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保险合同准则应用披露示例:保险服务收入费用、保险财务损益、其他综合收益披露示例
企业会计准则及应用指南系列
新保险合同准则应用披露示例:保险服务收入费用、保险财务损益、其他综合收益披露示例
【致同研究之年报分析】新保险合同准则应用披露示例:保险服务收入费用、保险财务损益、其他综合收益披露示例
致同连续多年持续跟踪研究上市公司年报执行企业会计准则情况,近期将陆续发布“上市公司年报分析之准则应用披露示例”系列微信。主要研究内容是结合上市公司年报披露示例,解析上市公司重点企业会计准则和监管要求的执行情况和可以借鉴的实务应用案例,包括执行准则和监管要求中的重大会计政策的选用、重要会计估计的判断、重点关注问题的实务应用示例、核心会计事项的披露示例等。
系列微信研究涉及的准则和监管要求包括:长期股权投资准则(CAS
2)、企业合并准则(CAS 20)、企业合并报表准则(CAS 33)、政府补助准则(CAS 16)、股份支付准则(CAS 11)、资产减值准则(CAS
8)、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和差错更正准则(CAS 28)、或有事项准则(CAS 13)、投资性房地产准则(CAS 3)、收入(CAS
14)、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准则(CAS 22)、租赁准则(CAS
21)、A+H股境内外披露差异、营业收入扣除事项、非经常性损益披露等其他准则及监管要求。
本期为“上市公司年报分析之新保险合同准则应用披露示例”子系列微信之一,解析内容为保险服务收入费用、保险财务损益、其他综合收益披露示例。
旧保险合同准则规定只有保险与非保险部分能够区分且可单独计量时,才能对保险合同进行分拆,否则在通过重大保险风险测试的情形下,应当将该合同整体作为保险合同处理,对应的保费计入保险服务收入。该规定导致保险公司确认的收入中包含了无论保险事项是否发生均须偿还给保单持有人的金额,即具有保户储蓄性质的投资成分,与新收入准则下确认收入的原则不符。新保险合同准则规定,保险公司必须分拆保险合同中可明确区分的投资成分和其他非保险服务成分,对于不可分拆的投资成分,其对应的保费也不得计入保险服务收入。
新保险合同准则下保费合同收入包括“预计保险服务费用”、“非金融风险调整变动”、“合同服务边际摊销”、“保险获取现金流量摊销”、“保费分配法分摊”等明细项目。
保险服务费用包括“当期赔款及其他费用”、“保险获取现金流量摊销”、“已发生赔款负债履约现金流量变动等保险合同赔付和费用”,以及“亏损合同的亏损部分确认和转回”等明细项目。
其他综合收益中与保险合同相关的项目包括不能重分类进损益和将重分类进损益的其他综合收益两类。不能重分类进损益的内容反映保险公司采用浮动收费法计量的,保险公司持有基础项目的、具有直接参与分红特征的保险合同组,并选择将保险合同金融变动额分解计入保险财务损益和其他综合收益时,与基础项目不能重分类进损益的其他综合收益对应的、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保险合同金融变动额。将重分类进损益的内容为可转损益的保险合同金融变动和分出再保险合同金融变动,反映保险公司在保险合同组合层面选择将保险合同金融变动额分解计入保险财务损益和其他综合收益时,除已在“不能转损益的保险合同金融变动”项目中列示以外的、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保险合同金融变动额。
如无特别说明,本文示例来自相关公司公开披露的2023年年度报告。
一、保险合同计量损益表判断框架
一般模型下后续损益影响判断框架
*:企业可以选择将非金融风险调整的变动进行拆分,将货币时间价值及金融风险的影响导致的非金融风险调整变动作为保险合同金融变动额,计入保险财务损益。
**:企业可以在合同组合层面作出选择将保险合同金融变动额分解,计入保险财务损益和其他综合收益。企业应当在合同组剩余期限内,采用系统合理的方法确定计入各个期间保险财务损益的金额,其与保险合同金融变动额的差额计入其他综合收益。
二、准则相关规定与监管指引
(一)《企业会计准则第25号——保险合同》
第九十条
对于未采用保费分配法的签发的保险合同,企业应当在附注中披露与本期确认保险服务收入相关的下列定量信息:
