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工具披露示例(16):应收票据贴现或背书
企业会计准则及应用指南系列
金融工具披露示例(16):应收票据贴现或背书
【致同研究之年报分析】金融工具披露示例(16):应收票据贴现或背书
致同连续多年持续跟踪研究上市公司年报执行企业会计准则情况,近期将陆续发布“上市公司年报分析之准则应用披露示例”系列文章。主要研究内容是结合上市公司年报披露示例,解析上市公司重点企业会计准则和监管要求的执行情况和可以借鉴的实务应用案例,包括执行准则和监管要求中的重大会计政策的选用、重要会计估计的判断、重点关注问题的实务应用示例、核心会计事项的披露示例等。此外,2025年3月,致同正式出版发行企业会计准则实务指引系列第五册《上市公司执行企业会计准则年报披露示例(2024)》,并已登陆各大电商平台发售。
系列文章研究涉及的准则和监管要求包括:长期股权投资准则(CAS
2)、企业合并准则(CAS 20)、企业合并报表准则(CAS 33)、政府补助准则(CAS 16)、股份支付准则(CAS 11)、资产减值准则(CAS
8)、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和差错更正准则(CAS 28)、或有事项准则(CAS 13)、投资性房地产准则(CAS 3)、收入(CAS
14)、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准则(CAS 22)、保险合同准则(CAS25)、租赁准则(CAS
21)、A+H股境内外披露差异、营业收入扣除事项、非经常性损益披露等其他准则及监管要求。
本期为“上市公司年报分析之金融工具准则应用披露示例”子系列微信之一,解析内容为应收票据贴现或背书的终止确认披露示例。
如无特别说明,相关示例来源于公司披露的2023年年度报告。
一、简要分析
1、金融资产终止确认的一般原则
金融资产终止确认的情况包括:(1)收取该金融资产现金流量的合同权利终止;(2)该金融资产已转移,且该转移满足准则关于终止确认的规定;(3)合同的实质性修改;(4)核销金融资产。
上述第(2)点金融资产转移中,通常需要判断是否应终止确认所转移的金融资产。如果企业转移金融资产后不再保留任何与被转移金融资产相关的权利或义务,这种情况下终止确认被转移金融资产的结论通常比较明确。但如果企业在转移金融资产后承担无条件以转让价格回购被转移金融资产的义务,且在回购之前需要支付利息,这种情况下企业承担的被转移金融资产的风险与自身持有的相同金融资产的风险没有实质区别,则不能终止确认被转移金融资产。如果金融资产的转移介于上述两种极端情况之间,企业在转移金融资产后保留了与被转移金融资产相关的某些权利或义务,则是否能够终止确认被转移金融资产就需要进行更加详细的分析,必须严格按照金融资产终止确认流程进行判断。
票据背书转让、商业票据贴现业务中涉及金融资产转移和终止确认的判断和相应会计处理。
2、对票据贴现或背书终止确认的简要分析
根据《票据法》,汇票的出票人、背书人、承兑人和保证人对持票人承担连带责任。持票人可以不按照汇票债务人的先后顺序,对其中任何一人、数人或者全体行使追索权,因此,票据贴现或背书是属于附追索权的金融资产转移。
对于已贴现或背书的应收票据能否终止确认同样适用终止确认的一般原则,即:企业已将应收票据所有权上几乎所有的风险和报酬转移给银行或被背书方的,应当终止确认该应收票据。在分析应收票据所有权上的风险和报酬转移时,需考虑的主要风险包括信用风险、延迟支付风险和利率风险。
实务中,可以根据承兑人信用等级情况进行判断。对于承兑人信用等级不够高的银行承兑汇票、由企业承兑的商业承兑汇票,资产相关的主要风险为信用风险和延迟支付风险。由于我国票据法对追索权进行了明确规定,因这类应收票据在贴现或背书转让后,其所有权相关的上述主要风险并没有转移,相应企业在贴现或背书转让此类应收票据时不应终止确认。
对于承兑行信用等级较高的银行承兑汇票,资产相关的主要风险是利率风险。通常情况下,由于利率风险已随票据的贴现及背书转让而转移,相关票据可以在贴现、背书时予以终止确认。
