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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债务人以存货清偿债务方式进行的债务重组,是否应当作为存货销售进行会计处理?(2021)

发文 财政部发布 2021-03-02生效 2021-03-02约 549 字 · 1 分钟Markdown 版

发文信息

  • 发文机关: 财政部
  • 发布日期: 2021-03-02
  • 生效日期: 2021-03-02
  • 时效性: 现行有效
  • 原文链接:财政部|财政部会计准则委员会

答:根据债务重组准则第十条,以资产清偿债务方式进行债务重组的,债务人应当将所清偿债务账面价值与转让资产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财会〔2017〕22号)第二条,收入是指企业在日常活动中形成的、会导致所有者权益增加的、与所有者投入资本无关的经济利益的总流入。

通常情况下,债务重组不属于企业的日常活动,因此债务重组不适用收入准则,不应作为存货的销售处理。所清偿债务账面价值与存货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记入“其他收益”科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