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2月金融新规热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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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会计准则及应用指南系列

2025年2月金融新规热读

2025年2月金融新规热读

重点法规解读

《关于规范供应链金融业务
引导供应链信息服务机构更好服务中小企业融资有关事宜的通知(征求意见稿)》

近日,中国人民银行等六部门起草了《关于规范供应链金融业务
引导供应链信息服务机构更好服务中小企业融资有关事宜的通知(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征求意见,意见反馈截止于3月8日。《征求意见稿》主要内容包括:一是明确供应链金融发展内涵方向、保障中小企业权益。二是规范商业银行供应链金融管理、有效防范业务风险。三是明确应收账款电子凭证规范管理基本框架。其中,《征求意见稿》要求,商业银行要发展多样化的供应链金融模式,支持供应链上中小企业开展信用贷款及订单贷款、存货贷款、仓单质押贷款等动产和权利质押融资业务,推动供应链票据扩大应用。供应链核心企业要及时支付中小企业款项,不得利用优势地位拖欠中小企业账款,或不当增加中小企业应收账款。

致同提示

供应链金融作为金融服务实体经济的重要工具,属于产业金融的一部分,是当下产业金融领域最热的风口,其实质为利用信用替代原理,将供应链核心企业信用传递至中小供应商,替代中小供应商的信用,有助于降低中小供应商流动性压力和融资成本。

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发布的《全球供应链促进报告2024》显示,截至2023年我国供应链金融行业规模约为41.3万亿元,同比增长11.9%,发展迅速。2023年以来,金融监督总局、国家发展改革委等多个国家部门在多个领域对供应链金融提出指导意见和要求,政策发布数量多、频率高,供应链金融已成为近期及未来一段时间内国家重点发展的领域。

本次《征求意见稿》,是针对行业快速发展中产生的诸多问题,从政策监管层面予以应对,填补的监管盲区,引导其未来健康发展。《征求意见稿》核心是规范发展供应链金融业务,明确各参与主体(资金方、核心企业、中介平台)的职责与行为边界,各参与方回归业务本源。

《征求意见稿》的三部分核心内容如下:

一、明确供应链金融内涵和未来发展方向。针对商业银行过于依赖和捆绑核心企业的情况,鼓励其发展多样化模式,探索供应链脱核模式,利用供应链“数据信用”和“物的信用”。针对核心企业利用优势地位拖欠中小企业账款的情况,明确核心企业需遵守《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条例》。针对信息服务机构的角色异化为信用中介的情况,明确其不得开展金融担保、支付结算等金融业务。

二、明确商业银行规范供应链金融管理,履行贷款管理主体责任。商业银行应对核心企业贷款、债券、应付账款等全口径风险敞口监测,避免贷后管理“空心化”。与供应链信息服务机构开展营销获客、信息科技合作的,明确权责,评估其经营管理能力。

三、明确应收账款电子凭证规范的管理

首先,《征求意见稿》对于供应链票据持鼓励态度,鼓励银行扩大应用,鼓励金融机构开展供应链票据资产证券化,允许试点供应链票据有限追索,未出现新的监管要求。

其次,《征求意见稿》认可应收账款电子凭证在提升中小企业收款保障、融资可得性及促进供应链金融发展方面发挥的积极作用。《征求意见稿》将应收账款电子凭证正式纳入监管,有了明确的属性定义和管理框架,例如贸易背景真实性管理、付款期限原则上应在6个月以内,最长不超过1年。

财政部等六部门联合发出《政府性融资担保发展管理办法》

日前,财政部等六部门联合发出《政府性融资担保发展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自2025年3月1日起施行。根据《办法》,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应当坚持准公共定位,弥补市场失灵,在可持续经营前提下保本微利运行,不以营利为目的,积极发挥为小微企业、“三农”等普惠领域经营主体融资增信的政策功能作用。《办法》进一步要求,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应当坚持以政策性融资担保业务为主业,聚焦重点对象和薄弱领域,重点为单户担保金额1000万元及以下的小微企业和“三农”主体等提供融资担保服务。支小支农担保金额占全部担保金额的比例原则上不得低于80%,其中单户担保金额500万元及以下的占比原则上不得低于50%。