二、准则相关规定与监管指引
(一)《企业会计准则第23号——金融资产转移》
第五条
金融资产满足下列条件之一的,应当终止确认:
(一)收取该金融资产现金流量的合同权利终止。
(二)该金融资产已转移,且该转移满足本准则关于终止确认的规定。
第六条
金融资产转移,包括下列两种情形:
(一)企业将收取金融资产现金流量的合同权利转移给其他方。
(二)企业保留了收取金融资产现金流量的合同权利,但承担了将收取的该现金流量支付给一个或多个最终收款方的合同义务,且同时满足下列条件:
1.企业只有从该金融资产收到对等的现金流量时,才有义务将其支付给最终收款方。企业提供短期垫付款,但有权全额收回该垫付款并按照市场利率计收利息的,视同满足本条件。
2.转让合同规定禁止企业出售或抵押该金融资产,但企业可以将其作为向最终收款方支付现金流量义务的保证。
3.企业有义务将代表最终收款方收取的所有现金流量及时划转给最终收款方,且无重大延误。企业无权将该现金流量进行再投资,但在收款日和最终收款方要求的划转日之间的短暂结算期内,将所收到的现金流量进行现金或现金等价物投资,并且按照合同约定将此类投资的收益支付给最终收款方的,视同满足本条件。
第七条
企业在发生金融资产转移时,应当评估其保留金融资产所有权上的风险和报酬的程度,并分别下列情形处理:
(一)企业转移了金融资产所有权上几乎所有风险和报酬的,应当终止确认该金融资产,并将转移中产生或保留的权利和义务单独确认为资产或负债。
(二)企业保留了金融资产所有权上几乎所有风险和报酬的,应当继续确认该金融资产。
(三)企业既没有转移也没有保留金融资产所有权上几乎所有风险和报酬的(即除本条(一)、(二)之外的其他情形),应当根据其是否保留了对金融资产的控制,分别下列情形处理:
1.企业未保留对该金融资产控制的,应当终止确认该金融资产,并将转移中产生或保留的权利和义务单独确认为资产或负债。
2.企业保留了对该金融资产控制的,应当按照其继续涉入被转移金融资产的程度继续确认有关金融资产,并相应确认相关负债。
继续涉入被转移金融资产的程度,是指企业承担的被转移金融资产价值变动风险或报酬的程度。
第八条
企业在评估金融资产所有权上风险和报酬的转移程度时,应当比较转移前后其所承担的该金融资产未来净现金流量金额及其时间分布变动的风险。
企业承担的金融资产未来净现金流量现值变动的风险没有因转移而发生显著变化的,表明该企业仍保留了金融资产所有权上几乎所有风险和报酬。如将贷款整体转移并对该贷款可能发生的所有损失进行全额补偿,或者出售一项金融资产但约定以固定价格或者售价加上出借人回报的价格回购。
企业承担的金融资产未来净现金流量现值变动的风险相对于金融资产的未来净现金流量现值的全部变动风险不再显著的,表明该企业已经转移了金融资产所有权上几乎所有风险和报酬。如无条件出售金融资产,或者出售金融资产且仅保留以其在回购时的公允价值进行回购的选择权。
企业通常不需要通过计算即可判断其是否转移或保留了金融资产所有权上几乎所有风险和报酬。在其他情况下,企业需要通过计算评估是否已经转移了金融资产所有权上几乎所有风险和报酬的,在计算和比较金融资产未来现金流量净现值的变动时,应当考虑所有合理、可能的现金流量变动,对于更可能发生的结果赋予更高的权重,并采用适当的市场利率作为折现率。
第九条
企业在判断是否保留了对被转移金融资产的控制时,应当根据转入方是否具有出售被转移金融资产的实际能力而确定。转入方能够单方面将被转移金融资产整体出售给不相关的第三方,且没有额外条件对此项出售加以限制的,表明转入方有出售被转移金融资产的实际能力,从而表明企业未保留对被转移金融资产的控制;在其他情形下,表明企业保留了对被转移金融资产的控制。
在判断转入方是否具有出售被转移金融资产的实际能力时,企业考虑的关键应当是转入方实际上能够采取的行动。被转移金融资产不存在市场或转入方不能单方面自由地处置被转移金融资产的,通常表明转入方不具有出售被转移金融资产的实际能力。
