未能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来评估该公司管理层在折现现金流量模型中使用的关键假设及预测的合理性。27.
该公司管理层采用的收入预测进取。截至 2016 年 12 月 31 日,部分已出租的建筑物的月租总金额为人民币 69,556.17
元,然而该公司管理层预计建筑物拟转变为的煤炭仓库业务将可于 2018 年底产生人民币 8,130 万元收入,并将每年增加至 2020 年的人民币 175
万元,此后(从 2021 年到 2032 年)保持不变。2017 年至 2020 年四年间的预计收入增长率为 40%至 52%。28.
该公司管理层依赖该附属公司与潜在客户之间就该附属公司将会提供的煤炭仓储服务签订的六份意向协议(意向协议)作为收入预测的支持。29.
然而,这些意向协议并没有明确提供服务的期限及煤炭仓储业务的最终条款,意向协议亦明确订明需待正式协议签署后协议方会生效。30.
因此,煤炭仓储业务未来收入在时间及额度方面,以及意向协议的法律约束力方面,均存在相当大的不确定性。尽管如此,该核数师仍同意该公司管理层的做法,即依赖这些意向协议作为收入预测的依据。31.
就该附属公司 2017 年至 2020
年四年间的预计利润率而言,该核数师进行了行业调查,比较两家公司的利润率。该核数师得出的结论是预计利润率「与行业数字相符」,因此预计利润率为合理。32.
然而,并没有证据显示该核数师有评估为何这两家公司可视为可比公司,因为这两家公司的经营地理位置不同,且并未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从事煤炭仓储业务。33.
有关约人民币 9,000 万元的资本开支假设,并没有证据显示该核数师有执行任何审计程序来评估该假设的合理性。34.
因此,会财局认为该核数师未能:34.1
设计及执行适合具体情况的审计程序,以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以评估该公司管理层在折现现金流量模型中使用的关键假设及预测的合理性,违反了香港审计准则第 500.6
段;34.2
充分评估意向协议是否充分可靠以支持煤炭仓储业务 16 年间的收入预测,违反了香港审计准则第 500.9 段;34.3
充分评估以公司估值师的估值作为审计证据的适当性,违反了香港审计准则第 500.8 段;34.4
充分评估公司管理层就煤炭仓储业务提供的计量方法的适当性以及财务预测及假设的合理性,违反了香港审计准则第 540.13 及 540.18
段;及34.5
运用充分的专业怀疑态度,在没有充分质疑的情况下接受该公司管理层作出的收入预测,并同意意向协议可以充分支持收入预测,违反了香港审计准则第 200.15
段。
问题(二)建筑物的处理方法不当
35.
公司估值师将建筑物当作非营运资产处理,并在得出该附属公司的公允价值时,将整体建筑物截至2016年12月31日的公允价值人民币5,500万元包含在内。36.
鉴于该等建筑物主要用于开展煤炭仓库业务,故不应将其视为非营运资产。因此,集团高估了该附属公司的公允价值,因为当中包含建筑物(作为非营运资产)的公允价值以及由持续使用建筑物(用于煤炭仓库业务)所产生的预计现金流量。37.
该核数师声称,公司估值师将建筑物视为独立于煤炭仓库业务的业务单位,且该公司管理层表示折现现金流量预测包括支付给投资物业单位的租金费用,因此建筑物的公允价值应被加回该附属公司的估值。然而,该核数师未有执行任何审计程序来获取充分适当的证据以证实此陈述。38.
因此,会财局认为该核数师未能:38.1
在建筑物主要用作为煤炭仓库业务的可产生收入资产的情况下,评估公司估值师将整体建筑物作为非营运资产处理的适当性,违反了香港审计准则第 500.8
段;38.2
取得充分适当的证据以证实该公司及公司估值师在上文第 37 段中的陈述,违反了香港审计准则第 500.6 段;及38.3
在接受公司估值师将整体建筑物当作该附属公司的非营运资产处理时,运用充分的专业怀疑态度,提出充分的质疑,违反了香港审计准则第200.15
段。
问题(三) 就第二估值师工作的评估及质疑不够充分
39.
该核数师依赖另一位估值师(第二估值师)的第二意见(第二估值报告),该报告结论是,公司估值师在企业估值报告中采用的估值方法合理,且公司估值师采用的关键估值参数亦在合理范围内。40.
然而,并没有证据显示该核数师对第二估值师所需的技能、能力及客观性作评估,亦没有证据显示该核数师对第二估值师的专业领域有充分了解,从而使其能够评估第二估值师的工作是否充分。41.
此外,第二估值师的审核并无书面协议,而第二估值报告的工作范围也十分有限。该报告侧重于评估一系列估值参数,但没有具体处理关键问题,例如将建筑物视为现金产生单位的非营运资产是否适当。42.
