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7月金融新规热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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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7月金融新规热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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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点法规
金融监管总局印发《地方资产管理公司监督管理暂行办法》(金规〔2025〕16号)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央金融工作会议精神,加强对地方资产管理公司的监督管理,促进行业规范健康发展,更好助力防范化解区域性金融和实体经济风险,金融监管总局在多方征求意见的基础上,近日制定发布了《地方资产管理公司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办法》共四章、四十五条,包括总则、业务经营与风险管理、监督管理、附则等。一是规范地方资产管理公司经营行为。明确业务范围、业务比例、经营区域、可收购资产范围等事项,推动地方资产管理公司聚焦主责主业、有效服务地方。规范地方资产管理公司债权追偿、对外转让等不良资产处置行为。划定经营红线,明确地方资产管理公司不得从事约定本金保障和固定收益承诺或者要求转让方承担回购义务、帮助金融机构等虚假出表掩盖不良资产、为融资平台提供融资通道新增地方政府隐性债务等经营行为。二是强化风险管理。明确集中度风险监管要求,规定地方资产管理公司对单一客户和同一集团客户的股权、债权等投融资余额不得超过自身净资产的10%、15%。明确流动性风险监管要求,规定地方资产管理公司持有的符合有关规定的优质流动资产应当不低于未来30天内的净资金流出。明确关联交易监管要求,规定地方资产管理公司对全部关联方的债权余额不得超过自身上季末净资产的50%。规范外部融资,规定地方资产管理公司融入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其净资产的3倍,防范风险外溢。三是进一步明确监管职责分工。省级地方金融管理机构对本地区地方资产管理公司的监督管理和风险处置负总责,金融监管总局及派出机构加强与地方的监管信息共享和工作协同,共同引导行业规范健康发展。
《办法》出台是贯彻落实中央金融工作会议精神的有力举措,有助于完善地方资产管理公司监管制度,引导行业提高风险管理和合规经营水平,夯实可持续发展基础。金融监管总局将指导联动地方金融管理机构,做好《办法》实施工作,进一步推动地方资产管理公司行业发挥自身优势,提升服务防范化解区域性金融和实体经济风险质效。
致同提示
目前,我国不良资产管理行业市场中,卖方(不良资产提供者)包括商业银行、非银行金融机构和非金融企业;买方(不良资产购买者)则由全国性和地方性资产管理公司(AMC)、金融资产投资公司(AIC)、国内非持牌机构、外资机构等构成。
不良资产管理行业买方市场格局“AMC(5+2)+AIC+非持牌AMC”:
地方AMC是特许从事金融不良资产批量收购业务的准金融机构,没有金融机构许可证,不属于严格意义的金融机构范畴,因此不享受金融机构同业拆借、同业存款、同业借款、同业代付等同业投融资业务的相关政策,融资渠道为银行借款、股东借款、发行债券等。
本次《地方资产管理公司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出台之前,针对地方AMC的监管尚未形成完整和协调统一的体系,在业务标准、风险管控、监督机制等方面缺乏具体规定,导致地方AMC在开展复杂业务过程中常面临缺乏明确依据的情况,地方AMC陆续出现主业偏离、杠杆滥用、风险传导等问题。
本次《办法》与2024年发布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不良资产业务管理办法》(金规〔2024〕17号)秉承同一监管思路,涉及地方AMC的监督、经营管理多个方面,提示特别关注如下重点内容:
一、明确监管主体
第四条 和第五条明确,省级地方金融管理机构对本地区地方资产管理公司的监督管理和风险处置负总责,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负责制定地方资产管理公司监管规则,对省级地方金融管理机构进行业务指导和监督。
二、明确业务经营范围和红线
七类经营业务:(一)收购、管理和处置不良资产;(二)受托管理和处置不良资产;(三)担任破产管理人或者破产清算组成员;(四)咨询顾问;(五)对已持有的资产追加投资;(六)市场化债转股;(七)法律、行政法规、国家有关文件规定和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同意开展的其他业务。
