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银行市场风险管理办法》热点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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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银行市场风险管理办法》热点解读

2025年6月20日,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印发《商业银行市场风险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这是在2004年12月29日发布《商业银行市场风险管理指引》(以下简称“指引”)后时隔二十年对市场风险领域监管要求的更新,德勤将对其中主要内容进行对比,并阐述对金融机构的影响分析和应对措施建议。

“办法”出台背景

自巴塞尔监管框架成型以来,监管逻辑从“合规指引”不断迈向“资本充足 +
穿透治理”;我国《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已逐步实现与巴塞尔协议III(以下简称为“巴三”)标准的对接。与此同时,中央金融工作会议将“防范金融风险”上升为金融工作的首位要务,伴随着近年人民币汇率双向波动、复杂衍生品激增,在多重因素共振下,《商业银行市场风险管理办法》应运而生,以更清晰的风险边界、更严格的治理要求,更系统的管理流程,以及更精细化的工具体系,为银行构筑极端行情下市场风险的防火墙。

法规沿革——中国商业银行市场风险监管(2004–2025)

自2004年《指引》奠基至今,市场风险管理要求逐步提升,一是2004年《指引》搭建了市场风险管理的基本框架;二是2012年《商业银行资本办法(试行)》将市场风险量化进资本,与巴塞尔标准对标;三是2016年《银行业金融机构全面风险管理指引》将风险门类精细拆分,夯实三道防线;四是2025年新版《办法》彻底剥离银行账簿利率风险,完善市场风险治理架构并细化市场风险管理要求,与《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银行业金融机构全面风险管理指引》形成闭环,全面增强银行市场风险领域的运营韧性。

2004

《商业银行市场风险管理指引》

首次在国内把“市场风险”定义为利率/汇率/股价/商品价格四大类;要求每日市值重估、事后检验;未区分交易账簿与银行账簿

成为银行内部市场风险制度与限额设计的母本

2012

《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试行)》

对标巴塞尔要求,确立三大风险(信用/市场/操作)加权资产(RWA)框架;引入VaR+内模核准程序

把2004《指引》的限额、模型检验要求与资本计量正式打通

2016

《银行业金融机构全面风险管理指引》

明确“全面风险管理”架构、风险偏好与限额联动、三道防线

为后续市场风险治理条款中的“嵌入全面风险管理框架”提供依据

2018

《商业银行银行账簿利率风险管理指引(修订)》

将银行账簿利率风险完全从“市场风险”体系中剥离

2023

《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2023修订)

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差异化“三档”资本监管

2025

《商业银行市场风险管理办法》

优化细化2004版《指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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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法》对比与解读

2025年《办法》与此前2004年《指引》主要差异部分如下:

适用范围与风险定义

是否包含银行账簿利率风险

2004年《指引》原文

第三条 

本指引所称市场风险是指因市场价格(利率、汇率、股票价格和商品价格)的不利变动而使银行表内和表外业务发生损失的风险。市场风险存在于银行的交易和非交易业务中。

解读:将利率风险总体纳入市场风险范畴,未区分交易账簿与银行账簿

2025年《办法》原文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市场风险是指因市场价格(利率、汇率、股票价格和商品价格)的不利变动而使商业银行表内和表外业务发生损失的风险。市场风险存在于银行的交易和非交易业务中。本办法所称市场风险不包含银行账簿利率风险,银行账簿利率风险适用《商业银行银行账簿利率风险管理指引(修订)》。

解读:剔除“银行账簿利率风险”,改由《商业银行银行账簿利率风险管理指引(修订)》明确管理要求

变化说明:

删除/缩小范围:日后银行账簿利率风险监管不再纳入本办法适用范围内。

应对措施:

将IRRBB管理政策整体迁出市场风险管理制度;

重新校准市场风险偏好和限额,剔除
IRRBB指标。

风险管理目标表述

2004年《指引》原文

第四条 市场风险管理是识别、计量、监测和控制市场风险的全过程。市场风险管理的目标是通过将市场风险控制在商业银行可以承受的合理范围内,实现经风险调整的收益率的最大化。