1、与未到期责任负债变动相关的保险服务收入,分别披露期初预计当期发生的保险服务费用、非金融风险调整的变动、合同服务边际的摊销、其他金额(如与当期服务或过去服务相关的保费经验调整);
2、保险获取现金流量的摊销。
(二)《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汇编2024》“第二十五章
保险合同”
十一、保险合同的列报
(二)报表中相关项目的披露。
(三)《企业会计准则解释18号》(财办会〔2024〕32号)
一、关于浮动收费法下作为基础项目持有的投资性房地产的后续计量
(一)会计处理。
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第25号——保险合同》(财会〔2020〕20
号)的企业对于浮动收费法下作为基础项目持有的投资性房地产,在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第3号——投资性房地产》(财会〔2006〕3号,以下简称投资性房地产准则)有关采用公允价值模式进行后续计量的规定时,可以选择全部采用公允价值模式或者全部采用成本模式对其进行后续计量,但不得对该部分投资性房地产同时采用两种计量模式,且选择采用公允价值模式后不得转为成本模式。对于浮动收费法下作为基础项目持有的投资性房地产原已采用公允价值模式进行后续计量的,不得转为成本模式,且企业应当对在浮动收费法下作为基础项目持有的投资性房地产全部采用公允价值模式计量。
无论对于上述情况的投资性房地产选择哪种模式进行后续计量,企业对于除上述情况外的其余投资性房地产应当按照投资性房地产准则的有关规定,只能从成本模式和公允价值模式中选择一种计量模式进行后续计量,不得同时采用两种计量模式,且采用公允价值模式计量需要符合投资性房地产准则有关采用公允价值模式进行后续计量的规定。
(二)新旧衔接。
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第25号——保险合同》的企业在首次执行本解释内容时,对于上述浮动收费法下作为基础项目持有的投资性房地产由成本模式转为公允价值模式的,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8号——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和差错更正》(财会〔2006〕3号)等有关规定,作为会计政策变更进行追溯调整。企业进行上述调整的,应当在财务报表附注中披露相关情况。
三、年报分析:保险服务收入费用、保险财务损益、其他综合收益披露示例
保险服务收入费用、保险财务损益、其他综合收益年报披露示例汇总
注:中国人保和中国太保的保险服务费用,以及中国太保和中国平安的投资回报及保险合同金融变动额信息披露于保险合同资产/负债余额调节表中。
示例1
中国人保(601319.SH)
保险服务收入
单位:百万元
单位:百万元
综合投资收益及保险合同金融变动额
单位:百万元
单位:百万元
其他综合收益
(1)资产负债表中的其他综合收益变动
单位:百万元
(2)利润表中的其他综合收益变动
单位:百万元
示例2
中国人寿(601628.SH)
中国人寿A股财务报告2023年仍执行旧准则,H股财务报告2023年执行新准则,本文摘录示例为公开披露的H股财务报告。
保险服务收入
单位:百万元
保险服务费用
单位:百万元
净投资回报及保险合同金融变动额
单位:百万元
储备(其他综合收益)
单位:百万元
(i)在《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第17号》下,不再单独计量和核算可供出售证券公允价值变动归属于保户部分,在保险合同负债中进行计量和核算。
示例3
中国太保(601601.SH)
保险服务收入
单位:百万元
保险业务分部的投资业绩
单位:百万元
其他综合收益
单位:百万元
示例4
中国平安(601318.SH)
保险服务收入
单位:百万元
单位:百万元
保险服务费用
单位:百万元
其他综合收益
单位:百万元
示例5
新华保险(601336.SH)
保险服务收入
单位:百万元
保险服务费用
单位:百万元
投资回报及保险合同金融变动额
单位:百万元
其他综合收益
其他综合收益各项目及其所得税影响和转入损益情况:
单位:百万元
其他综合收益各项目的调节情况:
单位:百万元
附录:术语表——常用简称及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