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保险合同准则应用披露示例(1):会计政策变更披露示例
企业会计准则及应用指南系列
新保险合同准则应用披露示例(1):会计政策变更披露示例
【致同研究之年报分析】新保险合同准则应用披露示例(1):会计政策变更披露示例
致同连续多年持续跟踪研究上市公司年报执行企业会计准则情况,近期将陆续发布“上市公司年报分析之准则应用披露示例”系列微信。主要研究内容是结合上市公司年报披露示例,解析上市公司重点企业会计准则和监管要求的执行情况和可以借鉴的实务应用案例,包括执行准则和监管要求中的重大会计政策的选用、重要会计估计的判断、重点关注问题的实务应用示例、核心会计事项的披露示例等。
系列微信研究涉及的准则和监管要求包括:长期股权投资准则(CAS
2)、企业合并准则(CAS 20)、企业合并报表准则(CAS 33)、政府补助准则(CAS 16)、股份支付准则(CAS 11)、资产减值准则(CAS
8)、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和差错更正准则(CAS 28)、或有事项准则(CAS 13)、投资性房地产准则(CAS 3)、收入(CAS
14)、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准则(CAS 22)、租赁准则(CAS
21)、A+H股境内外披露差异、营业收入扣除事项、非经常性损益披露等其他准则及监管要求。
本期为“上市公司年报分析之新保险合同准则应用披露示例”子系列微信之一,解析内容为新保险合同准则会计政策变更披露示例。
(一)新保险合同准则简介
1、独立保险合同准则的呼声
国际会计准则委员会(IASC)在1997年成立筹划委员会,正式开启对保险合同独立会计准则的研究和探讨。这个开启的背景是现代市场经济的发展和经济全球化的深化,风险及其不确定性成为市场经济运行的一种常态,防范、规避、转移和控制各种风险是各个国家和企业风险管理的重要内容,而保险行业作为经营和管理风险的行业,快速发展。
行业的发展凸显了会计核算这门商业语言存在的问题,问题的本质来源于核算对象——保险风险的不确定性和复杂性特征,未来现金流金额时间的不确定、保险服务提供时间的不均衡以及保险合同通常不在市场上交易并且可能包含重大投资成分。如果将通用现行准则的适用范围延伸至涵盖保险合同,主要涉及到3个准则的应用,对服务成分适用收入准则、对投资成分适用金融工具准则以及对赔款负债适用或有事项准则。在适用到这3个准则时分别会因为保险合同特殊性造成需要特殊处理之处,例如服务成分和投资成分的识别与拆分,分拆过程一方面大大增加复杂度,另一方面会忽视成分之间关联性,导致估值不当无法反映实质结果。这些原因共同作用导致保险公司在利用传统方法和准则处理时力不从心,造成的局面是在国际会计实务中存在着多种多样的做法,这显然跟会计准则的目标不一致。
保险会计也已经成为一个世界难题,保险公司会计信息的相关性、可靠性和可比性受到质疑,财务报表经常被视为“黑匣子”,并没有形成一个管理层、投资者、会计师、分析师等各方的有效沟通,相关利益者对独立保险准则制定的呼声日益高涨。于2004年3月发布的《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第4号——保险合同》(简称IFRS4)作为过渡准则,核心是允许各国会计实务的延续,并未解决根本问题。
2017年5月,IASB正式发布了被称为有史以来最复杂的会计准则之一的《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第17号——保险合同》(简称“IFRS17”或“新保险合同准则”)。鉴于实施过程中普遍反映的执行成本过高以及可能出现会计错配等问题,IASB在2019年9月启动了对IFRS17的修订,并于2020年6月正式发布了IFRS17修订稿,于2023年1月1日正式生效。
2、新保险合同准则底层逻辑对会计基本原则和基本理念的遵循
新保险准则虽然涉及较多的核算规则和大量精算假设,但在这些细节背后,它仍然是以会计基本原则为出发点,严格遵循了通用会计的基本理念和底层逻辑,包括财务报告目标、会计基本假设、会计基础、会计信息要求、会计基本要素、会计计量属性等,是向会计基本理念的回归。