转入方不大可能出售被转移金融资产并不意味着企业(转出方)保留了对被转移金融资产的控制。但存在看跌期权或担保而限制转入方出售被转移金融资产的,转出方实际上保留了对被转移金融资产的控制。如存在看跌期权或担保且很有价值,导致转入方实际上不能在不附加类似期权或其他限制条件的情形下将该被转移金融资产出售给第三方,从而限制了转入方出售被转移金融资产的能力,转入方将持有被转移金融资产以获取看跌期权或担保下相应付款的,企业保留了对被转移金融资产的控制。
第十三条
企业在判断金融资产转移是否满足本准则规定的金融资产终止确认条件时,应当注重金融资产转移的实质。
(一)企业转移了金融资产所有权上几乎所有风险和报酬,应当终止确认被转移金融资产的常见情形有:
1.企业无条件出售金融资产。
2.企业出售金融资产,同时约定按回购日该金融资产的公允价值回购。
3.企业出售金融资产,同时与转入方签订看跌期权合同(即转入方有权将该金融资产返售给企业)或看涨期权合同(即转出方有权回购该金融资产),且根据合同条款判断,该看跌期权或看涨期权为一项重大价外期权(即期权合约的条款设计,使得金融资产的转入方或转出方极小可能会行权)。
(二)企业保留了金融资产所有权上几乎所有风险和报酬,应当继续确认被转移金融资产的常见情形有:
1.企业出售金融资产并与转入方签订回购协议,协议规定企业将回购原被转移金融资产,或者将予回购的金融资产与售出的金融资产相同或实质上相同、回购价格固定或原售价加上回报。
2.企业融出证券或进行证券出借。
3.企业出售金融资产并附有将市场风险敞口转回给企业的总回报互换。
4.企业出售短期应收款项或信贷资产,并且全额补偿转入方可能因被转移金融资产发生的信用损失。
5.企业出售金融资产,同时与转入方签订看跌期权合同或看涨期权合同,且根据合同条款判断,该看跌期权或看涨期权为一项重大价内期权(即期权合约的条款设计,使得金融资产的转入方或转出方很可能会行权)。
(三)企业应当按照其继续涉入被转移金融资产的程度继续确认被转移金融资产的常见情形有:
1.企业转移金融资产,并采用保留次级权益或提供信用担保等方式进行信用增级,企业只转移了被转移金融资产所有权上的部分(非几乎所有)风险和报酬,且保留了对被转移金融资产的控制。
2.企业转移金融资产,并附有既非重大价内也非重大价外的看涨期权或看跌期权,导致企业既没有转移也没有保留所有权上几乎所有风险和报酬,且保留了对被转移金融资产的控制。
(二)《企业会计准则第37号——金融工具列报》
第九十八条
企业应当就资产负债表日存在的所有未终止确认的已转移金融资产,以及对已转移金融资产的继续涉入,按本准则要求单独披露。
本章所述的金融资产转移,包括下列两种情形:
(一)企业将收取金融资产现金流量的合同权利转移给另一方。
(二)企业保留了收取金融资产现金流量的合同权利,但承担了将收取的现金流量支付给一个或多个最终收款方的合同义务。
第九十九条
企业对于金融资产转移所披露的信息,应当有助于财务报表使用者了解未整体终止确认的已转移金融资产与相关负债之间的关系,评价企业继续涉入已终止确认金融资产的性质和相关风险。
企业按照本准则第一百零一条和第一百零二条所披露信息不能满足本条前款要求的,应当披露其他补充信息。
第一百条
本章所述的继续涉入,是指企业保留了已转移金融资产中内在的合同权利或义务,或者取得了与已转移金融资产相关的新合同权利或义务。转出方与转入方签订的转让协议或与第三方单独签订的与转让相关的协议,都有可能形成对已转移金融资产的继续涉入。如果企业对已转移金融资产的未来业绩不享有任何利益,也不承担与已转移金融资产相关的任何未来支付义务,则不形成继续涉入。下列情形不形成继续涉入:
(一)与转移的真实性以及合理、诚信和公平交易等原则有关的常规声明和保证,这些声明和保证可能因法律行为导致转移无效。
(二)以公允价值回购已转移金融资产的远期、期权和其他合同。
(三)使企业保留了收取金融资产现金流量的合同权利但承担了将收取的现金流量支付给一个或多个最终收款方的合同义务的安排,且这类安排满足《企业会计准则第23号——金融资产转移》第六条(二)中的三个条件。
第一百零一条
对于已转移但未整体终止确认的金融资产,企业应当按照类别披露下列信息:
(一)已转移金融资产的性质;
(二)仍保留的与所有权有关的风险和报酬的性质;
(三)已转移金融资产与相关负债之间关系的性质,包括因转移引起的对企业使用已转移金融资产的限制;
