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工具披露示例(17):应收账款保理
企业会计准则及应用指南系列
金融工具披露示例(17):应收账款保理
【致同研究之年报分析】金融工具披露示例(17):应收账款保理
致同连续多年持续跟踪研究上市公司年报执行企业会计准则情况,近期将陆续发布“上市公司年报分析之准则应用披露示例”系列文章。主要研究内容是结合上市公司年报披露示例,解析上市公司重点企业会计准则和监管要求的执行情况和可以借鉴的实务应用案例,包括执行准则和监管要求中的重大会计政策的选用、重要会计估计的判断、重点关注问题的实务应用示例、核心会计事项的披露示例等。
此外,2025年3月,致同正式出版发行企业会计准则实务指引系列第五册《上市公司执行企业会计准则年报披露示例(2024)》,并已登陆各大电商平台发售。
系列文章研究涉及的准则和监管要求包括:长期股权投资准则(CAS
2)、企业合并准则(CAS 20)、企业合并报表准则(CAS 33)、政府补助准则(CAS 16)、股份支付准则(CAS 11)、资产减值准则(CAS
8)、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和差错更正准则(CAS 28)、或有事项准则(CAS 13)、投资性房地产准则(CAS 3)、收入(CAS
14)、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准则(CAS 22)、租赁准则(CAS 21)、A+H股境内外披露差异、营业收入扣除事项、非经常性损益披露等。
本期为“上市公司年报分析之金融工具准则应用披露示例”子系列微信之一,解析内容为应收账款保理的终止确认披露示例。
如无特别说明,相关示例来源于公司披露的2023年年度报告。
一、简要分析
根据《民法典》第七百六十一条,保理合同是应收账款债权人将现有的或者将有的应收账款转让给保理人,保理人提供资金融通、应收账款管理或者催收、应收账款债务人付款担保等服务的合同。应收账款保理是企业将赊销形成的未到期应收账款在满足一定条件的情况下,转让给保理商,以获得流动资金支持,加快资金周转。
通常情况下,追索权条款的存在使得销售商保留了应收账款所有权上几乎所有的风险和报酬,即应继续确认被保理的应收账款。有追索权的保理业务的经济实质是销售商以应收账款为质押取得借款,保理商并不收取信用风险担保费用,而只收取贸易融资利息费用(实质上是贷款利息收入)和其他劳务服务费用,所以成本一般会比无追索权的保理业务低。
但不能仅凭与金融机构签订的形式上“无追索权”的保理协议而终止确认该应收账款,无论保理合同是否附追索权,均应结合运用风险和报酬分析与控制分析来确定一项转让是否符合终止确认的条件。目前实务中常见的销售商与保理商签订“无追索权”保理安排中,常见销售商仍实际承担应收账款信用风险或迟付风险的条款,导致无法满足终止确认条件。
需要注意的是,《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汇编2024》“第二十三章金融资产转移”对【例23-10】和【例23-11】进行了修改,考虑金融企业和非金融企业财务报表格式的区别,明确了示例企业为非金融企业并修改对应科目;强调了预计因发生迟付而需要支付时即确认信用减值损失,而非实际支付赔偿时;修改关于账面价值、账面余额、摊余成本的表述,金融资产摊余成本为账面余额减已计提减值准备,也即账面价值;同时,补充了提供担保继续涉入情形中,担保到期时冲销继续涉入负债和继续涉入资产的会计分录;增加采用实际利率法分期摊销继续涉入负债初始计量金额与行权日账面余额之间的差额的会计分录,以及采用实际利率法分期摊销债权投资的会计分录。此外,【例23-15】修改了会计分录涉及的会计科目;信用增级的对价确认应采用实际利率法,删除了容易造成误解的表述“根据收入确认原则”;同时,修改了已转移贷款发生损失情况下,转出方计提信用减值损失分录,并根据题目背景删除了实际赔付的表述。
二、准则相关规定与监管指引
(一)《企业会计准则第23号——金融资产转移》
第五条
金融资产满足下列条件之一的,应当终止确认:
