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9月技术快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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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会计准则及应用指南系列

2025年9月技术快讯

2025年9月技术快讯

会计

中国会计准则(PRCGAAP)

财政部就《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等征求意见

日前,财政部发布《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征求意见稿)》(下称《征求意见稿》)和《填制会计凭证、登记会计账簿操作指南(征求意见稿)》,面向有关单位征求意见,意见反馈截至9月30日。《征求意见稿》共六章四十九条,包括总则、会计机构和会计岗位、会计工作交接、会计核算、会计监督、附则。其主要内容如下:一是调整框架结构;二是增加信息化条件下有关会计工作要求;三是强化会计基础工作中的内部控制要求;四是完善会计人员实行会计监督的有关职责权限。其中,《征求意见稿》对会计岗位设置要求中新增的“会计软件管理人员”,明确其职责权限及其不相容岗位。同时,在办理工作交接的要求中,增加会计软件数据的交接要求。

财政部印发《地方政府专项债券相关业务会计处理暂行规定》

日前,财政部发布《地方政府专项债券相关业务会计处理暂行规定》(下称《规定》),自2026年1月1日起施行。《规定》包括行政事业类项目单位的账务处理、企业类项目单位的账务处理、专项信息的填报、新旧衔接的账务处理、附则等五部分内容。其中,第二部分为关于企业类项目单位的账务处理,对企业类项目单位取得专项债券资金、购建相关资产、取得项目收入等的账务处理进行规范。根据《规定》,对于行政事业类项目单位和企业类项目单位,均应以项目实施方案(或融资平衡方案)等是否约定由本单位承担本息偿还义务为条件,判断项目单位是否确认负债,以配合债务管理要求压实项目单位的偿还责任。

财政部印发《管理会计应用指引第305号——生命周期成本法》等

日前,财政部印发《管理会计应用指引第305号——生命周期成本法》(下称《指引》)和《管理会计应用指引第406号——标杆管理》。根据《指引》,企业应用生命周期成本法的目标,是通过全面分析产品、资产、劳动力等特定对象全生命周期的成本,在产品研发、产品定价、资产配置、人员配置、工程建设、可持续发展等方面作出符合企业发展需要的决策,从而有效控制成本、优化成本决策。《指引》明确,生命周期成本法一般适用于制造业企业成本管理,也可在建筑、城市规划、能源、高新技术等涉及长期资产、复杂流程或需全生命周期成本控制的行业应用。《指引》还提出,企业应建立生命周期成本动态管控体系,及时准确地掌握成本信息。应将碳排放、环保合规等成本纳入生命周期成本法模型,支持环境、社会和治理(ESG)目标的达成。

国际财务报告准则(IFRS)的最新资讯

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IASB)2025年9月会议事项

IASB于2025年9月23-25日举行了会议。会议事项如下:

>工作计划概览

-IASB工作计划更新

>研究和准则制定项目

-具有权益特征的金融工具

-摊余成本计量

-权益法

-企业合并——披露、商誉及减值

-现金流量表及相关事项

>维护和一致性应用项目

-准备——针对性改进

>战略和治理项目

第四次议程咨询

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IASB)2025年9月工作计划

IASB在2025年9月会议后更新了其工作计划,主要内容如下:

>准则制定项目

-摊余成本计量 — 预计将于2026年下半年发布征求意见稿。

-企业合并——披露、商誉及减值 — 预计将于2026年下半年决定项目方向。

-动态风险管理 — 预计将于2025年第四季度发布征求意见稿。

-权益法 — 预计将于2026年上半年(原为2025年第四季度)决定项目方向。

-具有权益特征的金融工具 — 预计将于2026年发布修订终稿。

-费率管制活动 — 预计将于2026年上半年(原为2025年下半年)在准则层面进行修订。

>维护项目

-财务报表中不确定性披露示例说明——以气候相关事项为例 — 下一里程碑为发布最终示例。

-准备——针对性改进 — 预计将于2025年第四季度决定项目方向。

-折算为恶性通货膨胀列报货币(《国际会计准则第21号——汇率变动的影响》(IAS 21)) —
预计将于2025年11月(原为2025年第四季度)发布修订终稿。

>研究项目

-无形资产 — 预计将于2026年决定项目方向。

-对《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第16号——租赁》(IFRS 16)的实施后审议 —
信息征询函反馈意见的截止日期为2025年10月15日。

