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会聚焦】 结构化主体合并范围判断
企业会计准则及应用指南系列
【财会聚焦】 结构化主体合并范围判断
本期概览
合并财务报表准则界定了确定合并报表范围的“控制”原则。如何结合相关事实和情况,运用“控制”原则判断是否应将被投资单位纳入合并报表范围,是实务中存在较多讨论的问题。同时,随着经济活动日益复杂,越来越多的企业开始参与到结构化主体的安排中,如信托、基金、资产管理计划等,企业是否控制结构化主体,是否应将其纳入合并范围需要进行专业判断,也是近年来实务中的热点和难点问题。
本次课程将对结构化主体合并范围判断这一问题进行探讨。
结构化主体的特点
不同于普通的公司制企业,结构化主体有自己的特点。正是由于结构化主体非常灵活多样的结构特征,为企业的投资和融资方式提供了灵活和便利,同时也是因为结构化主体非常灵活多样的特点,在对谁应该合并结构化主体进行判断的时候,增加了难度。
结构化主体——典型特征
控制的判断原则:权力和可变回报的评估
结构化主体合并范围的分析依然需要遵循合并财务报表准则中关于控制的判断原则。对于结构化主体而言,投资方的权力和可变回报往往并不配比,会让判断变得困难。
案例讨论
在梳理基本概念的基础上,本次课程将进一步结合几个比较典型的案例,和大家一起分享基本概念在实务中的运用:
案例1:谁应合并资产管理计划?
背景简述:
B企业与A资产管理公司合作设立资产管理计划,以完成一家拟上市企业的股权投资,资产管理计划将持有至IPO完成后对外出售;
A资产管理公司作为管理人出资1%,合同层面A有决策权,收取固定管理费;
B企业出资99%,合同层面B没有决策权。
案例2:谁应合并有限合伙企业?
背景简述:
A为房地产开发企业,将其持有的一房地产项目公司100%股权,转让至其与B金融机构设立的有限合伙企业;
B金融机构作为优先级有限合伙人出资99%;
A企业作为劣后级有限合伙人出资1%,且为投资者B的本金和固定收益提供差额补足;
重大经营决策,需A企业及B金融机构一致同意。
案例3:谁应合并私募基金?
背景简述:
A基金管理公司设立私募股权基金,并寻找和选择投资者,拟投资特定行业的上市准备阶段的企业股权。该类投资回报率波动较大;
A基金管理公司作为普通合伙人投资1%,负责私募基金所有重大决策,获取固定管理费及绩效分成;
B企业投资份额为60%,和其他有限合伙人一样,没有特殊权利。
在本期财会聚焦课程中,我们将为大家进行逐一讲解。敬请期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