(四)在转移金融资产形成的相关负债的交易对手方仅对已转移金融资产有追索权的情况下,应当以表格形式披露所转移金融资产和相关负债的公允价值以及净头寸,即已转移金融资产和相关负债公允价值之间的差额;
(五)继续确认已转移金融资产整体的,披露已转移金融资产和相关负债的账面价值;
(六)按继续涉入程度确认所转移金融资产的,披露转移前该金融资产整体的账面价值、按继续涉入程度确认的资产和相关负债的账面价值。
第一百零二条
对于已整体终止确认但转出方继续涉入已转移金融资产的,企业应当至少按照类别披露下列信息:
(一)因继续涉入确认的资产和负债的账面价值和公允价值,以及在资产负债表中对应的项目。
(二)因继续涉入导致企业发生损失的最大风险敞口及确定方法。
(三)应当或可能回购已终止确认的金融资产需要支付的未折现现金流量(如期权协议中的行权价格)或其他应向转入方支付的款项,以及对这些现金流量或款项的到期期限分析。如果到期期限可能为一个区间,应当以企业必须或可能支付的最早日期为依据归入相应的时间段。到期期限分析应当分别反映企业应当支付的现金流量(如远期合同)、企业可能支付的现金流量(如签出看跌期权)以及企业可选择支付的现金流量(如购入看涨期权)。在现金流量不固定的情形下,上述金额应当基于每个资产负债表日的情况披露。
(四)对本条(一)至(三)定量信息的解释性说明,包括对已转移金融资产、继续涉入的性质和目的,以及企业所面临风险的描述等。其中,对企业所面临风险的描述包括下列各项:
1.企业对继续涉入已终止确认金融资产的风险进行管理的方法;
2.企业是否应先于其他方承担有关损失,以及先于本企业承担损失的其他方应承担损失的顺序及金额;
3.企业向已转移金融资产提供财务支持或回购该金融资产的义务的触发条件。
(五)金融资产转移日确认的利得或损失,以及因继续涉入已终止确认金融资产当期和累计确认的收益或费用(如衍生工具的公允价值变动)。
(六)终止确认产生的收款总额在本期分布不均衡的(例如大部分转移金额在临近报告期末发生),企业应当披露本期最大转移活动发生的时间段、该段期间所确认的金额(如相关利得或损失)和收款总额。
企业在披露本条所规定的信息时,应当按照其继续涉入面临的风险敞口类型分类汇总披露。例如,可按金融工具类别(如附担保或看涨期权继续涉入方式)或转让类型(如应收账款保理、证券化和融券)分类汇总披露。企业对某项终止确认的金融资产存在多种继续涉入方式的,可按其中一类汇总披露。
第一百零三条
企业按照本准则第一百条的规定确定是否继续涉入已转移金融资产时,应当以自身财务报告为基础进行考虑。
(三)《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汇编2024》“第二十三章
金融资产转移”
三、金融资产终止确认的定义
金融资产终止确认,是指企业将之前确认的金融资产从其资产负债表中予以转出。金融资产满足下列条件之一的,应当终止确认:
1.收取该金融资产现金流量的合同权利终止。
2.该金融资产已转移,且该转移满足本章关于终止确认的规定。
在第一个条件下,企业收取金融资产现金流量的合同权利终止,如因合同到期而使合同权利终止,金融资产不能再为企业带来经济利益,应当终止确认该金融资产。在第二个条件下,企业收取一项金融资产现金流量的合同权利并未终止,但若企业转移了该项金融资产,同时该转移满足本章关于终止确认的规定,在这种情况下,企业也应当终止确认被转移的金融资产。
下列情形也会导致金融资产的终止确认:
1.合同的实质性修改。企业与交易对手方修改或者重新议定合同并且构成实质性修改的,将导致企业终止确认原金融资产,同时按照修改后的条款确认一项新金融资产。
2.核销金融资产。当企业合理预期不再能够全部或部分收回金融资产合同现金流量时,应当直接减记该金融资产的账面余额。这种减记构成相关金融资产的终止确认。
(四)证监会《上市公司年报会计监管报告》
《上市公司2022年年度财务报告会计监管报告》
错误核算已背书或贴现但不能终止确认的应收票据产生的金融负债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规定,企业初始确认金融负债,应当按照公允价值计量。对于后续以摊余成本计量的金融负债,企业应当在金融负债预计存续期内,对实际利率计算中包括的各项费用、支付或收取的贴息、交易费用及溢价或折价进行摊销。
