亚太会计师事务所-新野纺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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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会计准则及应用指南系列

亚太会计师事务所-新野纺织

当事人:北京郎鉴企业管理咨询中心(普通合伙)[案涉期间名为亚太(集团)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亚太所],住所:北京市昌平区。

崔**,男。

赵*,女。

依据2005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2005年《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我局对亚太所为新野纺织提供年报审计服务未勤勉尽责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也未要求听证。本案现已调查、办理终结。

经查明,当事人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一、亚太所出具的新野纺织2016至2021年审计报告存在虚假记载

经我局另案查明,新野纺织2016至2022年年度报告虚增、虚减营业收入,虚增存货、研发费用等,存在虚假记载。亚太所为新野纺织2016至2021年年度报告提供审计服务,对2016至2021年年度财务报表均出具了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存在虚假记载。亚太所2016至2021年年度财务报表审计服务收费3,632,075.47元(不含增值税)。崔**是2017至2021年年度财务报表审计报告的签字注册会计师,赵*是2019至2021年年度财务报表审计报告的签字注册会计师。

二、亚太所在新野纺织2016至2021年年度财务报表审计过程中未勤勉尽责

(一)风险评估程序执行不到位

1.了解和评价“采购与付款循环”内部控制程序执行不到位。亚太所对新野纺织2016至2021年年度财务报表审计过程中,未恰当执行“了解采购与付款流程的控制”穿行测试,对20个子流程中的“确保采购计划经过严格审批”“确保检验人员经过授权”“建立付款审批制度”等18个子流程仅采用“供应商评估报告”作为“控制证据”,且审计底稿中未见“供应商评估报告”,执行的审计程序和获取的审计证据不足以支持其“控制可依赖”的测试结论。

2.了解和评价“生产与仓储循环”内部控制程序执行不到位。亚太所对新野纺织2016至2020年年度财务报表审计过程中,审计底稿显示,“了解存货与成本流程的控制”穿行测试检查点包括入库单、出库单、验收单等单据是否连续编号,但亚太所抽样的原材料采购、产成品销售业务发生时间不连续、相关单据编号不连续,执行的审计程序和获取的审计证据不足以支持其“相关控制得到执行”的测试结论。

亚太所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01号——注册会计师的总体目标和审计工作的基本要求》(财会〔2010〕21号、财会〔2019〕5号)第三十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财会〔2010〕21号、财会〔2016〕24号)第十条的规定。

(二)与存货相关的审计程序执行不到位

1.存货监盘程序执行不到位。一是经我局另案查明,新野纺织涉案期间每年虚增存货金额均较大,如2021年虚增存货2,505,006,490.84元。亚太所对新野纺织2017至2021年年度财务报表审计过程中,未按照《存货监盘计划》拟定的监盘范围、监盘时间、监盘比例等实施现场监盘;新野纺织实际于资产负债表日前或日后开展存货盘点,亚太所现场监盘时未获取新野纺织存货明细表,未区分存货品种、型号,未将监盘数据与资产负债表日公司存货账面数据进行比对,审计底稿中留存的《存货监盘表》、《存货抽盘表》均为后续根据新野纺织年末存货账面数据补填,账实核对程序存在缺陷。二是亚太所对新野纺织2016至2021年年度财务报表审计过程中,未实施将存货盘点日的监盘情况倒推至资产负债表日的审计程序,无法确定存货盘点日与财务报表日之间的存货变动得到恰当的记录。三是在存货监盘中未区分母子公司存货权属执行针对性审计程序。亚太所对新野纺织2018至2021年年度财务报表审计过程中,审计底稿显示,新野纺织子公司新野县汉凤纺织销售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汉凤销售)每年期末存货余额均超2亿元,存放于新野纺织母公司仓库,但亚太所在对新野纺织母公司存货监盘时未实施有效审计程序区分、确认汉凤销售前述存货的“存在和状况”,存货监盘程序存在缺陷。