保险合同非保险成分的分拆,是对会计信息质量要求中“实质重于形式”和可比要求的遵循,按照交易事项的经济实质进行会计确认和计量,在确认保险服务收入时不包含保险合同中的投资成分。保险服务收入分期列报,作为新保险合同准则解决的核心问题之一,是对会计基本假设的遵循,即会计核算是在企业持续经营的前提下,把生产经营活动划分为一个个连续、长短相同的期间,按照期间出具会计报表(会计分期)。对保险合同负债计量中对当前时点的强调(未来现金流要以当前可获得的信息为基础,折现率的选取要参考当前可观察的市场数据),是对会计信息质量要求中决策有用性的遵循。可靠性和相关性均是会计信息的质量要求,历史成本和公允价值均是会计认可的计量属性。随着现代金融业的发展,历史成本的局限性日益凸显,越来越不能真实反映计量对象的当前价值,而会计信息的使用者,越来越注重会计信息的相关性,即会计信息对于指导其决策要“有用”,在此背景下,会计准则也越来越趋向于公允价值计量。因此,新保险合同准则和新金融工具准则的方向,都在向公允价值计量迈进。
结果上看,IFRS17计量规则是以收入准则为基础,相应的利润和收入确认和未到期责任负债计量尽量向收入准则靠拢和衔接,与收入准则的理念和方法是大致保持一致的,例如权责发生制、保险合同定义、亏损合同处理等。与已发生赔款相关的成分是按照与或有事项准则大体一致的方式进行计量。对衍生金融工具、可明确区分的投资成分的分拆与计量则与金融工具准则大致保持一致。在整体方向和方法上与相关准则的衔接能够尽可能实现保险公司与其他企业实体报表的可比,以及自身报表中不同事项的会计处理可比。
整体内容而言,新保险合同准则对保险合同的整个生命周期的会计处理都做了调整和明确,在保险服务收入确认、保险合同负债计量等方面作了较大修改,包括完善保险合同定义和合同合并分拆、引入保险合同组概念、完善保险合同计量模型、调整保险服务收入确认原则、改进合同服务边际计量方式、新增具有直接参与分红特征的保险合同计量方法、规范分出再保险合同的会计处理以及优化财务报表列报。
3、国内方面
国内方面,为促进保险市场的标准化发展,财政部于2006年发布了《企业会计准则第25号——原保险合同》和《企业会计准则第26号——再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旧保险合同准则”),用以规范保险合同的会计处理。2009年,财政部发布了《保险合同相关会计处理规定》,对准则中重大保险风险测试选取方法不统一等问题进行了逐一完善。随着我国金融创新的不断深化和保险行业的发展,一方面旧保险合同准则在实施过程中显露出一些亟须解决的问题,如保险收入和费用确认期间的不匹配、精算假设被部分实体用于利润操纵等;另一方面,根据企业会计准则与国际准则趋同路线图,在IASB于2017年、2020年分别发布IFRS17及其修订版后,我国财政部在2018年初即启动了对旧保险合同准则的修订,并于2020年12月正式发布《企业会计准则第25号——保险合同》(财会〔2020〕20号,简称“新保险合同准则”)。在境内外同时上市的企业以及在境外上市并采用国际财务报告准则或企业会计准则编制财务报表的企业自2023年1月1日起实施,其他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企业(包括境内上市公司)自2026年1月1日起实施。
2022年12月,财政部发布了《关于修订印发2023年度保险公司财务报表格式的通知》(财会〔2022〕37号),就执行新保险准则的保险公司的财务报表格式进行了修订。执行新保险合同准则的保险公司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和本通知要求编制财务报表,对不存在相应业务的报表项目可根据重要性原则并结合本公司的实际情况进行必要删减;对确需单独列示的内容可增加报表项目。执行本通知要求的保险公司不再执行《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财会〔2006〕18号)和《财政部关于修订印发2018年度金融企业财务报表格式的通知》(财会〔2018〕36号)中有关保险公司财务报表格式的要求,但应当执行其中有关本通知沿用项目的列报方法要求。