审阅分析发现,部分上市公司对于已贴现但不能终止确认的应收票据,错误地直接按照应收票据的票面金额确认短期借款,与实际收到的扣除贴现利息后的金额之间的差额,一次性确认为财务费用(贴现利息)。上市公司应当按照公允价值(即实际收到的扣除贴现利息后的金额)对金融负债进行初始计量,一次性支付的贴现利息应当体现在后续按实际利率法分期确认的利息费用中。
《2020年上市公司年报会计监管报告》
利息相关列报问题
(1)应收票据贴现产生的利息列报错误
根据企业财务报表格式相关规定,“以摊余成本计量的金融资产终止确认收益”项目,反映企业因转让等情形导致终止确认以摊余成本计量的金融资产而产生的利得或损失,并根据并根据的金融资产终止确认收益”项目,额分析填列。
年报分析发现,个别上市公司错误地将未满足终止确认条件的应收票据贴现而产生的利息支出计入“投资收益”科目。对于不满足终止确认条件的应收票据贴现取得的现金,在资产负债表中应确认为一项借款,因此在票据到期前按实际利率计算的利息费用,应计入“财务费用”。
现金流量表相关问题
其他现金流量分类不正确
年报分析发现,部分上市公司在现金流量表编制和列报方面存在问题:一是对于收到的票据贴现款、票据到期解付款、票据相关保证金的收付款均分类为筹资活动现金流量,未根据其实际业务性质将已终止确认的票据贴现取得的现金、因采购性质而产生票据结算及相关保证金的收付款分类为经营活动或投资活动现金流量;二是对于因收购的标的公司未达业绩承诺而收到的业绩补偿款,错误地分类为筹资活动现金流量,未正确分类为投资活动现金流量。
《2018年上市公司年报监管报告》
错误地将未到期已保理的商业汇票终止确认
根据票据法及企业会计准则相关规定,在转让合同中未明确约定不附追索权的情况下,商业承兑汇票即使贴现、背书或保理,与其所有权相关的主要风险并没有转移,不满足终止确认条件。年报分析发现,部分上市公司终止确认了未到期已保理的商业承兑汇票,票据到期被拒付,公司对相关的追索诉讼确认预计负债,并披露为非经常性损益。商业承兑汇票的信用风险较高,在附有追索权进行保理的情况下不应终止确认,同时应确认相关金融负债;如果保理后被拒付,上市公司应当对该应收票据计提坏账准备,并计入经常性损益。
《2017年上市公司年报监管报告》
应收商业承兑汇票的终止确认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及有关规定,金融资产的终止确认取决于金融资产所有权上主要风险和报酬的转移程度,并且风险与报酬的转移程度是对交易前后风险变动相对值的度量,而非风险本身的绝对值度量。风险与报酬的转移不应仅针对信用风险,还应综合考虑其他风险,如利率风险、延期付款风险、外汇风险等。商业承兑汇票的主要风险为信用风险和延期付款风险。
年报分析发现,部分上市公司将背书转让的商业承兑汇票终止确认。根据我国票据法对追索权的规定,在背书转让合同未明确约定无追索权的情况下,该类金融资产所有权相关的主要风险并没有转移,背书公司不应终止确认相关资产。
《2013年上市公司年报会计监管报告》
对于承兑行信用等级不够高的银行承兑汇票、由企业承兑的商业承兑汇票以及应收账款,资产相关的主要风险为信用风险和延期付款风险。由于我国票据法对追索权进行了明确规定,银行也大多在应收账款保理中保留追索权,因此这类金融资产在贴现、背书或保理后,其所有权相关的上述主要风险并没有转移给银行,相应企业在贴现、背书或保理此类金融资产时不应终止确认。
对于承兑行信用等级较高的银行承兑汇票,资产相关的主要风险是利率风险。通常情况下,由于利率风险已随票据的贴现及背书转移,相关票据可以在贴现、背书时予以终止确认。
(五)《票据法》
第十条
票据的签发、取得和转让,应当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具有真实的交易关系和债权债务关系。票据的取得,必须给付对价,即应当给付票据双方当事人认可的相对应的代价。
第二十七条