(一)收取该金融资产现金流量的合同权利终止。
(二)该金融资产已转移,且该转移满足本准则关于终止确认的规定。
第六条
金融资产转移,包括下列两种情形:
(一)企业将收取金融资产现金流量的合同权利转移给其他方。
(二)企业保留了收取金融资产现金流量的合同权利,但承担了将收取的该现金流量支付给一个或多个最终收款方的合同义务,且同时满足下列条件:
1.企业只有从该金融资产收到对等的现金流量时,才有义务将其支付给最终收款方。企业提供短期垫付款,但有权全额收回该垫付款并按照市场利率计收利息的,视同满足本条件。
2.转让合同规定禁止企业出售或抵押该金融资产,但企业可以将其作为向最终收款方支付现金流量义务的保证。
3.企业有义务将代表最终收款方收取的所有现金流量及时划转给最终收款方,且无重大延误。企业无权将该现金流量进行再投资,但在收款日和最终收款方要求的划转日之间的短暂结算期内,将所收到的现金流量进行现金或现金等价物投资,并且按照合同约定将此类投资的收益支付给最终收款方的,视同满足本条件。
第七条
企业在发生金融资产转移时,应当评估其保留金融资产所有权上的风险和报酬的程度,并分别下列情形处理:
(一)企业转移了金融资产所有权上几乎所有风险和报酬的,应当终止确认该金融资产,并将转移中产生或保留的权利和义务单独确认为资产或负债。
(二)企业保留了金融资产所有权上几乎所有风险和报酬的,应当继续确认该金融资产。
(三)企业既没有转移也没有保留金融资产所有权上几乎所有风险和报酬的(即除本条(一)、(二)之外的其他情形),应当根据其是否保留了对金融资产的控制,分别下列情形处理:
1.企业未保留对该金融资产控制的,应当终止确认该金融资产,并将转移中产生或保留的权利和义务单独确认为资产或负债。
2.企业保留了对该金融资产控制的,应当按照其继续涉入被转移金融资产的程度继续确认有关金融资产,并相应确认相关负债。
继续涉入被转移金融资产的程度,是指企业承担的被转移金融资产价值变动风险或报酬的程度。
第八条
企业在评估金融资产所有权上风险和报酬的转移程度时,应当比较转移前后其所承担的该金融资产未来净现金流量金额及其时间分布变动的风险。
企业承担的金融资产未来净现金流量现值变动的风险没有因转移而发生显著变化的,表明该企业仍保留了金融资产所有权上几乎所有风险和报酬。如将贷款整体转移并对该贷款可能发生的所有损失进行全额补偿,或者出售一项金融资产但约定以固定价格或者售价加上出借人回报的价格回购。
企业承担的金融资产未来净现金流量现值变动的风险相对于金融资产的未来净现金流量现值的全部变动风险不再显著的,表明该企业已经转移了金融资产所有权上几乎所有风险和报酬。如无条件出售金融资产,或者出售金融资产且仅保留以其在回购时的公允价值进行回购的选择权。
企业通常不需要通过计算即可判断其是否转移或保留了金融资产所有权上几乎所有风险和报酬。在其他情况下,企业需要通过计算评估是否已经转移了金融资产所有权上几乎所有风险和报酬的,在计算和比较金融资产未来现金流量净现值的变动时,应当考虑所有合理、可能的现金流量变动,对于更可能发生的结果赋予更高的权重,并采用适当的市场利率作为折现率。
第九条
企业在判断是否保留了对被转移金融资产的控制时,应当根据转入方是否具有出售被转移金融资产的实际能力而确定。转入方能够单方面将被转移金融资产整体出售给不相关的第三方,且没有额外条件对此项出售加以限制的,表明转入方有出售被转移金融资产的实际能力,从而表明企业未保留对被转移金融资产的控制;在其他情形下,表明企业保留了对被转移金融资产的控制。
在判断转入方是否具有出售被转移金融资产的实际能力时,企业考虑的关键应当是转入方实际上能够采取的行动。被转移金融资产不存在市场或转入方不能单方面自由地处置被转移金融资产的,通常表明转入方不具有出售被转移金融资产的实际能力。
转入方不大可能出售被转移金融资产并不意味着企业(转出方)保留了对被转移金融资产的控制。但存在看跌期权或担保而限制转入方出售被转移金融资产的,转出方实际上保留了对被转移金融资产的控制。如存在看跌期权或担保且很有价值,导致转入方实际上不能在不附加类似期权或其他限制条件的情形下将该被转移金融资产出售给第三方,从而限制了转入方出售被转移金融资产的能力,转入方将持有被转移金融资产以获取看跌期权或担保下相应付款的,企业保留了对被转移金融资产的控制。