我国A+H上市保险公司共5家,分别为中国人保、中国人寿、中国平安、中国太保、新华保险,H股上市公司包括中国太平、中国财险(中国人保旗下)、中国再保险、众安在线、阳光保险,均自2023年1月1日起实施新保险合同准则(其中,中国人寿2023年A股财务报告仍按旧保险合同准则执行,H股财务报告执行新保险合同准则)。除此之外,外资公司的保险子公司(如友邦人寿)和A+H股上市公司的保险子公司(主要为银行系),因集团合并报表要求,也于2023年1月1日进行准则转换工作。
(二)新保险合同准则会计政策变更
新保险合同准则规定,就2023年1月1日起实施新保险合同准则的保险公司而言,过渡日为2022年1月1日。
企业首次执行日之前的保险合同会计处理与新保险合同准则规定不一致的,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8号——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和差错更正》规定采用追溯调整法处理;对合同组采用追溯调整法不切实可行的,应当采用修正追溯调整法或公允价值法;对合同组采用修正追溯调整法也不切实可行的,企业应当采用公允价值法。
在全面追溯法下,公司需在初始确认日,对保单进行盈利性测试和分组。修正追溯法允许公司使用,在过渡日无须付出不必要的额外成本或努力即可获得的合理可靠的信息,以获得接近追溯调整法结果为目标,主要涉及:基于过渡日的信息识别一些事项(分组、直接分红合同、相机抉择现金流量、具有相机参与分红特征的投资合同);合同分组可不按年分组;计算于过渡日的合同服务边际或亏损部分、分出再保险合同组亏损摊回部分、IACF资产、保险合同金融变动额计入OCI的累计余额;在过渡日确定初始确认或以后适用的折现率;将合同在转让日或购买日前已发生的赔付义务确认为已发生赔款负债;视同过渡日前未编制中期财务报表。公允价值法指以过渡日合同组公允价值与履约现金流量的差额确定合同组在该日的合同服务边际或未到期责任负债亏损部分,以及其他在衔接处理上与修正追溯法相似的简化方法。
根据财政部发布的《关于保险公司执行新金融工具相关会计准则有关过渡办法的通知》(财会〔2017〕20号)、《关于进一步贯彻落实新金融工具相关会计准则的通知》(财会〔2020〕22号),符合过渡办法中关于暂缓执行新金融工具相关会计准则条件的保险公司,执行新金融工具相关会计准则的日期允许暂缓至执行新保险合同会计准则的日期,即根据要求于2023年1月1日执行新保险合同准则的企业,可能需同时开始执行新金融工具准则(如此前选择暂缓执行)。新金融工具准则衔接规定允许但不要求企业重述金融资产的比较财务报表信息,同时不允许企业追溯调整,而新保险合同准则过渡要求企业应当提供过渡日至首次执行日期间的保险服务收入、保险服务费用、保险财务损益、保险合同负债等比较财务报表信息,可能导致企业比较财务报表上保险合同负债与相关金融资产之间产生会计错配,因此新保险合同准则对于企业在首次同时执行新保险合同准则和新金融工具相关准则、执行新保险合同准则首次执行日前已执行金融工具相关准则的情况均给出一定的特殊处理规定,可参见《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汇编2024》“第二十五章
保险合同”中的“十二、衔接规定”。
如无特别说明,本文示例来自相关公司公开披露的2023年年度报告。
一、新保险合同准则会计政策变更判断框架
(一)过渡安排框架
以2023年1月1日作为准则执行日的企业为例,新旧准则过渡安排如图所示。
(二)保险合同的分拆及适用准则决策流程
二、准则相关规定与监管指引
(一)《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汇编2024》第二十五章
保险合同(部分摘录)
1.追溯调整法。
企业采用追溯调整法时,应当在过渡日按照下列规定进行衔接处理:
(1)假设一直按照本章要求识别、确认和计量保险合同组。
(2)假设一直按照本章要求识别、确认和计量保险获取现金流量资产,但无须估计该资产于过渡日前的可收回性。
(3)确认追溯调整对所有者权益的累积影响数。
(4)不得在过渡日前运用本章规定的风险管理缓释选择权。
过渡日是指保险合同准则首次执行日前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的期初,企业列报经调整的更早期间的比较信息的,过渡日是更早比较期间的期初。
2.修正追溯调整法。
企业采用修正追溯调整法时,应当在过渡日识别下列事项并进行衔接处理:
