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保险合同准则应用披露示例(2):新旧准则转换财务报表披露示例
企业会计准则及应用指南系列
新保险合同准则应用披露示例(2):新旧准则转换财务报表披露示例
【致同研究之年报分析】新保险合同准则应用披露示例(2):新旧准则转换财务报表披露示例
致同连续多年持续跟踪研究上市公司年报执行企业会计准则情况,近期将陆续发布“上市公司年报分析之准则应用披露示例”系列微信。主要研究内容是结合上市公司年报披露示例,解析上市公司重点企业会计准则和监管要求的执行情况和可以借鉴的实务应用案例,包括执行准则和监管要求中的重大会计政策的选用、重要会计估计的判断、重点关注问题的实务应用示例、核心会计事项的披露示例等。
系列微信研究涉及的准则和监管要求包括:长期股权投资准则(CAS
2)、企业合并准则(CAS 20)、企业合并报表准则(CAS 33)、政府补助准则(CAS 16)、股份支付准则(CAS 11)、资产减值准则(CAS
8)、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和差错更正准则(CAS 28)、或有事项准则(CAS 13)、投资性房地产准则(CAS 3)、收入(CAS
14)、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准则(CAS 22)、租赁准则(CAS
21)、A+H股境内外披露差异、营业收入扣除事项、非经常性损益披露等其他准则及监管要求。
本期为“上市公司年报分析之新保险合同准则应用披露示例”子系列微信之一,解析内容为新旧准则转换财务报表披露示例。
新保险合同准则较大的优化和重塑了保险公司财务报表。
一是新准则简化了资产负债表项目,要求保险公司按照保险合同组合的余额分别列示保险合同负债和保险合同资产、分出再保险合同资产和分出再保险合同负债。主要变化为对保险合同负债和分出再保险合同资产不再详细列报,新出现了保险合同资产和分出再保险合同负债。应收保费、应付赔付款等不再单独列报,而是体现在保险合同资产或负债的余额中,应收分保账款、应付分保账款不再单独列报,如果与分入再保险合同有关,体现在分出再保险合同资产或负债余额中,如果与分入再保险合同有关,体现在保险合同资产负债中,预收保费需判断是否进入保险合同边界,进入边界体现在保险合同负债或资产余额中,否则仍列示为预收保费。
二是根据利润驱动因素区分保险公司的保险服务业绩和投资业绩,并在利润表中予以反映。新保险合同准则以收入原则为基础,对非保险成分制定不同分拆标准,拆分后核算与单独核算的同类合同运用的会计处理原则相符,以反映非保险成分的不同特征。保险服务收入的计量方式反映因提供服务而预计有权收取的对价,随着服务进度分期确认,提高了保险收入与适用收入准则的其他类型合同收入的一致性,也提高了保险公司财务报表与其他金融机构的可比性。
需要特别关注的是,由于折现率变动引起的保险合同金融变动额可用其他综合收益(OCI)选择权进行平滑,新准则下报表使用者需对利润表中“净利润”以下的项目及净资产更多关注,即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可转损益的保险合同金融变动额,该项目核算的影响将于未来逐步释放。
2022年12月,财政部基于新保险合同准则规定内容,发布了《关于修订印发2023年度保险公司财务报表格式的通知》(财会〔2022〕37号),进一步规范和统一保险公司财务报表列报。
2024年6月,证监会发布《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4号——保险公司财务报表附注特别规定》,规范和统一上市保险公司信息披露。
本文示例来自相关公司公开披露的2023年年度报告。
一、新保险合同准则财务报表列报框架
(一)财务报表列报主要变化
资产负债表(仅列示保险业务相关)
利润表(仅列示保险业务相关)
(二)新准则财务报表列示框架
资产负债表
利润表
二、准则相关规定与监管指引
(一)《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汇编2024》“第二十五章 保险合同”
十一、保险合同的列报
(一)报表中相关项目的列示
1.资产负债表。
企业应当在资产负债表中分别列示与保险合同有关的下列项目:(1)保险合同资产;(2)保险合同负债;(3)分出再保险合同资产;(4)分出再保险合同负债。保险获取现金流量资产在资产负债表日的账面价值应当计入保险合同组合账面价值,即保险获取现金流量资产与未到期责任负债和已发生赔款负债在保险合同组合层面合并计算的账面价值为借方余额的,在资产负债表中列示为保险合同资产;为贷方余额的,列示为保险合同负债。分保摊回未到期责任资产和分保摊回已发生赔款资产在分出再保险合同组合层面合并计算的账面价值为借方余额的,在资产负债表中列示为分出再保险合同资产;为贷方余额的,列示为分出再保险合同负债。
2.利润表。
企业应当在利润表中分别列示与保险合同有关的下列项目:(1)保险服务收入;(2)保险服务费用;(3)分出保费的分摊;(4)摊回保险服务费用;(5)承保财务损益;(6)分出再保险财务损益。
企业不得将分出保费的分摊列示为保险服务收入的减项。
企业应当分别列示签发的保险合同的保险合同金融变动额和分出的再保险合同的保险合同金融变动额中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金额。
(二)《关于修订印发2023年度保险公司财务报表格式的通知》(财会〔2022〕37号)(略)
(三)《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4号——保险公司财务报表附注特别规定》(证监会公告〔2024〕10号)(略)
三、年报分析:新旧准则转换财务报表披露示例汇总
新旧准则转换财务报表披露示例汇总
单位:百万元
注:为便于比对新旧准则主表列报差异,以及比较期重述前和重述后差异,本文在具体披露示例中将新保险准则列报的2023年报主表和旧准则列报的2022年报财务报表披露进行比对(仅摘取保险准则实施相关项目),其中斜体字显示科目为未披露于2023年主表中的项目。
示例1
中国人保(601319.SH)
合并资产负债表
单位:百万元
合并利润表
单位:百万元
合并股东权益变动表
单位:百万元
示例2
中国平安(601318.SH)
合并资产负债表
单位:百万元
合并利润表
单位:百万元
合并股东权益变动表
单位:百万元
示例3
新华保险(601336.SH)
合并资产负债表
单位:百万元
合并利润表
单位:百万元
合并股东权益变动表
单位:百万元
附录:术语表——常用简称及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