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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企业是否可以变更投资性房地产的后续计量模式?如果可以,应当如何进行会计处理?(2019)

发文 财政部会计准则委员会发布 2019-12-31生效 2019-12-31约 517 字 · 1 分钟Markdown 版

发文信息

  • 发文机关: 财政部会计准则委员会
  • 发布日期: 2019-12-31
  • 生效日期: 2019-12-31
  • 时效性: 现行有效
  • 原文链接:财政部会计准则委员会

答:为保证会计信息的可比性,企业对投资性房地产的计量模式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更。只有在房地产市场比较成熟、能够满足采用公允价值模式条件的情况下,才允许企业对投资性房地产从成本模式计量变更为公允价值模式计量。已采用公允价值模式计量的投资性房地产,不得从公允价值模式转为成本模式。

成本模式转为公允价值模式的,应当作为会计政策变更处理,并按计量模式变更时公允价值与账面价值的差额调整期初留存收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