(1)保险合同组,但在按照本章规定进行保险合同分组时无法获得合理可靠的信息的,企业可以将签发或分出时间间隔超过一年的合同归入同一合同组。
(2)具有直接参与分红特征的保险合同。
(3)不具有直接参与分红特征的保险合同中的相机抉择现金流量。
(4)具有相机参与分红特征的投资合同。
3.公允价值法。
公允价值法,是指以过渡日合同组公允价值与履约现金流量的差额确定合同组在该日的合同服务边际或未到期责任负债亏损部分,并在衔接处理上予以简化的方法。
企业在过渡日前符合运用风险管理缓释选择权的条件,使用衍生工具、分出的再保险合同或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非衍生金融工具管理合同组产生的金融风险,并自过渡日起采用未来适用法运用风险管理缓释选择权进行会计处理的,企业可以对该合同组采用公允价值法进行衔接处理。
企业采用公允价值法时,可以使用在合同开始日或初始确认时根据合同条款和市场状况可确定的合理可靠的信息,或使用在过渡日可获得的合理可靠的信息,识别下列事项并进行衔接处理:
(1)保险合同组,企业可以将签发或分出时间间隔超过一年的合同归入同一合同组。
(2)具有直接参与分红特征的保险合同。
(3)不具有直接参与分红特征的保险合同中的相机抉择现金流量。
(4)具有相机参与分红特征的投资合同。
(二)财政部《新保险合同准则实施问答》
问:对于具有直接参与分红特征的保险合同,企业选择将保险合同金融变动额分解计入当期保险财务损益和其他综合收益的,使用修正追溯法或公允价值法时,如果对应的基础项目包括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资产(或负债)以外的资产(或负债),为避免会计错配,企业应当如何对这些资产(或负债)所产生的保险合同金融变动额进行会计处理?
答:为避免基础项目中这些资产(或负债)对应的保险合同金融变动额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累计金额在相关保险合同与基础项目终止确认后仍无法为零的情况,在首次执行日,企业可以选择按照以下两项之差确定基础项目中资产(或负债)所产生的保险合同金融变动额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累计金额,并相应调整期初未分配利润:
(1)资产(或负债)的公允价值;
(2)资产(或负债)的账面价值扣除该资产(或负债)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累计影响金额。
问:如果子公司执行新保险合同会计准则的时间晚于集团公司,子公司应当如何按照新保险合同会计准则的要求确定过渡日?过渡日的选择可能产生何种影响?
答:根据新保险合同会计准则第一百零七条,过渡日是指本准则首次执行日前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的期初,企业列报经调整的更早期间的比较信息的,过渡日是更早比较期间的期初。子公司可以将首次执行日前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的期初作为过渡日,也可以将集团公司过渡日(即更早期间的期初)作为过渡日,并在子公司财务报表中列报自过渡日起的比较信息。
例如,集团公司自2023年1月1日起执行新保险合同会计准则,并将2022年1月1日作为过渡日。子公司自2026年1月1日起执行新保险合同会计准则,并将2022年1月1日作为过渡日。子公司应当在2026年的财务报表主表中列示自2022年1月1日起的比较信息,在财务报表附注中至少披露自2025年1月1日起的比较信息。
集团公司和子公司在过渡日采用修正追溯法或公允价值法的,如果子公司的过渡日与集团公司不同,在子公司首次执行日,同一保险合同的计量在集团公司合并财务报表和子公司财务报表中可能存在差异;如果子公司的过渡日与集团公司相同,则能够避免上述差异。
集团公司的联营企业或合营企业可参照上述子公司做法选择过渡日。
问:新保险合同会计准则第九章中的有关披露要求如何与《企业会计准则第28号——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和差错更正》中的有关披露要求相衔接?