致同提示

融资性担保公司是金融监管体系中的地方金融组织类型之一,作为连接中小企业和信贷机构的信用中介,通过为中小企业提供融资担保,增强中小企业信用,支持中小企业获取融资,是国家普惠金融体系重要组成部分。

根据相关统计,截至2023年底,担保市场在保余额近8万亿元,约4000家融资担保机构。融资性担保公司主要业务包括融资性担保业务(贷款担保、债券发行担保、票据承兑担保等)、非融资性担保业务(履约类担保等)以及自有资金投资业务。行业主要上市及挂牌公司包括:中投保(834777.NQ)、中盈盛达融资担保(1543.HK)、均信担保(430558.NQ)等。

从政策定位来划分,担保机构可分为政府性融资担保公司(如中债信增、中投保等)和非政府性融资担保公司。本次《办法》针对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是由政府及其授权机构、国有企业出资并实际控制,利用财政资金,杠杆撬动和引导更多银行信贷资源流向小微、“三农”、科创等重点群体,是融资担保行业的核心力量。

纵观融资担保行业和体系的发展,2015年,国务院印发《关于促进融资担保行业加快发展的意见》(国发〔2015〕43号),融资担保行业制度建设进入快速发展期。2017年,国务院出台《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条例》划定融资担保公司的行为边界,提出推动建立政府性融资担保体系。2018年,国务院批复设立国家融资担保基金,从顶层设计开始,建立政府性融资担保体系。2019年,国务院印发《关于有效发挥政府性融资担保基金作用切实支持小微企业和“三农”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9〕6号),明确建立“国家融资担保基金—省级再担保—辖内融担机构”三层组织架构。2023年中央金融工作会议和2024年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对进一步深化政府性融资担保体系建设、更好服务小微企业和“三农”等作出部署要求。本次《办法》连同《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条例》、国办发〔2019〕6号以及前期系列文件共同构建了规范政府性融资担保行业的政策体系。

本次《办法》拟定核心内容包括:

定位:明确和强调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应当坚持准公共定位,弥补市场失灵,在可持续经营前提下保本微利运行,不以营利为目的。支小支农担保占比给出明确标准:支小支农担保金额占全部担保金额的比例原则上不得低于80%,其中单户担保金额500万元及以下的占比原则上不得低于50%。

业务:明确和强调不得为政府债券发行提供担保,不得为地方政府融资平台融资提供增信,不得向非融资担保机构股权投资,仅允许国家政策鼓励开展的科技创新担保与股权投资机构联动模式。要求逐步减少、取消对小微等经营主体资产抵(质)押等反担保要求,积极开展信用担保业务。

政策:地方各级财政部门可通过资本金补充、风险补偿、担保费补贴、业务奖补等方式对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给予支持,提升担保实力和资本规模,推动地方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稳步扩大业务规模,更好助企纾困、稳岗扩岗、服务实体经济。

金融法规汇总目录

(2025年2月新发布及修订)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加强监管防范风险推动信托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绿色主权债券框架》

《政府性融资担保发展管理办法》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关于资本市场做好金融“五篇大文章”的实施意见》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

《关于开展保险资金投资黄金业务试点的通知》

《保险集团集中度风险监管指引》

《关于港澳银行内地分行开办银行卡业务有关事项的通知》

《关于香港、澳门金融机构入股保险公司有关事项的通知》

《银行业保险业绿色金融高质量发展实施方案》

中国人民银行

《关于规范供应链金融业务引导供应链信息服务机构更好服务中小企业融资有关事宜的通知(征求意见稿)》

《2024年第四季度中国货币政策执行报告》

《2024年四季度金融机构贷款投向统计报告》

《2025年1月社会融资规模增量统计数据报告》

中国期货业协会

《期货风险管理公司衍生品交易业务管理规则》

广州期货交易所

《广州期货交易所套期保值管理办法(修订版)》