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1-17联营企业发生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时,投资方的会计处理
企业会计准则及应用指南系列
案例1-17联营企业发生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时,投资方的会计处理
案例1-17联营企业发生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时,投资方的会计处理
一、案例背景
A上市公司原持有B公司25%的股权,为B公司的第二大股东,对B公司具有重大影响并采用权益法核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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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 18年11月30日,B公司向其母公司发行股份购买C公司100%的股权,该交易构成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相关要求,B公司追溯调整了合并财务报表的比较信息。
B公司完成重组后,A公司对B公司的持股比例由25%下降为12%,仍为B公司的第二大股东。A公司有权向B公司委派1名董事,因此A公司认为,其仍对B公司具有重大影响并继续采用权益法核算。
问题:(1)鉴于B公司因收购C公司而调整了财务报表的比较信息,A公司对B公司采用权益法核算时,是否也需调整财务报表的比较信息?
(2)A公司应如何确认B公司2
X18年度的投资收益?
二、会计准则及相关规定
《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长期股权投资》(2014年修订)第十一条规定:“投资方取得长期股权投资后,应当按照应享有或应分担的被投资单位实现的净损益和其他综合收益的份额,分别确认投资收益和其他综合收益,同时调整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投资方按照被投资单位宣告分派的利润或现金股利计算应享有的部分,相应减少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投资方对于被投资单位除净损益、其他综合收益和利润分配以外所有者权益的其他变动,应当调整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并计入所有者权益。”
《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长期股权投资(应用指南)》(2014年修订)规定:“在持有投资期间,被投资单位编制合并财务报表的,应当以合并财务报表中净利润、其他综合收益和其他所有者权益变动中归属于被投资单位的金额为基础进行会计处理。”
《监管规则适用指引—会计类第1号》指出:"当联营企业发生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并调整其财务报表的比较信息时,投资方不应当调整财务报表的比较信息。联营企业发生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导致投资方股权被稀释(如联营企业以发行股份作为对价进行企业合并),且稀释后投资方仍采用权益法核算时,投资方应以持股比例变更日(即联营企业的合并日)为界分段进行会计处理:在联营企业的合并日,先按照联营企业重组前的净利润与原股权比例确认投资收益并调整长期股权投资账面价值,再以调整后的长期股权投资账面价值为基础,计算联营企业重组所导致的股权稀释的影响,并将该影响作为联营企业所有者权益的其他变动,计入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变更日之后按照联营企业重组后的净利润与新持股比例确认投资收益。”
三、案例解析
问题(1):
根据长期股权投资准则相关规定,被投资单位发生除净损益、其他综合收益和利润分配以外所有者权益的其他变动的,投资方应按所持股份比例计算应享有的份额,调整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同时计入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因此,A公司无须调整财务报表的比较信息,在B公司重组日2x18年11月30日,A公司应先按照B公司重组前的净利润与原股权比例确认1~11月份的投资收益并调整长期股权投资账面价值;再以调整后的长期股权投资账面价值为基础计算B公司重组所导致的股权稀释的影响,并将该影响计入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
问题(2):
A公司在确认B公司2x18年度的投资收益时,应以持股比例变更日(即B公司重组日2x18年11月30日)为界分段计算:1~11月份按照B公司重组前的净利润与原持股比例确认投资收益,在11月30日将B公司重组所导致的股权稀释影响计入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12月份按照B公司重组后的净利润与新持股比例确认投资收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