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第2期
企业会计准则及应用指南系列
2025年第2期
北京证券交易所会计监管动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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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第2期(总第8期)
(一)关于破产子公司相关会计处理问题
1.案例背景
A公司通过子公司P间接控制Q公司。20X4年3月,Q公司因短期流动性压力未能按期履行付款义务,被债权人向法院提出破产申请。20X4年9月,法院裁定受理了有关破产申请,并指定破产管理人对Q公司进行接管。A公司认为,其与P公司为Q公司最大债权人及债务人,如对Q公司进行破产重整,则存在债权无法全额收回以及大额债务集中被管理人追缴的情况。因此,A公司认为推进破产和解对其较为有利。截至20X4年底,Q公司尚处于破产和解程序推进阶段,A公司认为,虽然Q公司被管理人接管后其丧失了对Q公司的控制权,但其持有Q公司权益工具的实质没有改变,且作为Q公司最大的债权人,其仍可通过债权人会议对Q公司施加重大影响。因此,A公司将对Q公司的投资作为以权益法核算的长期股权投资进行会计处理。
2.问题
在丧失控制权判断恰当的情况下,A公司将对Q公司的投资作为以权益法核算的长期股权投资进行会计处理的做法,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相关规定?
3.具体分析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长期股权投资》及相关规定,企业通常可以通过下列一种或几种情形来判断是否对被投资单位具有重大影响:(一)在被投资单位的董事会或类似权力机构中派有代表;(二)参与被投资单位财务和经营政策制定过程;(三)与被投资单位之间发生重要交易;(四)向被投资单位派出管理人员;(五)向被投资单位提供关键技术资料。
根据《破产法》有关规定,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为债权人会议的成员,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享有表决权。债权人会议行使的职权包括:监督管理人、通过重整计划、通过和解协议、通过债务人财产的管理方案等。
就该案例而言,虽然A公司在Q公司被管理人接管后,丧失对其控制权,但A公司作为Q公司最大债权人,其仍可通过债权人会议对Q公司施加重大影响,因此,基于本案例背景和条件,如无其他特殊安排,可以认为A公司能够通过债权人大会对Q公司施加重大影响,进而可将对Q公司的股权投资作为以权益法核算的长期股权投资进行会计处理。
(二)关于票据贴现相关会计处理及披露问题
1.案例背景
母公司B公司基于真实业务背景向全资子公司C公司开具银行承兑汇票,该银行承兑汇票由甲银行进行承兑,C公司收到有关银行承兑汇票后,向乙银行进行了贴现,C公司的贴现票据不符合金融资产终止确认条件。
2.问题
B公司在编制合并财务报表时是否应该就母子公司之间应收票据及应付票据进行抵销,有关出票及贴现事项应当如何在合并财务报表中进行披露?
3.具体分析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33条——合并财务报表》及相关规定,母公司应当以自身和其子公司的财务报表为基础,根据其他有关资料,编制合并财务报表。母公司编制合并财务报表,应当将整个企业集团视为一个会计主体,依据相关企业会计准则的确认、计量和列报要求,按照统一的会计政策,反映企业集团整体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
就该案例而言,对于集团内实体之间开具的商业票据,企业在合并财务报表层面应全额进行合并抵销,视同从未发生有关交易;同时,为便于财务报表使用者理解,母公司可以在合并财务报表附注中披露相关票据融资安排。
(三)关于控制和合并范围判断问题
1.案例背景
E公司和子公司F公司及其他两方签订《投资合作协议》,共同设立G公司。其中,E公司持股比例为70%,F公司持股比例为10%,其他两方合计持股比例为20%。E公司将60%的表决权委托F公司行使。根据协议安排,G公司股东会按照认缴出资额作为行使表决权的依据。在表决比例方面,G公司增资、减资、变更《公司章程》、审批利润分配方案等重大事项,须经全体股东一致同意后通过;其他按照《公司章程》规定需由股东会进行决议的事项,须经三分之二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同意后通过。G公司董事会由3名董事组成,其中E公司委派2名;G公司设有总经理1名、财务总监1名、副总经理若干名,并由董事会聘任与解聘。《投资合作协议》与《公司章程》未对董事会层面决议事项及表决权安排作出约定。F公司认为,E公司委托表决权后,其表决权股份占比达70%,超过三分之二比例,对G公司具有控制,应由F公司合并G公司。
2.问题
在表决权委托有效的情况下,E公司还是F公司应当对G公司进行合并?