解读:“经风险调整收益率最大化”

2025年《办法》原文

第四条 市场风险管理是识别、计量、监测、控制和报告市场风险的全过程。市场风险管理的目标是有效防范市场风险,将市场风险控制在商业银行可以承受的合理范围内,实现风险和收益的合理平衡。

解读:“有效防范风险,实现风险与收益合理平衡”

变化说明:

语义调整:更强调“防控”而非“收益最大化”。

应对措施:

① 校准市场风险偏好和限额,强化“风险和收益的平衡”;


重检KPI:适度降低以利润最大化为导向的激励权重,加入稳健性指标。

治理架构与职责

董事会年度审议频次

2004年《指引》原文

第八条 ...商业银行的董事会承担对市场风险管理实施监控的最终责任...并定期获得关于市场风险性质和水平的报告,监控和评价市场风险管理的全面性、有效性以及高级管理层在市场风险管理方面的履职情况。

解读:未设具体频次要求,只需“定期”获取报告

2025年《办法》原文

第七条 商业银行董事会应当将市场风险作为本行面对的主要风险之一,承担市场风险管理的最终责任。...(四)每年至少审议一次市场风险管理报告,监控和评价市场风险管理的全面性、有效性以及高级管理层在市场风险管理方面的履职情况。如遇市场波动加大,应当视情况提高审议报告的频率。

解读:明确“至少每年一次”;市场波动加大时可提高频次”

变化说明:

新增量化频次要求。

应对措施:

① 将“年度市场风险报告”列入董事会固定议程;


建立触发机制:当银行计量重要市场风险指标超阈值时,提高汇报频率。

监事会角色

2004年《指引》原文

第八条 商业银行的董事会和高级管理层应当对市场风险管理体系实施有效监控。...商业银行的监事会应当监督董事会和高级管理层在市场风险管理方面的履职情况。

解读:“监事会应监督董事会和高管履职”

2025年《办法》原文

第八条 设立监事(会)的商业银行,其监事(会)应当承担市场风险管理的监督责任,负责监督检查董事会和高级管理层的履职尽责情况,及时督促整改,并纳入监事(会)工作报告。

解读:单设条文,细化监督内容并要求纳入监事会报告

变化说明:

职责扩充。

应对措施:


按新条文在监事会工作计划中加入“市场风险专项监督”要求。

集团并表管理

2004年《指引》原文

第十三条 市场风险管理政策和程序应当在并表基础上应用,并应当尽可能适用于具有独立法人地位的附属机构,包括境外附属机构。但是,商业银行应当充分认识到附属机构之间存在的法律差异和资金流动障碍,并对其风险管理政策和程序进行相应调整,以避免在具有法律差异和资金流动障碍的附属机构之间轧差头寸而造成对市场风险的低估。

解读:要求“尽量适用于附属机构”

2025年《办法》原文

第十五条 商业银行应当在并表管理范围内建立集团风险偏好,各境内外附属机构结合自身承担的风险状况,建立符合集团风险偏好,与其业务范围、风险特征、经营规模及监管要求相适应的市场风险治理架构和管理体系,制定市场风险管理制度。境外附属机构还应当满足所在地监管要求。

解读:要求“在并表范围内建立集团风险偏好”并对境内外附属机构提出匹配要求

变化说明:

语义调整:新增集团治理维度。

应对措施:


梳理尚未涵盖的子公司,并统一纳入集团市场风险管理体系。

政策与程序

全面风险管理框架衔接

2004年《指引》原文

第十一条 

商业银行应当制定适用于整个银行机构的、正式的书面市场风险管理政策和程序。市场风险管理政策和程序应当与银行的业务性质、规模、复杂程度和风险特征相适应,与其总体业务发展战略、管理能力、资本实力和能够承担的总体风险水平相一致,并符合银监会关于市场风险管理的有关要求。