量化指标引导回归主业:地方资产管理公司近三年年均收购金融不良资产投资额占新增投资额的比重应当不低于百分之三十。
不得从事的行为红线:(一)与转让方及其关联方约定本金保障和固定收益承诺,或者要求不良资产转让方承担显性或者隐性回购义务;(二)帮助金融机构、地方金融组织虚假出表掩盖不良资产、美化报表,为规避资产质量监管提供通道;(三)收购虚构资产和无真实交易背景的债权资产,或者以收购不良资产名义为企业、项目提供融资;(四)违反地方政府融资平台相关政策,为融资平台提供融资通道,以任何形式新增地方政府隐性债务;(五)向任何单位或个人违规输送利益,或者协助任何单位或个人逃废债务。
目前实务中金融机构和非金融机构的投融资项目架构和协议设计复杂多样,地方资产管理公司及相关监管对于隐性回购义务、虚假出表、收购不良资产名义提供融资的行为需予以特别关注。
经营区域:应当立足本地,在所在省级行政区域内开展业务,原则上不得跨区域经营。
三、风险管理
流动性风险管理:持有的符合有关规定的优质流动资产(如现金、存款等)应当不低于未来三十天内的净资金流出;可以通过向金融机构贷款、向股东借款、发行债券等形式融入资金,不得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不得通过地方各类交易场所、非持牌资产管理机构、私募投资基金等机构融资;融入资金的余额不得超过其净资产的三倍。
集中度风险管理:对单一客户的股权、债权等投融资余额(包括不良资产收购、追加投资等,其中不良资产包应拆包为对单个客户的投融资额)不得超过自身净资产的百分之十,对单一集团客户的投融资余额不得超过自身净资产的百分之十五。
四、过渡期
过渡期自《办法》印发实施之日起开始计算,原则上不超过三年。
金融监管总局印发《金融机构产品适当性管理办法》(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令2025年第7号)
为进一步规范金融机构适当性管理,加强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金融监管总局发布《金融机构产品适当性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办法》自2026年2月1日起施行。
《办法》共五章四十九条,对金融机构适当性管理义务进行规范。主要包括以下内容:一是金融机构应当了解产品,了解客户,将适当的产品通过适当的渠道销售给适合的客户。二是对于投资型产品,要求金融机构划分风险等级并动态管理;将投资型产品的投资者区分为专业投资者与普通投资者,对普通投资者进行特别保护,包括强化风险承受能力评估,充分履行告知义务,开展风险提示等。三是对于保险产品,要求金融机构进行分类分级管理,与保险销售资质分级管理相衔接,对投保人进行需求分析及财务支付水平评估。销售投资连结型保险等产品,还需开展产品风险评级和投保人风险承受能力评估。四是强化监督管理。金融机构及相关责任人员违反适当性管理规定的,金融监管总局及其派出机构可以采取监管措施、进行行政处罚。
印发《办法》是金融监管总局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的决策部署,将保护金融消费者权益关口前移的重要举措。《办法》的出台,有利于促进金融机构全面加强适当性管理,有效规范经营行为,进一步营造公平诚信、安全放心的金融消费环境。
致同提示
负责任的金融机构和理性审慎的金融消费者是金融行业良性发展的基石。对金融消费者而言,要求金融机构履行适当性义务,有助于帮助消费者识别风险,根据自身需求和风险承受能力选择适当的产品,减少超出自身能力的支出和风险损失。对金融机构而言,通过加强适当性管理,提升合规能力,优化金融服务,有效管理风险、化解纠纷,可以提高综合竞争能力,树立专业、诚信、尽责的机构形象,有利于金融机构的长远发展。
本次发布的《金融机构产品适当性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首次将银行、保险、信托、理财等各类金融机构的产品适当性管理纳入统一监管框架,整合完善了跨行业的适当性管理要求,在一定程度上解决了长期以来不同的金融细分领域适当性管理标准不一的问题,对金融机构的资管产品“卖者尽责”进一步加强和明确政策要求,为“买者自负”提供前提保障。
2025年5月发布的《银行保险机构资产管理产品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亦计划将资产管理信托产品、理财产品、保险资管产品的信息披露要求和标准进行统一,资管产品相关的法规进一步完善,引导和确保金融市场的健康发展。
提示关注本次《办法》如下重点内容:
一、适用范围
本次《办法》适用范围界定为金融机构发行或者销售、交易的收益具有不确定性且可能导致本金损失的投资型产品,以及保险产品。收益具有不确定性且可能导致本金损失的投资型产品主要指银行及理财公司发行的理财产品、资产管理信托产品、保险资管产品、金融资产投资公司发行的资管产品、非保本结构性存款、银行对客衍生品等。保险产品包括财产保险产品、人身保险产品。需要说明的是,金融机构开展银行间市场业务、销售证券基金期货经营机构发行的投资型产品,按照银行间市场和证券期货投资者的有关规定执行。