第十三条
企业在判断金融资产转移是否满足本准则规定的金融资产终止确认条件时,应当注重金融资产转移的实质。
(一)企业转移了金融资产所有权上几乎所有风险和报酬,应当终止确认被转移金融资产的常见情形有:
1.企业无条件出售金融资产。
2.企业出售金融资产,同时约定按回购日该金融资产的公允价值回购。
3.企业出售金融资产,同时与转入方签订看跌期权合同(即转入方有权将该金融资产返售给企业)或看涨期权合同(即转出方有权回购该金融资产),且根据合同条款判断,该看跌期权或看涨期权为一项重大价外期权(即期权合约的条款设计,使得金融资产的转入方或转出方极小可能会行权)。
(二)企业保留了金融资产所有权上几乎所有风险和报酬,应当继续确认被转移金融资产的常见情形有:
1.企业出售金融资产并与转入方签订回购协议,协议规定企业将回购原被转移金融资产,或者将予回购的金融资产与售出的金融资产相同或实质上相同、回购价格固定或原售价加上回报。
2.企业融出证券或进行证券出借。
3.企业出售金融资产并附有将市场风险敞口转回给企业的总回报互换。
4.企业出售短期应收款项或信贷资产,并且全额补偿转入方可能因被转移金融资产发生的信用损失。
5.企业出售金融资产,同时与转入方签订看跌期权合同或看涨期权合同,且根据合同条款判断,该看跌期权或看涨期权为一项重大价内期权(即期权合约的条款设计,使得金融资产的转入方或转出方很可能会行权)。
(三)企业应当按照其继续涉入被转移金融资产的程度继续确认被转移金融资产的常见情形有:
1.企业转移金融资产,并采用保留次级权益或提供信用担保等方式进行信用增级,企业只转移了被转移金融资产所有权上的部分(非几乎所有)风险和报酬,且保留了对被转移金融资产的控制。
2.企业转移金融资产,并附有既非重大价内也非重大价外的看涨期权或看跌期权,导致企业既没有转移也没有保留所有权上几乎所有风险和报酬,且保留了对被转移金融资产的控制。
(二)《企业会计准则第37号——金融工具列报》
第九十八条
企业应当就资产负债表日存在的所有未终止确认的已转移金融资产,以及对已转移金融资产的继续涉入,按本准则要求单独披露。
本章所述的金融资产转移,包括下列两种情形:
(一)企业将收取金融资产现金流量的合同权利转移给另一方。
(二)企业保留了收取金融资产现金流量的合同权利,但承担了将收取的现金流量支付给一个或多个最终收款方的合同义务。
第九十九条
企业对于金融资产转移所披露的信息,应当有助于财务报表使用者了解未整体终止确认的已转移金融资产与相关负债之间的关系,评价企业继续涉入已终止确认金融资产的性质和相关风险。
企业按照本准则第一百零一条和第一百零二条所披露信息不能满足本条前款要求的,应当披露其他补充信息。
第一百条
本章所述的继续涉入,是指企业保留了已转移金融资产中内在的合同权利或义务,或者取得了与已转移金融资产相关的新合同权利或义务。转出方与转入方签订的转让协议或与第三方单独签订的与转让相关的协议,都有可能形成对已转移金融资产的继续涉入。如果企业对已转移金融资产的未来业绩不享有任何利益,也不承担与已转移金融资产相关的任何未来支付义务,则不形成继续涉入。下列情形不形成继续涉入:
(一)与转移的真实性以及合理、诚信和公平交易等原则有关的常规声明和保证,这些声明和保证可能因法律行为导致转移无效。
(二)以公允价值回购已转移金融资产的远期、期权和其他合同。
(三)使企业保留了收取金融资产现金流量的合同权利但承担了将收取的现金流量支付给一个或多个最终收款方的合同义务的安排,且这类安排满足《企业会计准则第23号——金融资产转移》第六条(二)中的三个条件。
第一百零一条
对于已转移但未整体终止确认的金融资产,企业应当按照类别披露下列信息:
(一)已转移金融资产的性质;
(二)仍保留的与所有权有关的风险和报酬的性质;
(三)已转移金融资产与相关负债之间关系的性质,包括因转移引起的对企业使用已转移金融资产的限制;
(四)在转移金融资产形成的相关负债的交易对手方仅对已转移金融资产有追索权的情况下,应当以表格形式披露所转移金融资产和相关负债的公允价值以及净头寸,即已转移金融资产和相关负债公允价值之间的差额;
(五)继续确认已转移金融资产整体的,披露已转移金融资产和相关负债的账面价值;