解读:未提“全面风险管理框架”概念

2025年《办法》原文

第十七条 市场风险管理政策和程序应当纳入全面风险管理框架,原则上适用于具有独立法人地位的境内外附属机构。商业银行应当充分认识到附属机构之间存在的法律差异和资金流动障碍,并对其风险管理政策和程序进行相应调整,审慎处理具有法律差异和资金流动障碍的附属机构之间头寸的抵消,避免造成对市场风险的低估。

解读:明确“市场风险管理政策应纳入全面风险管理框架”

变化说明:

新增要求。

应对措施:


在市场风险政策中补充到银行全面风险管理体系的映射。

管理政策修订触发条件

2004年《指引》原文

第十一条 

商业银行应当制定适用于整个银行机构的、正式的书面市场风险管理政策和程序。市场风险管理政策和程序应当与银行的业务性质、规模、复杂程度和风险特征相适应,与其总体业务发展战略、管理能力、资本实力和能够承担的总体风险水平相一致,并符合银监会关于市场风险管理的有关要求。...商业银行应当根据本行市场风险状况和外部市场的变化情况,及时修订和完善市场风险管理政策和程序。

解读:“根据风险状况和外部市场变化”

2025年《办法》原文

第十六条 商业银行应当制定适用于整个银行机构的、正式的书面市场风险管理政策和程序。...商业银行应当根据本行市场风险偏好、风险状况、外部市场及环境的变化情况,及时修订和完善市场风险管理政策和程序。

解读:增加“根据风险偏好”

变化说明:

细化触发因素。

应对措施:


按照相关要求重新检视、优化银行市场风险管理制度、风险偏好管理制度。

新产品、新业务审核

2004年《指引》原文

第十二条 

商业银行在开展新产品和开展新业务之前应当充分识别和评估其中包含的市场风险,建立相应的内部审批、操作和风险管理程序,并获得董事会或其授权的专门委员会/部门的批准。新产品、新业务的内部审批程序应当包括由相关部门,如业务经营部门、负责市场风险管理的部门、法律部门/合规部门、财务会计部门和结算部门等对其操作和风险管理程序的审核和认可。

解读:获得董事会或其授权的专门委员会/部门的批准

2025年《办法》原文

第二十一条 

商业银行在开展新产品和开展新业务之前应当充分识别和评估其中包含的市场风险,建立相应的内部审批、操作和风险管理程序。新产品、新业务的内部审批程序应当包括由相关部门,如业务经营部门、负责市场风险管理的部门、法律合规部门、财务会计部门和信息科技部门等进行审核,并履行相应的审批流程。

解读:新增信息科技部门审核

变化说明:

审批、审核职责调整。

应对措施:


检视、优化银行新产品、新业务管理制度,补充信息科技部审核职责。

岗位职责

2004年《指引》原文

第十四条 

商业银行应当按照银监会关于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管理的有关要求划分银行账户和交易账户,并根据银行账户和交易账户的性质和特点,采取相应的市场风险识别、计量、监测和控制方法。

商业银行应当对不同类别的市场风险(如利率风险)和不同业务种类(如衍生产品交易)的市场风险制定更详细和有针对性的风险管理政策和程序,并保持相互之间的一致性。

解读:未强调交易和非交易业务的岗位职责分离

2025年《办法》原文

第十九条 

商业银行应当按照《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有关要求划分交易账簿和银行账簿,并根据不同账簿的性质和特点,采取相应的市场风险识别、计量、监测和控制方法。

商业银行应当对不同类别的市场风险和不同业务种类(如衍生产品交易)的市场风险制定更详细和有针对性的风险管理政策或者程序,并对从事交易和非交易业务的岗位及其职责严格划分。

解读:增加“对从事交易和非交易业务的岗位及其职责严格划分”要求

变化说明:

明确交易和非交易业务的岗位应严格划分。

应对措施:


重新梳理金融市场部岗位职责说明书,优化岗位职责划分。

风险识别与计量

交易账簿市值重估频率

2004年《指引》原文

第十八条 商业银行应当对交易账户头寸按市值每日至少重估一次价值。市值重估应当由与前台相独立的中台、后台、财务会计部门或其他相关职能部门或人员负责。用于重估的定价因素应当从独立于前台的渠道获取或者经过独立的验证。