二、产品适当性规则
统一风险分级体系:产品风险等级由低到高至少包括一级至五级,明确投资型产品风险等级划分应当考虑因素:投资方向、投资范围、投资比例、投资资产的流动性;到期时限、申购和赎回安排;杠杆情况;结构复杂性;
募集方式;发行人等相关主体的信用状况;同类产品的过往业绩、历史波动程度。
差异化区分专业投资者与普通投资者:《办法》将投资者明确区分为专业投资者与普通投资者,对普通投资者实施特别保护机制,对专业投资者管理适当性的要求显著降低,可以视情况简化或者免于进行风险承受能力评估、开展可回溯管理。专业投资者包括:(1)银行业金融机构、保险业金融机构、金融控股公司、证券基金期货经营机构、私募基金管理人;(2)上述机构面向投资者发行的金融产品,信托公司管理的资产服务信托、公益慈善信托;(3)社会保障基金、企业年金、职业年金等养老基金,慈善基金等社会公益基金,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RQFII)。
相较于征求意见稿,正式稿专业投资者删除了一般性企业和高净值个人,只保留了金融机构及其发行的产品作为专业投资者界定,门槛大幅提升。该定义与证券基金行业《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2022年修正)》对专业投资者的定义相比,范围较大收窄。
明确禁止行为:《办法》多处明确给出金融机构在产品适当性管理方面的禁止行为,包括销售行为、业绩指标管理、产品设计等,其中推介、销售或者交易过程中明确禁止:(1)代替客户进行评估,进行不当提示,先销售或者交易后评估,或者通过其他形式影响评估结果真实性、有效性;(2)对客户进行告知、风险提示时,内容存在虚假、误导或者重大遗漏,包括但不限于混淆存款、理财、基金、信托、保险等产品,违规承诺保本保收益,夸大产品收益或者保障范围等;(3)主动推介风险等级高于客户风险承受能力的产品,欺骗、误导客户购买或者交易不具备适当性的产品;(4)通过操纵业绩或者不当展示等方式误导或者诱导客户购买有关产品;(5)其他违反适当性要求,损害客户合法权益的行为。
金融法规汇总目录(2025年7月新发布及修订)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关于引导保险资金长期稳健投资
进一步加强国有商业保险公司长周期考核的通知》(财会〔2025〕62号)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
-《金融机构产品适当性管理办法》(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令2025年第7号)
-《地方资产管理公司监督管理暂行办法》(金规〔2025〕16号)
中国人民银行
-《绿色金融支持项目目录(2025年版)》
-《关于加强金融服务农村改革 推进乡村全面振兴的意见》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征求意见稿)》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征求意见稿)》
-《非银行支付机构分类评级管理办法(修订征求意见稿)》
-《中国人民银行残缺污损人民币兑换办法(征求意见稿)》
-《银行间市场经纪业务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关于落实〈金融机构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监督管理办法〉有关事项的通知(征求意见稿)》
-《中国人民银行 海关总署关于优化银行业金融机构跨境调运人民币现钞工作的通知(征求意见稿)》
-《中国人民银行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跨国公司本外币跨境资金集中运营管理规定>的通知(征求意见稿)》
中国证券业协会
-《中国证券业协会团体标准工作三年规划(2025年-2027年)》(中证协发〔2025〕158号)
-《中国证券业协会团体标准工作规范》(中证协发〔2025〕159号)
-《自律规则适用意见第8号——关于<证券公司另类投资子公司管理规范>和<证券公司私募投资基金子公司管理规范>有关规定的适用意见》(中证协发〔2025〕156号)
中国银行业协会
-《中国消费金融公司发展报告(2025》
-《银团贷款业务行为自律规范》
-《中国汽车金融公司行业发展报告(2025)》
中国信托业协会
-《信托文化建设指引》
-《绿色信托指引》及《信托行业环境、社会和治理(ESG)披露指南》
中国保险行业协会
-《农业保险遥感技术应用规范》系列标准
上海期货交易所
-《上海期货交易所境外特殊参与者管理办法》和34项上海期货交易所业务规则(修订版)(〔2025〕87号)
-《上海期货交易所交割库管理办法(修订版)》(〔2025〕90号)
-《关于不锈钢期货交割商品补充规定的通知》(〔2025〕91号)
大连商品交易所
-《大连商品交易所做市商业务指南》(〔2025〕79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