答:企业根据新保险合同会计准则第九章要求披露保险合同计量方法、输入值和假设、余额调节表等相关信息的,已经满足《企业会计准则第28号——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和差错更正》中有关保险合同会计估计变更的披露要求,无需重复披露。
三、年报分析:新保险合同准则会计政策变更披露示例
新保险合同准则会计政策变更年报披露示例汇总
示例1
中国人保(601319.SH)
重要会计政策及会计估计:保险合同
过渡日的衔接方法
于2022年1月1日,即新保险合同会计准则过渡日,本集团已追溯采用新保险合同会计准则。
对于中期财务报表中根据新保险合同会计准则作出的相关会计估计处理结果,本集团选择在本年度以后中期财务报表和年度财务报表中进行调整,并一致应用于新保险合同会计准则适用范围内的合同组。
会计政策变更:新保险合同会计准则
(1)过渡日的衔接方法
2020年12月财政部修订发布了新保险合同会计准则,内容涵盖确认与计量、列报和披露。执行新保险合同会计准则的企业,不再执行财政部于2006年2月印发的《财政部关于印发(企业会计准则第1号一存货)等38项具体准则的通知》(财会[2006]3号)中的《企业会计准则第25号—原保险合同》和《企业会计准则第26号—再保险合同》,以及财政部于2009年12月印发的《保险合同相关会计处理规定》(财会[2009]15号。
就过渡要求而言,首次执行日是指企业首次应用该准则的年度报告期间开始的日期,过渡日是指首次执行日前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的期初。本集团于2023年1月1日首次执行新保险合同会计准则,过渡日为2022年1月1日,因此2022年比较期财务信息因执行新保险合同会计准则而进行了重述。
于2022年1月1日,即新保险合同会计准则过渡日,本集团已追溯采用新保险合同会计准则。当追溯调整法不切实可行时,采用修正追溯调整法和公允价值法。
修正追溯调整法
采用修正追溯调整法,是因为追溯调整法并不切实可行,但本集团使用在过渡日无须付出不必要的额外成本或努力即可获得的合理可靠的信息,以获得接近追溯调整法的结果。如果不能获得采用修正追溯调整法所必需的合理及可支持的信息,则本集团采用公允价值法。
对不具有直接参与分红特征的保险合同组采用修正追溯调整法时,本集团按照下列规定进行衔接处理:
(i)以过渡日估计的未来现金流量为基础,根据合同组初始确认时至过渡日发生的现金流量进行调整,确定合同组在初始确认时的未来现金流量;
(ii)以过渡日估计的非金融风险调整金额为基础,根据在过渡日签发或分出的类似保险合同的相关风险释放方式,估计过渡日之前合同组非金融风险调整的变动金额,确定合同组在初始确认时的非金融风险调整金额;
(iii)合同组在初始确认时确认合同服务边际的,按照初始确认时折现率计提利息,并基于过渡日合同组中的剩余责任单元和该日前的责任单元,确定过渡日前计入损益的合同服务边际;
(iv)合同组在初始确认时确认未到期责任负债亏损部分的,将发生于过渡日前的未到期责任负债账面价值变动额采用系统合理的方法分摊至亏损和其他部分,从而确定分摊至过渡日前的亏损部分。
对具有直接参与分红特征的保险合同组采用修正追溯调整法时,本集团按照下列规定进行衔接处理:
(i)以过渡日基础项目公允价值减去该日履约现金流量的金额为基础,根据过渡日前相关现金流量以及非金融风险调整的变动进行恰当调整;
(ii)合同组根据本条确认合同服务边际的,基于过渡日合同组中的剩余责任单元和该日前的责任单元,确定过渡日前计入损益的合同服务边际;
(iii)合同组根据本条确认未到期责任负债亏损部分的,将该亏损部分调整为零,同时将该亏损部分增加过渡日未到期责任负债账面价值;
(iv)将保险合同金融变动额分解计入承保财务损益和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确定于过渡日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累计金额等于各相关资产在其他综合收益中确认的累计金额。
公允价值法
运用公允价值法时,本集团将保险合同组公允价值与过渡日保险合同组履约现金流之间的差额定义为合同服务边际或者未到期责任负债的亏损部分。
本集团在采用公允价值法时,在过渡日确定合同组初始确认时及以后适用的折现率。