前台、中台、后台、财务会计部门、负责市场风险管理的部门等用于估值的方法和假设应当尽量保持一致,在不完全一致的情况下,应当制定并使用一定的校对、调整方法。在缺乏可用于市值重估的市场价格时,商业银行应当确定选用代用数据的标准、获取途径和公允价格计算方法。

解读:“每日至少一次”

2025年《办法》原文

第二十二条 商业银行应当对交易账簿工具每日进行市值重估。市值重估应当由与业务经营部门相独立的风险管理部门、财务会计部门或者其他相关职能部门或人员负责。用于市值重估的定价因素应当从独立于业务经营部门的渠道获取或者经过独立校验。

第二十三条 

商业银行业务经营部门、财务会计部门、负责市场风险管理的部门等开展金融工具估值,用于估值的方法和假设应当尽量保持一致,并建立适当的估值校对机制。在缺乏可以用于估值的市场价格时,商业银行应当确定选用代用数据的标准、获取途径和公允价格计算方法。

解读:保持每日,明确由“风险管理部门、财务会计部门或者其他相关职能部门或人员负责”负责,明确“建立估值校对机制”表述

变化说明:

职责描述更细。

应对措施:

① 列明市值重估责任矩阵;


建立估值校准机制,加强前后台价格源比对并出具差异报告。

计量方法列示

2004年《指引》原文

第十六条 

...商业银行可以采取不同的方法或模型计量银行账户和交易账户中不同类别的市场风险。市场风险的计量方式包括缺口分析、久期分析、外汇敞口分析、敏感性分析、情景分析和运用内部模型计算风险价值等。商业银行应当充分认识到市场风险不同计量方法的优势和局限性,并采用压力测试等其他分析手段进行补充。

解读:列举缺口分析、久期分析、外汇敞口分析、敏感性分析、情景分析和运用内部模型计算风险价值等

2025年《办法》原文

第二十四条 ...市场风险的计量方式包括敏感性分析、敞口分析、情景分析和运用内部模型计算预期尾部损失、风险价值等。商业银行应当充分认识到市场风险不同计量方法的特点和局限性,并采用压力测试等其他分析手段进行补充。

解读:调整为敏感性分析、敞口分析、情景分析和运用内部模型计算预期尾部损失、风险价值等等

变化说明:

新增ES指标。

应对措施:

① 适时引入并开发ES模型并纳入限额体系;


培训风险及交易人员理解ES。

模型管理与验证

2004年《指引》原文

第十九条 

银监会鼓励业务复杂程度和市场风险水平较高的商业银行逐步开发和使用内部模型计量风险价值,对所承担的市场风险水平进行量化估计。

第二十一条 商业银行应当定期实施事后检验,将市场风险计量方法或模型的估算结果与实际结果进行比较,并以此为依据对市场风险计量方法或模型进行调整和改进。

解读:鼓励“逐步开发内部模型”并进行事后检验

2025年《办法》原文

第二十七条 

将运用内部模型计算的预期尾部损失、风险价值等应用到市场风险管理的商业银行,应当根据本行的业务规模和性质,合理选择、定期审查和调整模型技术以及模型的假设前提和参数,建立和实施模型管理相关的内部政策和程序,包括开发新模型、调整现有模型、模型验证及定期持续监控模型运行情况等。

解读:建立完整“模型开发—验证—持续监控”闭环,验证主体与应用主体须独立

变化说明:

新增完整模型治理要求。

应对措施:


对于运用内部模型计算的预期尾部损失、风险价值等应用到市场风险管理的商业银行,定期审查和调整模型技术以及模型的假设前提和参数;


重新梳理优化模型管理相关的内部政策和程序。

限额管理

临时额度调整制度

2004年《指引》原文

第三十条 

商业银行应当对市场风险实施限额管理,制定涵盖包括临时额度调整的各类和各级限额的管理制度,明确内部审批程序和流程,根据业务性质、规模、复杂程度和风险承受能力,设定、定期审查和更新限额,确保不同市场风险限额的逻辑一致性。

