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10-03 固定资产预计净残值变更是否属于会计估计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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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会计准则及应用指南系列

案例10-03 固定资产预计净残值变更是否属于会计估计变更

案例10-03 固定资产预计净残值变更是否属于会计估计变更

一、案例背景

2x12年3月,A公司发布会计估计变更公告,将船舶预计净残值从1,350元/轻吨变更为2,860元/轻吨,变更后船舶的净残值自2x12年1月1日起执行。A公司认为船舶净残值的变更属于会计估计变更,因此采用未来适用法进行会计处理,增加当年净利润约5.96亿元。

根据公开市场的价格信息,从2x10年初至2x12年初,由于铁矿石原料价格持续高涨等原因,国内重型废钢价格基本维持在2,900元/轻吨左右。两家A公司同行业上市公司均根据重型废钢价格变动情况,在2x11年1月1日发布会计估计变更公告,变更船舶预计净残值,并自变更日起采用未来适用法进行会计处理。

问题:A公司对船舶净残值的变更是否属于会计估计变更?

二、会计准则及相关规定

《企业会计准则第4号——固定资产》第十九条规定:“企业至少应当于每年年度终了,对固定资产的使用寿命、预计净残值和折E方法进行复核。使用寿命预计数与原先估计数有差异的,应当调整固定资产使用寿命。预计净残值预计数与原先估计数有差异的,应当调整预计净残值。与固定资产有关的经济利益预期实现方式有重大改变的,应当改变固定资产折旧方法。固定资产使用寿命、预计净残值和折旧方法的改变应当作为会计估计变更。”

《企业会计准则第28号——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和差错更正》第八条规定:“企业据以进行估计的基础发生了变化,或者由于取得新信息、积累更多经验以及后来的发展变化,可能需要对会计估计进行修订。会计估计变更的依据应当真实、可靠。会计估计变更,是指由于资产和负债的当前状况及预期经济利益和义务发生了变化,从而对资产和负债的账面价值或者资产的定期消耗金额进行调整。”

《企业会计准则第28号——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和差错更正》第十一条规定:“前期差错,是指由于没有运用或错误运用下列两种信息,而对前期财务报表造成省略或错报:(一)编报前期财务报表时预期能够取得并加以考虑的可靠信息;(二)前期财务报告批准报出时能够取得的可靠信息。”

《企业会计准则讲解(2010)》第二十九章“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和差错更正”指出:“企业应当严格区分会计估计变更和前期差错更正,对于前期根据当时信息、假设等作了合理估计,在当期按照新的信息、假设等需要对前期估计金额作出变更的,应当作为会计估计变更处理,不应作为前期差错更正处理。”

中国证监会发布的《关于做好上市公司2010年财务报告及相关工作的公告》(证监会公告〔2010〕37号)规定:“会计估计是企业对结果不确定的交易或事项以历史积累的和最近可利用的信息为基础所作的判断。会计估计所涉及的交易或事项均有内在的不确定性,进行会计估计的过程是一种集主、客观因素于一体的综合判断过程。因此,不能简单以对或错来评价会计估计,而应评价会计估计确定过程及其依据的合理性。上市公司在年报编制过程中,应合理区分会计估计变更和会计差错更正,并按照会计准则规定进行会计处理,不得利用会计估计变更和差错更正在不同会计期间操纵利润。”

《监管规则适用指引—会计类第1号》规定:“企业不应简单将会计估计与实际结果对比认定存在差错。如果企业前期作出会计估计时,未能合理使用报表编报时已经存在且能够取得的可靠信息,导致前期会计估计结果未恰当反映当时情况,则应属于前期差错,应当适用前期差错更正的会计处理方法;反之,如果企业前期的会计估计是以当时存在且预期能够取得的可靠信息为基础作出的,随后因资产和负债的当前状况及预期经济利益和义务发生了变化而变更会计估计的,则属于会计估计变更,应当适用会计估计变更的会计处理方法。”

三、案例解析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会计估计变更主要是因为赖以进行估计的基础发生变化,或者由于取得了新的信息、积累了更多的经验或后来的发展,可能不得不对会计估计进行修订。而会计估计发生前期差错主要是由于重大人为过失或舞弊等原因,未能合理使用前期财务报表编制时已经存在且能够取得的可靠信息,导致前期会计估计结果未能恰当反映当时的情况。从理论上讲,会计估计变更与前期差错更正存在明显的区别。但在实务中,因难以确定哪些是作出前期会计估计时已经存在且能够取得的可靠信息,企业往往容易混淆会计估计变更与由于会计估计错误导致的前期差错更正。区分两者的关键是判断前期作出的会计估计是否存在错误。如果企业在前期作出会计估计时,存在对前期能够取得的可靠信息(即编制前期财务报表时预期能够取得并加以考虑的可靠信息以及前期财务报表批准报出时能够取得的可靠信息)的忽略或不当使用的情形,则该会计估计就当时情况而言是不合理的,属于前期差错,应当适用前期差错更正的会计处理方法。如果企业前期的会计估计是以当时存在且能够获得的可靠信息为基础作出的,以后因资产和负债的当前状况及预期经济利益和义务发生了变化而变更会计估计的,则属于会计估计变更,应当适用会计估计变更的会计处理方法。

本案例中,A公司按照预计废钢价格和船舶轻吨数估计船舶净残值,并在每个会计年度终了对船舶的使用寿命、预计净残值和折旧方法进行复核。根据案例内容,我们有理由认为A公司2x10年年度终了在复核船舶预计净残值时应当能够获得上述重型废钢价格变动以及同行业上市公司变更船舶预计净残值的信息,并根据这些信息对船舶预计净残值进行变更。但A公司2x10年年度终了在复核船舶预计净残值时忽略了相关信息,由此导致A公司2x11年对船舶净残值的估计发生错误。

对于前期差错,企业应当根据其重要性判断该差错是否属于重要的前期差错,如果属于重要的前期差错且确定前期差错累计影响数切实可行,应当采用追溯重述法更正前期财务报表;反之,应调整发现当期与前期相同的相关项目。根据《企业会计准则讲解(2010)》第二十九章第四节,重要的前期差错是指足以影响财务报表使用者对企业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作出正确判断的前期差错。A公司上述因会计估计错误导致的前期差错是否属于重要的前期差错,需要根据A公司的实际情况作出判断,并进行相应的会计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