对具有直接参与分红特征的保险合同组采用公允价值法时,本集团按照将保险合同金融变动额分解计入承保财务损益和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确定于过渡日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累计金额等于各相关资产在其他综合收益中确认的累计金额。
(2)实施新保险合同会计准则的影响披露
于2022年1月1日,相关财务报表科目受会计政策变更影响如下:
单位:百万元
示例2
中国平安(601318.SH)
重大会计政策变更
企业会计准则一一保险合同准则
本集团于2023年1月1日开始执行新保险合同准则,并已根据新保险合同准则的要求重述了比较期间信息。实施新保险合同准则导致本集团保险服务收入与保险服务费用的确认、保险合同负债的计量方法、财务报表的列报等均发生了重大变化。
根据新保险合同准则的规定,本集团进行追溯调整无须披露当期和各个列报前期财务报表受影响项目的调整金额,因此本集团仅汇总了实施新保险合同准则对比较期间主要财务指标的影响披露如下:
单位:百万元
本集团于2023年1月1日前已执行金融工具相关会计准则。根据新保险合同准则的规定,本集团于2023年1月1日根据金融资产所对应的保险合同的计量方式,对管理金融资产的业务模式进行了重新评估并确定了金融资产的分类。对2022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期间已终止确认的金融资产,本集团选择采用分类重叠法基于同样的分类处理方式逐项重新确定了金融资产的分类,并调整了2022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期间的比较信息。
上述金融资产重新分类的主要变化披露如下:
单位:百万元
按照新保险合同准则的规定,对于部分保险合同组,由于追溯调整法不切实可行,本集团对过渡日的相应合同组采用了修正追溯调整法或公允价值法进行了衔接处理。
示例3
新华保险(601336.SH)
会计政策变更
根据新保险合同准则的规定,在境内外同时上市的企业以及在境外上市并采用国际财务报告准则或企业会计准则编制财务报表的企业,自2023年1月1日起执行。本集团自2023年1月1日起开始采用新保险合同准则。
首次执行日之前的保险合同会计处理与新保险合同准则规定不一致的,应当按照采用追溯调整法处理,另有规定的除外。对合同组采用追溯调整法不切实可行的,应当采用修正追溯调整法或公允价值法。对合同组采用修正追溯调整法也不切实可行的,应当采用公允价值法。本集团大部分合同的合同服务边际是基于修正追溯法计量,其余合同的合同服务边际是基于公允价值法计量。
本集团已根据新保险合同准则以及《企业会计政策第28号-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和差错更正》的相关规定,将新保险合同准则相关会计政策变更累积影响数调整至2022年1月1日留存收益或其他综合收益,并重述前期可比数据。
本集团根据新保险合同准则的衔接规定,未披露适用新保险合同准则对各财务报表项目的影响。
重要会计政策—保险合同
过渡日的合同
于过渡日,采用追溯调整法确定过渡日金额不可行时,本集团采用修正追溯法或公允价值法确定新保险合同准则下的过渡日金额。
(i)以修正追溯法计量的合同
修正追溯法的目标是在无须付出不必要的额外成本或努力的情况下获取和使用合理且有依据的数据,以尽可能地接近追溯调整法的最终结果。本集团仅在无合理且有依据的信息用于追溯应用新保险合同准则时应用以下各项修正。
不具有直接参与分红特征的合同
对于不具有直接参与分红特征的相关合同组:
?初始确认时的未来现金流量通过已知已发生的现金流量进行估计;
?通过就2022年1月1日前的预期风险释放对于2022年1月1日的金额进行调整,以确定初始确认时的非金融风险调整。通过参照本集团于2022年1月1日签发的类似保险合同的风险释放确定预期风险释放;
?若修正追溯用于确定初始确认时的合同服务边际(或亏损部分):
-通过将于2022年1月1日的剩余责任单元与该日前合同组提供的责任单元进行比较,确定2022年1月1日前计入损益的合同服务边际金额;及
-于初始确认时,使用亏损部分相对于未来现金流出现值估计以及非金融风险调整总额的比例确定2022年1月1日前分摊至亏损部分的金额。