解读:未单独提及“临时额度调整”

2025年《办法》原文

第三十条 商业银行应当对市场风险实施限额管理,制定涵盖包括临时额度调整的各类和各级限额的管理制度,明确内部审批程序和流程,根据业务性质、规模、复杂程度和风险承受能力,设定、定期审查和更新限额,确保不同市场风险限额的逻辑一致性。

解读:强调“包括临时额度调整”的制度要求

变化说明:

新增要求。

应对措施:

① 在限额政策增设“临时额度”部分,定义有效期、审批层级、回溯检视;


借助审批系统实现线上留痕。

审批层级

2004年《指引》原文

第二十三条 ...商业银行总的市场风险限额以及限额的种类、结构应当由董事会批准。

解读:总限额须董事会批准

2025年《办法》原文

第三十条 ...商业银行反映市场风险整体管理情况的限额以及限额的种类、结构应当由高级管理层批准。

解读:“整体管理情况的限额”由高级管理层批准

变化说明:

审批权限下放。

应对措施:

① 调整授权矩阵;


定期向董事会追踪汇报限额执行。

压力测试

压力测试情景

2004年《指引》原文

第二十二条 商业银行应当建立全面、严密的压力测试程序,定期对突发的小概率事件,如市场价格发生剧烈变动,或者发生意外的政治、经济事件可能造成的潜在损失进行模拟和估计,以评估本行在极端不利情况下的亏损承受能力。压力测试应当包含定性和定量分析。

压力测试应当选择对市场风险有重大影响的情景,包括历史上发生过重大损失的情景和假设情景。

解读:规定“历史情景 +
假设情景”

2025年《办法》原文

第二十八条 

商业银行应当建立全面、严密的压力测试程序,包含定性和定量分析,定期对突发的小概率事件,如市场价格发生剧烈变动、市场流动性急剧下降,或者其他风险传染可能造成的潜在损失进行模拟和估计,以评估本行在极端不利情况下的亏损承受能力。

压力测试应当选择对市场风险有重大影响的情景,包括历史上发生过重大损失的情景和假设情景。

解读:同样两类,但强调“流动性急剧下降”、“风险传染”要素

变化说明:

情景范围更新。

应对措施:

① 更新压力情景库以满足监管要求。


检视、优化现有压力测试模型,确保模型能够体现其他风险对于市场风险的传染。

内部控制与审计

内部审计频次

2004年《指引》原文

第三十条 商业银行的内部审计部门应当定期(至少每年一次)对市场风险管理体系各个组成部分和环节的准确、可靠、充分和有效性进行独立的审查和评价。内部审计应当既对业务经营部门,也对负责市场风险管理的部门进行。内部审计报告应当直接提交给董事会。董事会应当督促高级管理层对内部审计所发现的问题提出改进方案并采取改进措施。内部审计部门应当跟踪检查改进措施的实施情况,并向董事会提交有关报告。

解读:“至少每年一次”

2025年《办法》原文

第十二条 商业银行的内部审计部门应当定期(原则上每年一次)对市场风险管理体系重点环节的准确、可靠、充分和有效性进行独立的审查和评价。内部审计应当既对业务经营部门,也对负责市场风险管理的部门进行。内部审计报告应当直接提交给董事会和监事(会)。董事会应当针对内部审计发现的问题,督促高级管理层及时提出整改方案并采取整改措施。内部审计部门应当跟踪检查改进措施的实施情况,并向董事会提交有关报告。

解读:改为“原则上每年一次”,并增加须直接报董事会和监事会

变化说明:

审计频度要求更符合银行实际,报送范围扩大。

应对措施:

① 检视、更新相关管理制度;


按监管要求同步报送监事会。

模型计量验证纳入审计清单

2004年《指引》原文

第三十条 ...(七)市场风险计量方法的恰当性和计量结果的准确性;

解读:列项“计量方法恰当性”、“计量结果的准确性”

