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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企业为了履行收入合同而从事的运输活动,如果该运输活动不构成单项履约义务,相关运输成本作为合同履约成本,对合同履约成本进行摊销计入损益时如何在利润表中列示?(2021)

发文 财政部发布 2021-11-02生效 2021-11-02约 589 字 · 1 分钟Markdown 版

发文信息

  • 发文机关: 财政部
  • 发布日期: 2021-11-02
  • 生效日期: 2021-11-02
  • 时效性: 现行有效
  • 原文链接:财政部|财政部会计准则委员会

答: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财会〔2017〕22号)的有关规定,通常情况下,企业商品或服务的控制权转移给客户之前、为了履行客户合同而发生的运输活动不构成单项履约义务,相关运输成本应当作为合同履约成本,采用与商品或服务收入确认相同的基础进行摊销计入当期损益。该合同履约成本应当在确认商品或服务收入时结转计入“主营业务成本”或“其他业务成本”科目,并在利润表“营业成本”项目中列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