具有直接参与分红特征的合同
对于具有直接参与分红特征的相关合同组:
?本集团通过计算合同组下将提供的所有服务的合同服务边际总额的替代值确定于2022年1月1日的合同服务边际(或亏损部分),即基础项目于2022年1月1日的公允价值减去于2022年1月1日的履约现金流量,就以下各项作出调整:
-2022年1月1日前向保单持有人收取的款项(包括从基础项目中扣除的费用);
-2022年1月1日前支付的、不会因基础项目而变动的金额;
-2022年1月1日前风险释放所引起的非金融风险调整变动;
-2022年1月1日前已产生并分摊至该合同组的保险获取现金流量。
?若计算得出合同服务边际,则本集团通过减去与2022年1月1日前所提供服务相关的合同服务边际来计量于2022年1月1日的合同服务边际。与2022年1月1日前所提供服务相关的合同服务边际通过将于2022年1月1日的责任单元与该日前合同组提供的责任单元进行比较来确定;
?若计算导致产生亏损部分,则本集团将亏损部分调整为零并以相同金额增加于2022年1月1日扣除亏损部分后的未到期责任负债;
?于2022年1月1日,保险合同负债/资产中的累计保险合同金融变动额等于基础项目在其他综合收益中确认的累计额。
(ii)以公允价值法计量的合同
对于以公允价值法计量的合同组,本集团将于2022年1月1日未到期责任负债的合同服务边际或亏损部分确定为该日合同组的公允价值与该日履约现金流量之间的差额。
合同组的公允价值主要采用现值法从市场参与者的角度确定,并考虑以下因素:
?对市场参与者在履行负债时预期产生或收取的未来现金流量的估计;
?货币时间价值,即无风险利率加上基于负债特征的利差;
?市场参与者为承担与非金融风险相关的现金流量固有的不确定性而要求的保费,以及市场参与者为承担责任而要求的补偿;
?市场参与者在有关情况下会考虑的其他因素。
本集团尽可能利用相关市场数据和信息。就不可观察参数而言,本集团使用在有关情况下可得的最佳数据,其中可能包括本集团自身的数据。
对于以公允价值法计量的合同组:
?初始确认时的折现率于2022年1月1日而非初始确认日期确定;
?于2022年1月1日,保险合同负债/资产中的累计保险合同金融变动额对于不具有直接参与分红特征的合同确定为零,而对于具有直接参与分红特征的合同则等于基础项目在其他综合收益中确认的累计额。
示例4
众安在线(06060.HK)
2023年度报告(摘录自众安官网披露的中国企业会计准则编制2023年报)
会计政策变更
财政部于2020年12月修订发布了《企业会计准则第25号——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新保险合同会计准则”),内容涵盖确认与计量、列报和披露。执行新保险合同会计准则的企业,不再执行财政部于2006年2月印发的《财政部关于印发〈企业会计准则第1号——存货〉等38
项具体准则的通知》(财会[2006]3号)中的《企业会计准则第25 号——原保险合同》和《企业会计准则第26
号——再保险合同》,以及财政部于2009年12月印发的《保险合同相关会计处理规定》(财会[2009]15号)。
就过渡要求而言,首次执行日是指企业首次应用该准则的年度报告期间开始的日期,过渡日是指首次执行日前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的期初。本集团于2023年1月1日首次执行新保险合同会计准则,过渡日为2022年1月1日,因此2022年比较期财务信息因执行新保险合同会计准则而进行了重述。在全面追溯法并不切实可行的情况下,本集团采用公允价值法,具体如下:
针对于2018年或之前签发的保险合同组及于2020年或之前分出的再保险合同组,由于采用全面追溯法并不切实可行,本集团采用公允价值法。
于2023年度和2022年度,本集团的保险服务收入主要来自本年新增的保险合同及过渡日采用全面追溯法的保险合同。
2022年中期报告(摘录自香港交易所披露HKFRS准则编制2022年中期报告)
会计政策变更
香港财务报告准则第9号于2018年1月1日或之后开始的会计期间生效。本集团先前根据香港财务报告准则第4号「保险合同」的修订本,符合资格并选择采用暂时选择权以延迟香港财务报告准则第9号的生效日期。