-现金流量表及相关事项 —
预计将于2026年第一季度(原为2025年第四季度)决定项目方向。

国际财务报告准则解释委员会(IFRIC)2025年9月会议事项

国际财务报告准则解释委员会(IFRIC)于2025年9月16日举行了会议。会议事项如下:

>解释委员会的初步议程决议

-集团内部货币性负债(或资产)产生的汇兑差额的分类(《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第18号——财务报表列示和披露》)

-在购电协议下使用电池所产生的经济利益(《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第16号——租赁》)

>其他事项

-企业合并——披露、商誉及减值

-现金流量表及相关事项

-解释委员会工作进展

美国会计准则

美国财务会计准则委员会(FASB)发布准则,对内部使用软件的指引进行有针对性的改进

FASB于2025年9月18日发布一项会计准则更新,对内部使用软件成本的会计处理指引进行了更新。该项更新中的修订适用于所有采用ASC
350-40(无形资产——商誉和其他——内部使用软件)的主体。

FASB发布衍生工具范围细化准则

FASB于2025年9月29日发布一项会计准则更新,旨在解决利益相关者对于(1)具有基于合同一方运营或活动特征的合同在衍生工具会计应用方面的担忧,以及(2)客户为获取商品或服务而提供的以股份为基础的非现金对价的会计处理存在多样性的顾虑。

FASB就权益分类优先股以实物支付股息的初始计量公开征求意见

FASB于2025年9月30日发布一项会计准则更新征求意见稿,旨在为发行方如何对权益分类优先股的实物支付股息进行初始计量提供权威指引。该征求意见稿基于紧急事项处理小组(EITF)的一项建议,其反馈意见的截止日期为2025年10月27日。

审计

中国内地

审计署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公开征意

近日,审计署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下称《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征求意见,意见反馈截止于10月8日。《征求意见稿》共63条,与以往相比,修订的主要内容如下:一是围绕巩固审计管理体制改革成果,把党的领导贯彻到审计工作各方面和全过程。二是围绕落实审计全覆盖要求,聚焦主责主业,完善审计机关职责。三是围绕保障审计职责履行,优化审计监督手段,增强审计独立性。四是围绕做好审计工作“下半篇文章”,进一步压实审计整改重大政治责任。此外,《征求意见稿》还删去了原条例中已经上升到审计法的内容,并根据审计法对法律责任作了相应修改,对部分条款的文字表述和条款序号作了修改。

两部门出台《会计师事务所反洗钱工作管理办法》

日前,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联合发布《会计师事务所反洗钱工作管理办法》(下称《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办法》共五章三十二条。其明确,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建立健全与本所风险状况相适应的反洗钱内部控制制度;采取合理措施定期识别、评估本所面临的洗钱风险,并根据风险评估结果,制定和采取适当的风险管理制度、措施和程序以管控洗钱风险。《办法》进一步规定,会计师事务所应当结合公开信息,综合考虑客户特征、业务目的、业务性质、资金或资产来源和用途等因素,对“来自高风险国家或地区”等客户及业务采取与洗钱风险相匹配的强化客户尽职调查措施。

中注协关于修订印发《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团体标准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为贯彻国家有关标准化发展要求,进一步提升注册会计师行业团体标准建设工作,促进行业团体标准规范优质发展,日前,新修订的《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团体标准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协会党委会审议通过,于2025年9月16日予以印发。