3.具体分析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33号——合并财务报表》及相关规定,合并财务报表的合并范围应当以控制为基础予以确定。控制,是指投资方拥有对被投资方的权力,通过参与被投资方的相关活动而享有可变回报,并有能力运用对被投资方的权力影响其回报金额。准则所称相关活动是对被投资方的回报产生重大影响的活动。
识别被投资方相关活动的目的是确定投资方对被投资方是否拥有权利。不同企业的相关活动可能是不同的,应当根据企业的行业特征、业务特点、发展阶段、市场环境等具体情况来进行判断,这些活动可能包括但不限于下列活动:商品或劳务的销售和购买、金融资产的管理、资产的购买和处置、研究与开发、融资活动。对许多企业而言,经营和财务活动通常对其回报产生重大影响。
就该案例而言,G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即财务活动)需要经全体股东一致同意通过,任何一方股东无法单方面决定利润分配政策,因此,如无其他相反证据,G公司不存在实际控制人,E公司和F公司均不能控制G公司。
(四)关于股份支付相关递延所得税核算问题
1.案例背景
20X2年2月,K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向高管和核心员工授予股票期权,有关激励计划等待期为2年。等待期内,公司未于每个资产负债表日对可抵扣金额进行估计,未确认递延所得税资产。20X4年2月,该股权激励计划等待期届满,部分激励对象放弃行权,K公司根据未行权数量、当日股票公允价值与激励对象支付的行权价之间的差额,当期一次性确认递延所得税资产。
2.问题
K公司于等待期届满后,一次性确认未行权部分递延所得税资产的做法,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
3.具体分析
根据税法相关规定,对于附有业绩条件或服务条件的股权激励计划,企业按照会计准则确认的成本费用在等待期不得税前抵扣,待股权激励计划可行权时方可抵扣,可抵扣的金额为实际行权时的股票公允价值与激励对象支付的行权金额之间的差额。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规定,企业应根据资产负债表日存在的信息估计未来可以税前抵扣的金额,以未来期间很可能取得的应纳税所得额为限确认递延所得税资产。
本案例中,K公司应在等待期内的每个资产负债日,合理估计预计行权数量并确认递延所得税资产;对于等待期届满员工自愿放弃行权的部分,应冲减前期已确认的递延所得税资产。
(五)关于简化租赁的会计处理问题
1.案例背景
M公司主要从事家禽养殖及屠宰业务。因日常经营需要,公司需租赁多处房屋及建筑物作为临时仓库、办公室、员工宿舍、厂房等。有关房屋及建筑物租赁期几个月至10年不等,年租金区间为1万元至400万元不等,有关租赁均不包含购买选择权,M公司亦无转租意图。M公司结合公司资产规模和业务规模情况将年租金15万元以下的租赁作为低价值租赁,将租赁期不超过1年的租赁作为短期租赁。对于低价值租赁和短期租赁,M公司进行简化处理,不确认有关使用权资产和租赁负债;对年租金15万元以上且租赁期超过1年的租赁资产,M公司对相关租赁确认使用权资产和租赁负债。
2.问题
M公司将年租金低于15万元的租赁作为低价值租赁进行简化处理的作法,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
3.具体分析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21号——租赁》及相关规定,低价值资产租赁,是指单项租赁资产为全新资产时价值较低的租赁,承租人在判断是否是低价值资产租赁时,应基于租赁资产全新状态下的绝对价值进行评估,不受承租人规模、性质等影响,也不应考虑资产已被使用的年限以及该资产对于承租人或相关租赁交易的重要性。
就该案例而言,M公司需结合所租赁房屋及建筑物在全新状态下的绝对价值,而非公司自身资产或业务规模、支付租金高低等,对有关租赁是否满足低价值租赁的适用条件进行判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