于2020年3月24日,本公司子公司众安银行有限公司在香港正式开业。自开业以来,银行业务发展迅速,于2020年12月31日,其客户存款已达人民币5,061,122千元,占本集团总负债的17.9%。管理层认定,本集团的业务发生变动,且该变动对本集团的经营产生重大影响。因此,本集团得出结论,于2020年12月31日重新评价后,其业务不再主要与保险有关,因此不再符合香港财务报告准则第9号的暂时豁免资格。经香港财务报告准则第4号修订本允许,直至2021年底,本集团将继续采用香港财务报告准则第9号的暂时豁免权,并于2022年1月1日采用香港财务报告准则第9号。
示例5
广汽集团(601238.SH)
重要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的变更
本集团自2023年1月1日起执行修订后的《企业会计准则第25号——保险合同》(新保险合同准则),并根据准则要求对比较期间的财务报表进行重述。根据新保险合同准则的规定,本集团进行追溯调整无须披露当期和各个列报前期财务报表受影响项目的调整金额。
根据新保险合同准则的规定,当全面追溯调整法不切实可行时,采用修正追溯调整法。采用修正追溯调整法时,本集团对部分保险合同组使用在过渡日无须付出不必要的额外成本或努力即可获得的合理可靠的信息,以获得接近全面追溯法的结果。
本集团实施新保险合同准则对比较期间主要财务指标的主要影响披露如下:
单位:元
示例6
中国银行(601988.SH)
2023年已生效的准则
2023年1月1日,本集团实施了财政部于2022年2月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第25号——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新保险合同准则”)。实施新保险合同准则导致本集团保险合同识别、适用一般计量模型、浮动收费法或保费分配法对保险合同负债的确认和计量、保险业务相关收入、保险业务相关成本和保险合同金融变动相关会计政策发生了变化。保险合同的会计政策详见附注四、15。
本集团财险子公司的过渡日保险合同主要采取全面追溯法调整,寿险子公司的过渡日保险合同主要采取公允价值法调整,并在2023年1月1日首次执行日对管理金融资产的业务模式及为避免会计错配进行了重新评估并确定金融资产分类。本集团追溯调整了
2022年1月1日、 2022年12月31日及2022年度比较期间数据。
会计政策变更影响
本集团汇总了实施新保险合同准则对比较期间主要财务指标的影响披露如下:
单位:百万元
单位:百万元
本集团于2018年1月1日已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的确认和计量》,在首次实施新保险合同准则时,本集团可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重新评估金融资产的分类,以减少金融资产和保险合同负债计量的会计错配。本集团重新评估了截至2023年1月1日与新保险合同准则相关的金融资产的分类,并调整了自2022年1月1日起的比较期间信息。
本集团根据新保险合同准则,对以浮动收费法计量的分红险和投资连结保险而持有的部分债券投资,由以摊余成本计量的金融资产和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金融资产重新分类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对以一般计量模型法计量的保险合同而持有的部分债券投资,由以摊余成本计量的金融资产重新分类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金融资产。下表列示了截至2023年1月1日采用新保险合同准则前后的计量类别和账面价值:
单位:百万元
对比数字
本集团根据新保险合同准则的要求,追溯调整了自2022年1月1日起的比较期间数字。追溯调整附注主要包括财务报表附注七、7金融投资,附注七、15其他资产,附注七、29、其他负债,附注七、39其他业务收入,附注七、43其他业务成本,附注七、45其他综合收益,附注八、分部报告等(略)。此外,为符合本财务报表的列报方式,本集团对个别比较数字进行了调整。
附录:术语表——常用简称及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