因此,会财局认为该核数师未能:42.1
评估第二估值师的技能、能力及客观性,并了解第二估值师的专业领域,以使该核数师能够评估第二估值师的工作是否充分,违反了香港审计准则第 620.9 及 620.10
段;及42.2
评估第二估值师的工作是否充分,违反了香港审计准则第 620.12 段。
问题(四)与现金产生单位账面价值相关的计量不准确或不一致
43.
就商誉减值测试而言,该公司管理层未能按照香港会计准则第 36.C4 段,将归属于非控股权益的商誉(港币 4,740
万元)计入商誉的账面价值。44.
该核数师未能适当地评估该公司提供的资料并识别出这一遗漏。因此,在进行减值测试时,商誉的账面价值被低估了港币 4,740
万元,此将导致在评估是否应确认减值亏损时会产生差异。45.
该核数师亦未能执行任何审计程序, 就 (i) 与商誉减值测试相关的审计工作底稿中该附属公司的净资产价值及 (ii)
企业估值报告中所述该附属公司的权益总额价值两者之间价值人民币 820 万元(相当于港币 910 万元)的重大差异进行对账。46.
因此,会财局认为该核数师未能:46.1
就减值测试设计并执行适合具体情况的审计程序,以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以评估商誉的账面价值及该附属公司的净资产价值,违反了香港审计准则第 500.6
段;及46.2
充分评估该公司提供的有关商誉账面价值及该附属公司净资产价值的资料是否充分地可靠、准确及完整,违反了香港审计准则第 500.9 段。
C.
未能获取合理保证以支持 2016 年财务报表的审计意见
47.
2016 年财务报表中的商誉金额为港币 4,930 万元,是该审计项目重要性水平的 15 倍以上。48.
鉴于上述与商誉的初始确认及减值测试有关的问题,会财局发现该核数师未能就 2016 年度整体财务报表是否不存在重大错报获得合理保证,违反了香港审计准则第
200.11 段。
D.
项目质素监控审视员未能就项目进行客观评估
49.
就项目团队对收购日商誉的初始确认及截至 2016 年 12 月 31
日商誉减值测试所做出的重大判断及结论,并没有证据显示凌先生对该些重大判断及结论进行了客观评估。50.
就项目团队对所执行工作的范围及性质作出的决定,以及项目团队就此项目所获得的证据及得出的结论,亦没有证据显示凌先生对该些决定和结论提出质疑。51.
因此,会财局认为凌先生违反了香港审计准则第 220.20 段。E.
未有遵守道德守则
52.
作为该审计项目的项目合伙人,陈先生须就该审计项目的整体质素负责。他必须勤勉尽责,以确保获得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以支持项目团队得出的结论。53.
然而,由于上文第 16 至 48
段所述的原因,该核数师未能正确诠释或应用适用的财务汇报准则,并运用适当的专业怀疑态度,以评估该公司管理层在计量来自该收购所产生的商誉及商誉减值评估方面所提供的资料。54.
作为项目质素监控审视员,凌先生未有勤勉尽责行事,就项目团队作出的重大判断及得出的结论的相关审计工作,进行严格审查。55.
鉴于上述情况,会财局发现陈先生及凌先生在该审计项目方面未能遵守、维持或以其他方式应用专业与尽职的基本原则,违反了道德守则第 100.5(c)及130.1
段。
结论
56.
经考虑所有情况后,会财局认为中正达、陈先生及凌先生干犯会计师失当行为。57.
在决定上述第 1
段的纪律处分时,会财局考虑了局方的《处分专业人士的方针》及《对专业人士行使施加罚款权力指引》,亦考虑了所有相关情况,包括:57.1
本案行为的性质及严重性涉及严重违反有关上市公司业务合并及商誉减值测试等关键审核事项的审计准则;57.2
多项审计缺失可能会影响投资大众对该公司真实财务状况的了解;57.3
本案没有证据显示存在有意、不诚实或蓄意的失当行为;57.4
审计缺失仅涉及一个审计年度;57.5
2016 年财务报表存在重大错报的风险;及57.6
中正达及陈先生过去在香港会计师公会的纪律处分记录【注释5:中正达于 2017年有一次被香港会计师公会处分的记录,而陈先生则近期于2016年、2019年及2021年有三次被香港会计师公会处分的记录。】。凌先生没有被香港会计师公会纪律处分的记录。
关于会计及财务汇报局
会计及财务汇报局(会财局)是根据《会计及财务汇报局条例》成立的独立机构。作为会计专业独立监管机构,会财局将履行作为行业倡导者的角色,致力于引领香港会计行业,通过有效监管,持续提升专业质素,从而有效地保障公众利益。如欲了解更多会财局的法定职能,请浏览 www.afrc.org.hk传媒查询:张诗敏
陈佩珊机构传讯副总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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