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会聚焦】国际财务报告准则最新发展
企业会计准则及应用指南系列
【财会聚焦】国际财务报告准则最新发展
本期概览
在企业会计准则与国际财务报告准则持续趋同的背景下,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的最新发展,可能影响企业会计准则接下来的发展方向。本期财会聚焦课程,将选择其中四个项目进行介绍。
相关准则项目的主要内容
1
负债的流动与非流动划分
该项准则修订主要是针对现行IAS1准则下与负债流动性划分相关的一些实务困惑,提供了进一步的指引或做出了澄清,主要涉及如下几个方面。
该修订将于2024年1月1日开始的报告期间首次适用,允许企业提前采用。
递延清偿
企业在资产负债表日具有将负债清偿递延至资产负债表日后12个月以上的权利的,应当将相关负债划分为非流动负债。关于“递延清偿至资产负债表日后12个月以上的权利”,修订后的准则提供了更加明确的指引,该等权利应当在资产负债表日就存在,且具有实质。对于附有契约条件的贷款安排,修订后的准则还增加了新的指引,明确只有需在资产负债表日或之前遵循的契约条件才会影响其流动性划分;而资产负债表日后才需遵循的契约条件,不影响递延清偿的权利在资产负债表日是否存在的判断,因此与此类负债流动性划分无关。
要点提示:
修订后的准则强调递延清偿权利应“存在于资产负债表日”,并对附有契约条件贷款安排提供了新的指引,可能会对此类负债的流动性划分产生影响。
结算选择权
修订后的准则明确了,对负债的流动性进行划分时,清偿可以有多种形式,包括通过发行自身权益工具解除负债。同时也澄清了,在债权持有方有权选择要求债务人以自身权益工具清偿的情况下,若该等结算选择权满足权益工具的定义且被作为复合金融工具的权益组成部分单独确认,则不影响负债的流动性划分。
要点提示:
该项澄清可能会对部分附有自身权益工具结算选择权的金融工具的流动性划分产生影响。例如,对于可转债而言,当转股权不满足权益工具的定义,且持有方有权在资产负债表日后十二个月内行权的,企业应当将该可转债划分为流动负债。
主观意图
修订后的准则明确了,管理层提前清偿负债的主观意图或计划,不影响负债的流动性划分。只要在资产负债表日公司具有推迟清偿至十二个月以后的权利,即使管理层已经在资产负债表日后实际清偿了负债,仍应将相关负债划分为非流动负债。
2
一般列报与披露
该准则制定项目主要针对利润表的列报和披露,主要目的是提高财务报表之间的可比性。本次课程将介绍和解析如下知识点:
3
企业合并 -
披露、商誉和减值
该准则维护项目,主要目的是回应实务界与企业合并交易的信息披露、商誉的减值相关的实务困惑,具体讨论了如下问题。本次课程将逐一进行介绍和解析。
4
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
企业会计准则要求以权益结合法对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进行会计处理,合并方在企业合并中取得的资产和负债,应当按照合并日在被合并方的账面价值计量。然而,现行国际财务报告准则并未就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的会计处理做出规定,导致实务界的会计处理存在差异,降低了财务报表之间的可比性。截至目前,该项目发布了讨论稿,从报表使用者信息需求的角度,考虑合并方是否存在非控股股东、合并方是否为上市公司、非控股股东是否为关联方等多个角度,对合并方应采用账面价值法还是购买法做出了进一步规定。实务界对于讨论稿所提出的原则存在不同的声音,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将持续进行研讨,从而制定该准则项目的进一步方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