北注协行业发展战略委员会发布《人工智能与注册会计师行业发展:协同、风险及挑战》研究报告

为系统研判AI与行业融合的协同路径、风险挑战与发展对策,北京注册会计师协会行业发展战略委员会发布《人工智能与注册会计师行业发展:协同、风险及挑战》研究报告(以下简称“报告”)。报告基于对33家会计师事务所及75位从业人员的问卷调研、8家代表性机构的实地走访,以及召开“人工智能赋能注册会计师行业发展”研讨会的会议成果,全面梳理AI在审计分析、风险识别、智能决策等关键领域的应用现状。报告从理论构建与实践指导双维度出发,深入剖析人机协同机制,识别出数据安全、算法伦理、人才结构及合规适用等四大类风险,并提出应对策略。同时,报告总结了安永、毕马威、德勤等八家机构在AI战略部署、技术落地与人才培养方面的先进经验,为行业提供可借鉴的实施路径。针对会计师事务所如何推进AI融合,报告从战略规划、技术应用、人才培养、数据治理四个层面提出具体建议,并呼吁监管部门、行业协会与会计师事务所共同构建协同发展生态,助力行业在人工智能时代实现转型升级。

国际

世界审计组织大数据工作组第9次会议开幕

2025年9月1日,世界审计组织大数据工作组第9次会议在哈尔滨开幕,中国审计署审计长侯凯出席开幕式并致辞。开幕式上,中国审计署审计长侯凯、肯尼亚审计署审计长加通古、老挝审计署审计长特帕占、蒙古审计长马格奈苏伦共同发布了工作组徽标。本次会议由大数据工作组主席中国审计署主办,主题是“拥抱AI新时代携手共促审计新发展”,来自22个国家最高审计机关和国际审计组织的60余名代表参加。大数据工作组2016年成立以来,发布了一系列指南、研究报告和论文集,为各国最高审计机关在大数据审计领域的交流合作提供了有力支持。

2025年亚洲内部审计大会在亚吉隆坡举行

2025年9月9日至10日,2025年亚洲内部审计大会在马来西亚吉隆坡举行。中国内部审计协会茅东萍会长带队,张居贵副会长等5位同志参加了会议。本次会议主题为“多重危机时代的内部审计”。大会设6场主题演讲、2场研讨会以及4个分会场,每个分会场设有4场演讲。大会演讲内容包括《全球内部审计准则》、生成式人工智能技术、全球气候变化、组织文化、全面风险管理、组织复原力等热点议题。

监管法规

资本市场

证监会修改《证券公司分类监管规定》

近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关于修改〈证券公司分类监管规定〉的决定》,自2025年8月22日起施行。《决定》主要修改内容包括:一是突出促进证券公司功能发挥。二是引导证券公司聚焦高质量发展。三是突出“打大打恶”导向,强化综合惩戒。四是总结前期分类评价经验,明确特殊问题的处理规则。《决定》将现有评价框架调整为“风险管理能力、持续合规状况、业务发展和功能发挥状况”,并在业务加分、专项评价设置等方面突出这一导向。同时,重点完善业务发展加分指标,引导证券公司提升经营质量,在引入中长期资金、财富管理等领域更好发挥专业服务能力;适当扩大重点业务加分覆盖面,鼓励中小机构立足自身禀赋探索差异化发展道路。

证监会就《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费用管理规定》征意

近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出《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费用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下称《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征求意见,意见反馈截止于10月5日。《征求意见稿》共六章28条,主要内容如下:一是合理调降公募基金认购费、申购费、销售服务费率水平,降低投资者成本。二是优化赎回安排,明确公募基金赎回费全额计入基金财产。三是鼓励长期持有,明确对投资者持有期限超过一年的股票型基金、混合型基金、债券型基金,不再计提销售服务费。四是坚持权益类基金发展导向,设置差异化的尾随佣金支付比例上限。五是强化基金销售费用规范,统筹解决基金销售结算资金利息归属、基金投顾业务双重收费等问题。六是建立基金行业机构投资者直销服务平台,为基金管理人直销业务发展提供高效、便捷、安全服务。