2025年《办法》原文

第十二条 (七)市场风险计量方法的恰当性、计量模型管理的有效性和计量结果的准确性;

解读:改为“计量方法恰当性、计量模型管理有效性和计量结果的准确性”

变化说明:

增添“模型管理”维度。

应对措施:

① 在年度
审计计划中新增“模型管理有效性”审计主题,并对其进行审计。

资本与绩效考核

内部分配指标

2004年《指引》原文

第三十二条 

...银监会鼓励业务复杂程度和市场风险水平较高的商业银行运用经风险调整的收益率进行内部资本配置和业绩考核,在全行和业务经营部门等各个层次上达到市场风险水平和盈利水平的适当平衡。

解读:鼓励使用Risk-Adjusted Return
(RAROC)

2025年《办法》原文

第二十六条 ...业务复杂程度和市场风险水平较高的商业银行,应当运用经风险调整的收益率、经济增加值等指标,进行内部资本配置和业绩考核,在全行和业务经营部门等各层面达到风险水平和盈利水平的合理平衡。

解读:引入经济增加值 (EVA)
等风险调整指标,放宽到多元指标

变化说明:

指标体系更丰富。

应对措施:

① 根据银行实际情况适时引入RAROC以及EVA等指标;


适时调整绩效考核模板。

信息披露

信息披露依据

2004年《指引》原文

第三十七条 

商业银行应当按照银监会关于信息披露的有关规定,披露其市场风险状况的定量和定性信息,披露的信息应当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所承担市场风险的类别、总体市场风险水平及不同类别市场风险的风险头寸和风险水平;

(二)有关市场价格的敏感性分析,如利率、汇率变动对银行的收益、经济价值或财务状况的影响;

(三)市场风险管理的政策和程序,包括风险管理的总体理念、政策、程序和方法,风险管理的组织结构,市场风险计量方法及其所使用的参数和假设前提,事后检验和压力测试情况,市场风险的控制方法等;

(四)市场风险资本状况;

(五)采用内部模型的商业银行应当披露所计算的市场风险类别及其范围,计算的总体市场风险水平及不同类别的市场风险水平,报告期内最高、最低、平均和期末的风险价值,以及所使用的模型技术、所使用的参数和假设前提、事后检验和压力测试情况及检验模型准确性的内部程序等信息。

解读:引用“银监会信息披露有关规定”

2025年《办法》原文

第三十三条 

商业银行应当按照《商业银行信息披露办法》和《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披露市场风险水平和风险管理状况等定量和定性信息。

解读:明确引用《商业银行信息披露办法》与《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

变化说明:

更新法规引用。

应对措施:


按照相关监管要求,更新年报/网站披露模板。

银行应对——关键结论与下一步行动

银行应重点关注“范围重划、治理升级、并表穿透、数据与估值、压力场景、模型验证”六大方面,全面梳理优化银行现有市场风险治理架构、管理政策、计量与报告机制,构建覆盖集团层面的市场风险管理体系,确保市场风险能够得到有效识别、计量、监测、控制与报告。

针对已建立成熟市场风险管理体系的大中型商业银行,应对照《办法》要求,逐条进行差距分析,对已制定市场风险管理相关制度和管理机制等进行优化更新,确保满足监管合规要求。

针对尚未建立市场风险管理体系的中小型商业银行,应对标《办法》规定,在确保满足监管合规的基础上,建立符合银行实际业务特点和市场风险敞口的轻型化组织架构和管理机制。

范围重划

IRRBB被剔除出市场风险,新规仅覆盖交易账簿内市场风险,检阅银行市场风险管理体系

治理升级

董事会至少年度审议,遇波动自动提频;监事会需进行监督

限额审批自董事会下放至高管,并新增“临时额度”管理要求

并表穿透

集团偏好需传导至境内外子公司,合并报表须揭示集团市场风险情况

数据与估值

每日独立价格验证,重点核对输入数据准确性,并优化估值核对治理架构

压力场景

加入“流动性枯竭 +
风险传染”复合场景

模型验证

强化建立完整的“模型开发 - 验证 - 持续监控”管理闭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