(六)按继续涉入程度确认所转移金融资产的,披露转移前该金融资产整体的账面价值、按继续涉入程度确认的资产和相关负债的账面价值。
第一百零二条
对于已整体终止确认但转出方继续涉入已转移金融资产的,企业应当至少按照类别披露下列信息:
(一)因继续涉入确认的资产和负债的账面价值和公允价值,以及在资产负债表中对应的项目。
(二)因继续涉入导致企业发生损失的最大风险敞口及确定方法。
(三)应当或可能回购已终止确认的金融资产需要支付的未折现现金流量(如期权协议中的行权价格)或其他应向转入方支付的款项,以及对这些现金流量或款项的到期期限分析。如果到期期限可能为一个区间,应当以企业必须或可能支付的最早日期为依据归入相应的时间段。到期期限分析应当分别反映企业应当支付的现金流量(如远期合同)、企业可能支付的现金流量(如签出看跌期权)以及企业可选择支付的现金流量(如购入看涨期权)。在现金流量不固定的情形下,上述金额应当基于每个资产负债表日的情况披露。
(四)对本条(一)至(三)定量信息的解释性说明,包括对已转移金融资产、继续涉入的性质和目的,以及企业所面临风险的描述等。其中,对企业所面临风险的描述包括下列各项:
1.企业对继续涉入已终止确认金融资产的风险进行管理的方法;
2.企业是否应先于其他方承担有关损失,以及先于本企业承担损失的其他方应承担损失的顺序及金额;
3.企业向已转移金融资产提供财务支持或回购该金融资产的义务的触发条件。
(五)金融资产转移日确认的利得或损失,以及因继续涉入已终止确认金融资产当期和累计确认的收益或费用(如衍生工具的公允价值变动)。
(六)终止确认产生的收款总额在本期分布不均衡的(例如大部分转移金额在临近报告期末发生),企业应当披露本期最大转移活动发生的时间段、该段期间所确认的金额(如相关利得或损失)和收款总额。
企业在披露本条所规定的信息时,应当按照其继续涉入面临的风险敞口类型分类汇总披露。例如,可按金融工具类别(如附担保或看涨期权继续涉入方式)或转让类型(如应收账款保理、证券化和融券)分类汇总披露。企业对某项终止确认的金融资产存在多种继续涉入方式的,可按其中一类汇总披露。
第一百零三条
企业按照本准则第一百条的规定确定是否继续涉入已转移金融资产时,应当以自身财务报告为基础进行考虑。
(三)《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汇编2024》“第二十三章
金融资产转移”
三、金融资产终止确认的定义
金融资产终止确认,是指企业将之前确认的金融资产从其资产负债表中予以转出。金融资产满足下列条件之一的,应当终止确认:
1.收取该金融资产现金流量的合同权利终止。
2.该金融资产已转移,且该转移满足本章关于终止确认的规定。
在第一个条件下,企业收取金融资产现金流量的合同权利终止,如因合同到期而使合同权利终止,金融资产不能再为企业带来经济利益,应当终止确认该金融资产。在第二个条件下,企业收取一项金融资产现金流量的合同权利并未终止,但若企业转移了该项金融资产,同时该转移满足本章关于终止确认的规定,在这种情况下,企业也应当终止确认被转移的金融资产。
下列情形也会导致金融资产的终止确认:
1.合同的实质性修改。企业与交易对手方修改或者重新议定合同并且构成实质性修改的,将导致企业终止确认原金融资产,同时按照修改后的条款确认一项新金融资产。
2.核销金融资产。当企业合理预期不再能够全部或部分收回金融资产合同现金流量时,应当直接减记该金融资产的账面余额。这种减记构成相关金融资产的终止确认。
(四)《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7号》
二、关于供应商融资安排的披露
本解释所称供应商融资安排(又称供应链融资、应付账款融资或反向保理安排,下同)应当具有下列特征:一个或多个融资提供方提供资金,为企业支付其应付供应商的款项,并约定该企业根据安排的条款和条件,在其供应商收到款项的当天或之后向融资提供方还款。与原付款到期日相比,供应商融资安排延长了该企业的付款期,或者提前了该企业供应商的收款期。仅为企业提供信用增级的安排(如用作担保的信用证等财务担保)以及企业用于直接与供应商结算应付账款的工具(如信用卡)不属于供应商融资安排。