上交所就三件《可持续发展报告编制指南》公开征求意见

日前,在中国证监会的指导下,上交所编制完成《第三号 污染物排放》《第四号 能源利用》《第五号
水资源利用》等三件可持续发展报告编制应用指南,并以中英文形式同步向市场公开征求意见。上交所在已有两项指南《第一号 总体要求与披露框架》《第二号
应对气候变化》的基础上,围绕环境相关议题再次编制污染物排放、能源利用、水资源利用三项应用指南。编制过程中,主要坚持四方面原则:一是强化理念引导。在现有披露框架下,《指南》一方面引导上市公司持续提升系统性管理意识和风险管理思维,筑牢可持续发展信息披露基础。另一方面,充分考虑上市公司负担,引导上市公司聚焦各议题领域特质风险和机遇,根据自身实际开展评估、核算和披露。二是提示披露要点。《指南》根据《指引》规定将环境信息披露要求细化为披露要点,说明可供考虑的披露维度、分析方法、量化指标,提供规范披露参考框架,指导上市公司提高可持续发展意识,促进规范披露。三是提供披露范例。针对上市公司实践中遇到的污染物排放、能源利用、水资源利用相关风险评估、工作流程、常见披露数据核算流程和方法等重点难点问题,给予必要的细化指导,并对公司普遍关切的事项提供参考示例。四是限定披露内容。《指南》旨在为上市公司编制可持续发展报告提供参考,不增加公司披露负担。新增具体应用指南的内容基于《指引》要求,不对相关议题设置额外的强制性披露要求。

深交所就修订可持续发展报告编制指南公开征求意见

日前,在中国证监会统筹指导下,深交所对《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3号——可持续发展报告编制》《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3号——可持续发展报告编制》(以下统称《指南》)进行了修订,现向市场公开征求意见。本次修订新增污染物排放、能源利用、水资源利用三个章节。一是详细解释相关议题的常见风险和机遇,如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要求导致的产能限制、化石能源开采难度增加等风险,新污染防治技术的应用、引入水循环利用系统降低废水排放成本等机遇。二是提供披露数据的通用计算流程与方法,如提示常见的污染物类型和披露示例,核算能源用量的具体方法,能耗、取水量和耗水量的计算公式等。三是细化《指引》要求,明确污染物排放信息、减排信息、能源总消耗量、总耗水量等具体披露要点。

北交所就修订可持续发展报告编制指南公开征求意见

日前,在中国证监会统筹指导下,北交所修订了《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可持续发展报告编制指南》(以下简称《指南》),现向市场公开征求意见。本次修订围绕环境相关议题新增系列应用指南《第三号
污染物排放》《第四号 能源利用》《第五号
水资源利用》。在本次修订的过程中,坚持以下总体思路:一是提升意识,筑牢可持续发展基础。在现有披露框架下,《指南》内容聚焦各议题领域的特质风险,引导上市公司立足行业以及自身实际,持续提升可持续发展各领域系统性管理意识,筑牢可持续发展信息披露基础。二是促进规范,明确提示披露要点。《指南》为上市公司列明基本披露要求,将《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监管指引第11号——可持续发展报告(试行)》(以下简称《指引》)中的规则条文细化为明确的披露要点,建立规范披露的底线要求。三是提供参考为主,不增加额外强制披露要求。《指南》旨在为上市公司编制可持续发展报告提供参考,不增加公司披露负担。新增具体应用指南的内容基于《指引》要求,不对相关议题设置额外的强制性披露要求。四是稳扎稳打,持续完善可持续规则体系。《指南》以推动上市公司提高ESG治理意识和促进公司规范运作为目标,稳步制定具体议题相关指南,持续推进21项议题中的重点内容全覆盖,对《指引》形成有效补充,共同构建完善可持续发展规则体系。