持票人可以将汇票权利转让给他人或者将一定的汇票权利授予他人行使。出票人在汇票上记载“不得转让”字样的,汇票不得转让。持票人行使第一款规定的权利时,应当背书并交付汇票。背书是指在票据背面或者粘单上记载有关事项并签章的票据行为。
第六十一条
汇票到期被拒绝付款的,持票人可以对背书人、出票人以及汇票的其他债务人行使追索权。汇票到期日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持票人也可以行使追索权:
(一)汇票被拒绝承兑的;
(二)承兑人或者付款人死亡、逃匿的;
(三)承兑人或者付款人被依法宣告破产的或者因违法被责令终止业务活动的。
三、年报分析:应收票据贴现或背书的终止确认披露示例
应收票据贴现或背书的终止确认披露示例汇总
示例1:金隅集团(601992.SH)
财务报表项目注释
(1)应收票据分类列示
单位:元
(3)期末公司已背书或贴现且在资产负债表日尚未到期的应收票据
单位:元
金融资产转移
(1)转移方式分类
(2)因转移而终止确认的金融资产
(3)继续涉入的转移金融资产
单位:元
其他说明:
已转移但未整体终止确认的金融资产
于2023年12月31日,本集团已背书给供应商用于结算应付账款或贴现的银行承兑汇票和商业承兑汇票的账面价值为人民币72,991,177.23元和人民币207,745,893.41元(2022年12月31日:人民币220,653,374.00元和人民币338,598,540.64元)。本集团认为,本集团保留了其几乎所有的风险和报酬,包括与其相关的违约风险,因此,继续全额确认其及与之相关的已结算应付账款并确认银行借款。背书或贴现后,本集团不再保留使用其的权利,包括将其出售、转让或质押给其他第三方的权利。于2023年12月31日,本集团以其结算且供应商有追索权的应付账款或确认的短期借款账面价值合计为人民币280,737,070.64元(2022年12月31日:人民币559,251,914.64元)
已整体终止确认但继续涉入的已转移金融资产
于2023年12月31日,本集团已背书给供应商用于结算应付账款或贴现给银行未到期的银行承兑汇票的账面价值为人民币2,504,171,864.36元(2022年12月31日:银行承兑汇票人民币4,539,999,230.84元,均包括计入应收票据和应收款项融资科目部分)。于2023年12月31日,其到期日为1至12个月,根据《票据法》相关规定,若承兑银行拒绝付款的,其持有人有权向本集团追索(“继续涉入”)。本集团认为,本集团已经转移了其几乎所有的风险和报酬,因此,全额终止确认其及与之相关的已结算应付账款。继续涉入及回购的最大损失和未折现现金流量等于其账面价值。本集团认为,继续涉入公允价值并不重大。
2023年12月31日,本集团于其转移日未确认利得或损失。本集团无因继续涉入已终止确认金融资产当年度和累计确认的收益或费用。背书在本年大致均衡发生。
示例2:时代电气(688187.SH)
财务报表项目注释
(1)应收票据分类列示
单位:元
(2)期末公司已质押的应收票据
单位:元
(3)期末公司已背书或贴现且在资产负债表日尚未到期的应收票据
单位:元
本集团认为其保留了与该等背书应收票据所有权上几乎所有的风险和报酬,包括相关的违约风险,因此,本集团继续确认该等背书票据及相关已清偿应付账款的账面价值。
金融资产转移
(1)转移方式分类
期末本集团已转移且在资产负债表日尚未到期的金融资产明细如下:
单位:元
(2)因转移而终止确认的金融资产
期末本集团已转移并终止确认的金融资产明细如下:
单位:元
示例3:复旦微电(688385.SH)
财务报表项目注释
(1)应收票据分类列示
单位:元
(2)期末公司已质押的应收票据
单位:元
(3)期末公司已背书或贴现且在资产负债表日尚未到期的应收票据
单位:元
金融资产转移
(1)转移方式分类
(2)因转移而终止确认的金融资产
单位:元
其他说明:
已转移但未整体终止确认的金融资产