(一)披露。
1.企业在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31号——现金流量表》进行附注披露时,应当汇总披露与供应商融资安排有关的下列信息,以有助于报表使用者评估这些安排对该企业负债、现金流量以及该企业流动性风险敞口的影响:
(1)供应商融资安排的条款和条件(如延长付款期限和担保提供情况等)。但是,针对具有不同条款和条件的供应商融资安排,企业应当予以单独披露。
(2)报告期期初和期末的下列信息:
①属于供应商融资安排的金融负债在资产负债表中的列报项目和账面金额。
②第①项披露的金融负债中供应商已从融资提供方收到款项的,应披露所对应的金融负债的列报项目和账面金额。
③第①项披露的金融负债的付款到期日区间(例如自收到发票后的30至40天),以及不属于供应商融资安排的可比应付账款(例如与第①项披露的金融负债属于同一业务或地区的应付账款)的付款到期日区间。如果付款到期日区间的范围较大,企业还应当披露有关这些区间的解释性信息或额外的区间信息(如分层区间)。
(3)第(2)①项披露的金融负债账面金额中不涉及现金收支的当期变动(包括企业合并、汇率变动以及其他不需使用现金或现金等价物的交易或事项)的类型和影响。
2.企业在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37号——金融工具列报》的要求披露流动性风险信息时,应当考虑其是否已获得或已有途径获得通过供应商融资安排向企业提供延期付款或向其供应商提供提前收款的授信。企业在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37号——金融工具列报》的要求识别流动性风险集中度时,应当考虑供应商融资安排导致企业将其原来应付供应商的部分金融负债集中于融资提供方这一因素。
(二)新旧衔接。
企业在首次执行本解释的规定时,无需披露可比期间相关信息,并且无需在首次执行本解释规定的年度报告中披露第1(2)项下②和③所要求的期初信息。企业无需在首次执行本解释规定的中期报告中披露第1项和第2项所要求的信息。
(五)《关于严格执行企业会计准则
切实做好企业2023年年报工作的通知》(财会〔2023〕29号)
关于金融工具
关于应收账款的终止确认。企业通过保理、资产证券化等方式转让应收账款,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3号——金融资产转移》(财会〔2017〕8号)的规定,根据相关合同的经济实质,而非仅以其合同形式,判断该转让是否导致应收账款的终止确认。
(六)证监会《监管规则适用指引——会计类第2号》
2-10金融资产管理业务模式中“出售”的判断标准
如果一项金融资产对外“出售”但并未终止确认,意味着企业仍将通过收取该金融资产存续期内合同现金流量的方式实现经济利益,该种业务模式不满足“通过持有并出售金融资产产生整体回报”的情形。因此,金融资产管理业务模式中“出售”,应当是满足会计终止确认条件下的金融资产出售行为。
(七)证监会《上市公司年报会计监管报告》
《2018年上市公司年报监管报告》
错误地将未到期已保理的商业汇票终止确认
根据票据法及企业会计准则相关规定,在转让合同中未明确约定不附追索权的情况下,商业承兑汇票即使贴现、背书或保理,与其所有权相关的主要风险并没有转移,不满足终止确认条件。年报分析发现,部分上市公司终止确认了未到期已保理的商业承兑汇票,票据到期被拒付,公司对相关的追索诉讼确认预计负债,并披露为非经常性损益。商业承兑汇票的信用风险较高,在附有追索权进行保理的情况下不应终止确认,同时应确认相关金融负债;如果保理后被拒付,上市公司应当对该应收票据计提坏账准备,并计入经常性损益。
《2015年上市公司年报监管报告》
应收账款保理业务的会计处理
为加快资金回笼、改善资产负债结构,越来越多的公司与金融机构开展应收账款保理业务。应收账款保理后能否终止确认,应综合考虑转移的应收账款结构(如单笔转让、批量转让、部分转让或循环额度转让等)、转让形式(如转让收取合同现金流量的权利或现金流量过手安排)、保理应收账款的基础特征(如信用风险、延迟支付风险及提前偿还风险特征)等因素,以判断应收账款的所有重大风险是否已经转移。