三交所制发债券购回业务优化新规

日前,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北京证券交易所分别发出《关于进一步优化债券购回业务有关事项的通知》(下称《通知》),均自发布之日起施行。《通知》明确,债券购回指购回方通过要约、二级市场交易方式,以现金购回发行人在沪深北证券交易所上市挂牌的存量公司债券。资产支持证券购回参照适用,而沪深北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债券购回不适用。在购回方规定方面,根据《通知》,要约购回的购回方包括发行人及其关联方以及符合沪深北证券交易所规定的第三方;交易购回的购回方包括发行人及其关联方,关联方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36号——关联方披露》确定。

国企监管

国办转发规范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存量项目建设运营指导意见

近日,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财政部《关于规范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存量项目建设和运营的指导意见》。《意见》提出,坚持问题导向、分类施策、降本增效,规范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存量项目建设和运营,支持提升公共服务和民生保障水平。其中,在推动已运营项目平稳运行方面,《意见》强调,依法履约按效付费,加强项目运营监管,推动实现降本增效,规范做好项目移交。地方政府对已运营项目要按合同依法履约,将政府支出责任按规定纳入预算管理。鼓励支持社会资本方、金融机构、政府方平等沟通、互惠让利,科学优化PPP存量项目实施内容、合作期限、融资利率、收益指标等要素,共同降低项目运营成本,提高公共服务供给效率,实现持续稳健运营。

金融监管

央行拟修改《电子支付指引(第一号)》等4件规范性文件

近日,中国人民银行发布《修改〈电子支付指引(第一号)〉等4件规范性文件有关公告(征求意见稿)》(下称《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征求意见,意见反馈截至9月30日。根据《征求意见稿》,此次修改涉及《电子支付指引(第一号)》、《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信用卡业务有关事项的通知》、《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规范银行汇票专用章事项的通知》和《关于为香港银行开办人民币业务提供清算安排的公告》。其中,《征求意见稿》对《电子支付指引(第一号)》修改如下:一是删除电子支付交易限额相关规定;二是完善交易纠纷处置相关规定。

两部门启动小微企业增信会计数据标准深化试点

日前,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发出《关于联合开展〈小微企业增信会计数据标准(试行版)〉深化试点工作的通知》(下称《通知》)。《通知》提出,以“完善数据标准、丰富应用场景、扩展推广路径”为工作目标,完善增信标准内容,验证增信标准的科学性和技术路线的可行性,丰富增信标准在不同领域、行业、场景下的应用模式,逐步形成多种特色鲜明的推广路径、行之有效的推广方案,推动实现小微企业融资增信。《通知》明确,增信标准为电子文件包形式,包含元素清单、应用指南和分类标准三项配套文件。试点单位根据增信标准入口模式文件,加载增信标准内容到试点相关会计服务平台,按照增信标准对企业的业财税数据进行标准化处理,并根据金融机构需求输出标准化数据。《通知》还对试点模式、试点任务、试点安排等进行了部署。

国家发改委就《信用修复管理办法》征求意见

近日,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起草了《信用修复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下称《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征求意见,意见反馈截至9月30日。根据《征求意见稿》,失信信息按照失信严重程度实行分类管理,原则上划分为“轻微、一般、严重”三类,分别设置不同的公示期限。最短公示期届满后,信用主体方可按规定申请信用修复;最长公示期届满且信用主体纠正失信行为、完全履行相关义务后,相关信息自动停止公示。《征求意见稿》明确,符合以下所有条件的信用主体,可以向“信用中国”网站申请信用修复:一、达到最短公示期限;二、纠正失信行为,完全履行行政处罚或严重失信主体名单所规定的义务;三、公开作出信用承诺,承诺内容应包括所提交材料真实有效,并明确愿意承担违反承诺的相应责任;四、法律法规要求的其他条件。

