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2-2 股份支付授予日的确定
企业会计准则及应用指南系列
案例2-2 股份支付授予日的确定
案例2-2
股份支付授予日的确定
企业在实施股份支付计划时,往往需要经过草案拟定、草案审议、协议签订、职工缴款、方案实施等环节,以哪个时间节点作为股份支付授予日,影响到股份支付工具公允价值的计量,并最终影响企业因股份支付所产生的成本费的确认时点或期间、计量金额等会计信息的准确性。
一、案例背景
甲公司于2x16年3月设立,实际控制人兼总经理A持有100% 股权。2×16年4月,A设立了乙企业(有限合伙企业),将甲公司14%的股权转让给乙企业,将乙企业作为甲公司员工的股权激励持股平台,并制定了股权激励计划。2x17至2x18年,A陆续将其持有的乙企业股份转让给实际激励对象,实际激励对象缴款后,乙企业办理了工商变更登记。
甲公司股权激励事项的流程如下:
(1)乙企业取得甲公司股份的决议经甲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相关工商登记手续等已办妥;(2)股权激励方案的详细内容、具体激励名单及数量,经甲公司总经理和股东会审批通过;(3)持股平台(乙企业)与激励对象签订股权激励协议;(4)激励对象缴款;(5)乙企业办妥工商变更登记。
甲公司将股权激励方案通过股东会审议日作为股份支付的授予日。
问题:甲公司关于股份支付授予日的确定是否恰当?
二、案例解析
1.案例分析
本案例中,上述股权激励事项流程(1)和(2)的完成,仅代表该协议获得甲公司股东大会或类似机构的批准,甲公司接受了股权激励方案及名单,但不代表激励对象已经接受这些条款和条件。只有持股平台(乙企业)与激励对象签订了股权激励协议,才代表甲公司与激励对象就股份支付的协议条款和条件已达成一致,因此,甲公司应将流程(1)、(2)、(3)均完成的孰晚时点,确定为股份支付授予日。
2.案例结论
综上分析,根据股份支付准则等有关规定,甲公司以股权激励方案通过股东会审批日作为股份支付授予日的做法并不恰当。授予日的确定需要同时满足两个条件:(1)企业与职工或其他方就股份支付的协议条款和条件已达成一致;(2)该协议获得股东大会或类似机构的批准。因此,企业应当将上述两个条件均完成的孰晚时间,确定为授予日。
三、案例启示
企业在确定股份支付授予日时,应严格遵循《企业会计准则第11号——股份支付》(财会[2006]3号)第五条,以及《企业会计准则讲解2010》中的相关规定。
实务中,股份支付协议条款和条件涉及多个方面,包括被授予方的确定、激励模式的确定、授予权益工具数量的确定、授予价格的确定、行权条件的确定等,企业与职工或其他方往往对协议中的某些条款和条件一时无法达成一致。例如,对于预留的股份类别、激励对象名单、激励对象能够获取的股份数量或者价格等未能确定,这些情形均表明双方未就股份支付的协议条款和条件达成一致。
实务中,股份支付协议批准和企业与职工或其他方就股份支付协议达成一致通常不同步,也没有严格的先后顺序。企业应当将协议批准日和协议达成一致日的孰晚日期确定为股份支付的授予日。
四、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法规规定
本案例及的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规定主要包括《企业会计准则第11号——股份支付》(财会[2006]3号)第五条,《企业会计准则讲解2010》“第十二章股份支付”等。
《企业会计准则第11号——股份支付》第五条:
授予后立即可行权的换取职工服务的以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应当在授予日按照权益工具的公允价值计入相关成本或费用,相应增加资本公积。
授予日,是指股份支付协议获得批准的日期。
《企业会计准则讲解2010》“第十二章 股份支付”第一节股份支付概述:
……授予日是指股份支付协议获得批准的日期。其中“获得批准”,是指企业与职工或其他方就股份支付的协议条款和条件已达成一致,该协议获得股东大会或类似机构的批准。这里的“达成一致”是指,双方在对该计划或协议内容充分形成一致理解的基础上,均接受其条款和条件。如果按照相关法规的规定,在提交股东大会或类似机构之前存在必要程序或要求,则应履行该程序或满足该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