2.存货截止测试程序执行不到位。亚太所对新野纺织2019年年度财务报表审计过程中,审计底稿显示,亚太所实施了检查棉纱采购入库单的审计程序,但所抽取的部分记账凭证后无入库单,亚太所未实施进一步审计程序,获取的审计证据不足以支持其“未见异常”的审计结论。

3.预付账款函证程序存在缺陷。亚太所对新野纺织2016至2021年年度财务报表审计过程中,一是对部分函证未回函或回函不符的情况未实施替代程序或进一步核查程序;二是函证收回验证程序执行不到位,未关注到部分回函快递单号相近或回函联系人相同、回函落款印章名称与发函对象名称不一致、回函联系人与新野纺织子公司财务负责人姓名及电话号码相同等异常情况,也未实施进一步审计程序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

4.未对审计证据中的异常情形实施进一步审计程序。亚太所对新野纺织2017至2019年年度财务报表审计过程中,获取的审计证据存在以下明显异常情形:一是亚太所2017年新野纺织存货明细表中“存货-原料”表与新野纺织原材料存货盘点表的品种、数量存在明显差异;二是亚太所2017、2018年新野纺织存货明细表中原材料期初数量均与上期期末数量存在明显差异,但金额均一致;三是2019年部分采购业务记账凭证后未附入库单等原始单据。亚太所未对上述明显异常情形保持职业怀疑,未实施进一步审计程序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

亚太所上述审计程序执行不到位,未能发现新野纺织虚增存货情况,违反了《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01号——注册会计师的总体目标和审计工作的基本要求》第二十八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第十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11号——对存货等特定项目获取审计证据的具体考虑》(财会〔2010〕21号)第五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11号——对存货、诉讼和索赔、分部信息等特定项目获取审计证据的具体考虑》(财会〔2019〕5号)第五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12号——函证》(财会〔2010〕21号)第十七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的规定。

(三)与营业收入相关的审计程序执行不到位

1.未实施充分的审计程序应对营业收入舞弊风险。亚太所对新野纺织2016至2019年、2021年年度财务报表审计过程中,一是审计底稿显示,2017至2019年新野纺织收入确认政策为发货确认收入,但多笔销售业务凭证后缺失发货单据,也无外部证据予以佐证,亚太所未充分获取新野纺织发货证据;二是2019年、2021年亚太所出具的新野纺织《内部控制鉴证报告》显示,新野纺织的组织架构中并不存在“物流部”,但部分销售业务凭证后附加盖“物流部”印章的发货单或送货单;三是2016至2018年新野纺织同一时期销售业务凭证后附原始单据类型存在较大差异,包括销售合同、发票、产品提货单、产品起运单、发货单、客户收货证明等一种或几种。亚太所对上述情况未查明原因,也未实施进一步审计程序应对舞弊风险,即认可新野纺织确认相关销售收入。

2.应收账款函证程序执行不到位。亚太所对新野纺织2016至2021年年度财务报表审计过程中,一是对部分函证未回函或回函不符的情况未实施替代程序或进一步核查程序;二是应收账款函证收回验证程序执行不到位,未关注到部分回函快递单号相近或回函联系人相同、回函落款印章名称与发函对象名称不一致等异常情况,也未实施进一步审计程序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

3.营业收入截止测试程序执行不到位。亚太所对新野纺织2018年年度财务报表审计过程中,执行从出库单到明细账的核对程序,但审计底稿中记录的出库单号码在对应的记账凭证中并不存在,亚太所未实施进一步审计程序,获取的审计证据不足以支持其“未发现重大异常情况”的审计结论。