于2023年12月31日,本集团无已贴现的银行承兑汇票(2022年12月31日:人民币4,000,000.00元),已贴现的商业承兑汇票人民币42,961,700.00元(2022年12月31日:无),本集团已背书的银行承兑汇票人民币2,101,398.24元(2022年12月31日:无),本年集团已背书的商业承兑汇票人民币26,991,738.00元(2022年12月31日:无)。本集团认为,本集团保留了其几乎所有的风险和报酬,包括与其相关的违约风险,因此,将贴现和背书商业票据所取得的价款(账面价值)确认为一项金融负债计入短期借款和其他流动负债。贴现或背书后,本集团不再保留使用其的权利,包括将其出售、转让或质押给其他第三方的权利。
已整体终止确认但继续涉入的已转移金融资产
于2023年12月31日,本集团已背书给供应商用于结算应付账款的银行承兑汇票的账面价值为人民币87,882,785.18元(2022年12月31日:人民币36,113,749.15元)。于2023年12月31日,其到期日为3至6个月,根据《票据法》相关规定,若承兑银行拒绝付款的,其持有人有权向本公司追索(“继续涉入”)。本公司认为,本公司已经转移了其几乎所有的风险和报酬,因此,终止确认其及与之相关的已结算应付账款的账面价值。继续涉入及回购的最大损失和未折现现金流量等于其账面价值。本公司认为,继续涉入公允价值并不重大。
2023年度,本公司于其转移日未确认利得或损失。本公司无因继续涉入已终止确认金融资产当年度和累计确认的收益或费用。背书在本年度大致均衡发生。
示例4:潍柴动力(000338.SZ)
财务报表项目注释
(1)应收票据分类列示
单位:元
上述应收票据均为一年内到期。
(2)期末公司已质押的应收票据
单位:元
(3)期末公司已背书或贴现且在资产负债表日尚未到期的应收票据
单位:元
(4)期末公司因出票人未履约而将其转应收账款的票据
于2023年12月31日,本集团无因出票人无力履约而将票据转为应收账款的票据(2022年12月31日:无)。
金融资产转移
已转移但未整体终止确认的金融资产
于2023年12月31日,本集团已转移但未整体终止确认的长期应收款为人民币9,342,128,870.40元(2022年12月31日:人民币7,534,696,296.90元)。
已整体终止确认但继续涉入的已转移金融资产
于2023年12月31日,本集团未到期的已背书或贴现的承兑汇票的账面价值为人民币6,318,255,289.76元(2022年12月31日:人民币2,905,727,836.20元)。于2023年12月31日,其到期日为1至12个月,根据《票据法》相关规定,若承兑银行拒绝付款的,其持有人有权向本集团追索(“继续涉入”)。
本集团认为,本集团已经转移了其几乎所有的风险和报酬,因此,终止确认其及与之相关的已结算应付账款的账面价值。继续涉入及回购的最大损失和未折现现金流量等于其账面价值。本集团认为,继续涉入公允价值并不重大。
2023年度,本集团于其转移日确认的利得或损失并不重大。本集团无因继续涉入已终止确认金融资产当年度和累计确认的收益或费用。背书和贴现在本年度大致均衡发生。
示例5:长飞光纤(601869.SH)
财务报表项目注释
应收票据
(1)应收票据分类列示
单位:元
(3)期末公司已背书或贴现且在资产负债表日尚未到期的应收票据
单位:元
金融资产的转移
于2023年12月31日,本集团继续确认的已贴现票据和已背书票据的账面金额分别为人民币32,444,036元和人民币93,353,421元(2022年12月31日:人民币183,940,408元和人民币43,930,919元)。针对这部分已贴现或背书票据,董事会认为本集团实质上依然保留其几乎所有的风险和报酬,包括承担贴现及背书票据的违约风险,因此本集团继续全额确认这部分已贴现和背书票据,同时确认相关由于贴现产生的银行借款和背书票据结算的应付款项。于贴现和背书转让后,本集团不再保留已贴现和背书票据的任何使用权,包括将贴现和背书票据销售、转让或质押给其他第三方。于2023年12月31日,继续确认的已贴现票据和已背书票据结算的应付款项的账面金额分别为人民币32,444,036元和人民币93,353,421元(2022年12月31日:人民币183,940,408元和人民币43,930,919元)。董事会认为,已转移资产及相关负债的公允价值差异不重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