年报分析发现,部分公司在对应收账款保理业务进行会计处理时,未按照准则的要求对合同的具体条款予以分析判断,仅凭与金融机构签订的形式上无追索权的保理协议而终止确认该应收账款,导致不恰当的会计结果。例如,某公司与银行有关无追索权应收账款保理业务安排中,公司将一笔或多笔应收账款的90%转让至银行而自留10%部分,同时约定当从付款方收到款项时优先支付给银行,直至银行受让的应收款项全部收回。该项安排中,公司实质上以自留份额为银行回收应收账款提供担保,该应收账款很可能不能终止确认。公司应结合应收账款的信用风险特征进行分析,不能因为形式上无追索权而直接终止确认该应收账款。
又如,个别公司与银行有关无追索权应收账款保理业务安排中,当保理的应收账款逾期,银行仍未从付款方收回款项时,公司需针对该逾期未收到的应收款项向银行支付利息或罚息,直至银行收回全部款项,该项安排中公司实质上承担了应收款项延迟付款风险,也很可能影响应收账款的终止确认。公司应根据其承担延迟付款风险的程度进行分析,不能因为形式上无追索权而直接终止确认该应收账款。
三、年报分析:应收账款保理的终止确认披露示例
应收账款保理的终止确认披露示例汇总
示例1:中国交建(601800.SH)
金融资产转移
于2023年度,因转移而终止确认的金融资产如下:
单位:元
已转移但未整体终止确认的金融资产
作为日常业务的一部分,本集团和部分金融机构达成了应收账款保理安排并将某些应收账款转让给金融机构。在该安排下,如果应收账款债务人推迟付款,本集团被要求偿还款项。本集团保留了金融资产所有权上几乎所有的风险和报酬的,不终止确认该金融资产。转移后,本集团不再保留使用其的权利,包括将其出售、转让或质押给其他第三方的权利。于2023年12月31日,该安排下转移但尚未结算的应收账款3,807,823,741元(2022年12月31日:无),在该安排下转移但尚未结算的长期应收款5,734,561,051元(2022年12月31日:无)。
示例2:复星药业(600196.SH)
金融资产转移
示例3:华新水泥(600801.SH)
金融资产转移
(2)因转移而终止确认的金融资产
单位:元
已整体终止确认但继续涉入的已转移金融资产
作为日常业务的一部分,本集团和供应链金融平台达成了应收账款保理安排并将某些应收账款转让给该供应链平台上本集团的债权人或在信用等级较高的银行贴现。本集团未暴露于转移后应收账款债务人违约风险。转移或贴现后,本集团不再保留使用其的权利,包括将其出售、转让或质押给其他第三方的权利。于2023年12月31日,在该安排下转移的应收账款的原账面价值为60,574,547元(2022年12月31日:无),在该安排下贴现的应收账款的原账面价值为116,812,582元(2022年12月31日:无)。
2023年12月31日,本集团于其转移日未确认利得或损失。本集团无因继续涉入已终止确认金融资产当年度和累计确认的收益或费用。背书在本年大致均衡发生。
示例4:中国中冶(601618.SH)
金融资产转移
于2023年12月31日,本集团将以摊余成本计量的应收款项以无追索权保理、资产证券化方式转移给金融机构或出售给第三方单位,终止确认的应收款项账面余额合计为99,206,817千元,确认了损失1,737,172千元,计入投资损失。在该安排下,本集团已将应收账款所有权上几乎所有风险和报酬转移给该专项计划,因此终止确认相关应收款项。
2023年,本集团于其转移日未确认利得或损失。本集团无因继续涉入已终止确认金融资产当年度和累计确认的收益或费用。背书及贴现在本年度大致均衡发生。
示例5:中国中车(601766.SH)
金融资产转移
2023年12月31日,本集团将金额为人民币3,570,164千元(2022年度:人民币6,191,797千元)的应收账款转让给银行以换取货币资金,本集团认为该等应收账款所有权上几乎所有的风险和报酬已经转移予对方,因此终止确认该等应收账款。本集团就该等应收账款终止确认形成的损失计入投资收益,为人民币44,760千元(2022年度:人民币140,102千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