4.未对审计证据中的异常情形实施进一步审计程序。亚太所对新野纺织2016年、2017年、2019至2021年年度财务报表审计过程中,获取的审计证据存在以下明显异常情形:一是2016年、2017年新野纺织存在短期内向同一公司(包含其子公司)既销售又采购棉花的情况,且购销数量相同、金额相近;二是2019至2021年新野纺织部分销售合同对重要条款约定不明确,如未明确约定销售商品的“规格型号”或“供货时间”“结算方式及期限”等。亚太所未对上述明显异常情形保持职业怀疑,未实施进一步审计程序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

亚太所上述审计程序执行不到位,未能发现新野纺织虚增、虚减营业收入情况,违反了《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01号——注册会计师的总体目标和审计工作的基本要求》第二十八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第十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12号——函证》第十七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的规定。

(四)研发费用审计程序执行不到位

1.未执行必要的审计程序应对研发费用舞弊风险。一是亚太所对新野纺织2016年年度财务报表审计过程中,审计底稿显示,亚太所执行了获得研发立项书及科学技术成果鉴定证书、对研发费用重大波动查明原因的审计程序,但未取得相关审计证据。二是亚太所对新野纺织2017年年度财务报表审计过程中,审计底稿显示,新野纺织研发费用发生额为1.62亿元,但亚太所仅取得管理费用明细表、抽取部分研发费用结转凭证,未对研发费用的真实性、准确性设计及实施恰当的审计程序,未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三是亚太所对新野纺织2016至2021年年度财务报表审计过程中,审计底稿显示,新野纺织每年研发领用原材料金额均超1亿元,但亚太所未对研发领料、用料的真实性、合理性设计及实施恰当的审计程序,未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

2.未对审计证据中的异常情形实施进一步审计程序。亚太所对新野纺织2018至2021年年度财务报表审计过程中,获取的审计证据存在以下明显异常情形:一是2018年新野纺织多个研发项目在成果鉴定或取得专利授权后仍持续支出大额研发费用;二是多个2019年未完成的研发项目在2020年、2021年审计底稿中未记录任何后续进展。亚太所未对上述明显异常情形保持职业怀疑,未实施进一步审计程序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

亚太所上述审计程序执行不到位,未能发现新野纺织虚增研发费用情况,违反了《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01号——注册会计师的总体目标和审计工作的基本要求》第二十八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第十条的规定。

上述违法事实,有相关审计报告、审计工作底稿、审计业务约定书、审计收费凭证及发票、亚太所出具的情况说明、询问笔录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亚太所上述行为违反了2005年《证券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证券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构成2005年《证券法》第二百二十三条、《证券法》第二百一十三条第三款所述违法行为。

崔**作为新野纺织2017至2021年年报审计项目的签字注册会计师,是亚太所出具2017至2021年虚假财务报表审计报告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赵*作为新野纺织2019至2021年年报审计项目的签字注册会计师,是亚太所出具2019至2021年虚假财务报表审计报告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结合违法行为跨越新旧《证券法》适用的特别情形,依据《证券法》第二百一十三条第三款,我局决定:

一、对北京郎鉴企业管理咨询中心(普通合伙)责令改正,没收业务收入3,632,075.47元,并处以14,528,301.88元罚款;

二、对崔**给予警告,并处以80万元罚款;

三、对赵*给予警告,并处以40万元罚款。

崔**作为新野纺织2017至2021年年报审计项目的签字注册会计师,违法情节严重,依据《证券法》第二百二十一条、《证券市场禁入规定》(证监会令第185号)第三条第三项、第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五条、第七条第一款规定,我局决定:对崔**采取3年证券市场禁入措施。自我局宣布决定之日起,在禁入期间内,除不得继续在原机构从事证券业务、证券服务业务或者担任原证券发行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外,也不得在其他任何机构中从事证券业务、证券服务业务或者担任其他证券发行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

上述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直接汇交国库。具体缴款方式见本处罚决定书所附说明。同时,须将注有当事人名称的付款凭证复印件送我局备案。当事人如果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行政复议申请可以通过邮政快递寄送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法治司),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河南证监局

2025年12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