金融监管总局修订发布《保险公司资本保证金管理办法》

近日,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印发修订后《保险公司资本保证金管理办法》(下称《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与以往相比,《办法》主要修订内容如下:一是取消资本保证金存放银行类型限制,各类型商业银行均可作为存放银行。二是优化存放银行条件,包括提高了存放银行净资产规模要求,补充完善了存放银行审慎监管指标要求等。三是完善资本保证金存放形式,增加“大额存单”存放形式,将“大额协议存款”调整为“协议存款”。四是完善资本保证金管理要求,增加了资本保证金到期后的续存或转存要求,提高单笔资本保证金存款金额要求。五是将资本保证金处置行为事后备案制调整为事后报告制。

三部门:支持境外机构投资者在中国债券市场开展债券回购业务

近日,中国人民银行等三部门发布《关于进一步支持境外机构投资者在中国债券市场开展债券回购业务的公告》(下称《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根据《公告》,境外机构投资者是指可在中国债券市场开展现券交易的境外机构投资者,包括:境外中央银行或货币当局、国际金融组织、主权财富基金;在中国境外依法注册成立的商业银行、保险公司、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期货公司、信托公司及其他资产管理机构等各类金融机构,以及养老基金、慈善基金、捐赠基金等中长期机构投资者。《公告》进一步明确,债券回购业务包含质押式回购和买断式回购两种形式。境外机构投资者开展债券回购业务,应当遵守中国法律法规以及金融管理等部门的规定,相关资金收付应当符合其现券交易对应投资渠道的资金及账户管理规定。

其他

财政部
税务总局印发《关于完善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的公告》

近日,财政部和税务总局发布《关于完善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的公告》。适用时间与主体:自 2025 年 9
月增值税纳税申报期起,符合条件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可申请退税。行业分类及退税规定:制造业等 4
个行业:“制造业”“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生态保护和环境治理业” 纳税人,可按月申请退还期末留抵税额;房地产开发经营业:与 2019
年 3 月 31 日期末留抵税额相比,申请退税前连续六个月期末新增加留抵税额均大于零,且第六个月期末新增加留抵税额不低于 50
万元,可申请退还第六个月期末新增加留抵税额的
60%;不符合此条件的,按其他纳税人规定申请;其他纳税人:申请退税前连续六个月期末留抵税额均大于零,且第六个月期末留抵税额与申请退税前一税款所属期上一年度 12
月 31 日期末留抵税额相比新增加留抵税额不低于 50 万元,新增加留抵税额不超过 1 亿元的部分,退税比例 60%;超过 1 亿元的部分,退税比例
30%;纳税人需满足的条件:纳税缴费信用级别为 A 级或者 B 级;申请退税前 36
个月未发生骗取留抵退税等违规情形;未因偷税被税务机关处罚两次及以上;2019 年 4 月 1 日起未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等政策(另有规定除外) 。公告自 2025
年 9 月 1
日起施行,部分旧规同时废止。

关于国债等债券利息收入增值税政策的公告

近日,财政部和税务总局发布《关于国债等债券利息收入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自2025年8月8日起,对在该日期之后(含当日)新发行的国债、地方政府债券、金融债券的利息收入,恢复征收增值税。对在该日期之前已发行的国债、地方政府债券、金融债券(包含在2025年8月8日之后续发行的部分)的利息收入,继续免征增值税直至债券到期。
上述金融债券,是指依法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金融机构法人在全国银行间和交易所债券市场发行的、按约定还本付息并由金融机构持有的有价证券。

《服务业经营主体贷款贴息政策实施方案》

2025 年 8 月,财政部等九部门印发《服务业经营主体贷款贴息政策实施方案》。该方案旨在提振消费、扩大内需。支持餐饮住宿、健康、养老等 8
类消费领域服务业经营主体,2025 年 3 月 16 日至 12 月 31 日签订合同且资金用于改善消费基础设施等的贷款可享贴息。年贴息 1 个百分点,期限不超
1 年,中央、省级财政分别担 90%、10%,单户最高贴息贷款 100 万元,由 21
家全国性银行经办。方案还明确贷款申请审批、贴息结算拨付流程,强调监督管理,严控资金流向,压实各方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